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NGO非政府组织:(中国NGO的真实处境)

2013年12月23日 综合新闻 ⁄ 共 189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 玉成 转自 今日头条

在内部的需求和外来的影响下,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也重新起步了

没有政府部门愿意管理这些不在编制内的社团

到深圳参加“壹基金”主办的“信息变局下的媒体分化与公益选择”研讨会,来了许多做公益报道的媒体朋友,还有做公益实务的NGO人士。尽管会议设置了许多议题,但聊来聊去,还是绕不开NGO在中国的地位与发展。

NGO的全称是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有时也称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非盈利组织。从它的名称和活动来看,在中国存在三重尴尬的处境。

一、有政府背景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的非政府组织,前者如所有中字头的组织,像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尽管都以非政府组织定位、筹款、活动,但都有政府背景和行政级别,是有编制的事业单位。

二、一个真正的非政府组织,如果开展活动时不淡化机构的性质,“非政府”就可能会被理解成反政府、非法组织,尽管它们是在帮助政府,并依法活动。

三、非政府组织如果宣称是非盈利组织,又会经常被误解为有“政治目的”。在功利主义盛行的中国,普遍信奉“无利不早起”,哪有不为盈利的机构?除非别有用心。

现实中情况更为复杂。因为许多非政府组织开展环保、劳工、维权救助、各种社会问题的研究和行动,问题敏感不说,在筹款和活动中,往往又会和个人、企业以及国外的同行、基金会等有合作或联系,所以经常被另眼看待,甚至横加阻挠。

中国自古就是官本位社会,政府的机构和活动,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在传统社会中,商业行会、民间社团、各种宗教团体一直存在于乡土中国,只要不造反,官民两道,各自相安。

后来依照苏联模式建立的新中国,几乎所有的领域,都强化了党政的双重领导,具有高度的行政化色彩。比如企业有党委书记,学校有行政级别,寺院的方丈主持也会享受某个政治待遇。在此情况下,民间组织难以合法存在,要么销声匿迹,要么收编重组,统一纳入政府序列。但是民间的需求和松散的联系,始终存在,只是难以合法化。

改革开放不仅是经济和观念上的巨大变化,也带来社会的多元发展。国外的非政府组织历史悠久,全球化时代又迅猛扩张。在内部的需求和外来的影响下,中国的非政府组织也重新起步了。

非政府组织第一次进入中国人的视野,是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世界第四次妇女大会,那是截至当时中国主办的最大规模的一次国际会议。世界非政府组织论坛是大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政府有意安排到京郊的怀柔进行。绝大多数中国人,第一次听说原来还有那么多没有政府背景的妇女、人权、宗教组织,甚至妓女都有自己的维权组织。

从那以后,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开始快速发展起来。但是在中国的法律和管理中,回避了“非政府组织”这样的字眼,而是用民间社团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来指代,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由其监督管理。同时又规定,所有的社团登记,必须要找一个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局实行双重管理。

这又出现了两重困境。第一,政府部门可以组建自己主管的社团,比如司法局可以成立律师协会。虽然号称非政府组织,但谁都知道它的政府背景。第二,真正的民间社团想注册成为合法的非政府组织,又难以找到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说,没有政府部门愿意管理这些不在编制内的社团。

好在聪明的中国人,总有变通的办法。民间社团不能以“非企业单位”在民政局注册,但可以作为企业,在工商局注册。目前全国绝大多数NGO、智库、非盈利的民间机构,都用这个方法。

于是,又出现了两个困境:虽然是非盈利的,经费也来自社会捐助,但由于是企业公司化的注册,要缴纳各种营业税、所得税、管理费。这不仅给这些机构带来巨大的财政负担,所做的事如果政府不满意,还会经常以偷税、漏税等理由被处罚注销。同时,这些机构实际上开展的研究、调查、社会服务等业务,也会被民政部门以擅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理由,予以查处。

今年以来,有了一点变化。民政部规定,对社会公益、慈善、社区服务等民间非盈利机构,可以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不需要挂靠政府部门,不需要注册资金,也不用纳税,这算是真正的非政府、非盈利组织。但是对于政治、法律、宗教类民间社团,仍需要挂靠政府部门。这类非政府组织很难成立,即使成立了,号称“非政府”,但还是随时捏在“老大哥”手里。至于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华不予登记,虽然它们还在或明或暗地进行活动。

本来小政府、大社会是发展趋势。但政府一看互联网和全球化的时代,社会发展和自己想象的不一样,就想把什么事都管起来,但又管不过来,只好一边承诺松绑,一边不断监管,选择性执法。

中国的政府和社会,就是这样在博弈中转型,逐渐成熟。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