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东转自博讯网
俗话说,“别不把村长当干部”。这虽是一句玩笑话,但却从一个侧面来说明,“村官”以及以“村官”为代表的最基层干部的重要性。作为国家治理毛细血管的最末端,“村官”直接面对百姓,职位不高,能量却很大。
“‘村官’并不是政府官员,除了管理村级事务外,最多也就是协助政府从事一些简单的行政管理工作。然而近年来,海南‘村官’职务犯罪多发,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缺乏监督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农村基层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村官”腐败行为再一次验证了这一‘绝对’真理。”海南省检察院二分院检察长李思阳介绍说。
拔一个“萝卜”带出一堆泥
村级组织是我国农村最基层的组织,“村管”是最基层的公共权力行使者。村干部职务犯罪本质上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是影响当前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因素。
据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办理“村官”职务犯罪显示,2010年以来,贪污案件有41件,占村干部职务犯罪总数的64%。受贿、挪用公款、挪用资金、职务侵占、挪用特定款物案件数量相对较少。
“据统计,2010年以来,共同犯罪的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有18件,占案件总数的28%。拔一个‘萝卜’带出一堆泥,村委会班子成员集体犯罪的窝案,财务人员共同犯罪案件,村干部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案件均有发生。”李思阳表示。
对于“村官”职务犯罪涉案金额问题,其一般集中在5万元以内,但也有涉案金额为300余万的大案。村干部职务犯罪涉案金额的多少,与农村集体资金流量有直接关系。
据了解,海南“村官”犯罪手段、方式日趋复杂。有的打着承包合同约定所有征地款项均归承包方所有约定的旗号,直接通过转帐的方式伙同他人侵吞财产。有的村委会集体讨论,将征地补偿款由村委会成员均分。有的村民小组组长将村集体存在自家账户的资金挪用。有的虚报冒领、骗取财产。
监管缺失处罚疲软或是主因
“村官”腐败是由各种因素造成的,是一种综合症。
近年来,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使得农村社会在集体征地、拆迁、建设工程等项目上面临着复杂的利益再确认及再分配过程,为村干部的权力寻租创造了空间,成为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外部诱因之一。
与此同时,“村官”法律意识淡薄,“法盲纪盲”普遍,对什么是犯罪行为也缺乏清醒的认识。有些村干部认为村委会主任或书记的决策必须要服从,经过村集体讨论的事情就是合法的。
“立法不完善导致处罚相对疲软。”李思阳介绍,理论上,村干部的行为一直有职务行为与工作行为的区分。但刑法对该两类行为的处罚或存在规定不详细,或处罚较轻的瑕疵。而且,由于村级组织职能繁多,公务、村务、党务,难以区分,因而造成主体难分、罪名难定、管辖权无法明确的境况。
记者了解到,在农村治理中存在村集体内部监督机制,包括村委干部之间的相互监督及村民对村两委干部的监督。然而,从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情况来看,内部监督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村两委相互监督不力,村委会内部监督失灵,村民监督普遍缺位。
李思阳表示,由于地缘等因素,县级人大、政协、纪检等机关无法长期性的深入农村,了解农村干部的思想动态。乡镇政府于村干部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关系,乡镇的工作还需要村干部的支持,导致有些乡镇干部不愿监督村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公共事务时,被协助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深入农村调查了解,为村干部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推行财务代管强化基层治理
基层干部的腐败是最具离心力的腐败。““千里之堤,毁于蚁穴”。村官”虽小,权力有限,然而一旦发生蜕变,其危害很大。因此,应当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积极预防“小村官、大腐败”。
“防范‘村官’职务犯罪,首先就是要规范制度监督,让监管不再形同虚设。”李思阳说,应从法律、制度等多个层面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村务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对“村官”权力的行使进行监控,贯彻落实村务公开制度,对村事务的处理,要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强化制约。
同时,应加大对“村官”的教育培养,提高他们法律意识。不断创新培训的方式和方法,建立培训的长效机制,形成培训合力,各职能部门定期对村干部进行培训,经常深入农村调查研究,多渠道了解两委成员的思想动态,适时调整培训计划。要注重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培训,突出道德对村干部行为的约束作用。
“全面推行更为谨慎的财务代管制度,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也成为当务之急。”李思阳表示,农村集体财产,是集体财产管理者的重要犯罪目标。将农村集体财产至于乡镇政府的有效监控之下,可以大大降低村干部犯罪机会。因此,应当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代管制度,设立集体资产及资产去向清查制度、统一保管村级财务档案制度、监督合同履行制度等。
“监督管理‘村官’,相关的立法还存在缺陷。因此,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查处惩罚力度,将重大事项申报等内容引入‘村官’管理,构建起小‘村官’,大‘监督’体系,从而防范“村官”贪腐案件发生。”李思阳介绍说。(记者 邢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