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东转自维权网
(维权网信息员于富民报道)本网信息员收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余下镇旧泉坊村村委会的投诉,对户县信用社将集体土地抵偿了原村主任私自贷款。以下是他们的投诉信:
2003年,我们村当时的村主任魏宏臣在户县石井镇信用社贷款21万元,因魏宏臣在200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纠集打手将村民刺死,2009年被判无期徒刑,现魏宏臣正在狱中服刑,这笔贷款已经逾期一年半时间,石井信用社在未经我村同意的情况下,将我村铁红厂的4.5亩耕地收归信用社所有,抵了贷款。这严重侵犯了我村的合法权益,我们村民找石井信用社理论,石井信用社给了我们一份魏宏臣贷款情况说明及魏宏臣的贷款资料复印件。
根据石井信用社的说法,魏宏臣在他们信用社贷款21万元,由两笔构成:1、2003年10月18日,魏宏臣贷款4万元,保证人为户县余下镇安善坊村魏宏臣的妹夫赵养正。2、2003年11月28日,石井信用社将我村腐竹厂的贷款17万元落实到了魏宏臣名下,魏宏臣用村铁红厂土地4.5亩作抵押。2006年11月28日,石井信用社又将以上两笔贷款进行了整合,给魏宏臣发放了借新还旧贷款21万元,抵押物为我村铁红厂4.5亩土地,贷款期限五年,2011年11月28日到期。由于贷款逾期一年半时间,便将我村铁红厂4.5亩土地收归石井信用社所有。
我们根据信用社提供的贷款资料,认为信用社的解释存在以下疑点:
一、没有见到2003年11月28日的转贷款手续,也未见到利息的清付情况,从信用社给我们出示的借款单据看,2003年11月28日是魏宏臣直接在信用社贷的款,看不出与我村有什么关系;2003年10月18日所贷的4万元更是与我村无关。
二、我们并没有见到给魏宏臣借新还旧贷款21万元,魏宏臣仍用我村铁红厂4.5亩土地作抵押的相关材料,也看不出借新还旧的利息怎么支付。
三、说魏宏臣用我们村铁红厂的4.5亩地作抵押,但档案中只有魏宏臣的承诺书,没有见到魏宏臣如何取得铁红厂土地的相关手续,魏宏臣贷款期间,这块土地还在我村村民弋悌的承包期内,要从1997年3月20日到2012年3月20日才到期。
四、魏宏臣要用我村土地作抵押,按规定必须经过村上同意,但材料中看不到村民大会或村委会同意用这块地给魏宏臣贷款作担保的相关手续。虽然魏宏臣当时是村委会主任,但如果要拿村上的土地作担保,也必须经过村民大会、至少是村委会的同意,这个手续必须做到。
后来我们在户县法院调取复印了魏宏臣的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均看不出魏宏臣是怎么取得我村铁红厂土地的,也没有我村同意给魏宏臣用土地担保的相关手续。我们又在户县公证处调取了(2003)户证字第423号公证文书,公证文书上注明我村在信用社贷款十三笔,共计146189.39元,结欠利息270000元,共计416189.39元,我村愿将本村铁红厂场地4.5亩,房屋八间交给信用社,作为抵债经营,合同有效期五十年,合同公证后信用社退回我村所有债务,我村不再欠信用社贷款。
公证材料中有一份会议记录,无任何人签字,还有一份魏宏臣与信用社委托的人张旭辉的谈话笔录。谈话笔录中魏宏臣称,该决议我村召开了双委扩大会议,全体干部参加,大家一致同意用铁红厂场地及八间房抵债,又称以前从未将铁红厂向外发包过。该公证事项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经查我村历届账务,看不出我们村贷过石井信用社13笔款项146189.39元。
二、没有双委会同意用铁红厂和八间房给信用社作为抵债经营的会议记录。
三、铁红厂的土地已经于1997年3月20日包给弋悌15年,到2012年3月20日才到期。而魏宏臣却说未发包过。
四、既然我村已经把铁红厂给了信用社还清了贷款,怎么还能出现魏宏臣把村上的贷款划拨到自己名下的事情?又怎么会出现魏宏臣又用铁红厂给自己做抵押贷款的事情?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魏宏臣和石井信用社是合伙欺骗了公证处。
我们认为土地是村集体所有的,任何人要用村上的土地作为贷款抵押,都必须先在村上办理相关的使用土地手续,就是给村集体作为贷款抵押担保,也得经村民会议研讨,作为银行部门也有义务对抵押物进行严格的审查,否则应当后果自负。现石井信用社在魏宏臣没有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同意魏宏臣用集体土地作抵押,应属无效行为,同样的,魏宏臣的承诺也是无效的。石井信用社无权收缴我们村铁红厂土地。
这块土地被石井信用社收缴抵贷快一年了,村民们多次到石井信用社说理,到县信用社、县政府上访,但信用社坚持违法收缴我们村土地的做法。
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余下镇旧泉坊村村委会
2014年5月10日
附 以前有关文章
陕西户县残杀村民的主谋竟又连任两届村主任
我叫刘仙娥,今年55岁,是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余下镇旧泉坊村村民。我丈夫弋松云在2003年3月15日晚被村主任魏宏臣指使凶手杀害,然而魏宏臣不但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竟然连任两届村主任,杀人凶手也没有被判死刑偿命,我不服,提起上诉,并呼吁社会关注这一事件。
2003年3月15日,旧泉坊村通过村民投票,产生了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委员会9名委员。当晚,驻这个村的镇干部召集当选的9位选委会委员开会,商议产生选委会主任的事。按选举法规定,应从这9个人中再选出主任。而时任村长魏宏臣主张由这9人中得票最多者任选委会主任。因为选票有问题,魏宏臣得的选票最多。弋三幸等委员坚持依照程序,从9人中选出主任。
双方发生争执,逐渐演变成相互谩骂、撕扯,被人劝开后,魏红臣摔门而出,镇干部指令散会。当弋三幸、弋满幸及弋松云离开会场往出走时,魏宏臣预先纠集的十几名打手,在魏宏臣儿子魏胜利的带领下,赶到会场,魏宏臣当即指使打手围攻弋三幸、弋满幸,我丈夫用手电光照见打手张忠持刀伤害弋三幸、弋满幸,随即喊:“小心,人家拿着刀子!”魏宏臣听到我丈夫的声音随即对他儿子魏胜利、凶手杨党军大喊:“将手电夺了,往死里打!”杨党军即持魏胜利提供的匕首向弋松云猛刺,我丈夫左胸被刺一刀,右胸被刺一刀,当场死亡。弋海石、弋三幸头部、耳部、右腿和手指被砍伤。
显然,这是一场有预谋、有组织、精心策划的操纵选举的杀人案。案发后,户县人民政府在《户县情况267期》通报了3.15杀人案,徐化民县长讲话明确指出:“3.15惨案犯罪人魏宏臣、魏胜利、杨党军等是破坏农村换届选举工作秩序的一个反面典型,魏宏臣指使其子纠集外来人员,预谋械斗,造成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情节十分恶劣,其行为不但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破坏了村委会换届工作的正常秩序,更为严重的是触犯了刑法。”
2003年3月17日,魏宏臣以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余下公安分局有人把歹徒行凶与群众自卫说成“互殴”,送检刀具经西安市公安局鉴定结果“未检见人血”。4月30日,魏宏臣被户县公安局以“取保候审”名义释放,并在余下镇政府袒护、支持下,继续参加旧泉坊村换届选举,更加肆无忌惮、嚣张跋扈。魏红臣让未满18岁的公民投票选举,采取非法手段为自己拉票,遭到群众的强烈抵制,驻村镇干部徐立波丧失原则,支持魏红臣的非法行为。徐立波先是拘留报案人弋三幸的儿子弋斌峰45天,硬逼“315”血案受害人弋满幸、弋三幸退出选委会;在5月18日选举时,叫来公安余下分局的警察,将我强行拉上警车,送到户县热电厂招待所,限制我人身自由6个小时,剥夺了我的选举权,使魏宏臣再次“当选”。我多次向县政府反映无济于事。
2007年春季进行的村委会又一次换届选举,有一名叫王伟的候选人得票数超过魏红臣,村支书魏双蛇借口画符偏离姓名较远,强行作废选票17张,故意造成“选举失败”。重新选举时,魏红臣故伎重演,继续采取贿赂、利诱、许愿、恐吓等手段,收买本村的一些地痞流氓和外村吸食毒品的人为自己助选,并委派其族人跟随流动票箱,威慑村民投票,直到魏红臣又成了村委会主任才罢休。因此选举工作从元月10日一直持续到5月18日。
目前,农村村委会选举往往是谁的后台硬、谁的拳头硬、谁的钱财多、谁的哥们多,谁就能当选。农民说:村霸是打出来的,村官是买出来的,而往往村霸才能当村官。户县余下镇旧泉坊村支书魏双蛇、村委会主任魏红臣、村委会委员弋成水就是这种畸形选举的产物。
为当村主任而操纵选举、杀害我丈夫的主谋魏宏臣,原本就不务正业、胡作非为,长期在外以诈骗、赌博为生,多次被公安机关拘捕。在1999年10月的选举中,他采用贿赂、利诱、许愿、恐吓等手段,拉拢本村的一些地痞流氓和外村吸毒者为自己助选,并委派其族人跟踪流动票箱,妨碍村民自主权利的正常行使。当他看到选举情况对自己不利时,私自在旧泉坊村四组增加10票,让未满18岁的公民投票。2003年他想连任村委会主任,担心难过选举关。3月13日上午,他在家与其子魏胜利商议说:“上次咱村的选举有人砸过票箱,我看这次也不得安宁。你在惠安厂(位于余下镇)叫几个人给咱“操心”一下。”之后魏胜利就联络余下镇的一些闲杂人员,于3月15日上午携带凶器到魏家里,一边打牌,一边寻机滋事,耀武扬威,在村里制造恐怖气氛,为魏红臣助选。村党支部书记魏双蛇、包村干部徐立波明知这种情况,也有村民向他们反映过,但魏双蛇、徐立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更有甚者,就在歹徒向弋松云等下毒手时,魏双蛇站在会议室门口大喊:“打,不要拉!”命案发生后,魏双蛇、徐立波无动于衷,冷眼旁观,连起码的人性都没有。魏宏臣、魏双蛇、徐立波在修建山阴小学的过程中,未经招标便把该工程承包给徐立波的弟弟徐立特,干了不可告人的勾当。
魏宏臣自1999年任村委会主任以来,贪污腐败、违犯土地法,武力倒卖土地,出售庄基地,旧泉坊的耕地成为村主任的钱庄。在魏红臣上任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他就独断专行,以三个村合建山阴小学为名,非法卖掉旧泉坊村各组的耕地,收取贿赂;擅自处理房屋、树木、拖拉机等集体财产,从中得利。以上收入仅有卖房屋一项公布了帐目,且与群众估价相差甚远。他利用所得款项请吃请喝,贿赂余下镇土地所的干部,挥霍浪费十分严重,因而引起旧泉坊村村民的极大不满。
经户县国土资源局调查,魏宏臣利用手中职权,向村民大肆乱卖宅基地达58户,占地面积25.3亩,收取群众庄基费290000元。另有4户在魏宏臣的批准下非法占用大片耕地,其中弋银石在未办理任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余下六叉路口土地1.605亩建商业用房,房已建成出租。户县国土资源局因这些情况于2005年11月3日向余下镇党委发函,建议余下镇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程序罢免魏宏臣村主任职务,但函件被退回,余下镇政府未作任何书面答复。户县国土局于2006年1月13日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收回土地,但是两年后,县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是:“余下镇人民政府接受耕地占用税,认定余下镇人民政府认可此占地建房行为。”并且认为国土资源局的申请超过了时效。户县国土局还于2006年3月30日以涉嫌非法破坏耕地罪为由将本案移送至户县公安局,希望公安局依法查处,追究魏宏臣刑事责任。县公安局2006年5月25日做出答复,认为魏宏臣行为不构成刑事责任,不予立案。2001年以来,村民为了保护耕地集体到县政府上访数次,三组组长被打成重伤。2002年在村民们的邀请下西安晚报记者前来采访,也被魏宏臣指使打手打伤。魏宏臣不但没有受到丝毫惩治,竟然在2002年经余下镇政府推荐,“当选”为县政协主管农业的委员。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20日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党军、魏胜利无期徒刑,三名行凶者对这起凶杀案受害者家属的经济赔偿仅有16000元。案件主谋和直接参与者魏宏臣没有受到任何法律追究,户县公安局在此案中以“取保候审”名义收取几名被告人保金30000余元。
这样的判决迫使我多次进京上访。在中央的督办下,2007年9月18日村主任魏宏臣被逮捕,2009年3月6日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然而,主要杀人犯之一的张忠至今法外逍遥,“一案两公诉”给受害人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精神打击和严重伤害,我恳切要求党和政府严查此案背后的腐败。
魏宏臣无视国法,侵吞集体资产,雇凶助选,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危害重大,对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了旧泉坊村的和谐稳定,也使法律的公正、威严得到体现,我们强烈要求判处魏宏臣死刑,立即执行。
控诉人:刘仙娥
200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