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长明转自教育网2006年9月2日,中国卫生部发布《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其中明确表述:“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在卫生部的这个文件中还明确指出:“由于乙肝传播途径的特殊性,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然而,2006年9月下旬,在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却发生了教育部门取消19名乙肝携带者初中学生入学资格的事件。
乌鲁木齐教育部门这一做法,显然违背了卫生部刚刚发布的基本乙肝常识,是对乙肝携带者学生合法受教育权的严重侵害!是典型的歧视行为!
我们遗憾地看到,在学生家长的强烈呼吁下,在全社会广泛关注下,新疆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不但没有采取措施纠正乌鲁木齐市教育部门的错误做法,反而在10月1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散布虚假乙肝常识、矢口否认“乙肝歧视”!
在10月 1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新疆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有关人员反复强调“传染性”、“非传染性”等字眼,称“有19名学生的体内正在复制病毒,具有传染性”;并称教育部门的做法“是对患病学生本人和其他健康学生负责”。这完全无视国家卫生部刚刚发布的《预防控制乙肝宣传教育知识要点》(“乙肝通过血液、母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病毒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
我们认为,这是新疆教育主管部门在散布虚假乙肝常识,在公众中渲染乙肝恐怖论,为其下属的错误做法进行掩盖和开脱。我们对新疆教育主管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的做法表示强烈的谴责!
同时,我们呼吁:
1.国家卫生部应该对新疆教育主管部门这种散布虚假乙肝常识的行为进行查处;
2.国家教育部应该对新疆教育主管部门这种袒护下属、罔顾学生正当合法受教育权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