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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侵权暴行观察:从燃油税上调看纳税人权利的缺失及其后果

2015年01月10日 综合新闻 ⁄ 共 193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党员张静岩转自民生观察

财政部、税务总局,趁全球石油价格大幅下挫之机,在半个月内,两次上调了燃油消费税。此举引起了一片哗然,在汽车已经成为家庭寻常消费品的当下,一直以来对高油价啧有烦言的公众,纷纷表示不满,质疑和反对之声不断。不过,这些不同意见似乎仅见于微博、博客、论坛等自媒体;在官方媒体和管控日趋严苛的门户网站、搜索引擎都鲜见哪怕只言片语的质疑和批评,倒是有不少为这次征税解释和背书的文章————诸如:国际油价下降,是燃油税改革的大好时机;燃油税上调有节能减排之效而利于环保;还有专家为这一举措开脱,称燃油税上调后依然在国际上偏低,更远低于欧洲国家。
然而,上述这些支持燃油税上调的理据,并不能令公众心悦诚服。反观成品油税费调整的历程,2008年底国际油价跌入低谷,政府启动了一次大规模的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取消了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并提出逐步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大幅提高汽柴油的税额。当时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解释与这次如出一辙,甚至还描绘了一个更诱人的前景:未来还将因此而逐步取消高速公路路费,等等。但时隔7年后,事实如何呢?首先,油价越来越高,即使在国际油价猛跌之际,国内油价也敢于不降反升;其次,高速路路费非但没有取消,而且还在增加,甚至许多高速路在还贷收费期满后,又换一个理由继续收费;第三,和燃油税开征时描绘的道路顺畅、环境改善美妙蓝图不同,事实是汽车越来越多,道路越来越拥堵,空气越来越差,自然和社会生态越来越恶化。这些才是公众所置身的现实,也就是说,曾经的美好承诺无一兑现。尤其可叹的是,粉饰这次然油税上调的说辞,竟然不仅与7年前如出一辙,而且还打了折扣:有关部门和专家甚至不肯花一点心思玩点新花样,连稿子都懒得更换,只是掐头去尾老调重弹————这样当然无法取信于民。如此上调燃油税,招来公众的反感,引起质疑和批评,势所必然。
其实,汲汲于每台车每月多支数十元的燃油税,燃油价格中高达34%的各种税赋,汽车使用者该不该承担,能否承受这一税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并不重要,反而有可能被误导,纠缠于细枝末节而忽略了关键问题:为何在公共事务上,这类荒谬的事情不断地重蹈覆辙?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这涉及到纳税人的权利,以及征税权的限制,税务开征的程序是否合法等重要问题,是民生和国家管理的大事。
履行纳税义务,同时监督公共事务,支持或者反对包括税务在内的公共政策,是现代民主政体之下纳税人的权利,“无代表,不纳税”这句格言,言简意赅地揭示了民主社会公共事务中,公民在维护自身利益,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应该秉持的态度和立场。恰好这也是对国家机器征税权加以限制的根本所在,同时也是开征和增加的税收程序是否合法的依据。早在17世纪,英王查理一世横征暴敛,民怨沸腾,英国议会起草《权利请愿书》,谴责国王“侵犯了人民的权利,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并规定:“今后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强迫人民承担或缴纳贡物、赋税或其他类似负担”。开创了人类历史上征税权从专制强权转移到国民(议会代表)的先河,也是现代民主政体的发端。当然这一征税权转移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1649年,查理一世因为践踏税收的宪政原则而作为“人民公敌”被送上了断头台。
反观这次燃油税上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其背后的发改委,仅凭一纸通知,征税幅度即刻上调,其中存在的问题可谓昭然若揭,无视纳税人的权利,没有经过正当的程序,征税权肆意妄为毫无限制,可谓历历在目。即使根据中国现行的制度和法律,未经立法机构人大的同意,开征新税种和上调税额,显然也应该承受合法与否的质疑和批评。古人云:苛政猛于虎。在经济不景气的现实中,面对税收增幅高于国民收入增幅2倍以上、财政收入比例远超GDP,公众不堪税收重负,而视之为苛捐杂税,正在情理之中,而无数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民不聊生、社会动荡甚至溃败倾覆,往往是苛捐杂税的必然结果。
就事论事,截止至2013年,中国的汽车保有量超过2.5亿辆。其中,私家车占8500万辆,比10年前增加了13倍之多。汽车成为了大众消费品,汽油价格、燃油税的调整,关乎到每一个人,属于不可忽视的重大民生问题,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道理很简单,即使是无力购车的人,也会通过公共交通工具与汽油发生关系,为油价和燃油税的调整付出代价。如此一来,这一项税收的开征和调整,显见牵动着千家万户,涉及全社会每一个人的利益,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不仅涉及民生、是不可轻视的民生问题,还涉及纳税人的权利,事关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也关涉执政者的利益,是一个政治问题,如不能给对其中存在的致命缺陷加以重视和革新,而是目光短浅、纵容其违背民意、损害公众利益,无异于养痈为患,势必危及国家的未来。
民生观察特约评论员
201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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