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娟慧转自博讯网
当局指控刘远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纯属政治迫害
看了当局对刘远东的起诉状,我认为当局对刘远东指控的罪名“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完全是无理的指控。
起诉状原文如下:
“被告人刘远东在2013年1月7日至本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报业集团门口,采取举牌、演讲方式吸引了大批的围观群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集人员最多时达数百人,并阻碍民警执法,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当晚,刘远东联系到余刚等人并纠集他人参加之后的在上址的非法集会。2013年1月8日,余刚等人应邀至上址并有举牌、演讲、合影等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同年1月9日,被告刘远东再次到上址,用同样方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首先,聚众不一定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中国民间经常有办婚、丧、开业庆典等等事情的聚会,人多的时候也有达到几百、上千人的,很少出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情况。如果这些活动经常出现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情况,那么肯定早就被官方取缔了。
其次,即使在聚会时发生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情,只要召集、主办者没有怂恿他人去做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情,自己也没有参与,那么也不应当追究召集、主办者的责任,谁怂恿谁承担责任,谁参与谁承担责任。官方主办的活动也曾发生过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情况,例如足球比赛时的球迷打斗,难道这也要追究主办方的责任?
事实上,刘远东既没有怂恿他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自己也没有参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3年1月7日~9日南周事件期间,刘远东和其他一些网友都是在行使一个公民的正当权利,理性地表达其观点立场,这绝不是什么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至于那些群众要围观,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他们如果有什么不当行为应该由他们自己承担。一个电影明星走在大街上都会引起围观,难道这是电影明星的错?
事实上,2013年1月7日~9日南周事件期间,刘远东所在的南方报业集团门口的右边地段,一直都保持着良好的秩序,没有发生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现象,人们不仅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还注意保持公共卫生,临走时把所带来的纸等用品都带走了,把垃圾也清理了。警方根本就拿不出公共秩序被扰乱的证明,又凭什么起诉刘远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当然,期间也曾发生过一点短暂的小小的骚乱,那是在南方报业集团门口的左边的毛左分子们过来故意挑衅,但是被我们识破了他们的阴谋,我们以极大的克制化解了他们的阴谋,使他们的破坏没有得逞,没有对公共秩序造成什么影响。如果一定要把那点短暂的小小的骚乱视为公共秩序被扰乱了,要追究责任,也是应该去追究那些毛左分子的责任。刘远东不仅没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反而是维护了公共秩序。
最后,刘远东究竟有没有“聚众”?上面我已经说了,现场围观的群众那是他们自己要围观,要说吸引也是所有举牌者共同吸引的,根本不能算是刘远东聚的众。如果说吸引也是罪,那么是不是那些强奸犯所犯的强奸罪都要算到被强奸者长得太漂亮吸引所导致的?不过兲朝的司法还真有这么荒诞,强奸者在强奸时阳具折断而亡也判是被强奸者的责任。
至于“刘远东联系到余刚等人并纠集他人参加之后的在上址的非法集会”,究竟是怎么“纠集”的?起诉状并没有说清楚,究竟“纠集”了几个人?也没有说清楚,他究竟“纠集”多少人才算是聚众呢?这里面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即使刘远东叫了鱼缸过来,那么由鱼缸叫的人也不能算在刘远东的头上。
而最关键的问题是:凭什么说那是非法集会?如果那是非法集会,为什么当局在第一天不予以制止,而让人们连续搞了三天?这不是放任犯罪、钓鱼执法吗?正因为当局在第一天没有采取措施进行制止,所以刘远东才会在当晚联系余刚第二天过来。如果说刘远东当晚联系余刚第二天过来是不当的,那么这个责任也首先应该是由当局来承担。
事实上,刘远东的做法根本就没有罪,当局其实也很清楚,所以当局连续三天都没有采取行动,所以当局在拘捕刘远东后关押了很久都没有起诉,罪名也变来变去,之前的罪名也一直就不敢提南周事件,是因为实在是很难找出个罪名安在他头上,直到最后才捏造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这样一个罪名,然而这个罪名是完全经不起辩驳的。
综上所述,刘远东既没有聚众,也没有怂恿他人扰乱公共秩序,也没有参与扰乱公共秩序,更没有参加什么非法集会,当局对他的指控纯粹是政治迫害! (博讯 boxu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