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由中国民主党计生观察员高聪2015年6月16日转自“人口与未来”论坛
孩子“小升初”,母亲找社区居委会盖章却被拒绝;社区工作人员解释称,户口本虽然可以证明母子关系,但不能证明合法生育,非婚生育的要先缴纳社会抚养费。近日,南宁市民郭女士为自己孩子的升学问题犯了难,她认为,孩子已经落户,就不用再缴纳社会抚养费了。事实果真如此吗?郭女士下一步又该怎么办?请看社区居委会给出的建议。
非婚生子
孩子没有准生证和出生证
“孩子早就上好户口了!”最近,家住南宁市唐山路的郭女士,被孩子的一份“初中新生入学登记表”给难住了。根据填表要求,她需要先找社区居委会盖章,但就是这个章让她犯了难。
郭女士带着户口本来到西乡塘区北湖街道办唐山路居委会,被告知需要出示孩子的准生证和出生证明,以及父母的结婚证等。郭女士不明白,孩子已经上了户口,怎么还需要那些证明?
郭女士向记者出示的户口本上显示,她儿子出生于2003年,并于2004年上了户口。2004年,郭女士一家由新阳路永和小区迁至唐山路现址,其后孩子就一直在友爱南路学校上小学。
郭女士坦承,孩子确实是她与一男子非婚所生,而且是在一家小医院生的,该所医院并没有给孩子开具出生证明。她说,由于孩子出生前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准生证”,孩子在读小学的时候就很困难,当年她四处奔走,好不容易才让孩子上了小学。没想到,在“小升初”之际,又被“准生证”给难住了。
升学犯难
社区称因未交社会抚养费
6月12日上午,记者陪同郭女士来到其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居委会工作人员接待了她。
据唐山路社区居委会主任黄艳介绍,按照相关程序,该份新生入学登记表要想得到社区居委会盖章确认,需要提供孩子的户口本、父母的结婚证,以及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以证明孩子是合法生育;如果孩子属非婚生育或超生,则另行处理,如需出具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等。
黄艳解释说,郭女士虽然出示了户口本,但户口本只能证明郭女士与孩子确属母子关系,而不能证明孩子是否属于合法生育,是否存在非婚生育或超生情况。
“孩子都上了户口了,怎么还要缴纳社会抚养费?”郭女士咨询过后仍有不解。对此,黄艳解释说,户籍政策改革之后,“落户”与非婚生育“罚款”已经解除捆绑,非婚生育家庭在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为孩子落户也就不足为奇了。因此,至少在当前,郭女士还欠缺一份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凭据。
社区提醒
慎对婚育也是对孩子负责
针对郭女士的非婚生育情况,黄艳提醒道,郭女士需要先到辖区街道办事处立案,并缴纳社会抚养费之后,才能凭缴纳证明与其现有材料,回社区居委会盖章。
黄艳表示,为社区居民开具居住证明,保证社区孩子顺利上学,固然是社区工作内容之一,但协助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样是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这个工作与居委会也有关联。
另外,针对居民找居委会盖章,证明住址或家庭关系等经常遇到的问题,黄艳也提醒广大居民,要遵纪守法,重视不符合政策生育子女所应面对的社会抚养费问题;当然,更重要的是要慎重对待婚姻,依法办理相关的结婚登记手续以后再生育,这既是对自己的情感与婚姻负责,也是对孩子的未来负责。
知多点
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未按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非婚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记者同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了解到,婴儿出生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以上规定,并未特别说明如系未按法律规定生育子女必须先缴费后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