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长明转自新闻网 2004年12月,某中学初一学生张鹏因没完成作业,被班主任张兴阳打了一顿,说是不让张鹏上学了,并没收了他的凳子。张鹏回到家后,父亲张思文发现儿子的脖子、脸和手上均有伤痕。
第二天早上,张鹏去学校给 张 老师交完期末试卷费后,又被 张 老师骂了回来。
次日早上,张思文让孩子再去上学,但就在全校出早操时,张兴阳看见张鹏后,又揪住张鹏的耳朵将他从学生中拉了出来,并骂道:“张鹏,我不想看到你,我不希望你在这个班上上学。”无奈孩子又回到了家。
张思文看到孩子又被赶回来后,便领着孩子去学校找 张 老师, 张 老师说让孩子把作业补完后再来。下午,当孩子去学校补交作业时,却不知什么原因又被 张 老师打了一顿,并且还不让他进教室上课。
当日下午,孩子再次伤心地回到了家里,随后,其母亲又将张鹏领到学校去见 张 老师。
在 张 老师宿舍里,张兴阳用木棍点着翻看了一下张鹏的作业,便让张鹏到宿舍外面去,孩子不情愿地出了门,在凛冽的寒风中站着。
当张鹏母亲 和张 老师交谈一会儿出来后,却不见了张鹏,张母以为孩子去了教室,便回了家。走到家时,张鹏母亲发现孩子坐在碳房门旁,身上一股浓浓的农药味,便将孩子送到海原县兴仁乡卫生院进行抢救。
试分析:
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案要点】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生张鹏及其家长、教师张思文、学校。
2.本案是一则由教师体罚学生引发的学生伤害事件,侵犯了学生张鹏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本案中,教师张思文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仅对张鹏进行体罚,还不让其继续上学,使其在绝望中喝下了农药,严重侵犯了张鹏的人身权和受教育权。
3.(1)《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由此可知,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师张思文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本案中,学生张鹏不堪忍受教师的殴打、歧视、体罚,直至喝下农药,为此,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可向教师张思文追偿。
4.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
(1)教师应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应正确行使教育权,关心、爱护每一个学生,应尊重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随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更不能体罚、殴打、谩骂学生。
(2)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管理力度,使其关心、爱互每一个学生,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避免类型事件的发生。
(3)学生应当努力学习,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按时完成作业,尊敬教师。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因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而不应消极被动地挨打,更不能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