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由中国民主党计生观察员高聪2015年3月8日转自“人口与未来“论坛
女子出国生二胎被辞 告单位败诉
2015年03月06日 17:54:04 来源:北京晚报 出国生二胎一直是相当多不符合二胎条件家庭规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办法。但记者今天从北京二中院了解到,因二胎问题造成的女职工与单位之间劳动纠纷的案件已经开始“冒头”,已出现了“出国生二胎被辞退后状告单位,但被判败诉”的案例。 2011年4月,李女士在国外生了二胎,当年8月,她所供职的某保险公司以她“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该《解除合同通知》无效,单位需要支付赔偿金。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中院在审理中发现,李女士于2011年2月出境,6月返回。但是在这几个月里,她竟然还向单位提交了北京某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假条。而且这些假条全部由该医院一个医生开具,且这些假条上孕期出现了极大的问题:时间早的,孕期长,时间晚的,孕期反倒短。这让单位产生了“假条是假的”的怀疑。保险公司因此认为她“蓄意隐瞒、欺骗公司”。 此外,李女士并不具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因此虽然可以享受产假,但却也不能享受晚育假的奖励。李女士在自己算的假期之后才到岗上班,实际上已构成旷工。法官认为,她的行为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为此,二中院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中院统计发现,近两年内出现的几起因二胎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中,均是因女职工“违法生育二胎”而引发的,尚没有“单独二胎”政策导致的。女职工方面认为,单位在生育期间多次“干扰”休息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给自己身心带来伤害,而且生儿育女是基本人权,赴国外生娃是否违反计划生育该由相关部门处理,单位没权力判断;而单位则认为她违法生育本身就不对,将其开除是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合法行为,因此双方都不愿和解。 法官发现,部分女职工怀孕时遮遮掩掩,或提供假病假条,加深了用人单位的不信任感。又有一些女职工认定,即使违法生育,也一样享有《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婚晚育奖励假,导致产假后仍然不上班,因此被单位认定旷工。 二中院称,如果女职工确实要违法生育二胎,也可以享受产假,但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也不能享受工资福利待遇。在怀孕之前,建议职工彻底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二中院劳动争议办公室法官窦江涛说,现在有的单位会在入职时与员工签订“×年内不可怀孕”、“禁止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否则开除的条款,如果最后真的发生了争议,法官一般会根据合同中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北京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如果违法生育,可以给予行政和纪律处分,但没说是否可以直接开除。所以我们要审查用人单位这项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规定比较合理,并不苛刻,比如说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生了三胎四胎,那么解除合同是可以被认为合理的,但如果违法生育二胎就一定解除劳动合同,很多时候就会被认为有些过苛。但是,这并不是绝对标准,还要看当时的一些具体情况。” (记者安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