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 玉成 转自 中国民主党
中国民主党章程
中国民主党海外筹委会(草案)
根据严家祺先生九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草的章程修改
中国人民争取民主已有一百多年历史了。辛亥革命推翻了皇权帝制。在辛亥革命后,中国曾出现过短暂民主。由于专制制度蒂固根深,无论是国民党还是共产 党统治中国时期,专制制度只是改变了形式,传统王朝的“家天下”为“一党专政”的“党天下”所代替。中国民主党的首要目标是,在中国结束“一党专政”,建 立分权制衡的民主宪政。
中国民主党的基本纲领是:
(一)维护基本人权,建立法治秩序。
(二)保障私有财产,发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
(三)根治腐败政治,建立高效、廉洁政府。
(四)维护社会公正,建立全民的社会安全制度。
(五)发展全民教育,建立开放的教育体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六)植树造林,加强环境保护,绿化中国。
(七)确立人民与文官政府对军队的控制权,政党退出军队,军队保持政治中立,在“军队国家化”的基础上,建设现代化国防。
(八)尊重各民族的宗教、文化传统,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实行“充分自治”或“高度自治”。与现有的各少数民族一起,形成现代、文明、和睦共处的中华民族。
(九)发展台海两岸之间的友好联系,在民主、对等和互惠的基础上,推动中国的和平统一。
(十)把中国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发展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关系,维护亚太地区和世界和平。
中国民主党希望与中国执政党及其他政党共同努力,以修宪和制宪的两个阶段,实现政治制度的和平转型,结束中国一党专政的历史。并进而愿意和中国其他政党, 在遵守宪法条款、互相尊重和平等的基础上,良性竞争和合作,依靠中国人民,把中国建设成为自由民主、社会公正、富强文明、多元统一的现代化国家。
第一章 党员
第一条: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旅居海外的侨民,认同党的目标和纲领,志愿遵守党的章程的规定,可以申请加入中国民主党。党员入党办法另订。
第二条:每一个党员都隶属于党的一个组织。
第三条:党员义务如下:
(一)遵守党的章程,服从组织决议。
(二)宣扬党的纲领,争取民众支持。
(三)参与组织活动,承担党的工作。
(四)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五)介绍优秀人才加入中国民主党。
(六)缴纳党费。
第四条:党员权利如下:
(一)依据党的章程,行使党内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在党内会议有发言、提案及表决之权利。
(三)为参与全国与地方选举,有接受党的提名与
支持之权利。
(四)对党的工作有建议和获得资讯之权利。
(五)对违反党章的党员,有检举、控告和依据章程,对选举产生的领导人行使罢免权的权利。
(六)对党组织给予自己的处分有申辩、提出请求、申诉和要求有关组织给以答复的权利。
第五条:党员有退党自由,但必须以书面向其所属的党组织提出。
第二章 组织原则与组织结构
第六条:中国民主党按民主方式组织并运作:
(一)组织决议以多数决定为原则,但重大事项需经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
(二)上级权力组织应由党员直选或下级组织代表组成。
(三)党的各级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均由无记名单记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四)党的各级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必须定期向组织报告工作。
第七条:党的组织分区域组织、直属组织和海外组织三种。区域组织分中央、省(包括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包括市辖区)、乡镇四级。在自治区,可增加自治州一级。党的中央党部、党员的组织为党的直属组织。
在现阶段,党的海外组织划分为欧洲、美东、美西、澳洲、日本等党部,这是暂时的、特殊的组织层次,按具体情况设置,不能与国内的四级组织类比。必要时可设立海外临时总部。一旦召开全国代表大会,由大会决定海外组织的取舍和定位。
第八条:中国民主党是否设立香港、澳门和台湾党部,在时机成熟时另行决定。
第九条:党员超过一百人的区域组织,应设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人数少于一百人的地方,设立党员全体会议。过本区域全体党员半数的会议,才能称为党员全体会议,否则只能称为党员会议。
各级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全体会议,为本区域党组织的权力机关。
第十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分选举产生代表和当然代表两类。民意代表(人大代表或议员)和上届委员会委员为当然代表。除上述两类当然代表外,党的 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均由选举产生。 通讯投票(电话、传真、电脑网路投票)不能代替选举。第十一条:中国民主党党员,如有三人或三人以上被选为各级人大代表或议员,应成立中国民主党“人大” 或“议会党团”。
第三章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为中国民主党的最高权力机关,每隔两年由全国委员会召集一次。必要时经党的全国委员会决议,或二分之一以上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应召集党的临时全国代表会议。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国代表会议不设分会场,由聚集在同一地点的代表组成。电话、传真和电脑网路会议均不能代替集会。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全国代表大会可以延期举行。
第十三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以下成员组成:
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选出之代表。
②直属党部选出之代表。
③海外党部选出之代表(在中国民主党成立初期阶段,可以暂缺)。
④上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秘书长。
⑤现任全国人大代表党员或议员党员。
前三项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后二项代表人数,其名额按选举办法分配。
第十四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修改或制定党的纲领和章程。
(二)听取和审查全国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党的领导机构,包括全国委员会直选委员、党的主席、副主席、监察委员会。
(四)就涉及全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中央党部
第十五条:党的中央党部是指党的全国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党的中央秘书处和其他中央机构。
第十六条:党的全国委员会由两部分委员组成:第一部分由各省(包括直辖市、自治区)党部主席或相当于主席的负责人组成。第二部分全国委员会委员由全 国代表大会直选产生。全国委员会委员人数视党的发展情况,由筹备委员会和上届全国委员会决定。党主席、副主席兼任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全国委员会每届 任期两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后举行,全国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第十七条:党的全国委员会会议由党的主席召集。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国内党的工作,指导海外党部的党务。
第十八条:中央党部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党的主席任免,其任期和主席相同。
第十九条:中央党部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党的主席在直选的全国委员会委员中任命。
第二十条: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七人组成,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直选产生,每届代表大会改选一半左右人选。监察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
中央监察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监督全国委员会、党的主席、副主席、中央秘书处和其他中央机构的工作。
(二)审议全国委员会、党的主席等的决定是否符合党章。
(三)监督中央党部财务。
(四)调解和仲裁党内重大纠纷。
(五)有关监察事务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地方党部
第二十一条:在不违反中国民主党纲领和章程的前提下,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以按照本地区的特点制定自己的章程,建立地方党部和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在竞选全国人大代表或议员,以及竞选全国性公职人员事务上,地方党部必须服从中央党部的统一安排。
第六章 党的纪律
第二十三条:中国民主党党员和各级组织,在党内对党的纲领、路线、策略、政策及主要干部言行,均可自由讨论、批评。党员及各级组织不得以见解或意见不同而拒绝服从党的决议、决定或拒绝参加活动。
第二十四条:省级组织之决议、活动,如违反党章和党的政策,中央党部有权撤销该决议和活动。如省级组织不服,可向中央监察委员会提出申诉,由中央监察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五条:党员之言行如违反党章、党的决议或破坏党的名誉,党员所在组织应予以适当处分。党员纪律处分条例由党的全国委员会制定。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党的经费来源如下:
(一)党员缴纳的党费;
(二)非政治性组织、企业和私人捐款。
(三)国外非政府组织、不带政治条件的捐款。
(四)党营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中国民主党创党党员之入党手续及第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八条:本党章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党章之修改须经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出席人数三分之二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