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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腐败观察:多地通报”小官腐败”典型 有村官借征地敛财数千万

2015年05月16日 综合新闻 ⁄ 共 206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杨峻、张华转自人民网新闻

人民网北京5月13日电 (记者贾玥) 近日,“红色通缉令”的二号人物、被称为“亿元股长”的李华波被遣返回国。

原供职于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的李华波,凭一枚假公章,伙同他人于数年间侵吞公款达9400万元,相当于鄱阳这个国家级贫困县年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一。

李华波无疑是“小官巨腐”的典型之一。记者注意到,近一个月以来,广东、福建、江西、云南、河北等地陆续通报多起小官腐败问题,其中不乏如李华波这样数千万级别的腐败分子。

现象:征地补偿养巨贪 截留补贴“雁过拔毛”

记者梳理上述各地通报的40起案例发现,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惠民资金发放成为小官借机敛财的主要领域。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在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过程中,基层干部可支配资源寻租空间逐步扩大。在此批通报中,千万级、百万级贪官都与此有关。

据广东省纪委通报,广东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宫花村党支部原书记助理兼宫花经济发展公司原经理张连合,伙同公司财务马雪梅,在协助政府从事对村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及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过程中,共同侵吞宫花村国有土地或土地补偿款7249万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明星村党支部原书记梁锡全、东华村委会原主任周本财、汉塘村委会原主任李瑞陶、高增村委会原主任戴敏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某物流公司承租由镇政府划拨给这四个村管理使用的征地拆迁安置用地,共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高某贿赂1600万元,与其他村干部私分。

据福建省纪委通报,福鼎市桐城街道玉塘村党支部书记夏品显、村委会主任夏品苏挪用土地补偿款200万元,用于投资开发、牟取私利。河北省纪委通报显示,承德滦平县红旗镇原人大主席贾永海任小营乡副乡长时,受矿业老板请托协调采矿权整合事宜,后索要10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

此外,惠民政策补助款被基层干部截留、套取、侵占现象也不少见。由于涉案数额通常不大,这种“雁过拔毛”的犯罪形式更具有隐蔽性。

例如,福建永泰县葛岭镇溪洋村报账员陈魁星私自将该村10户共计19名低保户的低保款存折扣留不予发放,并将上述低保户的低保补助款及春节慰问金共计4.6万元予以侵吞,用于个人开支。再如,江西永丰县石马镇林潭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邱会来等人合伙私分国家地质灾害避灾移民建房补助款6万元。

原因:官虽小 但权力可随时“变现”

“公权力的过分集中是‘小官巨腐’的主要原因。”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高庆认为,他们官虽小,但握有随时可以“变现”的巨大权力,掌管土地、交通、资源等关键领域,特别是在各地供水、供电、供煤、供气等资源垄断部门拥有实际控制权。

此次各地在通报典型案例时,无一不指出涉案官员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形。这表明一些小官调用手中资源的能力不容小觑。

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认为,小官之所以能巨腐,重点是处在“重要岗位”上,和官位没关系,和权力大小有关系。“有些小行政部门管辖很多大企业,假如在审批、鉴定等方面为难一下,就可能造成很大损失,企业只能顺从”。

吴高庆发现,处在关键岗位的小官往往与领导存在种种利害关系,由此被信任和放纵,形成“政绩共同体”。此类小官对上阿谀奉承,对下极力打压,一边唱着清正廉洁的高调,一边干着贪污腐败的恶事,这种“双面人”是反腐力量打击的重点。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在基层,决定权往往集中在单位一把手等少数人身上,他们成了真正“说一不二”的人,很容易导致腐败。此次通报也显示,担任一把手的小官占全部涉案人数的近8成。对基层一把手限权刻不容缓。

对策:整治小官腐败要规范权力运行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西代表团参加审议时说,要重视基层风气问题,下大气力整治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不良行为,对随意插手基层敏感事务、截留克扣基层物资经费、处事不公、吃拿卡要、侵占群众利益等问题,必须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加大力度惩治基层腐败得到各地的重视。有媒体统计,在今年各地纪委全会公报中,江西、青海、辽宁、山西、陕西都表态要整治“小官巨腐”。去年,巡视中被发现问题的北京、河北、上海更是要严查“小官巨腐”。

如何切实降低小官腐败的可能性?吴高庆建议推出基层权力清单来规范小微权力,明确各个官员享有的权力种类、监督的责任主体、惩处的实施主体以及举报的处理主体,让责任体系对权力行使形成约束力。并且,整个清单要向全社会公开,将权力曝于阳光之下。

“失控的权力随时都在搜索寻租空间,清水衙门也能出窝案,权力再小也不能脱离监督体系,基层权力必须在监督下运行。”戴仲川表示。

在这40起案例中,与村官有关的超过6成。从近两年的情形看,村干部腐败已呈高发态势。有评论指出,只有用法治和制度手段管住村干部的权力,防止监管真空,才是扼制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治本之策。

首先,要有效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自治及监管制度。其次,有关部门在拨付各项资金后,要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使用完毕后要进行审计,监管事项及审计结果要向全体村民公布。更重要的是,要从法治轨道及制度层面健全和完善村干部的常规监察制度,实现对村官贪腐的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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