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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等公民观察: "条例"和"通知"打架 重庆农民工维权遭遇尴尬

2013年04月12日 综合新闻 ⁄ 共 126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张秀英转自中国网

重庆市83名被辞退的农民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要交纳21万多元仲裁费。因无力交纳高额仲裁费,他们向重庆市总工会申请出具“经济困难证明”。而市总工会依据一份“通知”的精神,表示难以满足他们的要求,这83人的维权之路遭遇尴尬。

程洪亮、张治文83名农民工来自重庆市垫江县、长寿区等地,先后受聘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喷漆、打磨工作。2004年10月29日,长安公司将这83人辞退。程洪亮等人就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问题与长安公司发生争议,于12月22日向重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3日即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要收取仲裁费21万多元。

由于程洪亮、张治文等83人经济困难,无力交纳高额仲裁费,便向仲裁委申请缓交。根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他们于12月27日向重庆市总工会书面申请,请求出具“经济困难证明”,但没有得到支持。

程洪亮等83名农民工认为,《工会法》规定,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而且,《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规定,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或者行政诉讼案件,对于缴纳仲裁费、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职工当事人,经本人申请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会证明,可以批准其减免或者缓交。因此,重庆市总工会有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法定职责。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重庆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赵明生说,根据《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总工会2003年发了“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办理困难职工证明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工会关系在市总工会产业工会的单位,困难职工的申请和困难证明,一并交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办理”。长安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所以他们83人应该到长安公司所处的重庆市江北区工会申请“经济困难证明”。

但是记者看到,同样是这份“通知”,其中却写着“困难职工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当地民政部门和街(镇)核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职工”。

记者问赵明生部长:“按照市总工会的文件,江北区工会完全可以因为这83人不是城市居民,也不予出具困难证明。这份文件是否剥夺了农民工申请经济困难证明的权力?”他说:“是这样的。关于农民工申请经济困难证明的问题,当初制订这一文件时,我们确实没有考虑到。这需要我们和劳动保障部门衔接之后,才能确定。”

重庆律师周立太认为,重庆市总工会并没有权力对市人大通过的《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作出解释或者调整其适用范围,其解释权仅归重庆市人大所有。从这一点上说,总工会2003年出台的那个文件是不妥当的。而且文件只规定了城镇职工的权利,剥夺了农民工的同等权利,导致83名农民工无法获得“经济困难证明”的法律支持。按照《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总工会应该为他们出具经济困难证明。

因重庆市总工会至今仍未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程洪亮等人认为属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近日已将其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郭立)

 

新华网  200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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