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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观察:河南封丘公安:强制堕胎事件调查

2014年02月28日 综合新闻 ⁄ 共 5669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杨林帮转自博讯

(博讯2005年06月04日发表)

河南封丘公安:强制堕胎事件调查
图一 封丘县公安局

新闻提要:2002年以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水区人民法院多次开庭审理了一起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政诉讼案:只因在招待所登记时没有结婚证,郑州籍女子王海霞及其男友被河南省封丘县公安局带走“置留”;因为罚款未逞,王海霞又很“硬气”,公安一怒之下竟将王送到计生部门采取粗暴行为强制流产堕胎。在等待公安机关上门“赔礼道歉”无果的情况下,郑州女将封丘县公安局送上了被告席,三年多官司打下来,王海霞更加身心交瘁,不堪回首。

2002年元月31日,郑州居民王海霞与男友张放入住河南封丘县委招待所。当天晚上,封丘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潘志强等人来此查房,并以“形迹可疑”为名,将两人带至县公安局盘问。盘问中,潘志强得知王海霞身怀有孕。在封丘县公安局盘问结束已是第二天凌晨,封丘县公安局的潘志强、杨文国等几位民警强行将王海霞拉上警车,带到封丘县城关乡计划生育指导所,强迫其做了药物流产。

王海霞认为封丘县公安局强行将其带至计生部门进行药物流产行为违法,而封丘县公安局否认直接参与对王海霞的强制药物流产,双方为此数次对簿公堂。2004年9月24日,金水区法院决定重新审理此案,并驳回了封丘县公安局和封丘县城关乡政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2005年3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终审裁定:封丘县公安局和封丘县城关乡政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处理。

王海霞不堪回首的一幕:

2002年1月31日下午,我和男友张放去封丘县办事,当晚住进了封丘宾馆。

9点多钟,封丘县公安局的人来查房,因为我们没有结婚证,就被带到了公安局。到了公安局,潘志强和杨文国分别对我和男友进行了询问,并做有详细的询问笔录,询问结束后他们说我们违犯了治安管理条例多少条,属卖淫嫖娼,要处以罚款5000元。当时我很气愤,在给他们解释也无用下我在询问笔录上签下情况不属实几个字,并签名按了指印,我强烈要求申诉陈辩,他们给我拿出了一份空白的法律文书,大致内容就是申辩书之类的文书,我在上面写了当晚的事实经过,为首的公安(后来知道他叫潘志强,是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说:“你态度这么恶劣,把你撂到号里关半个月,看你还这么硬气不?”我男友说,“她可能怀孕了,你们照顾一下她吧。”潘说那我们去计生办,检查确定一下。

河南封丘公安:强制堕胎事件调查
图二 图为封丘县城关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所,王海霞在这里被强制堕胎。

在公安局询问结束已是凌晨一点多,公安局的人强行把我拉上警车带我去城东一个很偏僻的地方,说那里是计生办,里面有两个医生值班。大夫给我验了尿样,确认我已怀孕。潘志强立即打电话,又叫来两三个男的。这些人说他们是计生干部,问我有没有准生证?我说没有,他们就说我是计划外怀孕。潘志强和杨文国等人立马上来,拽住我的胳膊,拉我去刚才验尿的屋子,逼我吃药。我抓住办公室的屋门不走,潘志强和杨文国及其他民警还是紧紧拉着我不放,衣服都被他们撕破了。潘志强还恶狠狠地说:“你再不从,吃药、打针一起来!”

我说,我要给你们的计生办主任打电话!我就是违反了计生法,也应该由我居住地的计生部门负责解决,潘志强等人不依,潘志强说:“我已经向计生办主任请示过了,像你这种情况,在我们这里都是发现一个,就地解决一个!”当时我说:“你们这是严重超越职权,你们要对你们的行为负责”,他们都不予理会。最后我已疲惫不堪,对他们说,我一个人在这里,就是吃药之后,也不知道该怎么办。潘志强当时很生气,马上给公安局看管我男友的民警打电话,让他们把我男友接来,并气急败坏的对我说:“如果你男友来了你还拒绝吃药的话,那就对你不客气了”。男友来计生站时已是凌晨两点左右,男友说能不能天亮后找个大点的医院做手术?潘坚决不同意,接着,潘志强和杨文国等几人就强行给我灌了流产药,因当时的场面极其混乱,至今我也不知道到底他们强迫我吃的是哪种流产药。

事后,封丘县城关乡计生站的医生还向我们收取了460元检查治疗费用,在我的要求下,开具了两张收据,而非发票。

“这件事对我的身体、精神伤害太大了,我一直犹豫要不要跟封丘县公安局打官司?我等着他们来向我道歉,给我个说法,但始终没有等到。

法院仅确认限制人身自由违法:

2002年4月29日,王海霞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封丘县公安局对其限制人身自由、强行让其药物流产的行为违法,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2002年7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下达判决书,确认封丘县公安局在限制王海霞人身自由期间,对其实施药物流产的行为违法。

封丘县公安局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10月25日,郑州市中院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认为“原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03年7月31日,金水区法院重审后改判,确认封丘县公安局对原告王海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但又认为“原告庭审中称被告将其带至计生部门强行对其进行药物流产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王海霞认为法院判决避重就轻,显失公平。

判决书下达后,原告、被告双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04年2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作出终审行政判决:确认封丘县公安局对王海霞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并认为上诉人王要求确认被告封丘县公安局对原告强制节育措施违法的诉讼请求,属于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建议其另案起诉。王海霞不服终审判决,将此案以书面材料反映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6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郑州市中院发出督办函,指出: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流产行为是在限制人身自由过程中发生的,与直接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是密不可分的两个行为,将这两个行为分开受理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关于管辖和便于诉讼的原则。经本院行政庭与立案庭协调并研究后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可初步确定对原告所诉的强制流产行为应当受理,请中院督促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审查立案。

2004年4月13日,王海霞又向金水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为了便于澄清事实,又把封丘县城关乡政府列为第三人,继续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封丘县公安局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对原告实施强制流产行为违法。金水区法院立案后,被告封丘县公安局和第三人城关乡人民政府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此案移送封丘县人民法院管辖。2004年9月24日,金水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封丘县公安局和城关乡政府的异议,之后,二被告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坚持其异议请求。

郑州中院:裁定此案移送封丘法院处理

经过漫长的等待,2005年3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作出终审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处理。可是,这个裁定王海霞及其代理人直到6月1日才收到。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郑行终字第30号裁定书称:

上诉人封丘县公安局、封丘县城关乡人民政府不服金水区人民法院(2004)金水行初字第1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封丘县公安局上诉称:一、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对于上诉人对王海霞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终审判决予以审结,流产行为与上诉人曾经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是两个不同时间作出的两个毫无关联、法律性质截然不同的行政行为,故原审法院未认真审查的情况下,认定流产行为系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作出,进而从分开受理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便于诉讼原则显然错误。二、原裁定适用法律不当,限制人身自由之诉已经法院依法审结,故不存在两案合并审理之说。请求二审法院审查事实,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封丘县城关乡人民政府上诉观点与另一上诉人观点一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请求确认上诉人封丘县公安局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对其强制流产行为违法,封丘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法院审结,而强制流产行为是何机关所为、何时所为,尚未经法院审查,故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一审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原审裁定未经实体审查,即认定强制流产行为是在限制人身自由过程中发生的,任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金水区人民法院(2004)金行初字第113号裁定;

二、 本案移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处理。

王海霞说,她对这个裁定有异议。为什么前一个案件可以在郑州审理,后一个就不能呢?河南省高院的督办函已明确指出,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流产行为是在限制人身自由过程中发生的,与直接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是密不可分的两个行为,将这两个行为分开受理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关于管辖和便于诉讼的原则。郑州中院为什么置之不理?有人向王海霞透露,郑州中院的行政庭长老家是封丘县的,你不知道吧。王海霞向该庭长求证,该庭长称,此案我已经回避了。

王海霞说,不管怎样,法院已经确认封丘县公安局对王海霞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我要抓紧向公安、检察机关控告封丘县公安局和潘志强等人,要求追究他们非法拘禁他人的法律责任!2005年6月2日,王海霞前往新乡,向新乡市公安局和检察院进行了举报。

潘志强:俺向计生部门举报了

此前的2004年1月6日上午,有记者来到封丘县公安局,找到了潘志强(有录音)。

记者:“原告在法庭上指控,是你们把她送到了计生所,强迫她做了药物流产。”

潘志强:“这个事与我们无关。在继续盘问中,那男的说女的怀孕了,并且是计划外怀孕,我作为一个执法者,有义务向计生部门举报这种行为,就给城关乡计生办打了电话。我们确定他俩不是卖淫嫖娼,就让他们走了。他们怎么去的计生办,我不知道。”

记者问:“你有没有去城关乡计生办和计生所?”

潘志强:“没有。”

在封丘县计划生育指导站,站长朱太安告诉记者:“根据县里规定,全县25个乡镇的妇女计划外怀孕,都得来我们这里做流产手术,因为各乡计生所的设备、医生条件不具备,另外也怕有人弄虚作假。而且,来我们这里做流产手术的妇女,必须由乡计生干部陪同,出示证明材料,并且办好手续后,才能做手术。此规定从1991年就开始实行了,现在还是这样。”

随后,记者来到城关乡计划生育指导所。该所和乡计生办是一套人马,两个牌子。这里的工作人员对记者的到来充满戒备,都不肯公开自己的身份,只说原来的(计生办)主任及工作人员都调走了,他们是新来的,不了解情况。

去年1月底,3名河南记者也曾来此采访封丘县城关乡负责计生工作的女干部,那名女干部承认,当天晚上,她也来了计生所,见到了王海霞,但王海霞是怎么来的,她不知道,但是肯定“我们没人去接”。3名记者问她是否认识潘志强?她说认识,但“那天晚上潘志强来的时候,我已经走了”。

强制堕胎事件引发法律专家思考

日前,王海霞在啜泣声中接受采访。她表示,她所打的官司除了给自己维权外,更多的想法是为了给更多的兄弟姐妹维权,避免她们再遭遇类似的悲剧。如今,“人权”已被写进宪法,而一些素质低劣的警察却在常常粗暴地侵犯着人权而得不到及时的惩处。她说,她的事例就是证明。虽然郑州法院确认封丘县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行为违法,但该案的直接责任人-----------封丘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潘志强、民警杨文国至今仍未受到任何形式的处分,潘志强甚至扬言:“王海霞要是敢来封丘一步,就不让她活着出去。”

王海霞的代理律师从本案的事实和法理上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封丘县公安局在盘问完王海霞及其男友后,自称已将二人移交计生部门处理。但事实证明,所谓的移交没有办理任何相关交接手续,王在计生部门时仍处于公安局的掌控之下,没有记录证明王已被释放,流产是在公安机关限制王的人身自由过程中发生的。公安局将王送到计生部门的目的就是要对她作出处罚,从而让她对自己的态度不好付出代价,王流产事实是由于公安机关的意志并在公安机关的强制之下发生的,它是公安局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封丘县公安局并没有给法院出示当晚给王海霞和张放做的询问笔录,即由两人签字按指印的原始笔录,这对此案的审理是很关键的证据,显而易见,封丘县公安局是不敢出示,是想掩盖事实。

王海霞的案件引起了一批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的关注。今年1月2日,河南省人大代表李朝义、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滕彪、北京邮电大学法学博士许志永专程赴郑参加了该案再审二审的庭审。事后,滕彪博士发表了“警察与人权”的文章。滕彪在肯定警察在维持社会秩序、打击犯罪从而保护人权的成绩的同时,又指出,警察又具备对人权构成最大威胁的一面,如孙志刚案、麻旦旦案和河北省的郭光允案。似乎都有这样一个特征:没有公权力,社会就会处于无政府状态,从而私权利随时处于危险之中;而公权力自身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就会成为侵犯人权的罪魁祸首。王海霞案同样暴露了警察权的滥用已经到了非常普通和严重的程度,这是一种典型的权力异化:以行使公权力为名,捞取本部门或者个人的好处。本来是维持社会治安的权力,在实践中变成了攫取私利的手段,我们不能不去思考,警察制度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滕彪认为如何能够使警察的公权力成为人权的保护伞而不是人权的践踏者,应当从三个方面予以改革。第一个思路是分割警察权,并使警察的活动严格遵循有效的程序,缩小其自由裁量权。第二个思路是把警察的行为纳入司法机关审查范围,并切实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第三个思路是新闻舆论对警察权的监督。

滕博士说:我们生活在同一片天空下,我们的命运彼此相连。孙志刚的不幸,就是我们每个人的不幸;麻旦旦的耻辱,就是我们每个人的耻辱;王海霞的悲剧,就是我们每个人的悲剧。只有努力变革不好的制度安排,才能使我们同在这一片天空下尽情地呼吸爱与自由。

(特别声明:为尊重当事人隐私,文中王海霞、张放均为化名)

中国舆论监督网 作者:李长新

(此为打印板,原文网址:
https://news.boxun.com/news/gb/china/2005/06/20050604005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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