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秀梅转自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與公法研究中心
直至現在,我們的討論都大致圍繞法律本身的問題。但是,一些嚴重和困難的紛爭其實與法律條 文本身的關係不大,反而是與強行拆遷的程序中違反基本法治原則有關。換句話說,法典上的條 文和實際執行情況之間有鴻溝。這「法律效用」鴻溝必須以系統性制度問題的角度來分析和探 討。 第一個制度問題是地區政府有很大的誘因促成土地徵收,改變用途和轉售。如前文所述,城市用 地使用權售賣時政府會從私人發展商手中收取土地轉換費用,而這已經成為地區和市級政府庫房 裡不可或缺的收入來源。也因為國家權力下放的趨勢,財政上自負盈虧和管理事務日益繁重,但 是稅收和收入來源沒有增加—這令地區政府經歷財政赤字和債務問題。176用地使用權買賣因此就 成為了公家財政的大救星。地區政府在制定任何其他土地政策選擇時都要考慮到收入問題。 此外,在改革開放時期,政府官員的表現評估也與經濟指數掛鉤,如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稅收和 其他政府收益等。177 這是另外一個誘因,使政府官員更加嚮往徵地,因為徵地能夠促進生產總值 和帶來庫房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