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娜2014年3月10日转自中国妇权网
作者: 杨支柱 2013年5月1日
山东某地几天前发生一起戴环怀孕五个半月被强制堕胎的计生暴行,最近两三天我一直在接受受害者家属咨询,并初步联系了律师。4月27日晚上受害人的小叔子来电话要求我曝光,我怕影响他取证,又顾虑放假影响效果,商定5月2日再曝光。
4月28日晚上我把他们的稿子做了技术处理,今天傍晚他告诉我,他哥说我改得好。于是我把稿子发给了几个我熟悉的网站,嘱她们等到5月2日再曝光。
没想到过了不到一个小时,受害人的小叔子又来电话,让我千万别曝光,还问我的支付宝账号,说他嫂子要给我一点钱。他说政府答应给他们3万,但不以赔偿的名义,而以什么畜牧费的名义,以免便利今后继续进行计划生育工作。我说这是搞死一个人还你二十头猪,是侮辱你们,也是为了今后继续去堕别人的孩子。我又说这样的话周围的人都不知道政府因为戴环怀孕强制堕胎给了你们3万,都以为你们好欺侮,这样的委屈都白受了还有什么委屈不能白受?但他还是坚持说他父亲和嫂子害怕政府报复,要求我封口,并再次问我支付宝账号。我气愤地把电话挂了。他再来电话,我拒绝接听。
我感到很恶心,又感到非常为难。封口费我肯定是不要的,无论来自加害人还是受害人!但5月2日还有好几天,我应该把稿子撤回来吗?稿子是以受害人丈夫的名义写的,我只做了些技术处理——删了些我认为不必要的话,少量文字做了理顺,加了几句法律分析,把电话号码隐去了,甚至把受害人本人的名字隐去了,但受害人的所在的省市镇村和受害人丈夫的姓名、受害经过当然都保留了。
作为受托人我有没有义务把已经发给那几个网站的稿子撤回来?好像有。我是否可以为了公义而违反委托关系的伦理? 首先我并不认为公开对委托人利益有害,而是认为有利。其次我从来没说过要报酬,我本来就是主要为公益兼顾他们的私益而行动,而他们的出尔反尔使得我服从他们指示将丧失我原来的公益初衷——而他们也知道我的公益初衷。因此之故,要说违约也是委托人自己违约在先。但是违反委托人明确的指示,自作主张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公益,以委托人违约在先作为理由并不充分。委托人违约在先只能作为辞去委托的理由,而现在根本就无需我辞去委托,因为委托人已提出解除委托。
不过我好像也不是真正的受托人,好像又是个自媒体记者;他们也不光是受害人,也是报料人。事实上我既准备给受害人请律师,也在律师介入之前承担着提供咨询的义务;我既在为受害人找记者、网站,也准备利用自己所有的微博、博客、论坛id为受害人呼吁。仔细分析我跟受害人家属之间存在三个口头协议,发生三种法律关系:1、为受害人介绍律师、媒体的无偿居间服务关系;2、无偿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的关系;3、报料人和媒体的关系。如果仅仅是最后一种关系,我当然不必服从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指示。但是基于前两个关系而获得的受害人的秘密,应当有保密的义务,哪怕受害人出尔反尔。那么当存在第三种法律关系时,是否可部分改变因为前两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义务?
犹豫了好几天,我还是没有底气。毕竟我没有在当地生活过,山东许多地方的政府又是全国最凶狠的。但是在委托人提出封口费后,特别是我为了请网友帮我分析我的困境把封口费的事情说出来(没有暴露受害人姓名、地点)以后,我要是啥都不说,不但存在帮当地政府隐瞒计生暴行之嫌,也有拿了封口费之讥。所以我还是要把这个事情说出来,就用“X市Y镇Z村”来代替当事人住址,用T来代替受害人丈夫的名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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