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由中国民主党计生观察员高聪2014年11月28日转自对华援助网
结扎女人不对,就应该结扎男人?
2003年12月10日,黄溢智、王玉琴、陆妙卿等三十位女律师联名向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出公开信——《关于尊重女性、消除计生政策及其执行过程中对女性子宫伤害的建议信》,她们在坚持计划生育政治正确的前提下,要求停止对妇女的强制堕胎、强制绝育、强制上环,“倡导”对男人进行绝育。
她们在公开信中说: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但由于政策引导、性别歧视等原因,我国女性绝育比男性绝育普遍得多,并且很大程度上并不是源于女方自愿。因此不应单方面强调女性应上节育环避孕措施的义务,改变“避孕是女人的事”等歧视观念,倡导男性在节育问题上自主承担责任。尊重公民、尊重女性的选择。
并且从安全性和经济效益角度来讲,针对男性结扎手术和皮下埋植剂,都是好选择。输精管切除术安全、简单,大约仅是女性绝育开支的一半;皮下埋植剂,几乎在放置后立即起效、低并发症和副作用,并且取出后快速恢复生育力,有非常好的避孕效果。
我一直对计生侵害妇女权利(特别是人身强制)、儿童权利(特别是不给孩子上户口)持激烈批评态度,但计生还剥夺了数以亿计的生命(其中女胎比男胎要多出几千万),侵犯了父亲的生育权和“超生”父母的财产权,并败坏了道德,破坏了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和性别结构,也破坏了中国的生育文化。女律师们只看见计生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侵害,并且要求把这种侵害转嫁给男人,太让人失望。
我自己也曾借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相对不那么残暴的规定来反对现实中的计生暴行,但那是对计生委或法官说的,在具体案件中为了争取最不坏的结果而不得不援引恶法。如果是立法建议,那就完全是两回事了。
从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角度看,控制了女人就控制了孩子的数量。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出生人口数量都是由育龄妇女人数和生育率所决定,这是一个常识。直接生孩子的是女人。不可能把中国所有的男人都结扎(未成年男孩也有部分有生育能力,怎么办?),即使把中国所有的男人都结扎了,中国女人还是可以通过外国男人生孩子。所以从控制人口的角度出发,国家不可能接受她们的建议。这当然不是我的逻辑,而是她们支持的计划生育的逻辑。我认为男人、女人都不需要结扎,更不需要堕胎,多生几个孩子是好事不是坏事,不想生的可以用安全期、避孕套等多种办法避孕,做绝育手术不但有一定比例的并发症,而且今后改变主意想生时可能没后悔药吃。
意外怀孕怎么办?中国政府和许多中国人能够接受汽车撞人、飞机坠毁的意外,为何就不能接受怀孕的意外?前者出意外就完蛋,而后者的意外说不定是意外之喜呢!没准这个意外怀上的孩子以后成就了一番大事业,没准这个意外出生的孩子在父母自己出了意外后照顾父母一生,没准这个孩子在哥哥或姐姐出了意外后成为父母活下去的唯一希望。
我支持妇女争取人权反对歧视,但不可能赞同“女权主义”。“女权”一词如果仔细推敲本身就有问题。美国、南非的黑人反对种族歧视的时候要的是普遍人权,不是什么“黑人权”,也没有什么“黑人权”。我承认女人需要一些特殊保护,但这是基于女人生理特征保护其健康、隐私、尊严的必要;正如一个法治国家穷人需要更多的社会福利,但是并不存在什么“穷人权”。事实上儿童需要的特殊保护比女人更多,但是儿童权利仍然是儿童作为人的权利的一部分,是人权而非人权之外的什么“童权”。我们把儿童需要的特殊保护简称“童权”,但决不能因此就炮制一个“童权主义”,让儿童的意志和利益压倒父母的意志和利益。儿童就应该处于父母的监护之下,而不是相反,让父母处于儿童的指挥之下。儿童应当在父母工作的地方生活,而不是相反,父母为了迁就孩子的学习或玩乐举家搬迁到“好学校”或游乐园附近居住。虽然男女关系不同于父母与未成年孩子的关系,不存在谁监护谁的问题,应坚持平等原则;但是我们听说过美国的黑人提出过什么“黑人权主义”吗?我反对男权,更反对男权主义,也同样反对女权和女权主义。难道男人压迫女人是错误的,女人压迫男人就正确了?“妇女的人权”这个提法比“女权”好多了,因为计生暴政下侵害妇女的是政府,不是丈夫或男友。
政府计划生育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如果国家侵害女人是错误的,莫非国家侵害男人就正确了?如果说在男人压迫女人的时代女权主义是矫枉过正,那么在国家压迫女人的时代女权主义就是欺骗女人、为虎作伥了。事实上计划生育并非没有侵害男人,仅以结扎为利,1971-2009年被结扎的中国男人就有4071万万人,接近同期被结扎女人12462万人的三分之一(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统计年鉴2010”),其中被强制结扎的比比皆是,因结扎并发症失去劳动能力或性功能的时有耳闻。
诚然,他们说的是“倡导”男人绝育,没说强制。她们大可以倡导自己的男人去绝育,向政府献策是想干什么?查查中国法律规定了可以直接强制女人的身体吗?人身强制以非法拘禁为前提,在中国法律上是犯罪行为。所以法律上一直说的是“提倡”,国家领导人和外交部发言人也一直说中国的计划生育是公民自愿的,法律还规定公民有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权。但实际上是怎么做的?到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提倡”就变成了“应当”,到实际生活中“应当”又变成了“必须”。在坚持计划生育政治正确的前提下向政府献策把这种“提倡”用到男人身上,难道不是司马昭之心吗?不是己所不欲要施于人吗?
来源:杨支柱凤凰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