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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欺诈观察: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中湖南省曝出统计造假行为 统计造假,必须遏制的权力滥用

2015年03月25日 综合新闻 ⁄ 共 3024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姜洪波转自上海法制报

  5.8亿元的产值上报为44亿元,1.1亿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上报为7.8亿元;停产的、未投产的、被兼并的,甚至连地址都找不到的企业,还在上报“产值”;一些部门分解任务,伪造资料,“指导”企业上报虚假数据……这是湖南省在全国第三次经济普查中发现的统计造假行为。新华社记者调查发现,在一些地方,政绩观扭曲,统计造假“前赴后继”、屡禁不绝,搞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政府公信力。(2月15日 《人民日报》)

统计数据造假也是种腐败

尽管人们对统计造假早就“审丑疲劳”,对一些地方统计“注水”早有心理预期,但如此超强的“注水”力度,还是超出了人们的想象,不得不让“我和小伙伴们都惊呆了”。各地 GDP 之和高于全国 GDP  总量,不是偶尔出现了。其中虽有重复统计等因素,但最重要的原因,如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所指出,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是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
马建堂对于“统计造假”的这一定性,无疑十分准确到位。因为从基本性质和发生机制上看,统计造假与我们熟悉的其他各种腐败现象,并无本质区别,归根结底其实都是“权力滥用”的结果。而从社会危害上看,与其他腐败现象相比,“统计造假”同样毫不逊色,它不仅会对“统计的生命在于真实”构成致命的杀伤,也会严重干扰妨碍基于“统计真实”所做的各种判断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并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
过去打仗,要求“宁可少报战功也不多报”,谎报战功要军法处置。打仗不能说假、不能浮夸,搞经济建设,做其他任何工作也应当这样。电视中的假广告、商店里的假货害人不浅,如此上报的假数据同样害人、害事业、害国家。
对统计造假,必须下大力进行集中整治。除了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审计力度外,还须严格执行《统计法》《会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强化统计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就是要像过去打仗那样,以严厉的“军法”惩治统计造假者。只有对统计造假者实行“零容忍”,才能还统计数字的真实性,确保政府做出正确决策,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刹住统计造假必须依法治官

有的为争一顶贫困县的帽子而哭穷,有的为争“经济繁荣”的桂冠而拼命造假。昨天媒体披露的湖南基层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甚至“借尸还魂”的消息,让人们再次看到了权力背景下“打肿脸充胖子”的疯狂造假丑行,可谓触目惊心。
数据造假有甜头,是因为凝聚在GDP上的政绩,已成一些官员无法排解的、如同鸦片一样的瘾头。这场刹不住车的大跃进,不是人们认识不到严酷的经济新常态已摆在面前,而是用人的政绩观、社会的法治观,还没构成新常态。
统计数据里有太多的边际效应。这么多年来,统计数据依然能几倍甚至数十倍上百倍地造假,说明这个边际效应依然肥美。而官员敢于在统计数据上瞒上欺下,更是因为希望自己的职位,能像上级下达的考核数据和指标一样只能涨、不能跌。在几倍几十倍的虚报数字背后,官员的政绩丰满了,百姓的囊中羞涩了;领导的职位提升了,民众的生活品质下降了。这是用民众生活质量为代价的、以虚假数据骗取职位稳定或持续升迁的违法行为。在这些官员眼里,政府公信分文不值,最有价值的是乌纱帽。这种百姓生活质量与上报的统计数据的严重倒挂,表面上是“数据腐败”,实际上是用人失察、法治失察的监管不力。
让百姓生活质量的里子,与统计数据上报的面子对称起来,必须将统计数据的造假,与严肃的依法治官挂起钩来。否则,这些用数据骗官骗权的领导,永远戒不掉虚假GDP的毒瘾。这种瞒上欺下的恶劣行为,又岂止是腐败?这是比贪几个钱更恶劣的违法行径,应该用法治的新思维、新常态,刹住绑架在虚假数据上的权力升迁大跃进的车。

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体制

既然统计造假实乃一种腐败,那么要想有效治理这种腐败,根本出路无疑还在于必须站在“反腐”高度,像对待其他腐败现象一样,构建起“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体制。而类似湖南衡山县这样的统计造假腐败所以会在许多地方都普遍存在,一个根本背景正是,目前我们还缺乏一个机制体制。
如在“不敢腐”方面,也即在针对统计造假的惩处方面。尽管统计造假腐败的严重性质和危害有目共睹,但长期以来对其的惩罚处置,却显得极不相称。其一,各种统计造假,即使被发现,事实上也很少给予严肃的问责处罚;其二,即使给予问责处罚,也往往只是十分轻描淡写的纪律处分。
再看“不能腐、不想腐”方面。众所周知,除了惩戒乏力之外,背后支撑统计造假腐败的事实上还有一个我们十分熟悉的“官出数字,数字出官”体制机制背景。也即,一面是缺乏独立性、严重依附于地方政府的“官出数字”统计管理体制,一面是过度依赖简单统计指标的“数字出官”官员考核评价体制。囿于这种双重体制,“官出数字”势必会为统计造假提供体制上的可能性。数字高低关乎着官员巨大利益如提拔升迁,造假显然就会成为官员难以遏制的冲动。
因此,要想构建治理统计造假腐败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体制,办法无非是,其一,完善细化 《统计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强化对统计造假腐败的惩治追责力度,确保“不敢腐”的威慑力;其二,改进统计运行管理体制,通过“垂直管理”、“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增进统计部门的独立性,解决“官出数字”体制弊端;其三,改进完善官员考核评价体制,变简单自上而下的“数字考核”,为更科学的考核。

“统计造假追刑责”何时迈出第一步

尽管说,随着“唯GDP  论”的降温,地方数据造假的动力在衰减,可在正处考核指标调整窗口期的当下,统计造假的概率与危害仍不容小觑。问题来了:该怎么消除行政干预下的数据造假乱象?有不少专家提出,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统计垂直管理体系,可考虑把统计划归人大,经费上独立于地方政府; 还有人认为,产值等数据可造假,但耗电量、铁路货运量和银行贷款发放量等经济指标不会“说谎”。
这些都不乏道理,但提升识别造假的敏感度之后呢?还得加大对统计造假的法律惩治力度。而就眼下看,相关的问责规定还真不少:无论是《统计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还是2009年专门出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都明确了对统计造假相关责任人员的问责举措。修订后的《统计法》还明确:对国家机关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是,《统计法》实施多年来,处罚官员的最高级别是县级,且处罚止于行政处分、罚款,迄今未见到追究刑责的先例。这显然跟其危害不匹配,责权利也很难对称。在此情境下,激活“严重统计造假可追刑责”的条款,很有必要。这无须设立新罪名,只需对“严重”等情形进行界定,实质上,严重数据造假或构成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中“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要件。
说到底,轻描淡写的处罚,托不起“统计领域最大的腐败”之重。要消除统计造假乱象,刑责追究“利剑”的震慑力不能总处在悬空状态。
(谚路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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