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海明 转自 博讯新闻网
北京市公安局8月15日拘捕高智晟律师,至今没有公布具体的罪名,高的律师也不能会见他。北京市公安局的理由是高的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但是,即便高案真的涉及国家机密,但罪名总不是机密吧?如何连罪名都不公开公布呢?
高智晟在2006年8月15日被拘捕的时候,高的姐姐家里有人在场,执法人员居然没有宣布办案单位及自己的身份,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以至于高的姐姐都不知道自己的弟弟是被黑社会绑架还是被警察逮捕。海外舆论甚至于误认为是山东警方所为。
高被拘捕三天后,新华社才在海外发表英文稿,称高智晟因违法犯罪被拘留审查。至于违什么法,犯什么罪,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还是司法拘留,一概语焉不详。执法应该严谨,泱泱中华,堂堂首都公安机关,何以在海外搞这种文字游戏糊弄国际社会?
然后是大批警察进驻高家,24小时监控高智晟的太太和两个未成年孩子。高已被带走,高的住所是公民的合法住宅,有什么理由和根据非法侵入、长期盘踞?
在国内外舆论的强烈谴责下,警察是从高家撤出了,但是对高家家人的监控一点都没有减轻,难道高的太太和两个孩子都成了犯罪嫌疑人?
请律师是任何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即可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聘请律师,办案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这项权利。但是,高智晟家人聘请的莫少平律师居然的长达40天不能与办案单位接洽上,至今不能获得一份书面的法律文书,更不用说会见高律师了。
高律师被拘捕以后,他的家人立即被切断了所有跟社会的联系,我们居然看不到任何一份拘传、拘留、监视居住、逮捕等等法律文书,据说高的妻子耿和女士获得的也只是一个口头的逮捕通知。
据说高智晟律师涉嫌违法犯罪,北京司法当局将依法对他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我们来看看它们是如何依法的吧。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笔者在上述所列的所有事实证明,北京市公安局没有执行上述法律中的任何一条,与其说它在代表国家执行法律,不如说它在践踏国家的法律!
我们不知道高智晟律师触犯了什么法律,构成何种犯罪,至少在法律上,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他还是个无罪的公民。但是我们可以说,北京市公安局构成严重违法,却是铁的事实!它不但违反了程序法,而且根据它的公安人员长期侵入公民住宅,长期对无辜的公民如高太太和两个孩子非法监禁,还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和非法拘禁罪!
根据国际司法惯例和我国的刑事司法理论与实践,程序非法,所取得的证据无效,即在法律上没有任何证明力。这叫“毒树之果不可食”,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不管本案事实如何,高智晟律师都应该被宣判无罪!因为对他的侦查过程在程序上从头至尾都严重违背了法律的规定!
西方有句法谚:法官应当知法,国王(国家)不能为非。意思是说,国王(国家)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不能自己违法!如果国王(国家)可以违法操作,构陷臣民(公民),则国家法制的大厦将彻底崩塌,国王(国家)又何以自存?
我要奉劝北京司法当局,不要说高案是全世界舆论众目睽睽的大案,即使是一个普通的小案子,你们也要谨慎地敲响手中的法槌,因为站在被告席上的不仅仅有高智晟,还有我们的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