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栋转自山东省纪委监察厅网站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的查处、通报力度。近期,济南、青岛通报中央实施八项规定以来,查处的19起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济南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张继勇,济南市卫生局原副局长,因私自借用下属单位公车、醉酒驾驶问题,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2.刘友文,济南市市中区政协原副主席、市中区外事侨务办公室原主任,因醉酒驾驶、交通肇事致多人受伤问题,市委研究免去其市中区政协副主席职务,正在按政协章程办理免职手续;刘友文被撤销政协第十三届济南市委员会委员资格,免去市中区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职务,检察机关正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审查起诉。
3.张世忠,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党工委原书记。张坚,平安街道党工委原副书记、主任。韩庆强,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纪工委原书记。因违规借用服务对象车辆、滥发补贴、公款吃喝、瞒报接待费用问题,张世忠被给予撤销区委委员、平安街道党工委书记、济南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委员、济南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党组书记职务处分,依法终止长清区人大代表资格。张坚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工委副书记、平安街道办事处主任、济南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局长职务。韩庆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监督失职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
4.刘华,济南市民政局军休一所原所长、党总支书记。因任市民政局军休六所所长、党总支书记期间违规发放福利、公款旅游、占用公物、交通肇事逃逸问题,被给予撤销军休一所党总支书记、军休一所所长职务处分。
5.王建敏,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副主任、党组成员(现已离岗)。因公车私用问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济南市纪委)
青岛通报1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1.戚洪友,青岛市水利局水政监察支队原支队长(已改任非领导职务),因为其子举办婚宴,收受本局机关干部职工和下属单位礼金,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所收礼金全部退还相关人员。
2.李维江,青岛市李沧区永清路街道党工委书记,因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并酒后驾驶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为醉酒驾车,被免去李沧区永清路街道党工委书记职务,待司法机关作出正式处理后,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 韩曙黎,青岛市教育局原主任督学,因为其子操办婚宴,被给予通报批评,所收礼金全部退还相关人员。
4. 王西涛,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办主任,因收受管理对象所送购物卡,被免去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物业办主任职务,且一年内不得担任高于或相当于原职级的职务,所收购物卡上缴。
5. 张文家,青岛市市南区卫生局副调研员(时任办公室主任),因市南区卫生局公款购买年礼,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市南区卫生局主要领导被诫勉谈话。
6. 高墩,青岛市市北区人防办主任,因市北区人防办违规公款购买海产品,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退缴违规购买的海产品;市北区政府分管领导被诫勉谈话。
7. 王加青,青岛市李沧区虎山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因虎山路街道办事处借考察培训之名公款旅游,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街道党工委书记被诫勉谈话。
8、苗蔚,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因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超标准公务接待,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区人社局参加宴请的人员被责令退还超过标准的费用;崂山区政府分管领导被诫勉谈话。
9.朴松花,青岛市城阳区贸促会会长,因城阳区贸促会违规公款购买物品,以“白条”和收据入帐报销餐费,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相关人员被责令退还全部费用;城阳区政府分管领导被诫勉谈话。
10. 梁亮,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局稽查大队大队长,因公款内部聚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人员被责令退还聚餐费用;开发区交通运输局主要领导被诫勉谈话。
11. 张启英,青岛市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党组成员,因即墨市食药监局违规公款购买海产品,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退还购买海产品的全部费用;即墨市食药监局主要领导被诫勉谈话。
12. 刘洪玉,青岛市胶州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因胶州市交通运输局违规公款购买发放实物,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有关人员被责令退回相应购物费用;胶州市政府分管领导被诫勉谈话。
13.刘洪胜,青岛市平度市招商局局长,因平度市招商局违规公款购买购物卡,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收回购买购物卡的费用;平度市政府分管领导被诫勉谈话。
14. 张言伟,青岛市莱西市水利局局长,因莱西市水利局公款装饰装潢公务用车,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责令退还相应费用;莱西市政府分管领导被诫勉谈话。(青岛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