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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民运动观察: 莆田谁来保护民生(之一)郭加铨:举报乱砍乱伐林木有断臂剜肉之痛

2013年10月13日 综合新闻 ⁄ 共 253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吴建峰 转自 博讯新闻网

林三涵/郭家铨因举报乱砍滥伐、盗伐林木,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被举报人怀恨在心,勾结福建仙游县林业公安人员诬告郭家铨聚众打、砸、抢,1994年11月30日以涉歉聚众打、砸、抢对郭家铨监视居住,同时,四个又迫不及待的“执法人”商议后,对郭家铨实行抓捕,并殃及了——
■二哥陈元传(又名郭加传),被仙游县林业公安人员开枪打死,死后不予勘验,无法收殓,曝尸十六天;后来,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和福建日报社一位记者的干预下,仙游县公检部门才买来一付棺材草草收埋。没有追究凶手责任,更谈不上赔偿了。 (博讯 boxun.com)

■姐姐陈淑英被枪伤和刀砍伤(1995年1月5日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为轻伤。
■郭家铨妻子娄爱华被公安人员推落6米多高的崖底摔成重伤;
■案发当天晚上堂弟郭玉柔,赶二、三十里的山路(那时柳园还没通公路)去仙游县凤山乡派出所报案被非法拘禁88天,并受刑讯逼供。(见附二:《郭玉柔自诉:我的案情经过》
■郭家铨1999年6月被仙游公安局拘捕;1999年12月30日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郭家铨犯抢劫罪,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0年一月十八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郭家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二000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00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四执法人”为何心急执法?
专案组案情调查主线不明,概念不清为啥匆忙定论?
“陈元传命案”发生后( 当时仙游县检察院命名为“11·30”事件),仙游县公检法三家用:执行任务,受围攻,正当防卫的理由来蒙骗上级领导和调查组。仙游县检察院“11·30”事件抓专案组调查确认:“……在缉捕人犯郭玉铨时,遇到郭玉铨本人及亲属陈元传等人的暴力抗拒,在缉捕不成撤出时,又遭到陈元传等人的暴力侵袭,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朝侵害人陈元传开枪射击,属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也不负民事责任”(见https://forum.xinhuanet.com/detail.jsp?id=3304789《流血的山林》从仙游县、莆田市乃至福建省的有关部门都认为:1994年仙游县检察院“11•30”专案组对案情的调查定性是正确地。陈元传妻子杨小花跨世纪到处喊冤呼屈:负诉状、跪街头、拦小车,然而,九年多,丈夫冤死的双眼,至今还是无法闭合。去年,二零零三年四月,杨小花再向福建省检察院递交控告状,今年三月又继续向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控告:
一、依法追究四位被控告人,假公济私,徇私枉法,滥用刀枪警械致人伤亡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二、依法追究四位被控告人,知法犯法,命案发生后串通一气,互相包庇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影响司法视听,妨碍司法公正调查法律责任。
并控告仙游县检察院1994年“11·30”事件专案调查组,司法调查不公,既枉又纵,使枉死者含冤难昭,无罪人受刑事追究。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11·30”事件调查报告》(详见附三)仅凭四位被控告人的片面之说,及少数人的言证便给案定性,认定:“在缉捕人犯郭玉铨时遭到郭玉铨本人及亲属陈元传等人的暴力侵袭。在鸣枪示警无效的情况下,朝侵害人陈元传开枪射击,属正当行为”。其结论偏袒、轻率,失去司法调查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理由有四:
一、兼听则明,偏信则暗。“11·30”事件专案调查组,调查偏一。《报告》中对四位被控告人进入受害人家里抓捕郭玉铨时发生的争执避实就虚没有言及被控告人有开枪伤人的事实;对陈淑英肩部的枪伤、头部的刀伤的来历没有说明;对娄爱华被摔厓底的原因没有交待;
取证偏一。《“11·30”事件调查报告》举证:“省调处办的一位女同志目睹了这惊险的一幕。她在证词中说,当她看到楼上的人向被围堵在楼下小路上的公安掷下一块很大的东西险些砸到一位公安的头上时曾对身边的驾驶员说:‘这样会砸死人的’”当时目睹的不仅是一位女同志,还有众多的柳园村的村民“目睹了这惊险的一幕” “11·30”事件专案调查组为什么不向更多的目击者收集、调取证词、证据呢?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 他们协助调查;
第四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二、司法调查重事实、证据。“11·30”事件专案调查组,调查确认,“陈元传是因侵袭王新亮被他打死的”。其根据便是四位被控告人的自述,没有更多的证据证实。控告方认为开枪打死陈元传的主要嫌疑人是林金俊。当时林、王二位被控告人同时朝被害人开枪射击。据目击者回想:当时林金俊站立走廊底下,与被害人陈元传所处位置上下偏正,距离近约5米;被控告人王新亮站在墙角转弯处,与被害人陈元传所在位置偏右侧,距离远约20米。从死者的遗照的致命伤口可以看出枪击的方位偏正。尤其是枪击死者的子弹头还是其陈景鱼从他遗体上找到的。
三、仙游县检察院“11•30”事件专案调查组在调查中忽略了:郭家铨举报陈某某乱砍滥伐、盗伐林木的问题,是不是事实?的问题。“11•30”事件专案调查组在调查报告中没有提到,可以说这是“11·30” 事件的导火线,是焦点,是不能忽略也不该忽略的,但是“11·30”事件专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回避了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的问题,其客观性和公正性在那里?
四、仙游县检察院“11•30”事件专案调查组在调查中混淆了:“监视居住”和“逮捕”的概念。《报告》述说“11月30日,张祖密一行人在仙游县林业局陈建宏(绿化委主任)、林金俊(林业公安科副科长)等人陪同下往凤山乡柳园村,途经西苑乡林业派出所时,林金俊又叫本科民警陈冲同往。到达凤山乡政府后,林金俊又到乡派出所联系,请包片的民警王新亮配合同去山场,并向王提供了郭玉铨可能家的信息。王当即表示愿意配合省调处办的同志往山场,同时带上对郭玉铨监视居住决定书,伺机抓捕。”
尤其是1994年8月28日被举报人山场发生的事,福州市永泰县紫山村村委多次声明:组织人员到陈某某山场制止乱砍乱伐的行动,是永泰县紫山村村委的组织行为!(见附一:《紫山村村委声明》)
仙游县检察院“11•30”事件专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为什么会出现法律概念混乱的错误和不顾事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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