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主党 玉成 转自 中国民主党
2010年4月3日经由中国民主党第一次特别代表大会通过
序言
为了实现百年来中国仁人志士追求的自由、民主理想,继承1978年民主墙运动、1982年海外发起的“中国之春”运动和1989年爱国民主运动的未竟事 业,完成1998 年首发于浙江并迅速得到许多省市响应的中国民主党的组建运动,推动并实现民主转型,我们,1991年在北京成立的“中国自由民主党”及“中华进步同盟”成 员、1995年在贵州成立的中国民主党成员、各时期参与“中国民主党”组党活动的海内外人士,以及其他认同民主理念的人士,决定联合组建中国民主党全国委 员会,特此制定中国民主党宪章。
壹 中国民主党纲领
第一条 中国民主党的任务
中国民主党在现阶段的使命是致力于实现中国从长期的专制社会转变为自由、民主和法治的社会,为人民的福祉和国家长期的和平、稳定、发展奠定政治基础。中国民主党在未来将通过自由和公平的竞选参与治理国家、实现民主党人的理念和政策主张。
第二条 中国民主党的理念
中国民主党以“自由,民主,共和,宪政、法治”等为政治理念,引导中国进入世界文明大道。我们坚信:
1、 人人有天赋之人权,能够对自己、家庭、群体和国家事务作出合理而恰当的判断与选择。
2、 追求幸福和自由是人的天性,人们能在彼此尊重和互利的原则上追求自己的利益,并为自己的理想和子孙后代而奋斗。
3、 人们的利益是多元和复杂的,多元和复杂的利益需要不同的政党和组织来代表并通过公平和自由的表达来调和,不可能由一个政党或组织当然地代表一切不同团体和个人的利益。
4、 政府必须建立在国民的同意之上,国民的同意只能通过自由的表达和真实与公平的选举而获得。
5、社会的繁荣进步归根结底是每个个体发挥自己的美德和才智而累积的结果,只有建立尊重人权、保护个人自由的政府,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第三条、中国民主党的基本主张
1、 保障人权,确保人们免于恐惧,保障言论、思想自由、信仰自由、结社自由和迁徙自由等。2、 建立一个公平的社会,确保人们有平等地获得财富和发展的机会,确保财产的获得和使用不得与不当的政府权力的滥用相联系;保护财产权,帮助弱者并使人们免于 贫困;消除一切剥夺农民与少数民族权利及造成城乡和地区差别的政策;建立全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3、 建立有效的根治腐败的机制,推动公布政府官员财产的立法。
4、 实现国民直选各级代议机构的代表,实现政府权力分权与制衡,保证司法独立。建立有效的反腐败机制,抑制和消除腐败。
5、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尊重人们追求财富的权利,同时尊重和保护劳工的利益。
6、发展全民教育,提供免费基础教育,建立开放的教育体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
7、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8、实现军队国有化和非政治化,建设现代化的国防体系。
9、 尊重、保护各民族的宗教、语言、传统、文化、习俗;各民族平等,以民主宪政解决民族问题。
10、建立开放和自由的社会,融入国际文明,积极参与世界和平和秩序的建设。
贰 中国民主党组织
第四条、中国民主党人和党员
1、中国民主党人:中国民主党对所有支持民主党理念和政纲的人们开放;凡是投票支持民主党的选民或自己表示支持民主党政策的人就是民主党人。
2、中国民主党党员:中国民主党党员指的是中国民主党各级组织的成员。中国民主党党员的资格由中国民主党各地方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五条 中国民主党地方委员会
1. 中国民主党地方委员会包括中国大陆的31个省市自治区、台湾、香港、澳门等省一级委员会,以及经由全国委员会确认的与省同级的特别地方委员会。
2. 中国民主党地方委员会将由各地方民主党人按照其章程设立和组成,并经由全国委员会确认。3. 各升级区域只设立一个中国民主党地方委员会。各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部。
4. 各中国民主党地方委员会一旦承认并按照本章程派代表参加全国代表大会,就不得以“中国民主党”称号另行组织地方联盟或全国性组织。
5. 中国民主党地方委员会应当向中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缴纳会费。会费缴纳规则由全国委员会制定。全国委员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向地方委员会拨款。拨款规由全国委员会制定。
第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
1. 中国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或在中国实现普选后,在国家议会或国家最高领导人的选举年召开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全国委员会的委员的提议,可以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2. 中国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由地方委员会组成的代表团组成。代表团的名额由全国委员会根据各地的党员人数和人口总数综合决定。
3. 中国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是推选国家最高领导人候选人,制定、修改党纲和章程,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讨论和表决各项提案。
4. 在党禁开放之前,中国民主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将由中国民主党特别代表大会和中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行使。
第七条 全国委员会
1. 中国民主党全国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
(1)本宪章第5条第1款规定的地方委员会分别推选2名委员;
(2)本宪章第5条第1款规定的地方委员会的第一负责人;
(3)由全国委员会决定的特邀委员;
(4)凡在中国大陆因参加中国自由民主党,中华进步同盟,中国民主党而被起诉、判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士,只要本人不反对,即是全国委员会的当然委员;在开放党禁之前参加中国民主党的人士,经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确认并提交全国委员会通过,亦是全国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5)中国民主党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民主党第一次特别代表大会根据上述原则予以确认。
2. 全国委员会委员的推选单位改派或罢免其推选的委员;经全国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建议,并经全国委员会逾半数委员的同意,可以撤销某个委员的资格。
3. 全国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筹备并主持全国代表大会;
(2)准备或修改党的施政报告;
(3)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主席;
(4)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会委员;
(5)选举和罢免监察委员会委员;
(6)决定邀请对社会有影响和对本党有贡献的人士为全国委员会委员;
(7)从事筹款;
(8)作出各种决议;
4. 全国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半数以上的出席为有效会议。在中国党禁未开放的情况下,中国大陆的委员可以不计算为应出席会议成员。会议决议以出席会议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为通过。
5. 全国委员会设共同主席两人,主持全国委员会的会议,在闭会期间应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建议进行筹款或其他工作。设名誉主席若干名。
第八条 全国委员会主席
1. 全国委员会主席有一人或多人担任,具体人数由全国委员会决定。
2. 全国委员会主席人选需经不少于3名全国委员会委员提名、12名委员联署,并经全国委员会半数以上出席委员的同意,方可当选。全国委员会主席的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3. 全国委员会主席的罢免需经全国委员会不少于3委员提议、12名委员联署,或经监察委员会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的建议,并经全国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出席委员的同意。
4. 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全国委员会会议。
5. 全国委员会主席对外代表本党。在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主席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和建议进行工作。
第九条 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
1. 全国委员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由15至19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全国委员会决定。
2. 执行委员需经3名全国委员会委员提名、12名委员附议,经全国委员会投票产生,得票多并且逾出席委员半数者当选。执行委员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3. 执行委员会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为本党的决策、执行机构
4执行委员会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逾半数执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执行长、3名以上执行委员均可动议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会议决以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为通过。
5. 执行委员会设立一位执行长主持工作,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副执行长协助执行长工作。执行长由全国委员会主席提名,经执行委员会同意。执行长和副执行长任期为四年。全国委员会主席可以建议执行委员会改选执行长,执行长可以建议执行委员会改选副执行长。
6.执行委员会任命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主持秘书处工作。
7. 执行委员的罢免需经不少于5名全国委员提议并经全国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经不少于10名执行委员的同意,执行委员会可以临时停止某个委员的职务。
第十条 全国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1. 全国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9位监察委员组成。监察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全国委员提名并经全国委员会投票产生,得票多且逾半数者当选。
2. 监察委员会推选一名监察长主持工作。
3. 监察委员会受理对全国委员会委员、执行委员和全国委员会主席的弹劾提议。任何弹劾案需经不少于三分之二监察委员的同意方能通过。弹劾案应当按照本宪章第7 条第2款、第8条第3款、第9条第7款的规定,提交全国委员会决定。在全国委员会开会决定弹劾案之前,被弹劾者应当停职。
4. 监察委员的罢免需经不少于5名全国委员会委员提议并经全国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委员的同意。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经不少于6名监察委员的提议,监察委员会可停止某个监察委员的职务。
5. 监察委员会应制定具体的弹劾程序,并报全国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中国民主党荣誉资政团
1. 中国民主党荣誉资政团由在党禁未开的危险情况下参与本党的创建和发展而遭受长期监禁的先行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全国委员会提供建议、维护本党的团结。荣誉资政团成员由全国委员会推选产生,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推选产生。
2. 荣誉资政团设主席若干名,由全国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十二条 中国民主党顾问团
1. 中国民主顾问团由海外资深人士,友好政团负责人或独立人士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为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建议、宣扬本党的理念和帮助筹款。顾问由全国委员会推选产生,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执行委员会推选产生。
2. 顾问团设主席一名或数名,由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 本章程的通过和修改
1. 本宪章经在中国民主党特别代表大会出席会议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代表多数通过后生效。
2. 本宪章的修改需经三个以上的地方委员会或全国委员会的提议,并经全国(特别)代表大会不少于三分之二的代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