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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下教会观察

2014年07月15日 综合新闻 ⁄ 共 314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林朝新转自中国人权双周刊

基督徒的人权抗争
——守望教会信仰自由的追求

何施

不少人根据《圣经马太福音》中耶稣的话:“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见马太福音6:39),误以为基督徒都是逆来顺受、不管世事的。但这次北京守望教会为自己信仰权利所进行的不懈抗争,则让世人对基督徒刮目相看。

众所周知,当局为达到分散、消解家庭教会的目的,在2008年、2009年对守望教会进行了持续打压,但是该教会没有屈服;今年以来,当局进一步加重打压守望教会,比如对教会租房的房东施压,逼迫守望教会离开该教址,在新的聚会地点没有着落的情况下,守望教会不得不在4月10日举行户外聚会。此次户外聚会有近300名信徒勇敢前往,其中100多位信徒被警察带走,后被释放。在接下来的7周,守望教会每周发布周日户外敬拜通告,众教友不惧压力、坚持每周前往户外聚会地点进行敬拜。此7次敬拜聚会中,虽有数百名信徒和教会带领人被软禁在家中,但每周日都有几十名信徒明知会惨遭迫害、仍前往户外聚会地点进行敬拜活动,即使他们被警察从现场带走。我们相信,只要当局不给守望教会自由崇拜的权利,守望教会的户外崇拜就不会停止。这样一种坚韧顽强的抗争精神,的确让世人敬佩。

守望教会举行户外敬拜以来,海内外基督徒就以各种形式积极声援守望教会,与当局进行抗争。北京守望教会户外敬拜事件刚发生时,就有一群基督徒发起《致政府陈情书》签名活动,至今已有300多人签名。紧接着,北京及各地20多家家庭教会,发起为守望教会的联合祷告会,为守望教会祷告。不久,由成都秋雨之福教会发起,北京、成都、上海、武汉、温州、西安等地家庭教会牧者联合向全国人大请愿,要求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第71条的规定,启动特别调查程序,成立“宗教信仰自由”特别调查委员会,对北京守望教会无处稳定聚会的事件进行调查,并督促北京市政府依法妥善解决。这是建国60年来家庭教会第一次公开、整体地向全国人大发布请愿书,此举引起国际社会、多家媒体的强烈关注。

与此同时,海外基督徒也不甘示弱。位于美国加州的基督徒公义联盟多次发表宣言,声援守望教会追求信仰自由的权利;基督教背景的对华援助协会也积极报道此事件,联络美国政界和美国基督教会一起声援守望教会。由海外著名牧师王志勇、刘同苏等发起的《海外信徒声援守望教会公开信》活动,截止美国时间5月30日,已有242人签署了中文声援,有268人签署了英文声援。这次公开信活动,也是多年来海外基督徒首次联合发起的对中共当局宗教政策的抗议。

诸多基督徒就守望教会事件进行的人权抗争,不仅引起世人关注,尤其在“茉莉花革命”在中国风起云涌的情况下,更让人看到基督徒的抗争,将是导致中国向民主自由转型的重要构成部分。其实,当我们从基督教关于人权的教导、其对信仰自由的内在要求及其在历史上对民主自由的贡献中,也不难得出上述结论。

毋庸置疑,人权理念很大部分都来自基督教教义。当我们说“天赋人权”、“自然权利”、“造物主赐给我们人权”等等时,实际上已经深受到基督教的影响。基督教教义中内含着人权的神圣性。“上帝就照着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着他的形象造男造女”(《圣经•创世记1:27》)人是按上帝的形象与样式造的,人里面有上帝的形象,这就是对人权尊重的最根本来源。而且基督教认为:人是上帝之子道成肉身、神作牺牲后从罪中救赎来的,人是何等的宝贵和至尊。宗教改革时期马丁•路德倡导的“因信称义”和加尔文“预定论”,都将个人的救赎和价值与上帝直接联系起来,而扫除了皇权、政权、教权等一切中间环节的虚假霸权。新教倡导的价值观乃是“天地之间,上帝为尊;上帝之下,个人为尊”的人权观。

在基督教教义,尤其在加尔文神学中,基督徒个人参与政治是被鼓励的。加尔文的神学中的“文化使命”(culture mandate)观指出:神创造人类作为神的代理,在地上进行全面的管理治理,一个基督徒必须在世界的各个领域(包括政治)全面彰显神的公义、圣洁和慈爱,正如《圣经•阿摩司书》说的:“惟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圣经•阿摩司书5:24》)

基督教的英文是Protestant(也被称为新教、抗罗宗),就是抗议的意思。基督教本身就是反抗政教合一的天主教专制的产物。《圣经》罗马书13章所说的顺服,是一种“有条件”的顺服,而非无条件的顺服。这个条件实际上就是《罗马书》中对政权的界定:政权必须是神授的,政权必须是公义的。而如果政权不能满足这两个条件,信徒应该以不服从为原则、为使命。在《圣经》使徒行传4:19:“彼得和众使徒回答说:‘顺从神,不顺从人,是应当的’”。

信仰自由是1989年后凸显的人权。八九之前的人权抗争,主要体现在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层面(如胡平著《论言论自由》)。八九之后,信仰自由问题由于法轮功、家庭教会、新疆、西藏问题而更加凸显出来。实际上,信仰自由是人类的第一自由,是一个人确定自已生命意义和永恒价值的权利,它甚至先于人的生存权和言论权,对于信徒来说,宁可肉体死亡也不会更改他的信仰;信仰可以不通过言论而保持心灵和灵魂的自由,所以信仰自由先于言论自由。正如《联合国人权宣言》第18条写到:“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基督徒对信仰自由的追求,客观上促进了人类的其它自由。人类的思想自由是从信仰自由自然衍生的,而出版自由是从《圣经》等宗教经典的自由出版开始的(在宗教改革时期表现为用自己国家语言翻译出版《圣经》);人类的集会自由也是从宗教崇拜活动的自由开始的。与中国家庭教会处境极其类似的英国清教徒们,刚开始的出发点,仅仅是按照《圣经》原则来组建教会、理解圣经和自由敬拜。但这个出发点,却导致一连串大事件后、英国宪政的确立。

从1534年亨利八世颁布《最高治权法案》,宣布设立国教,脱离罗马天主教,到“血腥玛丽”大规模屠杀清教徒,到查理一世迫害清教徒,导致体制内外、激进温和的清教徒联手成立新模范军,清教徒中的激进派领袖克伦威尔率军战胜了国王军队,1688年清教徒主导光荣革命,英国成为宪政国家,1689年颁布《信仰容忍法案》(The Toleration Art)英国清教徒彻底获得信仰自由。不仅清教徒追求信仰自由的历程与英国宪政基本吻合,而且信仰自由成为英国民主化的根由和线索,而这一切并不是当初清教徒追求的初衷,他们追求的仅仅是自由地按真理敬拜神。正如历史神学家K.Kuiper正对英国宗教改革运动所说:“英国改教运动的特点是,政治性超过宗教性;强调组织超过强调教义”(见《历史的轨迹》303页、祁伯尔著、李林静芝译,台湾校园书房出版社)。

目前家庭教会在中国是非法的,它虽累受迫害,但在改革开放后有巨大的发展,尤其在1989年后,城市家庭教会的兴起,使它开始对整个社会产生了影响力。家庭教会的情形与英国在成为宪政国家前的清教徒非常相似,当时英国的国教,就是以国王为元首的国教圣公会。为了坚持纯正的信仰,清教徒成为“不从国教者”,并形成了一个独立于国教、独立于政权的教会体系。中国家庭教会的性质与英国的清教徒非常相似,也是完全独立于政权并且独立于政府三自教会的教会体系。

由于基督教教义中的人权、宪政、社会公义关怀等价值观,也由于中国家庭教会与清教徒运动历史处境的相似性,所以清教徒要走过的路,也许是中国家庭教会要走的路。清教徒们只想自由的敬拜,没想到这种追求最后竟成就了英国的宪政民主。而中国家庭教会信徒们单单为信仰的抗争,将不仅拓展他们信仰权利的疆界、扩大他们的信仰自由度,也会让他们在中国民主化进程中承担某种意想不到的神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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