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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腐败观察:江西瑞金回应出租车乱象:河南籍驾驶员非法上访

2015年02月03日 综合新闻 ⁄ 共 184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盛福平转自博讯网
央广网瑞金2月3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隆兴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是江西省瑞金市唯一一家出租车公司。2013年7月,81名河南籍驾驶员和这家公司签订了出租车经营合同,并将共计约2000万的价款汇入公司经理个人账户。后因燃油补助、汇款用途、经营年限等问题与公司发生纠纷。多次交涉未果后,去年年底,河南籍驾驶员驾驶50多辆出租车,前往南昌途中被瑞金有关部门拦截,车辆被扣押。正规车辆被扣导致当地“黑车”横行,漫天要价。昨天,《新闻纵横》播出了相关报道。节目播出后,瑞金有关部门做出了回应表示将严打“黑车”。

昨天,瑞金市副市长胡立安接受中国之声采访表示,瑞金市委市政府在昨天上午对整治“黑车”市场方面做出专项布置。

胡立安:这次我们准备集中打击黑车这一块,我们由交通部门牵头,公安、工商、城管、包括各个乡镇,一起配合,我们组成了两只队伍,每支队伍大概10个人,10个人一组进行突击性的打击。发现这些黑车营运的,我们就冒头就打,为出租车营运创造好的条件。

此前,隆兴出租车公司副总经理杨艳林曾向记者表示,扣押出租车的时候当地公安、交警的相关负责人均在现场。盖有该公司公章的《出租车专用放行单》也记录到扣押出租车,是按照市政府的安排。而针对“市政府安排扣押车辆”的说法,瑞金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局长黎瑞财予以了否认。

黎瑞财:政府自始至终也没有扣押出租车,主管部门交通局也没有指令或下发通知要求扣押出租车,出租车集中停放是公司自己防止出租车司机再次集中上访而采取的集中临时保管行为,放行单,政府也没有盖章,交通局也没有盖章,交通局也不知道这种事情。做为主管部门,为了维护稳定,我们及时到高速路口进行劝反,停到停车场是公司自己的司机开的,这个我们没有参与。

另据瑞金隆兴汽车出租公司与河南籍驾驶员们签订的汽车经营合同第九条记载,如乙方因非法纠集闹事上访,造成甲方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扣车、扣证,并视为乙方违约。那么,“非法上访”这一扣车的前提该由谁来认定呢?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一种情况就是官方已经认定你确实构成(非法信访)。第二种情形可能就是官方没有作出认定,出租车公司要追究司机说你非法信访,那就要按照一般的诉讼程序,或者是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机关来认定。

瑞金市信访局副局长郭茂平认为,河南籍驾驶员的信访行为已经构成非法。

郭茂平:他们不是到我们信访局去上访,他们是几十号人堵在市政府的大门口,后来我们引导他们到我们信访局来上访,这就违反了信访条例,这就是非正常上访。

记者:非正常上访等于非法上访吗?

郭茂平:信访条例也是一个法规,违反了就是非法。我们是告诫他,但我们不出具这个认定书,我们是告知信访人,你这样做不对,我们是口头告知,但是处置是公安部门的事,如果他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就按治安管理条例,构成了犯罪就按刑法去处理。

另据隆兴公司副总经理杨艳林介绍,瑞金市公安局也未向隆兴公司出具涉及被扣押的54辆出租车驾驶员非法上访的书面认定材料。

杨艳林:公安局虽然没有没有出具相关的材料,但通过召开会议宣布了这个事情。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

杨伟东:认定一个人是非法信访必须有正式的书面的决定,第二个方面,违反信访条例的违法行为程度是不一样的,比如说轻微的,那可能就是个训诫。严重的,我们应当区别对待。我认为在第一种情形能不能构成双方当事人约定那种非法信访是存有疑问的,当然,如果是第二种情形,有权机关就应该作出相关的处理决定,我们不能单纯的根据一个机关、一些人员的表态、口头的说法来认定是否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情形。

据国家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截至目前,河南籍驾驶员的车辆已经被扣押了两个多月,停运事件也让他们的生活陷入了困境。而我们最关心的81名河南籍驾驶员上交的约2000万元钱到底流向了何处?他们的生活又将怎样继续?相关部门依然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有关事件进展,中国之声将继续关注。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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