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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党运动:(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

2013年08月28日 综合新闻 ⁄ 共 3960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 玉成 转自中国民主党

作者: 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备委员会
中国民主党浙江委员会庆祝中国民主党组党13周年聚会
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
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备委员会
二00六年九月第四次修改讨论稿

中国民主党章程(草案)

中国民主党浙江筹备委员会
二00六年九月第四次修改讨论稿

序言

鉴于公民需要有自己的政治组织和政治代言人;鉴于公民的结社自由是公民与生俱来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我们——一批来自于社会各界,愿意贡献出自己 年华的公民,为了捍卫人权,自由,正义,实现宪政,民 主,法治,反对权力腐败,推动提升直接选举,确立权力分立、制约和平衡之原则,确保各级政权和平选举更替,协商成立中国民主党。

中国民主党组织应是中国民主党成员和同事的参与活动平台,也是中国民主党支持者的参与活动平台,这一方面是为了在中国实现宪政民主转型之前中国民主 党每个党的成员的安全,同时让中国民主党的每个党员、同事、朋友和支持者学习民主政治的真正的基本运作方式,掌握民主政治的精神,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党 权政治,遏制权谋、个人崇拜,防止投机政客玩弄所谓民运政治。

中国民主党的基本目标口号如下:捍卫人权自由,维护社会公正,实行市场经济,保护私有产权,立基法治共和, 推动政党政治,实现宪政民主,推广普世正义。(请朋友们补充其他关键要素。)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国民主党以宪政民主为信念,讨回和捍卫人民与生俱来的各项人身、经济、社会及政治权利,争取民意之支持,以期刷新与改进各种制度和机构,把中国建设成一个文明的、主权真正属于人民的法治社会。
第二条 中国民主党以公共福利为规范,研究、制订和实施基于个人创意、公平竞争与 企业自由的市场经济体系。
第三条 中国民主党以中华民族利益为重,立足于人类希求和平与自由的普遍正义,独立自主地处理与调整国际关系。
第四条 中国民主党处理党内事务的一切权力,由下而上来自于每个党员结社权利的自觉授让。各级党组织的权力不得侵犯依党章规定之党员基本权利,亦不得侵犯依国法规定之公民基本权利。

第二章 政治目标

第五条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各项人权内容均为人类与生俱来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中国民主党维护公民政治权利和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捍卫公民人身、言论、出版、通讯、游行、集会、结社和信仰等世界公认的各项自由人权。
第六条 人人生而平等,为保护及协调公民的各项个人和社会权利,以良善宪法为基础的各种法律是代表正义原则和全民公意之契约。法律决不是少数凭籍谎言和恐怖,自诩 为统治阶级或其代表的意志,更不是他们奴役和镇压广大民众的依据。中国民主党实践宪政民主,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专政。
第七条 一切政治权力只能来源于民众,并服务于民众。政府必须建立在自由的、直接的民主选举之上。中国民主党积极推进由下而上各级政府负责人及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直接民主竞选机制,反对任何形式的操纵选举和选举舞弊。
政党的和平竞争是现代民主选举制度的基础,中国民主党促成《政党法》早日确立,使政党政治有法可依。中国民主党尊重其他政党的合法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一党专制,力求根除一切以政治权力获取经济利益和个人享受的社会寄生现象。
第八条 分权制衡及任期制是现代社会遏制腐败和杜绝专制复辟的重要保障。中国民主党谋求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反对任何政党和个人凌驾于三权之上的政治垄断和独裁行为,彻底防止当权者个人的决策错误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危害的可能性。
第九条 中国民主党坚决反对一切以暴力获取与维护权力的行为。
推动军队国家化、警察相对于政党中立化,确立人民直接选举出的文官政府对军队的控制权,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国防现代化建设。
中国民主党谋求精简、高效、廉洁、稳定和非党派化的公务员制度,以确保减轻人民负担,并为人民提供完善的政府服务(包括警察治安)。
第十条 在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福祉和社会公正的前提下,中国民主党主张经济资源的私有化和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联合化,主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反对任何形式的经济垄断。谋求公民在经济上的自立和自主,保障其生存和发展权,消除其对强权的奴属性。
第十一条 中国民主党主张地方性事务地方自治。
中国民主党尊重与维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与文化传统,尊重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主自治,反对民族间的暴力冲突,反对分裂国家。
发展台海两岸之间的友好联系,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推动祖国的和平统一。
第十二条 中国民主党反对任何来自政府的及民间的恐怖和暴力行动,倡导有序的社会变革,维护社会稳定。中国民主党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倡导以文明对话的方式解决任何争端和分歧。

第三章 党的成员

第十三条 凡认同党的纲领和政治目标的中国公民,则具备党员的基本条件,只要有自主意愿同意,经登记可自动成为党的成员。简称党员,同事。
第十四条 党的成员登记应验明身份证,工作单位或常住地址;登记通讯联络地址。
第十五条 党员的权利如下:
一 依据党的章程,行使党内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 在党内对党的纲领、政策及主要信托成员(既责任人)的言行,均可自由讨论、批评。在党内会议有发言、提案及表决之权利。
三 为参加全国和地方选举,有接受党的提名与支持之权利。此种提名,由党内竞选产生。每一选区经过党内竞选后,应产生等于或少于法定被选举名额的候选人。
四 对党的工作有获得资讯之权利。
五 对违反党章的党的成员,有检举、控告和依据章程,对竞选产生的责任人行使罢免的权利,。
六 对党组织给予自己的处分有申辩、提出请求、申诉和要求有关组织给以答复的权 利。
第十六条 党员的义务如下:
一 遵守党的章程,参与组织活动,。
二 宣扬党的纲领,争取民众支持。
三 介绍优秀人才加入中国民主党,自愿缴纳党费,遵守党的财务纪律,清正廉洁。
四 在国家立法机关成员和各级公职人员的选举中,支持本党人选。
五 在遭受政治迫害的非常时期,允许党员本人行为作出妥协甚至宣布退党,但不得出卖党的组织和其他同志,不得牵连无辜群众。
第十七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以书面提出;经个人和组织重新认同,曾退党之人有权再次加入中国民主党。
第十八条 党员之言行如违反党章、党的决议或破坏党的名誉,该党员所在的组织可内部讨论做工作予以纠正,情节严重并无法纠正的,应予登报说明,并予以退党。
第十九条 当选国家立法机关成员和各级民选公职人员(既政务员)的民主党成员,当推动与本党政策相吻合的立法及其贯彻执行。军队及非选任公务员中的党员,当成为遵守与执行国法的典范,不得利用职权偏袒本党。

第四章 全国组织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组织既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制定政策草案,竞选推举提名党的全国政务候选人。全国代表大会应推选任命全国委员会自愿义工委员以及全国监察委员会自愿义工委员。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 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代表人数表决通过,制定或修改党的纲领和章程。
二 听取和审查全国委员会的筹备工作报告。
三 选举或罢免党的全国委员会义工委员和全国监察委员会义工委员。
四 通过党内竞选,确立参加全国政治大选的本党全国政务候选人。
五 就涉及全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或决定。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选派出之代表。
二 全国委员会义工委员。
三 经民众选举产生,时任全国人大代表或国会议员的党的成员。
四 经民众选举产生,时任和上届选任省级以上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党的成员。
五 经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内初选,为全国大选而竞选本党提名的可能候选人(具体细则另行拟订)。
第二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主要负责筹备下届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由全国委员会事先登记确立,并分发邀请函,任何其他自愿积极参加的义工,民主党的积极支持者均可参加大会,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各省、区、直辖市代表人数基数为两人,其余按各省、区、直辖市登记党的成员人数比例分配,具体名额由全国委员会征求各省级委员会意见建议统计事先确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不设分会场,由聚集在同一地点的代表组成,电话、传真和电脑网络会议不能作为替代方式。在受到严重打压时,全国代表大会可以延期举行。
第二十六条 全国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其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是党的政策和政治目标的常设执行机关,领导全国党务工作,对重要事务进行集体决策。在大选年,筹备组织联络安排全国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委任期为两年。委员人数视党的发展情况,由上届全国代表大会决定。全国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持人主持,亦可由三分之一委员联署召集。
第二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在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持人,由主持人提名两位副主持人人选(非委员会人选)经全国委员会多数通过,主持人相当于义工主持人。副主持人要支持配合主持人的工作(条件许可应发工资)。
第二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主持人任期两年, 可通过正当程序更换。全国委员会主持人不能作为本届和下届本党全国政务提名候选人。
第三十条 党的全国监察委员会由十五人组成,设首席监察员一人,人选均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每两年改选一半。首席监察员为监察委员会的主持人 (年龄45岁以上),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任命。全国委员会首席监察员不能作为本届和下届本党全国政务提名候选人。
第三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 监督全国委员会及主持人的工作,定期向全国代表大会汇报,并向全国委员会及其主持人,各个省级代表大会,各省级委员会通报。
二 审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等的决定是否符合党章。
三 监督党内财务状况。
四 调解和仲裁党内重大纠纷。
五 应全国代表大会或全国委员会以及各省级地方委员会的要求,调查党内出现的各种问题。
六 有关监察事务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全国监察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提议,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决议,可以在任期内罢免全国委员会主持人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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