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淑钗转自爱思想
提要:关于中国收入不平等的形成机制问题,已有研究大体形成两种归因模式,第一种模式主要甚至完全把这种不平等归因于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第二种模式则主要甚至完全归因于非市场化机制。本文基于1989-2008年进行的8次全国性住户抽样调查数据,首先运用分组分解方法对这20年中的中国收入不平等的成因进行实证分析,对根据学术界流行的几个主要论断提出的假设进行检验;然后运用基于回归的夏普里值分解分析方法,把通过半对数线性回归发现的对中国现阶段收入分配有显著影响的主要变量纳入一个统一分解分析框架,估计出每一种变量的集中程度对总体收入不平等的贡献,对本文提出的一个综合性假设进行综合检验。分析结果表明,中国收入不平等的成因是复杂的,市场化机制扮演着主要的角色,非市场的结构—制度因素也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还有一些因素所起的作用则具有混合性质。
关键词:市场化机制;非市场化机制;混合机制;不平等指数;不平等分解
一、文献回顾:中国收入不平等的两种归因模式
在现阶段,中国收入不平等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甚至可以说已经过高了。这种不平等的形成机制,吸引了大量研究者的注意。相关研究文献之多,可谓汗牛充栋,但其寻找收入不平等形成机制的主要思路,总的来说都围绕一个焦点问题展开:考虑到30多年来中国改革收入分配体制的最主要路径是引入市场化机制,从计划经济时代受到国家再分配权力调控的按劳分配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按要素分配,同时这一转变迄今尚未完成,因此,一个被不断追问的问题就是,中国收入不平等的不断加剧是市场化分配机制的引入所造成的吗?如果粗略地把收入不平等的形成机制简化为市场化机制与非市场化机制两大类别,同时注意到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那么,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重新表述为:推动中国现阶段收入不平等加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化机制还是非市场化机制?问题的这种提法意味着,我们并不把现阶段中国收入不平等问题的成因完全地归结于其中某一类机制以致排除另一类机制的影响,只是期望在其中识别出起主要作用的机制。
关于决定收入分配的所谓市场化机制,尽管似乎还没有哪个研究者给出一个完备而明了的界定,但综合已有的各种说法,可以这样来理解它的基本含义:一个社会中参与收入分配的人们依靠自身的能力、努力和要素投入获取收入的过程;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变化,往往还反映着市场体制下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调整过程的影响(库兹涅茨,1996/1989)。反之,如果人们的收入获得所依凭的不是这样一种机制,那就是依凭所谓非市场化机制了。组成非市场化机制的因素很多也很复杂,在当代社会,大致包括诸如税收和再分配、权力、行业垄断、特定社会结构(尤其是附着于某种具有强制性和歧视性的制度安排的社会结构),以及规范各种社会集团之间利益博弈的特定制度安排等因素。按照这样的理解,先验地认定两类机制中的任何一类机制整体上具有扩大或缩小收入不平等的作用,要冒很大的误读现实的风险,因为每一类机制所包含的各种因素中,都会有一些因素倾向于扩大不平等,一些因素倾向于缩小不平等,还有一些因素的作用则不确定,取决于其他条件的影响及其性质,因而需要根据经验材料加以具体研究(参见库兹涅茨,1996/1989)。
从现有关于改革以来中国收入不平等形成机制的研究文献看,上述风险是存在的。这些文献所持有的观点基本上介于两种归因模式之间,并且有分别向其中一种模式靠拢的趋势。第一种模式主要甚至完全把中国收入不平等归因于市场化机制,认为经济的市场化改革,以及在收入分配中引入市场化机制,必然导致收入不平等的扩大(胡代光,2004;杨圣明,2005;傅玲、刘桂斌,2008;徐现祥、王海港,2008;张奎、王祖祥,2009)。第二种模式则主要甚至完全归因于非市场机制,尤其是权力因素和社会结构因素,认为市场化机制应当是一种缩小不平等的机制,或者说即使在一个时期内市场化机制扩大了不平等,那也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因而是正当合法的,并且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将会缩小收入不平等(林幼平、张澍,2001;陈志武,2006;李实、罗楚亮,2007a ;何伟,2006)。
与属于第二种归因模式的相关研究相比,第一种归因模式的相关研究显得实证性不足。大多数这类研究满足于某种抽象的论断,然后罗列一些现象来为这种推断提供“经验”支持。当然,也有一些研究运用了实证方法来探究市场化机制扩大收入不平等的具体表现。周业安(2004)认为,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必然带来不平等,因为城镇和农村都出现了日益严重的收入不平等。不过,周业安似乎并未直接指斥市场化机制导致的不平等,因为他强调,如果说这种不平等中蕴含着不公平,那也是各项相关制度不完善的结果。另外,江苏省统计局在一项经验研究中发现,江苏省收入不平等扩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非公有制单位劳动报酬增长速度较慢(江苏省统计局,2007),这在某种程度上为第一种归因模式提供了支持。在中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市场化的进程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当有学者把中国的收入不平等归咎于“生产关系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非公有经济的存在(谭芝灵,2006;卢嘉瑞,2002)时,实际上也是试图为市场化机制寻找具体的表现方式。
有一些研究分析了不同收入来源的差距对总体不平等的影响(吕杰、张广胜,2005;李学灵、张尚豪,2006;万广华,2006)。例如,农村家庭经营收入差距和工资性收入差距据认为是农村收入不平等的两大成因,其中家庭经营收入差距的贡献尤其大,不过,随着时间推移,工资性收入差距对农村收入不平等的贡献在上升;也有研究认为,农村住户收入不平等的主要决定因素是工资性收入(辛翔飞等,2008)。还有一些研究分析了教育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田士超、陆铭(2007)通过对上海的研究发现,教育是地区内收入差距的最重要影响因素。国内外不少类似研究都得出了相似的结论(Chiswick,1971;Tinbergen ,1972;赖德胜,2001;白雪梅,2004;岳昌君,2004)。应当指出,在农村内部,无论家庭经营收入还是工资性收入,都主要与市场化机制相关;而城乡劳动力的教育回报差异也较多地受到市场化机制的影响。因而,这方面的研究本来可以为第一种归因模式提供支持,但相关研究者似乎并未有意识地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它们的作用。
第二种归因模式在相关研究者中看来是占据主流地位的。在这一模式下,权力和某些结构性因素一般被当作主要的解释变量。关于权力在收入获得从而在收入不平等中的影响,由于数据获得的困难(陈宗胜、周云波,2001),很难进行研究。不多的一些相关文献是把与权力寻租相关的收入与其他非正常、非法收入合在一起研究,并赋予“灰色收入”这样的名称(陈宗胜、周云波,2001;王小鲁,2007)。在这些研究看来,灰色收入是中国收入不平等的主要根源。不过,问题在于,首先,这些研究都承认,全部灰色收入中只有部分直接或间接与权力寻租相关,还有一部分是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受到不法侵害的产物;其次,其数据的获得既不可能依靠严格抽样调查,也不可能依靠官方统计,基本上只能依靠研究者的估计,或者以少量非随机调查数据为基础做出的推测;再次,包括权力“租金”在内的灰色收入通常既不在官方收入统计范围之内,也不在有关收入的学术调查范围内,因此它们虽然肯定加剧了中国收入不平等问题,但无法成为官方统计或学界调查所发现的收入不平等的解释因素。与权力相关的另一个影响收入不平等的因素是行业垄断。近年来,垄断行业高工资问题不断见诸报端,学术性研究也呈现繁荣景象。一个似乎已成为共识的看法是:劳动报酬的行业差距不断扩大,且与垄断有着密切的关系(金玉国,2001;管晓明、李云娥,2007;崔友平、李凯,2009)。不过,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之间的劳动报酬差距对全社会总体收入不平等的影响究竟有多大,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现阶段中国收入分配体系中不仅有劳动报酬,还有其他分配形式,因而肯定不能单纯用两类行业之间的劳动报酬差距来解释总体收入不平等。与权力相关的第三个得到研究的因素是再分配问题。杨天宇(2009)发现,用转移性收入测量的再分配因素对总体收入不平等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不过总的来说这一因素的贡献是下降的。
在第二种归因模式下受到广泛关注的结构性因素,是众所周知的城乡和区域收入不平等。从已有研究来看,区域不平等的影响相对较小。例如,李实等人的研究显示,1995年,中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地区内部收入不平等对全国总体收入不平等的贡献合计达到90.7%,地区间差距贡献了9.3%(李实等,2000)。有的研究所发现的这种贡献份额要大一些,例如,万广华(2006)在研究1987-2002年中国地区间差距的影响时发现,区域间差距对全国总体收入不平等的贡献可达到20-30%.
城乡收入差距吸引了研究者最多的注意力。但客观地说,如果城乡间差距对全国总体不平等的贡献很大,甚至超过了城镇和乡村内部不平等对总体不平等的贡献之和,则无异于给第一种归因模式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不过,这方面的研究结果也不一致。这种不一致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城乡间差距对总体不平等的贡献率差异较大,一些研究认为该贡献率超过一半,甚至高达70-80%(万广华,2006;王洪亮、徐翔,2006;王红涛,2009;杨天宇,2009);另一些研究则认为低于50%(林毅夫等,1998;李实、罗楚亮,2007b )。另一方面是城乡间差距贡献率的变动趋势不同,一些研究发现该贡献率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上升(李实、罗楚亮,2007b ;王红涛,2009;杨天宇,2009),而另一些研究则发现其呈下降趋势(林毅夫等,1998;王洪亮、徐翔,2006)。总的来说,凡是依据官方统计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均纯收入五等分(或七等分)数据来研究城乡间差距对总体不平等的影响,都容易得出城乡间差距是中国收入不平等的主要贡献因素的结论;而根据全国住户抽样调查进行的研究则会发现,虽然城乡间差距的贡献份额仍然不小,但城乡内部不平等的贡献还是更大一些。这种差异出现的原因,归根结底还是在于前一种数据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各地区城乡内部不平等的真实水平。
有的学者还试图用权力差异来解释区域差距。例如,陈志武(2006)认为,大、中、小城镇之间以及地区间的国民收入差距,应当用中国的权力等级差异来解释,换言之,在区域这样的结构性因素背后起作用的实际上还是权力的差异。当然,陈志武的分析矛头所指主要不是掌握权力的个人通过权力寻租获得特殊收入从而导致收入不平等的行为,而是国家权力通过控制和调配资源而造成不平等的问题。陈志武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但问题也非常突出。一方面,他所使用的收入数据是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而不是住户收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住户人均收入之间实际上存在很大差异,前者一般只能反映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不能反映该地区的住户收入不平等。另一方面,他把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完全归咎于国家权力配置上的差异,而忽视了各地区与经济发展相关的条件差异,以及各地区市场化进程的相对差异。因此,虽然陈志武对权力导致不平等的批判慷慨激昂、不遗余力,但其方法和论据却难免牵强。
二、分析框架与研究假设
已有研究一般把注意力集中于对某一种因素进行分析,因而几乎每一种研究都“发现”了一个对中国过大的收入不平等的形成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主要原因”。由于未能把相关因素纳入一个统一框架进行系统分析,它们在中国收入不平等形成过程中所起作用的相对重要性显得模糊不清。我们将尝试构建一种统一的分析框架,把代表市场化机制和非市场化机制的诸因素都纳入其中,以便较为完整地分析它们的不平等效应的相对重要性。
我们采用一种三步骤策略来构建这样一个分析框架。第一步,基于已有研究和跨越20年的8次全国性城乡住户抽样调查数据,运用差距分解分析的方法,分别对受到广泛关注的几个重要的收入不平等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由此识别两类形成机制中何种机制更为重要,以便对已有研究提出的观点做一个初步检验。第二步,从理论和经验研究已经获得的某些共识出发,提炼一组变量,包括第一步分析所涉及的变量,也包括简单的分组分解或收入来源分项分解的方法难以分析的变量,(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