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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督教迫害观察:山东烟台家庭教会遭突击搜查 没收基督徒的财产

2013年05月17日 综合新闻 ⁄ 共 267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刘增云转自博讯网:对华援助协会山东消息 2008年9月2 0日上午9时3 0分,山东省烟台市荣耀福音教会突然遭到约2 0便衣官员的突击搜查。搜查人员强迫家庭教会成员登记其姓名,并且命令他们离开会场。当局还没收了基督徒的财产,其中包括奉献箱,一个大十字架,圣经和诗歌本 。官员告诉教会成员马上离开聚会点。
事发当时,从台湾来访问的刘牧师和师母正在教导如何祷告,传讲有关“亲子关系”的信息。大约60名家庭教会成员参加聚会。烟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长孙静和芝罘区宗教局局长孙丽萍出示其身份。在场的还有公安局和安全局的其他官员。四名官员对现场进行摄像和照相。 (博讯 boxun.com)
刘牧师和师母以及另一位教会成员,被分别带到不同房间,进行两个多小时的讯问。随后,警方要求刘牧师和师母离开烟台,不准再与该教会人员联系。
执法人员未经许可,就从教会成员的笔记本电脑卸下硬盘,拷贝全部资料。随后他们还拿走了奉献箱,大十字架,15本圣经和42 本诗歌。后来官员退回圣经。9月27日,教会收到区宗教局“关于行政处罚听证会的通知”和“行政处罚通知”。这些官员指控他们“建立一个未经批准的聚会点 ”。

山东烟台教会被冲击的事实和经过

我们是山东烟台市的家庭教会(城市荣耀福音教会)2007年5月成立,从2008年初开始租用烟台市机械局招待所四楼会议室聚会,目前每主日有60人左右。这次定于2008年9月20、21日周六周日特别聚会,邀请台北灵粮堂刘牧师夫妇讲如何祷告、小组培训和亲子关系等。
2008年9月20日上午9:30大约20名便装的执法人员,未经允许,强行闯入会议室。烟台市宗教局孙静科长和芝罘区宗教局局长孙丽萍局长出示了证件,其余人员有市宗教局的副局长,还有公安局和安全局的人,并有4人拿着摄像机和照相机,他们表示,收到举报有境外人员进行培训。未经许可把我的笔记本电脑卸下硬盘内容全部拷贝了。对聚会人员进行登记,登记后要求马上离开。
我孔令一和刘牧师夫妇被带到不同的房间进行询问2个多小时,两级宗教局人员询问并笔录签名,还有一公安局未出示证件询问关于邀请台湾牧师的情况,并笔录签名。要求刘牧师夫妇不可和我接触,后来平安离开烟台。
宗教局执法人员要求暂扣奉献箱,大十字架,圣经15本,赞美诗歌共42本,我积极配合,表示同意在《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上签字。这时会议室里聚会人员已被要求离开,有10多信徒在楼下,楼下有2名公安在把守大门。并且公安局告诉招待所不可再打开会议室门,已查封了,我们的电子琴,2个谱架,饮水机,耳麦,3个篮球等物品,目前也没有拿出。
昨天9月27日到区宗教局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
今天中午在区宗教局告知我罪名为私设聚会点,要没收奉献箱,十字架,赞美诗歌。并归还了我圣经15本。
城市荣耀福音教会
孔令一
电话:13081640219 15865640304
2008年9月28日
附:
烟台市芝罘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76号
电话0535—6215520
孙丽萍局长

烟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烟台市烟台市毓璜顶西路17-3号 邮政编码264000
联系电话:0535-6252597 传真0535-6240140
曲祥文局长
孙静科长 0535-6240113

烟台市芝罘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烟芝民宗函[2008]第1号
孔令一:
我机关依法查处的烟台市机械局招待所(烟台市芝罘区洪源胡同26号)四楼会议室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研究,我局对在案件调查中登记保存的物品(详见《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作出如下处理:没收奉献箱1个、十字架(木质)1个、《咏主颂》27本和《赞美诗》15本;《圣经》15本退还你。对拟没收的奉献箱1个、十字架(木质)1个、《咏主颂》27本和《赞美诗》15本的处罚决定书待要求听证申请期限后发出。
烟台市芝罘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2008年9月28日

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孔令一 :
因 在非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奉献 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下列物品予以登记保存。保存时间: 自2008年9月10日起七天内 ,保存地点: ,保存方式: 。在此期间,下列物品不得使用、销售或转移,不得改变其原有状态。
1、 小奉献箱一个,十字架(木质)1个 。
2、 《圣经》、《咏主颂》、《赞美诗》等宗教宣传品一宗 。
3、 《圣经》15本、《咏主颂》27本、《赞美诗》15本 。
以上内容本人阅过,同意。
孔令一
2008年9月20日

行政处罚告知书
烟芝民宗告知(2008)第(1)号
孔令一:
我机关依法查处的烟台市机械局招待所(烟台市芝罘区洪源胡同26号)四楼会议室基督教私设聚会点 一案,已经我机关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我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十五条之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依法审批登记。经查,你在市机械局招待所四楼会议室设立的基督教活动场所未办理任何审批登记手续。基于以上事实,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该基督教活动场所应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十字架、奉献箱和《咏主颂》、《赞美诗》 。
对此,你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且不会因你的申辩而加重处罚。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应在收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向我机关提出。
2008年9月27日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烟芝民宗告知(2008)第(1)号
孔令一 :
你(单位) 未经批准擅自在烟台市机械局招待所(烟台市芝罘区洪源胡同26号)四楼会议室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十五条 的规定,依据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取缔烟台市机械局招待所(烟台市芝罘区洪源胡同26号)四楼会议室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2没收该场所内的十字架、奉献箱和《咏主颂》、《赞美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市府街76号
联系电话:6215520
2008年9月27日

对华援助协会
联系人:傅希秋
手机:267-205-5210
电邮:<info@chinaaid.org
网址:<www.chinaaid.org
<www.monitorchina.org

[博讯来稿] (Modified on 2008/10/02) (博讯 bo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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