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帮转自博讯
今天是“三八妇女节”,我国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强调妇女享有和男子平等的法律地位,全国人大并于1992年颁布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中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国政府也多次重申,反对“强迫堕胎”。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刘建超在2004年12月21日举行的例行记者会上答记者问时说:“具体谈到堕胎问题,有关政策均明令禁止强行堕胎,在有关政策实施方面,我们也坚持严格执法。如果大家发现有强行堕胎,可以向中国有关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违法案件将得到妥善处理。”
可见,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都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允许计生部门对怀孕妇女进行“强迫堕胎”。遗憾的是,某些基层计生干部置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粗暴执法,“强迫堕胎”仍时有发生,有些地方甚至把怀孕已有七、八个月的胎儿也强行打下。“强迫堕胎”对妇女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严格来说,“强迫堕胎”已经构成刑法上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我国领导人最近强调:“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要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强迫堕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