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彦淇转自:来源:潇湘晨报
事发巧家,屋主于强拆当天被带到镇政府大院,次日儿子背他回家20分钟后死亡;宣判后家属上诉
|
2月15日,农历新年的第六天,巧家县老店镇村民丁明早找到了本报记者。他的父亲丁发朝因反对拆迁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带走后受重伤、之后死亡的案子,在本月初等到了判决。昭通市昭阳区法院一审宣布,老店镇原党委书记陈德顺犯滥用职权罪,判刑五年。原副镇长沈旺琨、镇原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陈大云,也因此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镇原纪委书记肖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这个判决,丁家人当庭提出上诉。诉讼代理律师提交的定罪量刑意见称,“嫌疑人除滥用职权罪外,还应以非法拘禁罪追诉,并数罪并罚。”一直关注此案的律师王才亮称“这个案子定性不准,是糊涂案。此案从侦查到检察起诉,都没有把问题搞清楚,丁发朝的确切死因法院当然应该查明,而不是视而不见。” 本报记者谭君报道
强拆当天被强行带到镇政府大院次日儿子背他回家20分钟后死亡
丁明早说,没料到父亲去得这么快,“他们使用的是黑社会打法,用东西垫在身体上然后用钢管打。”
对于丁明早一家来说,这个年过得最凄切。去年过年还挺高兴,“刚过完年政府就通知房屋可以拆旧换新。”没想到2012年4月17日,家里就遭遇了非法强拆。
判决书称,当日下午4点,老店镇原党委书记陈德顺、副镇长沈旺琨、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陈大云及其他老店镇政府工作人员,要强行拆除丁发朝家在建房屋二楼伸出的阳台撑木。
丁发朝与陈大云等人发生了争执,陈德顺、肖亚、沈旺琨等人就说要把丁发朝带走。丁发朝不走。
陈等人就强行采用拖、拉、抬、提等方式,将丁发朝塞入镇政府用车的后备厢。在此过程中,丁发朝身体多次坠地。
丁发朝家离镇政府仅相隔一条二级公路,很快就到了镇政府大院。接着,陈德顺离开。下午6点,肖亚等人召开会议研究如何处理丁发朝。丁此时一直呻吟,丁的第三个儿子丁明宝闻讯赶到,要求将丁发朝送医院被拒。
18日凌晨1点,陈德顺回镇政府,召集沈、肖、陈等镇政府领导干部开会研究决定,只要在丁发朝或丁发朝的儿子认识到错误并道歉后可让丁发朝回家。
18日凌晨3点30分,丁发朝第二个儿子丁明仓代表父亲道歉后,背父亲回家。
3点50分,丁发朝在家中死亡。
经鉴定,丁发朝系软质钝器作用或有衬垫物条件与硬质物体接触作用于腰背部致胰腺损伤出血死亡。
丁发朝的大儿子丁明早说,他们没料到父亲去得这么快,因为当时看到父亲外伤并不明显,多年又没病过,“他们使用的是黑社会打法,用东西垫在身体上然后用钢管打。”
判决书未详细说明丁发朝是如何死的主犯镇原党委书记陈德顺被判刑五年
5·10巧家爆炸案发生后,丁明早兄弟到县城散发传单喊冤,引起媒体关注。
判决书引用了丁发朝的尸检报告,但未详细说明丁发朝是如何死的。
2012年4月18日上午8时,陈德顺、沈旺琨、陈大云主动到老店派出所向联合调查组谈问题。后检察机关通知沈旺琨、肖亚、陈大云到案,陈德顺被纪委“双规”后移交检察机关。
5·10巧家爆炸案发生后,丁明早兄弟到县城散发传单喊冤,引起媒体关注。8月15日,昭通市检察院指定昭阳区检察院办理此案。12月13日,昭阳区法院法官在巧家县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审判前,老店镇政府与丁发朝家人达成国家赔偿协议,由老店镇政府赔偿丁发朝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849040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赔偿已全额履行。
2013年2月6日,农历腊月26日,丁家人终于等到了法院的判决。昭阳区法院当庭宣布,“陈德顺、肖亚、沈旺琨、陈大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中与群众之间产生的矛盾,在具体工作中不按法定的程序、方式、方法行使职权,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声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丁明早说,他家的房子并非违章建筑。镇政府之所以要来拆家里的房子,是因为父亲反对此前进行的土地征收。丁家的诉讼代理律师称,不管丁家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陈德顺都无权擅自下令强行拆除,陈等人是典型的滥用职权。
法院还认定,在这起共同犯罪中,陈德顺作为镇党委书记作出决策,是主犯;其余三人起辅助作用,属从犯,肖亚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以,陈德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沈旺琨、陈大云、肖亚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前二人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后者免于刑事处罚。
丁家人当庭提出上诉律师称除滥用职权,还应以非法拘禁罪追诉
丁明早认为,这些人也要被绳之以法,父亲在九泉之下才能安息。
丁家人当庭表示将上诉。
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丁家,也请了诉讼代理律师,该律师提交的定罪量刑意见称,“本案嫌疑人除滥用职权罪外,还应以非法拘禁罪追诉,并数罪并罚。”
该律师指出,因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方只能指控上述四名公职人员。他阅卷后发现,参与提、抬、拖、拉丁发朝的,除被检方指控的四人外,还有八人。
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移送起诉意见书称,“陈德顺下令带走丁发朝后,第一时间上前对丁发朝提手、提脚进行拖拉的有陈大云、鲁远魁、杜剑。”
“陈大云、鲁远魁等人便去对丁发朝拖的拖脚,拉的拉手,丁发朝被仰面拖拉着拼命挣扎,不停地喊道‘政府打人了’。陈大云等人将丁发朝从土坎上拖到坎下(约80厘米高)躺着一分钟左右,陈德顺又喊:‘拉起走’。陈大云、鲁远魁、杜剑、郭文照等人又提的提手、提的提脚,将丁发朝拖到老房子吞口(巷道)那里,由于巷道狭窄,无法容留多人,丁发朝挣扎仰面掉在地上。”
另外,陈德顺将丁发朝带至镇政府大院。“‘带走’的目的和动机,明显是要限制丁发朝的人身自由,丁发朝所受损伤,是在‘带走’的过程和看管期间发生的”。从下午4点多被带到镇政府到次日凌晨3点多离开,这么长的时间,其儿子想带其离开都未获准,这是明显的非法拘禁。该律师指出,除上述四人外,还有人参与了非法拘禁。
丁明早认为,这些人也要被绳之以法,父亲在九泉之下才能安息。
[律师意见]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才亮
“应该定故意伤害罪接受更重的处罚”
最近几年,律师王才亮和他的团队一直在关注血拆案件。现在丁发朝的案子终于有了判决,王才亮对判决结果表示惊讶。
他表示,根据他掌握的情况,丁发朝的死亡和政府官员实施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该案定故意伤害罪更准确。镇政府工作人员采用“拖、拉、抬、提”方式强行将丁发朝塞入汽车后备厢,这已经使用了暴力。丁发朝的受伤并死亡,离不开政府工作人员的非法暴力侵害。
“这个案子定性不准,是糊涂案。此案从侦查到检察起诉,都没有把问题搞清楚,丁发朝的确切死因法院当然应该查明,而不是视而不见。”
王才亮认为,镇政府工作人员在程序上违法,强拆民宅,本身构成滥用职权罪,然后又故意伤害导致人员伤亡的后果,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该定故意伤害罪接受更重的处罚,而不是定滥用职权罪避重就轻。
另外,王才亮认为,镇政府工作人员也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他们并非公安人员,他们并无权力强制带离丁发朝,并拘禁其在镇政府办公室。
“不过”,王才亮强调,“全国很多以拆违名义进行强拆并导致伤亡的案子都没有追究,云南巧家这次给主要责任人定罪判刑,是一个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