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朝新转自大纪元
对华援助协会获悉,2006年3月13日中午,正当80位来自河南各地的家庭教会领袖聚集在温县举行同工会时,国保大队突袭了该聚会。据熟悉内情的人士报告,国保在对全部人员搜身检查并没收所有人的现金后,拘捕了全部教会领袖。24小时内,大部分人获得释放。但目前仍有24位与会的外县同工下落不明。其中,李公社牧师因被国保打断肋骨被送往当地一医院急诊室治疗。
对华援助协会 特公布三班仆人领袖一案律师辩护意见书。(全文见www.ChinaAid.org) 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李和平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张立辉律师,受各自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徐双付涉嫌杀人、诈骗案中的第一被告徐双付辩护。该案经过三天半的法庭审理于3月4日周五中午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判结束。
根据庭外调研和与当事人的访谈,两位律师分五部分当庭提出了辩护意见。
两位律师首先提出“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一、本案被告人徐双付在侦查阶段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
经过辩护人分别会见和法庭调查,徐双付讲他受到了严酷的刑讯逼供。这种刑讯逼供酷烈程度,超过了辩护人的想像:1 、连续长时间不让睡觉;2 、向鼻孔里灌辣椒、汽油、生姜汁水; 3 、手腕绑住向上吊离地面的前吊刑;4 、从裆里将手臂从身后拉出绑住吊起是后吊刑; 5 、过电刑(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将铜丝缠住脚趾打开电棍电击、一种是将铜丝缠手趾打开电棍电击、最残酷的是用铜丝缠住生殖器打开电棍电击); 6 、戴噪音头盔(该头盔通电后能自动发出让人不堪忍受的各种噪音);7 、棒击噪音头盔(有时侯审讯者觉得噪音力度不够,用大棒敲击头盔);8 、铁链子、棍子打(徐双付头被打出好几个大包,腿上还有一个包); 9 、绑在铁椅子上两天两夜不让吃饭。9 、固定手脚, 只有吃饭松开五分钟; 10、用大灯泡烤等。
每次刑罚都是要你承认某种编造的事实,不承认就不停止用刑,有时直接拉着被告人的手指签字和按指印。讯问者为了让被告人承认“千万没说过的”的“把’东方闪电’处理掉”这句话,用尽各种刑讯手段,费了七天七夜,最后被告人生不如死,让说什么就说什么,让怎么说就怎么说。捶楚之下,何求不得?本案中徐双付的讯问笔录均是刑讯所得,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两位律师指出“本案指控被告人是一般共同犯罪,事实又按集团犯罪让被告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本案指控的17 起具体案件中已经有 15 起在被告人徐双付未参与的情况下先行审判,大部分判决已经认定了徐双付的所谓犯罪事实,此次庭审又将已经作出的判决作为证明整体犯罪存在的证据,是循环论证,不合常理。“
关于本案的事实,两位律师指出起诉书指控的案件背景事实是错误的。
关于本案的证据,两位律师认为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是不充分的,是矛盾的,都是一对一的指证,徐双付否认组织、指挥过击杀东方闪电派的事,不能单凭一方之言就认定被告人有罪“。因为,“ 仅有同案被告人口供,没有其它证据不能定案是世界通行的原则“,“非法证据不得采信(酷刑)也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关于诈骗罪, 两位律师认为“基督徒基于信仰,凭著内心的感动,自愿将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甚至更多奉献给神,这是信徒基于信仰而做出的一种宗教行为,与被诈骗毫无关系。本案起诉书指控诈骗款达二千五百万之巨,却不见有受害人,就是这个道理。“
两位律师郑重向法庭指出,“审理涉及宗教的涉罪案件,还需注意有信仰的有神论者与无信仰的无神论者的世界观的不同,无神论者将世界上的一切统划为物质的范畴,而宗教徒相信在物质世界以外,还有一个灵界存在,它就如同光波、电波一样,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是真实的存在,因而宗教属灵语言与世俗属世语言有巨大差别,例如基督教中说基督徒要做“基督的精兵”,并不是要组建物质世界的军队;说奉主的名“捆绑”,并不是真正的用物质世界的绳索进行捆绑,说是对“神的仇敌”和“魔鬼”的忌邪,“驱赶””捆绑“也不是真的驱逐和捆绑,更不是用世俗的方式进行击杀和铲除。不能将宗教领袖的讲道行为认定为是对一些宗教信徒的过错行为甚致是犯罪行为的唆使,授意行为,并要求他承担责任,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不能把二者混为一团。“
最后,李和平律师总结辩护意见说:“从本案的审理来看,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杀人、拘禁、诈骗等罪名,无论事实、证据、法律、程序都存在严重的缺陷,事实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证据都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同案被告的口供,程序上有严刑逼供,逻辑倒错,所以,作为辩护人,我们依据事实和法律认为被告人徐双付无罪。“
”三班仆人”领袖徐文库(余名徐双富,徐圣光)和其他16名负责人被控自2002年至2004年杀害20名“东方闪电”成员。徐文库等还被控诈骗超过3200万元人民币。
据信“三班仆人“在全国各地有超过50万信徒。很多家庭教会将“三班仆人“定位为正统基督教信仰上的异端。而“东方闪电”被家庭教会公认为打着宗教名义的暴力犯罪集团。
对华援助协会2006年3月17日首发
徐双付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好:
我们是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李和平律师,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张立辉律师,受各自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为徐双付涉嫌杀人、诈骗案中的第一被告徐双付辩护,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
一、本案被告人徐双付在侦查阶段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
经过辩护人分别会见和法庭调查,徐双付讲他受到了严酷的刑讯逼供。这种刑讯逼供酷烈程度,超过了辩护人的想像:1 、连续长时间不让睡觉;2 、向鼻孔里灌辣椒、汽油、生姜汁水; 3 、手腕绑住向上吊离地面的前吊刑;4 、从裆里将手臂从身后拉出绑住吊起是后吊刑; 5 、过电刑(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是将铜丝缠住脚趾打开电棍电击、一种是将铜丝缠手趾打开电棍电击、最残酷的是用铜丝缠住生殖器打开电棍电击); 6 、戴噪音头盔(该头盔通电后能自动发出让人不堪忍受的各种噪音);7 、棒击噪音头盔(有时侯审讯者觉得噪音力度不够,用大棒敲击头盔);8 、铁链子、棍子打(徐双付头被打出好几个大包,腿上还有一个包); 9 、绑在铁椅子上两天两夜不让吃饭。9 、固定手脚, 05 年12 月15 日前的侦查阶段一直固定着,只有吃饭松开五分钟; 10、用大灯泡烤等。
每次刑罚都是要你承认某种编造的事实,不承认就不停止用刑,有时直接拉着被告人的手指签字和按指印。讯问者为了让被告人承认”千万没说过的“的”把’东方闪电’处理掉“这句话,用尽各种刑讯手段,费了七天七夜,最后被告人生不如死,让说什么就说什么,让怎么说就怎么说。捶楚之下,何求不得?本案中徐双付的讯问笔录均是刑讯所得,是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本案指控被告人是一般共同犯罪,事实又按集团犯罪让被告人承担责任,是错误的。
本案起诉书刻意回避集团犯罪的表述,但又让人感受到集团犯罪的指控无处不在,从指控的人数来说,远远大于犯罪集团的最低人数三人的标准;指控被告人唆使、授意他人犯罪,是明显的带有组织层级色彩的表述;指控被告人对本案全案所有犯罪承担责任,也是承担集团犯罪主犯才承担的刑事责任。这种指控形式与内容的不一致,指控罪名与承担责任的不一致,是不合法的。
三、本案指控的17 起具体案件中已经有 15 起在被告人徐双付未参与的情况下先行审判,大部分判决已经认定了徐双付的所谓犯罪事实,此次庭审又将已经作出的判决作为证明整体犯罪存在的证据,是循环论证,不合常理。
从全案看,公诉方起诉的逻辑在于,先有被告人的总体授权,唆使、授意,才有全国性的针对东方闪电派的击杀,才有犯罪集团的存在。这就要求起诉时先证明总体授权的存在,犯罪”集团“存在,才有具体个案的犯罪行为。现在,司法机关的指控审理次序完全倒了,反著方向来,先指控个案的真实性,通过个案”认定了“犯罪”集团“的存在,从黑龙江省以外的各省的判决书来看,今天的审理已经是多余,因为其它地方的法院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不审而判,在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的所谓共同犯罪行为已经认定多次了,就差定罪量刑了,显然是不合法的。而且外省八份高院裁定,大多矛盾百出,程序严重违法,有的死刑核准程序与二审审判程序是同一合议庭,使核准程序名存实亡,江西省高院在贺益恩被害案中的结案速度之快,令人叹为观止,他们从一审判决作出之日起,包括被告人的 10 天上诉期在内短短27 天时间,该案的承办法官完成了二审裁定、死刑复核的全部程序,如此速度,我们只能说是极端不负责任,对生命的极端冷漠,对法律的极端蔑视。鉴于这种违法判决已经生效,如果今天认定被告人的一些行为是不成立的,则全国将会出现好几个错误的判决书。如此,则是事实上对被告人不审而判,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也使今天的庭审流于形式。
辩护人直到庭审进行的过程中,还收到作为证据的外省就本案的具体案件的判决书。这些总体授意下发生的个案的判决书用来证明今天审判的本案的总体授意的存在,这种审判逻辑的荒谬,就像一棵树没有树干,就先长好了树枝,树叶,再用长好的树枝、树叶来证明树干是早已存在那样可笑。这种审判逻辑,就像一个六十老者,来到一个尚在母腹的婴儿面前,说,父亲啊,我来是为了给你接生,并证明你就是我的父亲!说来荒唐!本庭审判逻辑就是这样荒唐!
第二部分:关于本案的事实
一、 关于本案的事实
徐双付从14 岁时开始信基督教,后来成为传道人,期间屡受关押,但是他仍然与李毛兴一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众多的教会,为了对教会进行管理,他们仿照世界上通行的教会管理构架对教会进行管理, 1999 年被告人从杭州解教归来后,发现另一个教派通过恐吓、引诱、绑架等方式,已经对他们的教会构成很大威胁,从维护教会的稳定,避免基督徒被掳走出发,被告人确与李毛兴商谈过如何应对的问题,当时提出的方案也只是要忌邪,要祷告,要凭借神的大能胜过。对于被掳走的人员,也只是提出规劝,用真理说服,管教管教,根本没有说要对”叛教“的人员进行击杀这一条,也没有提对另一教派的骨干人员进行击杀。因为基督徒当遵守的十诫之一即有不可杀人规定,作为传道人,被告人心里是完全清楚的,不可能不懂,不可能作出如此授意。
二、 起诉书指控的案件背景事实是错误的
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双付、李毛兴于 20世纪 80年代中期成立非法组织’三班仆人派’,而后张敏、朱立新等相继加入,并逐步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体系“是错误的。
从案中材料及庭审显示,被告人徐双付是在14 岁生病,其姑奶带其信仰基督教,后来,其成为传道人,在文革时期即开始传道,屡关屡传。徐双付信的是基督教,传的是基督福音,建立的教会是基督教会,他们并没自称”三班仆人派“,其教会更不是”三班仆人派“组织。从时间上来说,徐双付是六十年代就开始成为基督徒,七十年代就在开拓教会,因为宪法上写明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他建立的教会是合法的,并不是非法组织。
徐双付建立的是基督教会,属宗教组织,本身就有一定的组织规则,这种组织的扩展是靠信仰的传播,信众增加则教会发展,教会成员是靠信仰连接。起诉书指控的”加入“,”形成较为严密的组织体系“给人一种此组织一开始就不合法,就如同黑社会,或某种犯罪组织一样,事实并非如此。
2、起诉书指控”为控制、发展成员,被告人徐双付在多种场合,通过多种方式向其组织成员散布“东方闪电派”是仇敌、是魔鬼、教唆、授意其组织成员拘禁、伤害、杀害“东方闪电派”成员,……从而引发了山东、甘肃、重庆等地 5 起针对’东方闪电派’成员的案件“是错误的。
前面已经论述,徐双付作为传道人,他创立的教会是基督教会,信仰的是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的上帝,被告人认为另一教派也打着基督教派的名义,但其创立者宣称自己是再来的女基督,要信徒信仰她自己,这在基督教信仰里,被公认为是异端,是神的仇敌,所有正统的基督教派,包括官方的三自教会也讲该教派是魔鬼,并不是徐双付一个人这样讲。被告人认为从信仰上说,这样讲是对的。
这里所说的魔鬼、仇敌是圣经上的语言,是信仰层面,是属灵的,无形的,而不是物质世界上的属世的概念。信仰上认定的魔鬼、仇敌,不能等同于现实世界中有形的,属世的物质的存在,对待上帝的仇敌,也不是现实世界中那样去肉体消灭,而是要借着信仰的力量,通过属灵争战来胜过,这种语言不能理解为教唆、授意杀害、伤害、拘禁东方闪电成员的事实。起诉书指控的其与李毛兴、张敏所讲的有关东方闪电的内容,无非也就是如此。并无渗透打击报复、击杀铲除东方闪电派的意图。这五起针对东闪案件,被告人全然不知,又怎能说是被告人的教唆、授意引发的呢?
3、起诉书指控徐双付在 2002年未指派李毛兴、张敏到东北整治”东方闪电派“,李毛兴、张敏按照徐双付的授意,召开’极乐寺’聚会,授意、策划报复打击东方闪电派也不是事实。
以前基督教中的不同宗派之间有纷争,往往通过辩论,发现真理,达到发现真道,去伪存真的目的。基督徒认为,东方闪电直接从其它教会中拉人绑架传道人、甚至于用色情引诱,无所不用其极,圣经中又教导说,教会领袖要管理好教会,使信众不致迷失。根据基督教的教导,人是不可以杀人的,他们的防备也只能是凭借躲避,不交通、靠属灵争战来胜过东方闪电。徐双付与李毛兴是教会的创立者,他们有明确的分工,徐双付管全面、传教、教内企业 ,李毛兴管开工、堵破口等。李毛兴张敏到东北去转教会,是去讲圣经,无须徐双付授意、批准。
李毛兴和张敏在极乐寺会议上讲了些什么呢?他们引用了圣经民数记25 章非尼哈杀死米甸人的故事,目的也就是要求信徒们坚定信心,不要受到引诱,打好属灵争战,对于东方闪电的人,要能抵制,并没有要求参会人员杀死、击伤东方闪电的成员。这一点贲中海、王军、谢金梅等都有明确供述。但起诉书却把极乐寺聚会指控为一次整治东方闪电的战前动员会,显然是不真实的。
一、 起诉书指控徐双付在”张焕萍被杀案“中指令对张焕萍”管教管教、不回来就处理掉“在民权县两无名男子被杀案中指示”处理掉“等具体的杀人案件中指挥杀人事件不是事实。
以上各案,公诉机关都指控被告人徐双付要么是指令对被害人予以管教,不行就处理掉(大意如此),要么说徐双付对此犯罪行为有总体授权,其所依据的全部是同案被告人口供,包括张敏、李毛兴和徐双付自己的口供,根本没有任何其它证据予以佐证。但是,被告人徐双付、李毛兴在接受公诉人讯问、接受律师询问时,均提出自己受到严重的刑讯逼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真实。张敏的供述前后矛盾,明显是为自己开脱,且每一起所谓的徐双付的授意行为,只有张敏一个人的供述,徐双付全部否认,根据证据规则,孤证不能定案,指控的徐双付的所有的具体案件的所谓犯罪行为,均不能认定。
第三部分;关于本案的证据
证明被告人有击杀东方闪电骨干及所谓叛教者的组织指挥行为和唆使、授意行为的证据主要有如下几具方面:
1 徐双付自己的供述; 2 、李毛兴的供述、3 、张敏的供述; 4 、朱立新的供述;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都是被告人的供述。前面已经论述过,徐双付的口供是刑讯逼供的产物,通过庭审质证,我们看到被告人李毛兴的笔录也是受刑不过的产物。朱立新在庭审中也指认说自己曾受刑讯。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严禁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通过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能做为证据采用。张敏在侦查阶段指证大仆人授意、唆使其击杀东方闪电派成员,但通过法庭调查证实,她的供述前后矛盾,且是孤证,又是同案被告人口供,不能做为定案依据。朱立新的供述与张敏的供述一样,是孤证,同属共同被告人口供,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是不充分的,是矛盾的,都是一对一的指证,徐双付否认组织、指挥过击杀东方闪电派的事,不能单凭一方之言就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 仅有同案被告人口供,没有其它证据不能定案是世界通行的原则
英美法系规定,同案被告人不能充当控诉方的证人去反对同案人,只有同案被告人的口供有利于其它被告时,才能采取证人证言形式,对案件起证明作用。
大陆法系和前苏联都认为,同案被告人都属于当事人的一方,不是独立于犯罪行为之外的第三者,因此不能成为证人。
只要实质上是同案被告人,如果只有他们的口供,而没有其它证据时,不能定案的理由如下:(1 )实质同案被告人的任何陈述都是以被告人供述的形式出现的,而依这些口供定案,同样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因为该条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里只有质的规定性而没有量的限定性,不管是几个同案被告人,只要他们在刑事诉讼中是以被告人的身份出现,就改变不了其口供的性质,就不能仅依据口供定案。( 2)同案被告人之间有一个刑事责任分担的问题,因此,同案被告人口供存在虚假的可能性很大,仅依口供定案,不可靠。( 3 )仅依同案被告人口供定案,违背举证责任的基本法则,因为同案被告人在证明其它人犯罪的同时,达到了自证其罪的效果。(4 )这样的案件经不起实践的检验,一旦有一个被告人翻供,全案的事实基础必将动摇。
二、非法证据不得采信也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它表明,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按照合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尤其不能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收集证据。
所谓合法的方法,包括收集证据的人员合法,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收集证据的法律手续完备,收集证据的职权依据充分四个方面的内容。
刑讯逼供不管是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其共同特点是迫使被讯问者在忍受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痛苦和按审讯人员的意愿进行招供之间进行选择。威胁的结果,是迫使被讯问者在招供和损失某种利益之间进行选择。引诱的结果,是迫使被讯问者在如实供述和讨好审问人员之间进行选择。欺骗的结果,是迫使被讯问者在如实供述和按照审讯人员所编造的事实之间进行选择。
采信非法证据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根源,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破坏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严格禁止采用非法证据,本案当然不能以非法证据对被告人予以定案。
第四部分:本案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
本案起诉书及诉讼证据中,大部分证据指向被告人引用圣经民数记25 章中非尼哈杀死米甸人的章节讲道,有唆使信徒做神的勇士去击杀东方闪电的故意和行为,才导致出现针对东方闪电的十几起命案。
但是,辩护人认为,民数记25 章记载在圣经中,圣经是全世界发行量最大的书籍,已经流传了两千余年了,其中传道人引用它,讲它的不记其数,也没见引起什么不良后果,如果讲述它就必然导致唆使、授意杀人的行为,那未免太可怕了,为什么此段圣经一直保存在里面呢?说明它并没有这么可怕,说明公诉方的指控是不妥当的。
还有一种情况,言者无心,听者有意,被告人讲道是一个意思,但不同听道者理解成不同的意思,当然,有一些人的理解可能与讲道人的本意不符,也可能与圣经的本意不符。对于圣经的解释,千百年来,教义,教理、一般问题都有不同的理解,易生分歧,这就形成了不同的教派,也有正教和邪教之分,也有了改革派、灵恩派、等不同的派别,对于非尼哈杀死米甸人这一部分,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讲者一个意思,听者领悟成另一个意思,这就有区别;如果错误领悟的信众据此做了犯罪行为,讲道者难道一定要去承担责任吗?
再说,被告人称,因其文化较低,只有小学三年级,旧约难懂,易生岐意,他一直没讲这个内容。被告人每次讲道都有人录音,在录音中并没发现被告人有讲此章的内容。
另外讲道如同教授武艺,这是太正常不过的事了,对谁都没有害处,但是学武功者利用武功杀人了,只能是杀人者自己承担责任,与教武艺者无关。也就是说,学武艺、教武艺是一回事,利用武艺做事是另一回事。同理,讲道是一回事,听道是回事,听道后的感悟是另一回事,感悟后的行动就更是另外一回事了。
李毛兴、张敏在哈尔滨市极乐寺召开同工会,公诉人指控其引用过此章内容,也不能作为唆使、授意信徒们击杀东方闪电的证据。
前面已经讲过,圣经的记载已经数千年了,很多人看过,很多人讲过这一章节,并没出现问题,如果说信众中有人触犯了刑法,成了罪犯,难道就能认定每一本圣经就是一个潜在的教唆工具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第五部分:关于诈骗罪
前面已经论述,徐双付、李毛兴建立的是基督教会,是一个宗教组织,根据圣经的教导,基督徒应当将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奉献给神——他们信仰的圣父、圣子、圣灵三位一体的神。玛拉基书 3 章10 节讲,万军之耶和华说:你们要将当纳的十分之一全然送入仓库,使我家有粮,以此试试我是否为你们敞开天上的窗户,倾福与你们,甚至无处可容。基督徒基于信仰,凭著内心的感动,自愿将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甚至更多奉献给神,这是信徒基于信仰而做出的一种宗教行为,与被诈骗毫无关系。本案起诉书指控诈骗款达二千五百万之巨,却不见有受害人,就是这个道理。
奉献款应当属于教产,属教会保管,由教会使用,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产免税,与诈骗所得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将奉献款的性质定为诈骗所得的话,则全世界不知得有多少诈骗犯,中国该有多少诈骗犯。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但公诉方并没有提出被告人虚构了哪些事实,隐瞒了哪些真相,并对这些虚构的事实、隐瞒的真相进行证明。被告人传播的是基督福音,教他人信仰上帝,请问,上帝是虚构的吗?请公诉人举证证明,如不能证明上帝是被告人虚构的,则如何对被告人定罪呢?对奉献问题,也是按宗教的要求,原则上是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交给神的仓库,同时,这是自由奉献,不奉献也并不强求,这又怎么能是诈骗呢?如果说是被告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他首先就是要把这些财产用于自己身上,自己家人身上,使自己和家人过上舒适的生活,但实际上,被告人家人一无房屋,二无财产,其家人生活十分简朴,甚至到了清苦的程度。徐双付本人也是十分简朴,虽能调用数千万资金,但这些都属于教会的财产,他并没视为并占为已有。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教会得来的钱款是基督徒的奉献款,是教会的财产,不存在任何诈骗的事实和行为,如果将教会的奉献款作为诈骗所得进行没收,将教会收取奉献款的行为作为诈骗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不仅是一个世界级的大笑话,而且还使国际国内各界人士对我国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产生不必要的怀疑,也会为国际上的某些人攻击中国不存在宗教信仰自由提供口实。
综上,被告人十四岁开始信耶稣,通过传教建立的是基督教会,教会内部因管理需要设置了仆人、使女、同工、柱石、信徒等一些秩序,并根据教会内成员的能力不同进行了分工,有的传道,有的负责企业、有的开拓教会,有的负责解决教内、外的纷争,教会信徒根据圣经的教导,自愿将收入的十分之一跤给神的国,在神面前,信徒与使女等是平等的,这些都是符合世界范围内宗教教会的一般情况的。现教会成员中有人犯下了杀人重罪,是不是要将教会说成是犯罪集团,将宗教首领说成是犯罪集团的首犯?这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教会首领存在犯罪行为,理应与其它人员一样依法惩处;但是如果教会首领对犯罪行为不知情,没有策划、组织、唆使等具体犯罪行为,依法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审理涉及宗教的涉罪案件,还需注意有信仰的有神论者与无信仰的无神论者的世界观的不同,无神论者将世界上的一切统划为物质的范畴,而宗教徒相信在物质世界以外,还有一个灵界存在,它就如同光波、电波一样,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它是真实的存在,因而宗教属灵语言与世俗属世语言有巨大差别,例如基督教中说基督徒要做”基督的精兵“,并不是要组建物质世界的军队;说奉主的名”捆绑“,并不是真正的用物质世界的绳索进行捆绑,说是对”神的仇敌“和”魔鬼“的忌邪,”驱赶“”捆绑”也不是真的驱逐和捆绑,更不是用世俗的方式进行击杀和铲除。不能将宗教领袖的讲道行为认定为是对一些宗教信徒的过错行为甚致是犯罪行为的唆使,授意行为,并要求他承担责任,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不能把二者混为一团。从本案的审理来看,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杀人、拘禁、诈骗等罪名,无论事实、证据、法律、程序都存在严重的缺陷,事实不存在,法律依据不足,证据都是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的同案被告的口供,程序上有严刑逼供,逻辑倒错,所以,作为辩护人,我们依据事实和法律认为被告人徐双付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