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消息)2010年2月8日,四川省安县雎水镇红石村四组的家庭教会的负责人甘永贵先生,因为在家中设立家庭教会,遭到四川安县安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的行政处罚,处罚书中说:
“经我局会同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查实,你家中因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我局现对你家中擅自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作出予以取缔,责令停止宗教活动的处罚决定。”
2月9日,甘永贵依法进行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书。在复议申请书中,甘永贵陈述说:
民族宗教事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源于对国家法律理解错误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因而作出了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且其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而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
甘永贵认为,自己家中的基督徒聚会的方式和规模,是国家法律允许范围的,也符合中国政府已经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因此,民宗局的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对华援助协会将继续密切关注这一事件的发展,并呼吁安县人民政府能够依法撤销这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保护公民的信仰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