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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下基督教会观察:安徽残疾传道人因印刷基督教书籍获罪

2015年03月28日 综合新闻 ⁄ 共 102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林朝新转自对华援助新闻网

2006年10月9日,前报导因印刷和免费散发圣经以及其他基督教书籍而被捕的家庭教会牧师王在庆,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交纳罚金10万元,没收被查扣的书籍和印刷经费,罪名为“非法经营”。

43岁的王在庆牧师在5岁时,右腿因患严重的小儿麻痹症而失去了行走能力。1993年受洗成为基督徒后,他拄著枴杖在淮南开办家庭教会。从事讲道、教会治理、传福音,培训教会同工。特别是传福音的事工,王在庆的足迹遍布江苏、浙江、汉口等家庭教会。

据了解,2006年4月28日,王在庆因为委托他人印刷基督教书籍并免费发放,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2006年6月26日被正式逮捕。

2006年9月4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在庆犯有非法经营罪。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同日立案,对此案进行审理。王在庆委托孙宏业律师为辩护律师。

检察院的公诉书认为,王在庆私自印刷非法出版物(基督教书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1和第4项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在庆的辩护人孙宏业律师事辩护称:

1. 首先,从立法精神来看,获得利润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而王在庆主观上没有盈利的目的,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 其次,淮南市文化局出具的“非法出版物鉴定结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王在庆所印刷的书籍不符合“出版物”的定义,其传播范围仅限教会内部,不属于“非法出版物”。

2006年10月9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庭认为:

1.“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犯罪者的目的是否为盈利,王在庆么自印刷基督教书籍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2.王在庆印刷基督教书籍应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局批准。王在庆并没有向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其程序违法。

因此田家庵区法院一审判决王在庆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款10万元,被扣书籍和印刷经费没收。

王在庆和他的辩护律师表示,他们不服此判决,要向中级法院上诉。

对华援助协会会长傅希秋先生说,“这是继北京家庭教会牧师蔡卓华因印刷圣经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来,第3起以此罪名对家庭教会实施迫害的案例。这是又一起典型的宗教迫害刑事化的案例。我们呼吁正在北京访问的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向中国提出关注。”

北京著名维权法律专家,中国基督徒维权律师团成员李柏光博士已介入此案,进行法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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