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英转自财新网
在京打工22年,临退休发现社保缴费不足。单位愿意补缴,社保局却因其农民工身份拒绝。
这是刚刚年满60岁的天津打工者樊占启所面临的难题。面对带有明显歧视的政策规定,樊占启选择将人社部门告上法庭。
社保缺失
生于1954年3月的樊占启,老家在天津武清。1991年10月开始,他就一直在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机关服务中心打工,是物业管理部门的管道工技师。
不同于许多农民工的频繁流动,樊占启的工作非常稳定。2008年以前,他每年都和单位按年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单位还跟他换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下有着“铁饭碗”之称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樊占启从未担心过自己的退休问题。直到2013年年中,他才发现自己的社保缴费清单上,仅有六年的记录。而后他了解到,单位在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才为其开户缴纳社保,开户时也未补缴2008年以前的社会保险。
在查阅了最新的《社会保险法》后,樊占启发现这个问题并非无法解决。根据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多次协商后,他的工作单位表示愿意为这个有着20多年工龄的老工人补缴社保。
补缴遭拒
没想到,单位和樊占启的补缴申请,却遭到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人社局)的拒绝。
对于《社会保险法》提到的补缴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明确:以2011年7月1日为限,该日后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按新法处理;该日之前的漏缴,则“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西城区人社局因而按照2007年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来处理樊占启的补缴事宜。与该规定配套的两份部门文件,提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缴申请;但可补缴的被保险人,却仅限于本市及外埠的“非农业户籍”城镇职工,以及“本市非农业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作为持农业户籍的打工者,西城区人社局认为樊占启不能补缴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他的情况要根据另一份施行于2001年的《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来处理。
这份十三年前的文件,将农民工与普通城镇职工区别对待。无论缴费费率或退休待遇,农民工均以最低工资而非平均工资为基数。城镇职工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农民工则是一次性付清。
至于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
提起诉讼
因为是农民工就无法补缴社保,这样的答复显然无法让樊占启满意。但在行政复议中,西城区人社局的决定再次得到北京市人社局的支持。
樊占启中专肄业的女儿樊友超自学法律,以父亲代理人的身份,将西城区人社局告上法庭。
在她看来,将农民工区别对待的法律根本就是违宪的。最新颁行的《社会保险法》也明确保障农民工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北京人社部门所援引部门文件违法且已过时,与城镇化的大潮相逆。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叶明欣介绍,樊占启面临的问题,在北京打工者中非常普遍。缴费不足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获得单位的一笔赔偿,而无法补缴。由于补缴也需要打工者支付不菲的保费,农民工通常缺乏积极性去要求单位补缴社保。北京市对于农民工的歧视性规定,也因此少受关注,迟迟未能修改。而随着第一代打工者的陆续退休,这样的规定将带来诸多矛盾。
樊友超介绍,西城区人民法院目前已立案,等待正式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