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秀梅转自人民网
以耕地補償為例,耕地是農民通過勞動不斷產生價值並賴以生存的永久性財產。雖然,目前農民個體對於農地的承包期限是有限的,但村集體對農地的所有權是無限期的。《土地管理法》將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限於平均年產值的某個倍數,卻並沒有說明如此計算的依據,顯然不能保証按此計算的補償額達到公正補償標准。尤其是第47條明確限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不僅造成耕地補償數額因耕作種類不同而產值差異巨大,從而加劇了補償標准的不平等和任意性,而且征地開發后土地價格激增,征地收入和補償之間的巨大差價勢必極大助長地方政府的征地沖動。因此,即便地方嚴格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給予補償,也不能防止補償標准過低以及由此產生的“圈地運動”和社會資源浪費。要遏制地方政府的征地沖動,隻有從根本上修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的補償模式,通過落實公正補償標准消除征地收入和補償差價,使征地不再成為地方政府的牟利手段,同時也讓農民直接分享農村開發帶來的財富增值。
根本原因在於農民權利缺位
補償標准不公只是中國征地悲劇的直接原因而非根本原因。從根子上說,目前各地此起彼伏的征地沖突是農民在征地過程中權利缺位造成的。在以上的四川征地自焚事件中,這一點體現得十分清楚。峨山鎮的農民從一開始就不接受鎮政府提出的補償條件,但是不僅他們的反對絲毫沒有影響鎮政府的征收決定,而且代表他們意見的村組長因為保護村集體的利益而遭免職。如此霸道的管理和決策方式本身表明,在目前自上而下的權力結構中,農民對影響自己切身利益的重要決定是沒有任何參與權和發言權的。一旦農民參與完全缺位,那麼無論法律規定得如何完善,都得不到如實執行。即便採用看上去簡單的公正補償標准,也因為征地補償涉及市場價格的不確定性、評估機構的中立性與公正性等復雜問題,從而必然使補償計算過程帶上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如果征收補償仍然是政府說一不二的單方決定,各地司法又不能像法治國家的法院那樣有效維護公正補償的憲法標准,那麼無論如何修法都不足以防止中國征地悲劇的重演。
雖然中國社會幾年前還不太了解公平市價、公正補償等基本概念,但是近年來北京等地的地方改革試驗以及城市拆遷條例的修改足以表明,公正補償已經成為中國社會普遍接受的憲法性原則。在未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修改過程中,完全可以借鑒拆遷條例的修改經驗,充分體現公正補償標准。問題難點在於如何落實這一標准,而這恰是城市拆遷和農村征地面臨的共同問題。沒有公民參與,法律規定的公正補償標准將不可避免會遭遇“潛規則”。我們可能以為公正補償是市場規律決定的客觀法律標准,但即使是客觀標准也要通過人的主觀努力才能實現。和城市拆遷相比,農村土地目前並沒有進入市場流通,因而農地“市價”是一個自由度極大的不確定概念。確定農地征收補償標准與其說是一個嚴格的法律過程,不如說是一個彈性很大的政治過程,而要保証政治過程的基本公正,就必須落實利益相關人平等參與決策的民主原則。在這一點上,同樣實行土地公有制的越南已經走在中國前面。2005年,河內市條例規定由政府、開發商和被征收人代表組成“專項拆遷與賠償委員會”,讓被征收人作為利益相關人直接參與征地方案的談判和決策,有效緩解了征地補償不公引起的社會不滿(詳見錢鏡:“征地拆遷,越南走在中國前頭”,《南方都市報·評論周刊》2010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