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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中国农民悲苦观察:農村征地制度亟須改革

2013年10月05日 综合新闻 ⁄ 共 176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郑秀梅转自人民网

中國農村征地悲劇早已不是偶發個案,而是不合理的征地制度和發展模式造成的必然結果

編者按:

土地制度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根本問題,農村土地制度是中國農村的根本問題,尤其是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中國經濟發展的主旋律就是城市化,大量農村土地轉化為城市住宅或建設用地,而這個方興未艾的過程已經產生了大量社會和法律問題。在《土地管理法》面臨再次修改之際,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組織專家學者,就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民土地權利保障問題進行專題研討。中國經濟時報“新視點”今起開設“土地新政”專欄,陸續向讀者呈現本次專題研討的理論成果,從不同視角表達學者對中國農地制度改革的思考,請讀者關注。

成都唐福珍自焚事件引發了社會對城市拆遷的普遍關注,而中國農村征地其實規模更大,問題也更為嚴重。4月22日,四川峨眉山市峨山鎮保寧村4名村民因不滿征地補償,在峨眉山景區入口的工地上以自焚對抗施工,重演了唐福珍自焚事件(《新京報》2010年4月24日)。

今年以來,農村征地引發的暴力沖突已釀成多起血案,幾乎每個月都鬧出人命。1月7日,江蘇邳州200余名暴徒在征地過程中打死村民(《新京報》2010年1月18日)﹔2月8日,安徽利辛縣一家拆遷公司在拆除一棟建筑時砸死一位抗拒拆遷的老人(《京華時報》2010年2月11日)﹔3月27日,連雲港市東海縣黃川鎮一戶村民為阻攔強拆自家的養豬場,父子二人澆汽油自焚(《南方日報》2010年3月29日)。由此顯現中國農村征地悲劇早已不是偶發個案,而是不合理的征地制度和發展模式造成的必然結果。各地層出不窮的農村征地暴力事件表明,中國農村征地制度也和城市征收拆遷一樣,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征地補償過低引發征地悲劇

造成農村征地悲劇的直接原因並不難找,無非是征地補償標准不公,農民和政府達不成征地協議,地方政府卻動用公權力強征強拆。以此次四川峨眉山的自焚抗征為例,這塊風水寶地其實早已經過幾輪征收,在樂山大佛和峨眉山之間修建的“綠色旅游通道”就拆遷了當地1100余戶農家房屋,目前保寧村7組隻剩下45畝土地。2009年底,峨山鎮政府提出“租用”這塊剩余農地,遭到組長姜建民拒絕,但是姜隨后就被罷免組長職務。政府開出的補償條件是為每名7組村民購置一份19000元的“養老保險”,村民到60歲每月可得300元保險費。雖然這一補償條件遭到全體村民反對,但是鎮政府並沒有停止開工進程,於是便引發村民和政府對峙,直至數十名防暴警察帶著三輛推土機和滅火器到達征地現場,整個沖突也就升級到村民訴諸自焚作為最后的抗拒方式。假使政府開出的補償條件足以讓村民滿意,此次以及全國各地每年難以統計的征地暴力沖突就根本不會發生了。

不過,如此普遍的征地補償不公,並非由個別地方官員腐敗貪婪造成,而是中國當前發展模式和征地制度的必然結果。征地補償過低的直接原因,不僅在於農村法治不健全,地方政府不按法律規定給予足額補償,而且也在於我國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基本法律都沒有確立世界各國普遍適用的“公正補償”?just compensation?原則。2004年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體現了保護私有財產的基本精神,但對於財產征收則只是籠統規定了“給予補償”,而沒有說明補償標准。雖然法律規定更為詳細,但是也沒有要求按“公平市價”?fair market value?計算的公正補償標准。《物權法》第42條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單從文本上看,這一條可以被理解為按照市場機制計算補償價格,但實際上並不是按此操作。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由此可見,中國目前對農地征收所實行的是“法定補償標准”,而非按客觀市價計算的公正補償標准。法律規定的補償或許在某些情況下達到甚至超過了公正補償標准,但是顯然不能排除法定標准低於甚至遠低於公平市價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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