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峰 转自 博讯新闻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黄维忠有期徒刑三年,宣判的第二天,莆田当地的共产党机关报《湄洲日报》就迫不及待的发表文章,主标题为《黄维忠一审被判三年有期徒刑》,副标题为《煽动干扰征地拆迁公然聚众制造事端》,次日,该报又发表署名“思源“的评论文章,标题为《依法制止煽动干扰征地拆迁行为》,对黄维忠被判刑一事做了贬损性的评论。据该报总编称文章原稿是盖有法院的公章并有某领导人的批示。尚在看守所拘押的黄维忠得知该报的不实报道和评论后,决定对《湄洲日报》提起名誉侵权诉讼,并委托辽宁鼎泰律师事务所陆光律师和其长兄黄维德为其名誉侵权案的诉讼代理人。2006年5月29日下午,黄维德将起诉状送到城厢区法院,法院立案庭收下起诉状后让黄先回去听候法院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遇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黄维德在等待了半个月后还没有接到立案庭答复,6月15日他到城厢区法院询问立案情况,立案庭的接待人员答复他说黄维忠的诉讼不能给立案,没有任何理由。黄维德要求法院依法作出书面裁定,立案庭答复书面裁定也不能做,愿意上哪告就上哪告吧。
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的这种不给立案而且不出具书面裁定的做法对黄维忠来说太熟悉不过了,在他状告福建省政府的行政诉讼过程中,从莆田市中级法院到福州市中级法院,从福建省高级法院到北京市高级法院,全部都是这种套路的打法,翻遍法律条文找不到口头答复不给立案的法律依据,然而,全国各地的法院如出一辙的在使用着这种方法,使无数的诉讼当事人在法院的门前饱尝闭门大羹,黄维忠的起诉对法院来说不过是把平时经常采用的太极推托法再表演一遍罢了。
法院的不给立案是区分对象的,如果被告是有背景的一般主体他们也会装模作样的立案,然后毫不犹豫的判决原告败诉。对黄维忠起诉《湄洲日报》一案,城厢区法院也完全可以采用立案后判决黄维忠败诉的做法,但他们为什么要把黄维忠拒绝在法律程序之外呢?答案只有一个,即有人不想让党的报纸作为被告的主体进入法律程序,在他们看来,党的报纸是党的喉舌,代表着当地党的形象,怎么能让一个区区农民列为被告呢?尽管他们有充足的信心相信当地法院不会判他们败诉,但毕竟当一回程序上的被告很容易引起其他的连锁反应,只有阻止黄维忠的诉讼权利最为容易,身在牢房的黄维忠总不能为不立案的事去北京上访吧。
我们不能说城厢区法院是不懂法的,他们是专业的司法机关,如果连案子能不能立都不懂肯定是小看了他们,也正是因为他们懂,所以他们很难决定选择立案。中国各级法院是在共产党领导之下的司法机关,法院里的党组织是在当地市委领导之下的的一级党组织。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下级服从上级。所以《湄洲日报》是莆田市委的机关报,是城厢区法院党组的上级,而作为莆田市委下的一个基层党组织哪能立上级---莆田市委机关报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