姜洪波 转自 博讯新闻网
10月13日,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发布调查报告,批评包括壳牌、雀巢、中国石化、东风汽车和湖南有色等在内的18家中外大型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存在隐瞒污染物信息的违规行为。
该调查发现,被调查企业尽管污染物信息公开方面的表现有高低之分,但没有一家能够完全“合格”。
在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主任张凯看来,地方环保部门执法不严,以及《办法》本身部分内容模棱两可,也是以上情况出现的原因。
绿色和平强调,他们希望通过调查这18家中国乃至全球优秀企业的表现,来折射当前企业信息公开的现状。
“沉默”的大多数
《“沉默”的大多数——企业污染物信息公开状况调查》,缘起于2008年5月1日由环境保护部制定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介绍《办法》时说:“一些公司违法排污问题突出,突发性环境事件进入高发时期,群体性环境事件呈迅速上升趋势。而公众想了解这些污染严重公司的排污情况,往往被回答说是‘商业机密’。公开这些公司的环境信息,就是要通过舆论的力量去规范公司环境行为,加强公众对公司的社会监督。”
绿色和平为了检验《办法》实施效果,对世界五百强和中国上市公司100强企业于《办法》实行后的一年期间在华污染记录进行了调查。
《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提出,“环保部门应向社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绿色和平此次调查了壳牌、三星电子、雀巢、乐金(LG)、卡夫、摩托罗拉、电装、普利司通、中国石化、中国神华、中国铝业、东风汽车、华润创业、中集集团、中煤能源股份、美的电器、潍柴动力、湖南有色股份共18家企业,这些企业都曾由于“双超”(污染排放超标或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而被环保部门点名。
按照《办法》的规定,“在名单上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的30日内在所在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布其包含污染物排放信息在内的环境信息,并将向社会公开的环境信息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然而,截至2009年7月20日,上述企业没有一家在规定时限内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
其中,湖南有色金属旗下的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超标记录里涉及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政府的记录也显示,中国铝业兰州分公司在生产中使用有毒有害的物质;但这些污染物信息没有被企业以任何形式公开。
规定中的模糊地带
“我们虽然有超标排放行为,可是并不属于‘污染严重’企业,不公开不算违法啊!”有被调查企业“喊冤”。
企业的申辩并非没有根据。《办法》中第十一条第十三项(见上文)中“污染严重企业”的说法,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中难以找到明确清晰的解释和定义,地方环保局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多种“黑名单”林立的局面,
比如甘肃地方环保局公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名单”,上海市地方环保局使用“本市环保系统查处违法公司名单”,天津泰达开发区则使用“污染物排放超标公司名单”。究竟哪些“黑名单”中的企业需要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目前尚不明确。
“这无疑给公众运用《办法》监督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带来一定困扰。”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主任马天杰说。而依据海外污染物信息公开的经验,无论企业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只要一定规模以上或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企业都必须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
依据《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上的超标超总量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超标、超总量情况。但现有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均未提供“主要污染物”的定义。这也就造成了工厂公开污染物种类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
在此次调查中,有四家工厂延后公开了污染物排放信息,最多的一家公开了六种污染物信息,最少的两家仅公布了两种。绿色和平认为,相关企业应公开所有污染物信息。
企业污染物的排放去向也是公众关心的问题之一,目前的《办法》尚未要求企业公开污染物的排放去向。绿色和平认为,可添加相关条款完善去向信息。
同时,《办法》中提出相关企业要在“所在地的主要媒体上公布其包含污染物排放信息在内的环境信息”,却没有就主要媒体和公开办法给出具体定义。
“如果企业在一家当地电视台半夜时分播放相关信息,似乎符合要求了,但这对公众知情权有多大意义?”张凯强调,只有搭建统一的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平台,做到随时随地可以让公众查询和比较相关信息,才能让公众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监督企业的环境表现。
“只有企业无法隐瞒事实,才会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提高。”社会资源研究所所长李志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