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秀梅转自
前段时间,媒体上两则关于强制结扎的新闻令人发指:一是河南省濮阳县妇女万利娇,因未能在限期内交纳乡政府要求的6000元结扎“保护费”,被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强行带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了结扎手术,手术前未做任何检查,未发现她的血糖偏高和RH阴性血,结果是伤口长不住,疼的下不来床;二是湖北省通山县42岁妇女沈红霞在当地计划生育服务指导站被强制结扎,手术后死亡。
这两起事件只是无数案例的最新表现,告诉我们广大育龄妇女的人身权利是如何遭受严重的、普遍的、有组织的侵害的。我希望更多网友和社会各界能关注这个问题,也希望在明年两会上能形成一些提案议案,呼吁对育龄妇女人权、健康权的保护。
强制结扎是怎么回事?看看那些运动式的“上门服务”或“集中手术”就知道了。计生人员突击下村检查,逐户清查,或锁定重要目标,发现后不问青红皂白,或埋伏于田间地头,来个出其不意。然后将“战利品”集中到村委会,学校,或者计划生育巡逻车,以“集体会战”方式实施输卵管结扎手术。
什么手术环境,手术质量,那不重要,重要的是完成任务。不管你愿不愿意,不管你身体状况适不适合,不管你痛不痛苦,也不管你会不会留下后遗症,总之你只能服从,不容质疑。这些被强制的姐妹,她们被当人看了吗?没有。这些年轻的母亲,本处在人生最美好的年龄,可在那些计生人员的眼里,她们成了没有感觉,没有意志,可以随意摆弄和侵害的一个个肉体,她们没有被当作人,她们更像是被当作牲口!
这不仅仅是人道主义问题。虽然现在提倡的“以人为本”,无论是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属,还是人与人之间的尊重、平等和自由选择权,其实就是一个简单的要求:把人当人看。但是,这些育龄妇女没有被当作人看。她们的个人意愿,还有她们的身体,包括她们的健康,都必须用来服务“计划生育”这个大局,否则领导就会被“一票否决”。
没错,“计划生育”是宪法确立的基本国策,在宪法修改之前,“生育”还得继续“计划”,但是,谁说“计划生育”一定要强制结扎?一定要以妇女永久丧失生育能力为代价?经验告诉我们,当手段的强度远远超过目的的需要的时候,它就一定另有目的。那么,这个目的是什么?竟使得公权力丧失起码底线,无视妇女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以及失独家庭的艰辛与无助,公然使用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野蛮手段?不管答案如何,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要它的手段构成违法,就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强制结扎涉嫌刑事犯罪。通常,医生给病人治病作手术看上去也是对病人身体的伤害,但他经过了病人或家属的同意,并且是为了病人身体健康的目的。强制结扎则完全不同,它未经当事人同意,违背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也不是为了当事人的健康目的,相反,它的目的就是为了损害当事人的健康,让当事人永久失去生育能力。
那些参与强制结扎的人,包括官员,计生人员和医务人员,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当事人的身体健康,仍实施伤害行为并期待当事人失去生育能力这一重要身体机能,这一切均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犯罪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即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能够预见并期望伤害结果的发生。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在这里,只要法律没有授权强制结扎,那么,所有强制结扎都是非法的。合法的目的也不能使非法手段合法化,即使是为了“计划生育”这个合法目的,也不能证明强制结扎是合法的。
在哪“三不讲(不讲法律、不讲人权、不讲道理)”的年代,不知有多少家庭受罪了。
道理很简单,比如看守所有责任防止嫌犯逃跑,可为了防止嫌犯逃跑,看守所能够把嫌犯的脚锯掉吗?
即使是公务人员,上级的命令也不能成为推卸责任的借口。《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我国,规范公权,保护人权,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强制结扎是公权力侵犯妇女权益的极端表现。要打击强制结扎,就必须从依法治罪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