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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暴警观察

2014年03月22日 综合新闻 ⁄ 共 1301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党员陈学永转自

张曙光、姚监复、范亚峰等:从范、郭两案看中国之现状——范木根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4-03-21 点击:448次

2014-03-21 本刊根据录音整理 太平洋月刊

本文根据2014年1月19日下午,由《太平洋月刊》组织的范木根案和郭学伟案研讨会现场录音整理(发表时未经发言者审阅)。参加此次研讨会的有大陆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律师,也有事件当事人。很难想像,在中国大陆居然会发生如郭学伟案一样的真实事件,更难想像创造了灿烂文化,说着吴侬软语的苏州人会和杀人联系在一起。从某个角度讲,范木根案和郭学伟案反应的是最真实的中国!如何拯救范木根?如何拯救郭学伟?如何拯救中国?这不应该只是有良知的专家和学者们的责任,也是每一个真正热爱中国这个古老和光荣国家的中国人的责任!


主持人萧劲(《太平洋月刊》总编辑):今天我们聚集在这里主要有两个议题:一是关于范木根案的研讨,稍后请周鸿陵先生给大家做一个介绍;二是郭学伟案。郭先生家在山东临沂,被强拆,人也被强行羁押了,已经有一年多。今天,我们所在的地方简陋,但还算温暖,可范先生和郭先生两人却在冰冷的牢房,被强行剥夺了自由。为此,我们希望为了恢复他们的自由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召开一个研讨会。我个人认为,这对中国大陆的法治建设和对中国大陆未来的法治走向会有一定的意义!下面有先周鸿陵先生把这两个案子的情况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周鸿陵(致公教育研究院院长,专业维权人士):大家都知道,2013年12月3日,苏州市虎丘区通镇严野山村发生了维权抗暴事件,即范木根先生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与前来拆迁者及其他人发生冲突。范先生奋力抗击对方对他扭打的行为,刺死两个人。随后,范先生被刑事拘留。这个案件,网络上称之为“12•3事件”,也称为“范木根事件”。这是中国进入以土地维权微型战争以来的一个比较大的事件。


今天研讨会主要讨论3方面的问题:第一,这些当事人的行为,我们暂时把强拆的人和维权的人都称为当事人,看他们行为的当与不当。比如范木根先生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不是正当防卫?第二,任何一个行为是体制的折射,我们从城镇化和拆迁的过程中看这个体制是一个良性还是劣质,从良劣分析、反思城镇化和拆迁体制;第三,任何一个社会运营体制其实都反映了这个国家的伦理,反映了这个国家的目的是否正当。我们需要从发展、正义、人民的幸福角度研讨这个国家的运行目的正当与否,有没有争议性?以上就是本次研讨会3个主要方向。

 

李国培(律师):我不是范木根先生的律师,因为王宇律师和刘晓原律师不在北京,我受委托过来参加会议向大家介绍两位律师代理范木根案的简要情况。


2013年12月3日,发生了流血事件后,王宇律师和刘晓原律师很快介入案件。


2013年12月5日,王宇律师到枫桥医院探望范木根先生的妻子顾盘珍女士。在12月3日发生的事件中,顾女士用手挡住了拆迁人员打过来的伸缩棒,结果骨折。因拆迁人员恶意殴打行为,范先生奋起反击,造成流血冲突,两人死亡。王宇律师到枫桥医院会见顾女士受阻,过程非常曲折。


2013年12月9日,顾女士情绪有些激动,因为公安机关非法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她是一个被害人,并没有犯罪,但公安机关把她限制在枫桥医院里,不允许见任何人。


2013年12月10-15日,期间申请了多达20项的信息公开,针对公安机关当时在事件过程中范先生被控制在家,连续多次拨打当地派出所电话,结果无人回应。然后拨打110,派出所派遣4个辅警出警,可根据当时情况,辅警并没有相应制止,最终发生血案。所以申请信息公开辅警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姓名、拆迁公司的信息情况。


2013年12月13日,律师在会见范先生后提起行政诉讼,诉辅警出警的行为违法。


2013年12月18日,申请虎丘公安分局回避。因为在拆迁过程中,范先生从2003年被拆迁到2013年的10年期间不断寻求相应的救助,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报警以及做各种各样的维权方式,他是一个希望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守法公民,但10年来都没有解决。律师认为虎丘公安分局在此案中可能涉及到渎职和徇私枉法等情形,申请虎丘分局回避。但2014年1月9日驳回申请,现在正在复议期间。


林艳华(律师):下面我向大家介绍郭学伟案的情况。郭先生是一位农民,因积累了一些资产,2005年在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承包了3万亩荒山,然后贷款300多万元,加上卖掉自己别墅的300多万元,共将600多万资金投入荒山建设,创办了临沂二龙山园林景观发展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公司的经营项目主要是大树移植,每棵树根据品种不同,价值不一样。因为众所周知的城镇化原因,当地政府就想征用这片土地,而在2012年6、7月,他们向郭先生提出要求将整个园林公司搬走。当时,郭先生种植有上千棵大树,直径大都将近一米,可是当地政府的补偿只有几十万元,郭先生没有答应。最后,他说可以评估下,每棵树移植成本将近一万,还有荒山绿化的投入。但是,当地政府并不愿意出这部分钱。

他们与郭先生联系谈判,当天却以郭先生没有偿还银行贷款为由进行司法拘留,第3天转为刑事拘留,罪名是虚假出资。理由是指郭先生在成立公司时是代理机构代办。在注册时,郭先生确实有所不妥。但是,如果以虚假出资的罪名羁押郭先生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银行贷款也是以郭学伟个人名义,然后投入公司。所以,把郭先生羁押,政府的目的其实是让公司搬迁。为什么这么说?因为郭先生被羁押后,检察机关的一个检察长带着政府拆迁人员两次进监狱和郭先生谈话,也就是说一边羁押,一边和你谈拆迁事宜,要么接受政府方案,要么呆在监狱。郭先生是一个血性之人,认为判罪可以,但不能在这样的情景下答应。郭夫人也非常坚强。因此,双方始终处于胶着状态,郭先生因这个罪名已经被羁押14个月,但还没有做出一审判决。

在郭先生被羁押期间,当地政府迫不及待地拆除了郭家其中一部分苗木基地,驾驶推土机把直径将近1米的大树推倒。当时,郭先生的岳母还住在那里,他们就把老太太抬到马路上,强行拆除了他们的住房。

在这个事情发生之前,我曾和临沂市罗庄区政府领导有过一次谈话,我问:“你作为一级政府,是为纳税人服务的。”政府领导说:“对啊,我们拆了那片地,就是要给江泉公司(上市公司),它是我们当地纳税最多的一个企业,所以我是为它服务的。”当时,我很绝望,因为所谓政府不是为全体纳税人服务,而是为权贵服务,谁纳税多谁就是他服务的对象。因此,本案除了做无罪辩护以外,关于强拆的部分我们也提起了行政诉讼。可是,当地法院根本不予立案,推诿了无数次,理由是待研究。所以,我们其实也知道这样的案件通过司法途径根本没有办法恢复正义。

张秀超(郭学伟夫人,郭学伟案受害者):他们拿着毛主席像章,说为了党可以犯一点小小的错误。我说犯一点小小的错误就把农民置于死地吗?他们把我带到看守所见了我丈夫两次,就告诉我:如果不让,永远出不来。

 

萧劲:我们都很沉痛,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现在变成这样!丈夫在监狱里已经待了一年多,张女士带着3个孩子住在茅棚里,没有暖气,饥寒交加。他们不想得罪权贵,只想过普通人的生活。然而,这样一个朴素的愿望却成为他们做人的全部代价。

范永海(范木根之子,范木根案受害者):当时,我接到父亲电话时正在玩电脑,他说有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在家里敲窗砸门,胁迫他出去。我带着我太太的兄弟一起过去,看到他们有5个人围在我家门口。等其他3个亲戚过来,马上叫我,结果我出来时,他们就冲上去拦住我,随后发生拉扯,他们把我抱住,往地上摔,并说“你这种小孙子搞不过我们。”我试图起来,他们就拿着棍子打我,当时我就被打倒在地。当我再起来时,发现父亲还被他们围着打。

罗福康:苏州模式在全国铺开,但苏州模式害了全国老百姓,因苏州模式造成的后果有自焚、自杀,所以我希望全国人能呼吁让苏州模式消失,打倒苏州模式。

丁宏辉:2013年6月22日晚上10点多,我们到无锡安镇东江宾馆,里面关了5个到北京上访的人,我们得到消息后准备把他们救来。到23日凌晨一两点,我们把他们救出。救出后,当地政府叫来2、300人,把我们抓起来。当时,没有任何手续。在宾馆里关押10天后,我又被拘留了7天,另外5人被捕,至今没有结果,此事也是因拆迁而引,无锡模式也是从苏州传过来的。

萧劲:案情先介绍到这里,下面有请专家发言。张(曙光)老师,有请!

张曙光(经济学家、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理事长):现在的拆迁已经越来越向村镇延伸,延伸的结果越来越无法无天。村镇有权发告示吗?(现场:没有,一定要批)。批文是哪一级批?9000多亩谁有权批?这个权应该在国务院。这个案子里,依据什么批准?有什么权批准?这是第一。第二,既然不是公共用途就不能强征。是商业用途就必须谈判,范木根先生要多少价,你不给,那对不起,产权你拿不去。去强拆,资本和权力结合在一起,公司算什么?没有执法权力。没有执法权怎么可以执法?谁给他的权力?这很荒唐,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完全对立。还有,你跑到人家家里干什么?这种无法无天、无人性的事情居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中国成了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征地拆迁的执法是谁给他的权力?没有公检法,没有执法部门的权力谁让去执法?当然,现在公检法也胡来。总之,公司去做这样的事情在很多国家都无法想象。    城镇化说起来漂亮,事实上已经完全扭曲。现在的城镇化过程不比当年英国“羊吃人”要好。

萧劲:西方有一句俗谚,大家都知道:“我的房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是我的私人领地,你若不请自来,我拥有无限的自卫权。在美国,你擅自到我的私人农庄可以开枪,这是行使自卫权。我们的政府则是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比如在山东郭学伟案中,一个小小的罗庄街道办事处主任明目张胆地拿着毛像说:“我就是为这个党犯一个小小的错误,为毛主席来犯错误”,犯什么错误?——死几个人也要把你的地征收了,真是骇人听闻。

张曙光:把人关进监狱,逼迫签字,简直就是绑架。

郭玉华(社会学家、清华大学教授):前面听了各位对案子情况的介绍,我觉得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第一个问题是去家里抓人的人,根本没有执法权。另外,他们有什么法律依据下一个通知书把9000多亩地给征上?这都属于违法执法、违法行政。包括刚才提到的把人关在监狱里谈判,这完全是刺刀下的谈判!   第二个问题,全国各地发生不少强拆和血拆。这其中有一个基本问题,我的土地、我的房产到底是不是我的?在没有一个清晰的产权界定时,围绕土地发生争端时就是一团乱,说不清楚。所以产权界定是特别大的问题,中国制度保不保护私有权?

张曙光: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里明确讲“公有和私有企业都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既要保护公有产权,也要保护私有产权”。但后面跟着“公有制是基础,国家经济是主导,要扩大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控制力”,自相矛盾。

萧劲:《物权法》上也有明确规定。

郭玉华:第三个问题,在社会中对于私域和公域应该有严格的界定和区分。私域属于个人私生活、家庭范围,可现实中发生的一系列事件,执法人员、开发商、政府根本没有公域和私域概念,到私人空间里为所欲为。领域的概念跟公民权利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界限不清楚很难明确自己有什么权利,更不能说怎样保护自己的权利。

王江松(劳动关系学院教授,关注和支持中国工人运动): 就此案来讲,无论是从现行的法律还是从人权自然法的角度,无论是从学术界的角度还是从最普通老百姓的直觉判断都是正当防卫,没什么好说的。而且,这不是个案,而是制度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政治上加强集权、经济上讲法权,这从政治经济学角度是讲不通的。从历史上看,民主和宪政与公平的市场经济是匹配的,若政治上高度集权,最后下放的权力一定会黑社会化,一定会变成权贵市场经济。


萧劲: 下面有请姚(监复)老先生说话。多年以来,姚老先生对底层维权、民主运动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和关注,因而经常被上面通报批评,欢迎姚老说话。


姚监复:我第一是同意张老师的观点,应该把这个案件好好扩散一下,讲出法律上的理由和具体情况,争取社会支持。第二,一切问题的根源在于《宪法》第10条“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什么叫“城市”,你是市长,我是市委书记,俩人一划就是开发区,这个开发区成了城市土地,农民不能上一级市场,必须由国家征收后,政府上一级市场。我在宁波调查,给农民的补偿是1万元一亩,上市的话,有的地方为50万,有的地方是100万,差价49万或者99万由政府和开发商四六开,这让地方政府合法地成为中国地主。因此,应该仔细研究《宪法》。人民公社以前,土改后人民有土地,土地属于人民私有,高级社、人民公社化把农民土地没收,变成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人民公社取消,是否应该回到原位?十八届三中全会规定,农民应该得到合法的效益,其中有一条是农民土地在卖出去时,应该同市同价,我们土地怎么算账应该有具体的办法,不是简单地给你没收。有的地方的土地被没收,折成股,变成工业,企业里应该有农民在土地上盖的厂房或者宾馆,股份里应该有农民一份。所以十八届三种全会文件对农民利益的保护,搞法律的、农业的人应该好好研究一下。第三,应该有农会。到现在为止,9亿农民没有代表自己利益的农会。1980年代,杜润生找邓小平说,“工人有工会,青年有青年团,妇女有妇联,他们捍卫本群体利益,农民也需要有农会代表农民利益。”邓的回答是“共产党就代表农民利益。”杜润生说:“对,共产党代表农民利益,但共产党也代表政府利益,政府利益和农民利益有矛盾,所以还应该建立农会。”邓说:“那好,看3年。”后来邓走了,现在仍没有农会。因此农民是无组织、分散的,没有代表他们利益的组织。所以我认为案件本身在将来若延伸出来,更多是需要解决农村问题。最后,我看到维稳费超过军费。什么叫维稳?维持社会内部稳定。我最近翻了一下德热拉斯(南斯拉夫总书记)讲的“新阶级”——他的解释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一场潜在战争。等于说,维稳本身是一场内战,花费比准备对付外国侵略投入还多,这在世界各国是没有的。


67年前,我在苏州中学上学,听不懂苏州话,街上看到两个人唱歌,很奇怪“怎么在这儿唱歌?”人家说“那是吵架,打架,问对方要不要打你一个耳光”。那是吵架,苏州人那么文明,到了逼不得已时才杀人。我觉得这个材料应该给上面,告诉他们维稳已经到了临界点,连苏州人要不要吵架、打你一个耳光都征求意见,可现在到了这种程度。

徐灿(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宪法和人权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委员会主任):我讲两个问题:第一,中国城镇化或者地方政府征地由过去的强拆演变到现在变成血拆,是一种赤裸裸的剥夺,在这个过程中看不到起码的公平正义,有的只是强取加豪夺。这个问题现在越来越严重、越来越严峻。别说维稳费超过军费,将来想要稳定也不可能了,因为问题会越来越大,就是在挖执政党的统治基础。我认为贪腐不是威胁社会稳定的第一大根源,而是司法和行政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必究。第二,我结合案子本身谈一下。本案从法学上分析有几方面问题:首先是正当防卫,这没有问题。如果血案发生在室内,在西方很多国家,对擅入民宅者,房屋主人有无限的防卫权,只要你进门,主人拿枪把你打死也没问题。中国法律没有这么成熟。但把人架出去,从法律角度来说就是绑架,再加上带着凶器,范木根毫无疑问有防卫权。还有,范木根7次报警,到场的只是没有司法权的辅警,在现场没有任何作为。那么,有执法权的警察为何没有到场?这种行政不作为导致血案,才导致悲剧的扩大。至于说郭学伟案,用民间说法就是绑票和敲诈勒索,这是赤裸裸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这种侵犯人权的状况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执政党包括总书记说重点是要强调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

赵国君(律师):这种案子在中国太多,简单说是3句话:第一句话,关于拆迁问题本身。实际上拆迁只有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拆迁(拆迁的合法性问题);二是如果拆迁,怎么补偿(拆迁的合理性)。对于第一个问题,在可见的未来,中国人还不会有所质问,因为对中国人来说拆迁是不可避免的命运,所以中国人往往是在第二个问题上转,即补偿问题,范木根案、郭学伟案都牵扯到第一个问题,自然会追问拆迁的合法性问题在哪里,这是多年来拆迁的一个特点。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美国绝对有拆迁,但绝对没有拆迁问题,因为一旦发生拆迁,被拆迁者马上组成民主委员会决定是否拆迁,并且政府站在前台会和所谓的开发商谈判。在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决定拆迁后才对第二个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房子只值5块钱,但你拆完后建商业区、建铁路值250万,就得给我25万,少一分都不行。这没有什么不可以是狮子大开口的,因为土地拆迁带来的红利为什么不能得到分享。这是第一阶段,拆迁理论。

第二,当前拆迁形势,近期的案子和以往发生的案子非常明显——一是所有拆迁决策的单边化和霸王条款,二是所有拆迁实施过程中的黑帮化。其中,黑帮化越来越明显,有好几个特点:1、早期还是政府站在前台,现在是莫名其妙的一群人,甚至都不是拆迁公司,所以拆迁主体模糊化是流氓化的典型特征,这种流氓化不只是在拆迁过程中防不胜防,而是在求助法律时,根本找不到当事人。2、不讨论财产是不是你的问题,就马上宣布违法建筑、违章建筑,直接拆除;3、公权力工具化、行政工具彻底黑帮化;4、司法系统主动不作为。很多土地案件、拆迁案件根本进不到司法系统,人民群众希望通过法院维权但根本不能;5、城镇化是另一种形式的大跃进,没有新鲜感,所有的东西再过30年,都是被拆的对象,政府运动式的规划,从大庆到安县,从洛阳到襄阳没有区别,所有城市楼一样,只是楼高楼低而已,楼多少而已,北京和上海一个样。这些东西在建筑学和文化上都是垃圾,没有任何价值和意义。

最后还有一点,更让人受不了的是,我们做维权案子,包括我们这些帮了他们的人,都会被跟踪、被镇压,也就是次生灾害,像地震样有次生灾害发生一样。

李轩(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全国律师协会宪法和人权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刚才各位老师从宏观角度分析了目前中国暴力强拆甚至血拆导致的种种执法不严,包括引起的灾难性后果,我都非常赞同。但现在我感觉到即使有十八届三中全会非常好的决定,可中央高层对这样后果的灾难性依然认识不足,我们说依法维权才能根本维稳,现在大量的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暴力强拆事件,已经对整个政权构成最大的不稳定因素,中央领导人经常在某些灾难事故方面、反腐倡廉方面做重要批示,但很少看到中央领导人对拆迁事件的批示,这需要当局警醒,应该把这个作为社会最大的不安定因素来考虑,尽量规范拆迁行为,保护被拆迁户作为普通公民的合法人身财产权利,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政权的长治久安,也才能够根本实现所谓的公平正义。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学教授):刚才李轩教授说中央为什么不干预强拆、血拆?我想,也许中央认为这种强迁、血迁是保证经济高效率的重要手段,在他们看来集权就代表着高效率。但我们看到的集权导致的交易费用剧增,比如多么多上访,这么多民间纠纷,其实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权力没有受到应有的制约或者权力过于集中、法治不张所造成的问题。交易费用的剧增包括制度成本巨大,对公民生命财产的侵犯,无形的、有形的损失,在经济上给整个国家造成的损害,大量的纠纷、大量的信用问题、拖欠问题,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执法不公、集权造成的。我的问题是:集权是否代表高效率?表面上是高效率,房子很快建立起来,马路修得非常平整,城镇化速度非常快。有人说印度不给集权,所以印度拆迁拆不动。可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会发现集权制度成本很大,经济上的大量纠纷、信用损失有人估计吗?信用损失可能占中国GDP的20%、30%,信用损失很大程度上与集权、没有法治等方面密切相关,包括社会方面的损失、执政党信用的损失、合法性的损失,以及社会道德沦落(由于政府不讲信用),我们每天会遇到这样的案子。

前两天湖北一个人的两千多万工程款到期,政府不给,说没有钱。这种事太多了。有人说在大连10万件这样的案子,原来薄熙来在大连时搞精英城市,政府没有钱就让各个公司垫资,自己去做,做完后政府以没有钱为理由不给。在大连有10万件拖欠公司款项的事情,导致大量公司倒闭。有人说山东半岛更多。政府信用落地,政府社会为此付出巨大代价,有政治上的成本、文化上的成本,像苏州这样的城市本是一个文化繁盛之地,但拆迁后,很多文化的东西都没有了。还有北京、上海很多地方的文化损失也非常巨大。过去邓小平说社会主义有一个优势,“集中力量办大事”,似乎资本主义都不能集中力量办大事,如此,那美国的曼哈顿工程、阿波罗工程怎么搞成功的?有些人认为中国绝对不能搞权力分散,分权等于低效。

前段时间美国政府关门了,国会中两党争论,中国电视台、报纸成篇累牍地报道,两党之间为了个人私利争夺,不顾美国人民的死活,只顾两党权力之争。这些报导非常歪曲,两党各代表差不多50%的人口,他们在议会中争就是为了广大民众的利益,如果一个国家不在议会中争,可能会到广场上争;如果不到广场上去争,可能就到战场上去争。一个现代国家应该在议会中争,争什么?比如民主党更多是代表中产阶级、弱势群体的利益,希望增加税收,完善社保,完善医疗改革。比较右的共和党主张削减税收,奥巴马医改方案一定要放弃,因为共和党要维护的是中产阶级和中产阶级以上的利益。两派都在为各自所代表的老百姓争利益,如果右派占上风,就代表着减税,对资本家有利,对资产阶级。如果民主党占上风就代表着要对富人增加税收,对穷人、对普通职员更加有利。所以他们是在议会来解决重大决策问题。中国靠什么?一切靠集权、靠个别领导人说了算,这就导致整个社会正义沦丧。

 

范亚峰(法学博士): 本案我着重谈一个问题,一是从宪法学专业角度而言,即政府角色的遁形在里面是个非常严重的问题。目前,土地制度规范体系面临最大的问题是政府行为商业化,但政府行为商业化只是一层,更严重的问题是政府把它的行为隐遁在商业行为背后,以至于在这个案件中我们能非常明显地发现找不到政府责任——暴力强拆很大的特点是政府把很多作用以一种商业委托的方式,实际上政府花钱雇佣这些人员。这样一旦出现重大的侵犯人权案件,政府就以不属于政府工作人员来推掉责任。这个问题的一个大背景还跟精英城市、土地财政、房地产作为整个GDP中心的大背景相关联。可在“中国梦”的话语之下,普通中国人要圆中国梦,不仅仅需要安居,还需要乐业,比安居乐业还基本的是每一个中国人的安全感此前,在意外事故中最高领导人给了很多关注,可在暴力强拆中失去的生命比意外事故中失去生命更加悲惨,更加值得关注,因为这更加是衡量中国社会自由和人权进步的关键指标。所以,政府角色遁形和政府决策召回本身既是行政法学问题,也是一个宪法法学问题。现在特别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暴力强拆问题给予最大限度的关注,这是整个中国社会推进共识的关键步骤。

陈永苗(宪政学者):此案涉及到维稳、拆迁的苏州模式,我找了很多资料,苏州的城镇化以及跟城镇化捆在一起的拆迁、维稳是官方的典范,说全国学江苏,江苏学苏州。我这次去苏州的感受是:如果没有维稳,拆迁没有可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镇压,只要这块土地上有一个钉子户,都拆不进去,一定要把钉子户给拆了,地才能够平整,才能够进入市场流通。所以维稳机制在土地财政里起的作用非常重要。其中,周永康作为维稳沙皇,苏州是他老家,苏州维稳如此厉害跟周作为维稳沙皇存在关系。所以,如果可以假借周的问题反思苏州模式,应该是一个契机,有可能废除这个模式。

唐吉田(律师):我很赞成前面很多同仁的意见,必须把范木根案事件化,把范木根家人或者个体、甚至从苏州引申下来,其实是近年来政府在土地方面和公民矛盾的总爆发或者激化,要从事件角度来考虑。此外,我想想谈谈一点感受,我从小在农村长大,土地问题已经成为这个社会绕不开的问题。如果土地问题不好好解决,特别是所谓的新型城镇化或者集体土地流转变成又一次的侵夺,那么历史上因为土地兼并引发的朝代更替或者引发的社会动荡绝不是危言耸听。所以,我希望今后的探讨不仅仅从现行土地管理法或者现行宪法角度考虑,更要从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特别是“我的地盘我做主”的角度去考虑,因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补偿问题,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回迁问题。生命和财产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究竟是公民说了算还是政府说了算的核心问题涉及到《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甚至《宪法》的修改。今天还谈到苏州模式,我觉得苏州模式和中国模式基本一样——吃祖宗饭,断子孙路。这种模式根本走不下去,走到一定程度,受害的不仅仅是民,也是官。还有在此过程中,需要关注大量的隐性案件,虽然没有发生命案和刑事案件,但对人的煎熬和精神上的痛苦需要注意。

 


刘四新(刑法学博士):我补充几点,第一点,当地政府这么迅速地在第一时间就给对方黑帮定了寻衅滋事罪,这个定罪用心极深,绝不是随便按了一个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跟故意伤害罪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罪,寻衅滋事罪是扰乱社会秩序里的一个罪,而故意伤害罪是侵害公民人身权的罪。这两个罪的客体完全不同。秩序存在什么地方?存在于公域,在公共场合,在有不确定的、多数的、不存在相互关联的陌生人存在的场所;在私人场所,在私宅里也就是私域是没有秩序的,只有家庭伦理,寻衅滋事罪恰恰侵害的是社会性的、公共性的秩序,侵害的不是私域。另外,寻衅滋事罪在行为上的典型的、外观性特点是无事生非,没事找事,漫无目的,没有明确的侵害对象,这是寻衅滋事罪行为外观上最明显的特点。我们对比一下,这几个黑帮去侵害范木根显然不是这个特点。


第二点,当地政府在第一时间确定寻衅滋事罪,预示着他们要做3个切割:一是把过去十多年当地政府幕后操纵的非法强拆、非法占地的行政力量、政府力量主导的圈地运动跟“12•3事件”妄图切割开;二是妄图把延续多年的黑社会暴力强拆与幕后政府公权力的强行干预、黑箱操作、暗中交易做一个切割,政府想撇开与黑社会的关系;三是想把过去黑社会十多年来持续不断的,尤其是最近几年持续不断地对范木根家的住房、撞玻璃、人身侵害与这次“12•3事件”做一次切割,目的是想把12月3日这一天发生的事情偶然话,所以政府的用心非常限额、非常狡猾。


第三点,范木根受到黑帮侵害,他们直接以范木根这个明确的对象为侵害目标的故意伤害,绝不是无事生非、没事找事、漫无目的、无确定对象的寻衅滋事,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而不是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

戈平(维权人士):今天在座所要关注的是,除了我们在这些方面给予一定的关注和支持以外,头脑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我们说公权对于私权的侵害,这是文绉绉的说法。我们现在社会处于什么状态?——赤裸裸地掠夺民众、压迫民众,现在已经到了这种程度。当局已经与人民为敌,而我们现在还在这里文绉绉地研讨。接下来我要说的是我们每个人应该有这种社会的担承,一是对这类事件要有最大的关注、最大支持;二是每个人一定要清醒,对于这个社会是什么样的认识,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是我们每个人需要清醒的。面对这样的事情不能袖手旁观,一定要知道当局与人民为敌了,我们应当干什么。

 

赵永林(律师):赞成赵国君的观点。我谈3个问题:第一,强拆的性质。如果仅仅把强拆看作是对财产权利的侵犯,甚至是看成一个人身权的侵犯,我觉得都不够,因为强拆是对一个人人格的完全否定,我觉得这是以有组织的、对个人私权发起的一场掠夺战役。你进入我的住宅大门,这是我最后的领地,已经退无可退,所以在这里面没有防卫过当的问题。第二,为什么会有强拆?很多朋友已经谈到,之所以有强拆和中国大陆公权力、私权利界限不分有关系,而且我们在私权利制度设计上给人一个明显的感觉,它就是一场阴谋。为什么是一场阴谋?如果给人民土地私有权,那么私有财产制度就会建立在一个非常稳定的根基上,私权就会成长,就会发育,那么私权的发育受到最大威胁当然是公权力的膨胀。作为一个专制社会,要让公权力保持着随意生长的活力,必须遏制私权利的发育,最有效的方式是剥夺你的土地私有权。从制度设计本身而言就是一场阴谋。中国大陆强拆之所以持续不断,从制度上说就是私权利和公权力不明,为什么界限不明?这是一种制度设计。为什么这样设计?这是一个阴谋。从实际角度,现实社会中私权为什么节节失守,公权为什么步步紧逼?原先应当争取的没有争取,你一再退步,你退一步,他进一步,最后我们退到自己的住宅之内仍然没有安全感。所以从制度层面上,包括现实的一些困境都是形成强拆,而且强拆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

    

 

王小俐(维权公民):我来自江苏常州,家里被拆迁后开始维权,逐渐发现公民对于公权力的监督确实很少,所以我申请信息公开,监督公权力的一些违法现象,发现最主要的问题是土地出让资金以及拆迁资金。经过我的调查,发现这些资金根本不存在。此外,政府最主要的一笔费用来自维稳,我对财政部、财政厅以及常州市财政局、区财政局申请信息公开,但区跟市财政局答复我没有这笔维护稳费,可在厅里答复我时,告诉了我一件很奇怪的事:财政预算是为了社会安全与稳定。我不满意,就向财政部提出复议。老百姓的房子被政府强拆,难道说我们老百姓上访就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吗?他们确实就是这样说的。而且我发现,很多上访户到北京上访,政府就用维稳费打压,把一些百姓关进黑监狱,关进拘留所。所谓的维稳费并没有解决老百姓的问题,而是成了贪官污吏的一个温床。

郭京龙(社会学者):我讲几点:第一,公权、私权制是民主国家的概念。因而公域私域、公权私权在中国语境下不是很强。比如我们没有普选,公有制是假的。国家是占有权。所以缺乏一个核心环节,这里面权利消灭了契约,所以这个公有制不是真的公有制。说到土地制度,如土地国家所有的概念本身不成立,因为国家是一个工具,不会讲话,所有权主体一定是人,如果贴标签还叫社会主义的话,应该归全体公民所有;第二,世界上所有城市化都没有像中国出现农民工现象。中国为什么出现这个情况?集权官僚主义导致的,城乡二元,包括现在的农民工现象;第三,研究一下怎么叫剥夺土地?有一个专业名词叫做“剪刀差”,比资本家剥削工人厉害,等于是抢劫。

姚监复:我补充一点,我看过一个材料,德国前任总理(社会民主党)提出北京二环、三环、四环、五环里大量的土地原来是农民的土地,现在盖了楼房,1平方米卖几万元,他说你们应该考虑这个超额利润、从地租里来的利润怎么返回给原来的农民。这是德国前总理考虑中国的农民问题,中国的专家和中国的总理是不是应该考虑这个问题?

范亚峰: 我再强调一点,中国的未来既不是有些人盲目悲观的新极权主义红色帝国,也不会是有些人盲目乐观很快会出很大问题,最有可能的是一个国家与社会博弈最后之后形成的集权威权化过程,这种集权威权化过程跟台湾民主化进程非常类似,是在各种危机之下威迫做出的让步,基于这个原因,我相信范木根案在无论是人权保护还是行政法治这一块具有一定的标志意义,我期望认真对待这个事,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我认为对法治中国的推进应该从一个个个案开始,尤其是最善待范木根案开始。

萧劲:限于时间,今天研讨会到此结束。我相信本次研讨会一定会在历史上留下积极的意义。最后,由周鸿陵先生做一个总结陈词。

周鸿陵:首先我代表这个小组对大家表示感谢,你们用你们的勇气和经验、智慧给范木根案、郭学伟案以及给中国的维权案件、拆迁案件做出了巨大贡献。目前,中国最需要的是什么?需要社会进步,就像孙立平老师说的一样,“中国需要一场社会进步运动”。我想郭玉华老师可能已经参加了孙立平老师成立的清华大学社会进步研究所,我特别佩服孙老师和郭老师这样一群人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所做的贡献。那什么是社会进步?在中国社会进步体现在什么地方?我记得萨科齐说过一句话“一个国家的进步不是体现在它的发展上,而是体现在进步的事情能让民众得到多大的幸福”,这种幸福是让民众而不是让权贵,也就是说中国最大的需求是公平正义。马英九先生前一段时间说:政府的职责不是为了发展经济,不是为了强国,不是富强等,而是为社会、民众提供公平正义。由此我也想到温家宝的一句话,“公平正义比太阳还有光辉”,我想以此作为今天发言的结束,希望在我们共同的努力下,使这个国家的所有民众能享受到公平正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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