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全委会美国委员会
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中国湖南民主党观察:湖北腐败大案再判一高官 贪官设障留出灭证空当

2013年12月16日 综合新闻 ⁄ 共 185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刘姣丽转自法制晚报

湖北腐败大案再判一高官 贪官设障留出灭证空当

近日,湖北省襄樊市原副市长赵振,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领刑15年,而这位收受贿赂97万余元,且还有96万余元家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前副市长,只是“著名”的襄樊腐败窝案中的一名落马官员。从这个“窝”里,共揪出了74名领导干部。而此前,襄樊市原常务副市长赵成霖已受到法律的严惩。

据检察机关分析,近期国内虽然尚未再出现成克杰、胡长清、慕绥新那样的腐败大案、要案,但越来越多的案例显示,“从个案挖出窝案牵出串案”已成腐败案件中的新规律。 “窝案、串案之所以令人担忧,是因为这一现象的出现和普遍,说明腐败问题不但已连成片、串成串,而且它们之间已互为因果、互为土壤。”一位业内人士认为。

高官犯案,不管其职位多高、案件多大,只要孤立或相对孤立,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就有限。但如果大贪官本就是由小贪官“成长”起来的,大案件是在小案件基础上发展出来的,那么大贪官的出现就不再是偶然,大案的出现就不再是偶发。如果把“从个案挖出窝案牵出串案”的特点作为背景,在这样的土壤中,联成一“窝”、串成一“串”的小贪官中,必然会“成长”出大贪官,一堆小案件必然会“培育”出大案件。

“在这种腐败窝案、串案成为新规律的情况下,我们的社会所面临的危害就更加严重,反腐败的斗争就更加艰巨。”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告诉记者。

贪官重重设障 留出灭证空当

昨天,北京市反贪局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查处襄樊腐败窝案这种整个班子烂掉的案件时,最困难的就是调查取证过程,尤其是窝案发生在一个系统或部门中。

这位检察官说:“一般情况下,从检察人员入驻开始,整个单位的人就极不配合,因为,窝案已不再是触及某个人的个人利益,除了人和人之间看不见的利益、人情牵扯,还与这个单位的整体绩效等利益有很大关系。虽然犯事的可能只是某些领导,但触动的却是整个单位的利益,检察人员面对的是一个从上到下怀着戒备心的群体。”

另外,这种人为设置的障碍也导致了取证困难。窝案不是个人犯罪,牵扯人员多,时间拖得长,这就给腐败分子留下毁灭证据的空当。例如,在一个系统内部,有人举报某同事、领导贪污受贿,但举报者并不知道这条线上牵着多少人。所以,检察机关一有所动作,就可能打草惊蛇。

一传十 十传百 整个领导班子全烂掉

窝案贪官 编就密网反侦查

“就像桃子烂了一样,一传十,十传百,腐败就像瘟疫一样,在某个集团内部广泛传播,最后,可能导致整个领导班子全部烂掉。”昨天,致力于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的公安大学教授王大伟这样形容腐败窝案。

东窗事发 贪官互相打掩护

王大伟说,现在有个名词叫“犯罪亚文化”,这种官员联合作案也是犯罪亚文化中的一种,它是在某个小集体内部形成的一种价值观,但这种价值观是和主流价值观相背的。这种犯罪亚文化有三个特点:一是联合作案,团伙内部互相传播犯罪技术,最突出的体现就是犯罪的家族性、地域性。二是为犯罪提供心理上的支持,也就是把犯罪理由进行美化。就像现在的假证贩子,这些人会告诉自己,社会上很多人都这么干,我干了也无所谓,从而把黑的想象成了白的,罪恶感逐渐消失。三是一旦出现问题互相包庇,如果有一天东窗事发,这些人会联合起来互相隐瞒事实真相。

贪污受贿是互相学来的

王大伟说,在襄樊腐败窝案中,赵振这样的人之所以能聚集在一起集体犯罪,目的很简单,就是受利益驱动,官员们勾结在一起更能带来意外的收获与便利。

另外,这些腐败官员所接触的环境,也为他们提供了腐败的条件。“犯罪是可以互相学习的。如果一个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就是个贪污腐败分子,这种经常性会让人慢慢地习以为常,如果大家都觉得腐败是一种正常现象,久而久之,很可能每个人都会受到影响。”王大伟说。

 一个案子带出一窝“硕鼠”

“现在,办一案,牵一串;查一个,带一窝的现象十分普遍。”昨天,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告诉记者。

任建明说,腐败发展到窝案的方式约有三种:一是某个部门或地方的主要领导贪污受贿,为了能更方便地腐败,就把秘书、下级等发展到腐败网络中来;二是买官卖官行为,这种窝案纯粹是群体作案,一个政治体系内的官员之间发生权钱交易;三是司法部门相互串通,多人互相勾结,贪赃枉法。

任建明认为,这种群体窝案的作案动机是编织一张反侦查网。按程序,对某个案件的立案调查需要层层批准,例如,某县的科级、局级官员犯事要查处,需要报县委领导审批,如果县委领导恰好是网中人,事情自然就会被他摆平。为此,腐败官员愿意把一部分腐败收入分给别人,以此有效地规避风险。

给我留言

您必须 [ 登录 ] 才能发表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