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侵权暴行观察:武汉新洲区政府非法强拆 唐环梅告状无门

2014年05月27日 综合新闻 ⁄ 共 191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党员张静岩转自民生观察

我叫唐环梅,女,57岁,武汉新洲区阳逻镇医院退休职工。
老伴张绍春,57岁,武汉新洲区阳逻渔场下岗职工。祖孙三代五人祖住武汉新洲区阳逻街港内。
我家住武汉市新洲区。在阳逻分别有两处房屋,一栋在港内坡上94号,约500平方米,另一栋在港内土塘湖边152号,约7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200平方米。均有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价值数百万元。
2008年西门子在我们住地范围征地用于建转运码头,由新洲区政府主导拆迁。由于在拆迁前没有公示各家的面积和单价,而是以人情补偿及权钱交易等不平等暗箱操作。我家在拆迁过程中受到了价格不公、克扣面积等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打压。因此,没有同意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2009年,新洲区政府利用无拆迁资质的社会黑恶势力,采取停电、停水、深夜打砸门窗、打砸我家的生产工具推土机、短信恐吓等手段对我家人进行骚扰。就连躲在亲戚家中,躲到哪里追打到哪里,亲戚的门窗也遭到破坏。甚至在深夜将追悼死人的花圈送到我躲避的侄女家中以威胁。
自2009年至2012年12月13日期间,新洲区政府及拆迁部门无任何工作组找我们谈过拆迁事宜,我们也没收到过任何行政部门给我们送达的拆迁或强拆通知书。
2012年12月13日深夜,在我们全家人出门不在家之时,我家两栋楼房突然被非法强拆。14日中午回家之后发现房屋已被强拆我们便打110报警,阳逻街派出所人员到现场后随便看了一下照了几张照片,说这是刑事案件,是政府行为,他们管不了。我们要求立案,追查凶手还我家园。但此后一直杳无音信,我们投诉无门。
在这一年期间,我们无数次找过阳逻街道、阳逻区开发办、阳逻街信访办、新洲区公安局、新洲区信访局、武汉市公安局、湖北省信访局、湖北省公安厅、国家信访局及公安部。也无数次致电武汉市长热线和新洲区长热线。但得到的回答都是“政府行为,我们知道……”。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就应予以刑事犯罪立案追究。我们一直要求阳逻街派出所立案,但派出所所长说,他们不可能立案,也不敢立案,并说这是政府行为。为此,我们找到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以及新洲区公安分局,要求督办立案调查。武汉市公安局也多次向新洲区公安分局下发通知单,要求立案调查,但他们一直不立案。不仅如此,阳逻街派出所甚至和阳逻街道串通一气,拿着“拆迁办”伪造的假拆迁合同讹诈我们,谎称我们在2009年在拆迁合同上签了字。这时我们才发现伪造签字的假合同,要求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他们把那份假合同从我们手中抢走。试问我们如果真在2009年签了拆迁合同并得到补偿到位的话,那么完全可以公开拆除,何苦到2012年12月13日深夜将我们的房屋偷偷强行拆掉?
2011年1月21日起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还分别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然而,新洲区政府勾结社会黑恶势力非法强拆。不但未按照上述国家法律法规执行,而且无视上述《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规定,在2011年1月21日实施该条例后的2012年12月13日仍然将我们的房屋强拆。
而口口声声作为保护人民利益的基层公安等部门,也与社会黑恶势力沆瀣一气,成为了他们的保护伞,勾结一起坑害百姓。
我要求还我公道,还我家园。

唐环梅 电话13277920307
2013年12月31日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