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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观察】如皋国土资源局强征土地,王广明捍卫家园决不退让

2014年11月23日 综合新闻 ⁄ 共 79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征地观察员 杨素文, 2014年11月23日转自 维权网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最近,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纪庄村22组村民王广明因面临如皋国土资源局强征其承包地所困扰。王广明有决心捍卫家园,但苦于不知采用何法律手段才有效,一筹莫展。于是,王广明驱车向倪文华咨询。

自2002年起,王广明承包了村里的果园,占地五亩多,种植紫薇、桂花、腊梅、海棠、垂丝海棠等大量名贵苗木,常年苦心经营,生活也安然自得。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企图强征王广明经营的承包地以来,王广明就不得安宁,住家被逼迁人员骚扰,其所种植的名贵花木时常被盗、还被人灌污水侵泡,虽报警,却如泥牛入海无消息。

2014年8月8日,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向王广明送达了一份不伦不类的《告知书》,虽说是公文,却无发文字号,其内容极尽恐吓之能事,警告王广明如不交出土地,将强制执行,根本就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其“一副恶霸相,十足流氓腔”的蛮横形象,跃然于纸上。

倪文华告诉王广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不能擅自直接征用村民承包的集体土地。征用土地,第一步,应当由如皋市政府向村委会征用集体土地。第二步,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村民对征地的意见。第三步,村委会向原批准用地的行政机关,申请收回村民的承包地。第四步,原批准用地的行政机关再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征求土地承包者的意见,然后作出是否收回集体土地的决定。

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完成上述步骤,直接征用承包者的土地,虽然效率奇高,但程序违法,不能保障实体公正,故其告知书无效。至于,收回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也应当村委会分配,即属于村民组织自治行为。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不得干涉。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以行政手段,强行作出“安置补偿方案”,明显属于越俎代庖,即越权。

倪文华鼓励王广明对如皋市故土资源局的越权行为向其上级机关举报,还可以向人大和政法委反映。王光顿时明豁然开朗,表示坚决维权到底,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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