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福平转自博讯网
人民网南昌2月28日电 江西婺源县人民法院近日对德兴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孝能作出一审判,被告人张孝能因受贿122.6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被告人张孝能任江西省德兴市交通局长,2004年10月,任德兴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兼交通局长,2007年3月任德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3年4月以来,张孝能一直担任德兴市九德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处负责人,负责九德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建设项目招投标及工程款结算等工作。张孝能在负责相关公路建设监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范某、楼某、周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2.6万元,并在范某等人承建景婺常高速公路德兴连接线、德兴银泗公路工程的过程中,在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予以照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孝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2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张孝能自首、退缴赃款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孝能未提出上诉。 (博讯 boxun.com)
4119204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