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锋转自博讯网
南方网 作者:郝帅等
北京女企业家:与国企合作经历令人心寒
(本报记者 郝帅 实习记者 吴昊 潘博)五十而知天命,已过知天命之年的孙雪却并不认命。
孙雪是民营企业中恒信(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中恒信公司)的董事长,一场长达6年的诉讼让这位女企业家身心俱疲,对手正是昔日的合作伙伴——国有企业北京金朝阳商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下称金朝阳公司)。
6年缠斗,未能改变民企被扫地出门的厄运。在北京市高院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这位女企业家讲到激动处甚至要从轮椅上站起来,全然不顾缠满绷带的伤脚。由于企业性质不同,孙雪一直认为自己遭遇的正是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一种“霸道行为”,“只要还有说话的力气,我就会坚持申诉”。
民企投资后被扫地出门
合作要追溯到10年前。
2003年,北京市朝阳区政府启动招商引资项目,位于该区北三环中路北侧的五路居商业中心被再次激活,该项目属于已搁置10年的烂尾工程。
2004年9月27日,中恒信公司、金朝阳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该合同约定:金朝阳公司将五路居商业中心1635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出租给中恒信公司;租金从2006年3月5日计算,每年为1320万元,加层房屋的租赁合同另行约定;租赁期限20年,从2005年3月5日起租,至2025年3月4日届满。期限届满前,金朝阳不得无故提前收回出租的商业中心。
“合同的核心就是以建代租,中恒信公司续建投入了5000万元来抵消日后承租该房屋的部分租金。”孙雪这样告诉《中国企业报》记者。
2006年3月,续建完成,大厦招商火爆,这也为矛盾爆发埋下隐患。
孙雪告诉记者,此时的金朝阳公司通过拒绝提供房屋产权证导致商户无法办理经营执照等方式阻挠中恒信公司经营,进而提出中恒信公司退出大楼经营,金朝阳公司收回经营权。
此间双方矛盾逐渐升级。2008年5月19日,金朝阳公司将中恒信公司诉至北京市二中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中恒信公司支付4000余万元违约金。
2011年7月1日,北京市二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解除了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恒信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于2012年3月23日下发(2011)高民终第300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此案审理事实不清,决定撤销北京市二中院的判决并发回重审。
法院认定国企暴力夺楼但仅做批评
诉讼期间发生的波折至今令孙雪心有余悸。
据孙雪回忆,在法院尚未作出任何裁决的情况下,金朝阳公司于2009年5月20日清晨,派其雇佣人员单方面强行进入中恒信公司承租、经营管理的阳光乐佰商厦,驱离中恒信公司人员,扣押中恒信公司财物,封锁、查封了中恒信公司办公室,强行夺取中恒信公司的承租经营权。
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印证了这部分事实:“金朝阳在双方对《中恒信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强行排除中恒信对阳光乐佰商厦的控制权,金朝阳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式不妥,应予批评。”但北京市二中院在判决书中随后确认:“金朝阳行为导致《中恒信租赁合同》事实上不再履行,因此法院确认《中恒信租赁合同》于2009年5月20日解除。”
“这一天正是他们带人取得大楼控制权的日子,那时我们还在法院打官司期间。”孙雪愤怒地说,“这简直就是强盗逻辑。如果这样的话,还有什么解除不了的合同吗?只要抢了就是了。”
中恒信公司的代理律师吴军认为,非法行为不能产生合法的法律后果,这是为各国法律所认可的国际惯例。一审判决在对金朝阳公司的非法手段提出批评的同时,却以该行为导致合同实际无法履行为由支持了金朝阳公司的诉求,这是十分荒唐的。此外,当事人的诉权是一种选择权,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应超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然而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既不是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也不是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而且损害了我们的利益。”
民企坚持申诉
官司重审仍旧未能改变事态走向。
“当法官从双方合作的最早细节开始询问时,原本对上诉高院充满的希望一下子就破灭了。短短的几个小时这么审意味着什么?”虽然法庭一再说明,希望孙雪能够按照“法院的思路”,但孙雪仍然压不住地气愤,“我们花了几千万把楼都盖起来了,怎么会不完成这些细节操作?很多细节都是作为条件设置的,否则对方怎么会和我们签合同,让我们完成这个项目?”
对于判决结果,孙雪有充足的心理准备。2013年年末,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当年的招商引资项目,我们把楼建起来了,后来行情好转就不让我们经营了。怪只能怪我们的民企身份,低人一等。”孙雪说。
《中国企业报》记者就此案联系了金朝阳公司代理律师,对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孙雪眼下能做的就是如祥林嫂般四处申诉,“我认为,此案不单是一个普通的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问题,更关系到当今的社会环境下,民企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能不能享有和国企平等的权利,民企合法权利能不能受到法律及时、有效、有力保护。这些问题的公平、公正处理,其意义远远大于中恒信公司自身合法利益得到维护的法律意义。”(来源:中国企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