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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等公民观察:农民工因职业病致残可申请伤残鉴定及赔偿

2013年04月12日 综合新闻 ⁄ 共 2116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张秀英转自中国网

农民工患上职业病要注意保留证据和诊断证明

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 目前许多农民工都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患上职业病后,其合法权益很难得到维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郑尚元日前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农民工患上了职业病,要通过工会的力量,通过法律援助之手,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保留好相关诊断证明,以获得应有的赔偿或补偿。

“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工作流动性大,不好确定职业病产生的时间、地点,因而不好确定是哪一用人单位的责任。加上职业病诊断本身具有滞后性,时间跨度大,就更增加了损害赔偿的难度。”郑尚元说。

郑尚元提醒广大农民工,因为职业病属于工伤范畴,只要是国家职业病标准范围内的职业病,只需要向工伤认定机构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即可。工伤认定机构不对职业病本身进行实质审查。也就是说,申请工伤认定仅仅是程序,工伤认定机构当然会将职业病认定为工伤。

据了解,申请职业病诊断需提供3方面资料。病人的职业史:现在和过去从事何种工作、接触何种职业有害因素,从事有害工作的时间(年、月)、每天接触的时间和量、生产场所防护设施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生产环境劳动卫生条件、使用的原材料、助剂和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劳动操作过程、操作方法、生产环境存在的有害因素监测结果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历年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和近期职业健康体检资料等。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记者杨维汉、周婷玉)

因职业病致残者可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及赔偿待遇

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 “如果诊断为职业病,首先应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治疗;经治疗后仍留有残疾者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及赔偿待遇;伤、病残仍未完全恢复者,可以继续到医疗机构治疗和康复。”卫生部和疾控中心日前印发的《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农民工专题》小手册帮助诊断为职业病的农民工出谋划策。

农民工如果到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后怀疑为职业病,应当向当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申请诊断时,应提供相关职业史、体检证明、工作场所检测报告等资料;诊断后,应向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索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如果对诊断结果有异议:应在30日内向做出诊断的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为最终鉴定。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记者周婷玉、杨维汉)

新闻背景:职业病防治中用人单位义务和劳动者权利

新华网北京5月1日电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在职业病防治过程中,用人单位要履行健康保障义务、保险等义务,劳动者享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等基本权利。”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有关负责人列举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劳动者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健康保障义务,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职业卫生管理义务;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义务;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患者待遇义务;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对工作场所状况及职业病相关防护措施的知情权;要求健康工作条件权;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职工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权;要求赔偿权。(记者周婷玉、杨维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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