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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压中国民主党:(2013年中国人权报告 )

2013年03月28日 综合新闻 ⁄ 共 101232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中国民主党 玉成 转自 北京 中国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是一个集权国家,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政府及安全机构的所有职务几乎都由共产党员担任。最高权力掌握在由25人组成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及由7名成员组成的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手中。中国的领导层在三月完成了十年一度的更替,习近平身居三个最重要的职务,包括中国共产党总书记、国家主席以及中央军委主席。文职政府基本上保持对军队以及国内安全部队的有效控制。安全部队有侵犯人权的行为。

压制与胁迫,尤其是对参与倡导公民权与政治权利以及公共权益问题的组织及个人、少数民族、还有代理敏感案件的律师事务所的压制与胁迫,已经成为常态。当局越来越多地使用骚扰、恐吓及起诉家庭成员和合作伙伴的手段来报复人权倡导者和捍卫者。那些被当局认定为政治上敏感的个人与团体在集会、宗教活动以及旅行等方面仍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当局使用诸如强迫失踪以及严格的监视居住等非法手段——包括对家人的监视居住——来防止公开表达独立见解。当局采取了新的手段来控制和审查互联网,尤其是针对有大量追随者的博客作者,致使有些博主不得不关闭他们的网上账号。维权律师事务所继续受到骚扰,法律工作人员的执照被吊销,办公室被关闭。官方严格限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维吾尔族人和西藏自治区以及其他藏区的藏人的言论、宗教、结社和集会自由。这些少数民族人员的迁徙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外国官员到访、全国性的会议以及纪念日等重大事件前后,滥用权力达到高峰。

与前些年一样,公民没有权利改变他们的政府。面对政府滥权,公民要求补偿的方式也很有限。过去一年中侵犯人权的其他问题包括:法外杀人,包括未经正当程序而处死;强迫失踪和单独囚禁,包括在被称为“黑监狱”的非官方拘押设施中长期非法拘押;对囚犯刑讯逼供;拘押并骚扰律师、新闻记者、作家、博客作者、异见人士、上访人员和其他寻求依法和平行使权利的人员;缺乏正常的司法程序;对法院和法官的政治控制;不公开的审判;使用行政拘留;限制集会、宗教及旅行自由;未能保护难民和寻求庇护人士;对其他国家施压,迫使其将中国公民遣送回中国;普遍的腐败现象;对非政府组织(NGOs)的严格审查及限制;歧视妇女、少数民族以及残疾人士;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时导致强迫堕胎(有时候发生在怀孕末期)或强迫结扎;贩运人口;禁止独立工会;不保护工人的罢工自由;使用强制劳工及童工;以及对工资、超时工作和职业安全及健康法律执行不力。

当局处置了一些尤其是与腐败有关的滥用职权的案件。但是,共产党的内部纪律检查程序不透明,而且只是选择性地适用于高级官员。倡导打击腐败的公民反而被关押和逮捕。例如,据来自NGO渠道的消息称,一年中,当局至少逮捕了29名与“新公民运动”有关的人士,罪名来自他们倡导廉政的活动。

第一节  尊重人格的完整,包括不受以下行为的侵犯: 

a.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在这一年中,据报警方曾任意或非法杀人。但大多数情况缺少或没有细节。

有罪不罚情况的严重程度尚不清楚。通常在警方杀人的案例之后都会有一个公告,称将要对该案进行调查。但是,不清楚是否查出警察有不当行为或是否有警察受到纪律处分的情况。

例如, 10月24日,便衣警察因侵扰罪逮捕了上海访民沈勇;据媒体报道,警方殴打了他。几小时后,警方把沈勇送回家,不久沈即死亡。沈的家人坚持说其死亡是由警方殴打造成的。警方声称沈在扣押期间突然发病。当地媒体报道说事件在调查之中,但直至年底未提供进一步的消息。警方在沈死亡后发生的一次示威活动中拘押了100多名访民。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生的多次暴力事件造成了多人死亡。官方报道将这些被描述为暴力恐怖分子袭击社区成员及保安人员的事件都归咎于“恐怖分子”、“分裂主义分子”和“宗教极端分子”。但是,人权组织声称,安全部队经常向居家或在举行宗教仪式的维族人群开枪。政府对从新疆自治区发布的信息的管制,加上其越来越严密的保安状态,使得证实相互矛盾的报道愈加困难。(有关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区的情况,请参阅西藏附件。)

例如,4月24日,新疆巴尔楚克县至少有21人在冲突中丧生,其中9人为旁观者,6人为警察,6人为维族人(被官媒称为“暴徒”)。据官方报道,警察在进入民居搜查“非法刀具”时爆发了枪战。

4月,温州一个国有企业的总工程师于其一因腐败被审讯,随后死亡。当局以故意伤害罪逮捕了6名中共调查人员(见第一节d段)。

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在判决之后即被处死,而有些判决缺乏正当程序和适当的上诉渠道。

b. 失踪 

9月,当局在北京机场拘捕了试图去往日内瓦的曹顺利,她要在中国的人权普遍定期审议之前参加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培训。曹顺利失踪5个星期之后,朝阳区拘留所的当局证实曹已因非法集会的罪名被刑拘。据多方媒体报道,曹的家人没有按刑事诉讼法规定接到刑拘通知。

截至年底,中国政府依然没有就1989年暴力镇压天安门示威游行的死亡、失踪及拘押人数提供全面而可信的数据。据估计,仍有不到12个人被关押在狱中,但也有人估计更多一些。许多曾参与1989年示威的活动人士继续遭受官方的骚扰。

c. 酷刑和其他残酷、非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中国法律禁止肉体残害囚犯,禁止监狱看守酷刑逼供、侮辱犯人的尊严、殴打犯人或怂恿其他人殴打犯人。针对部分类别的刑事案件,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包括口供在内的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该修订案于1月1日生效。

大量曾经入狱或被拘押的人士报告说,他们被打、被电击、被强制数小时坐板凳、被剥夺睡眠,或者受到身心虐待。尽管普通犯人也会受到虐待,但政治与宗教持不同政见者往往遭受更为恶劣的待遇。有时,持不同政见者的亲属也会遭到虐待。

人权观察报告说,警察殴打和折磨涉嫌卖淫者。

有新闻报道称,2012年4月在广州被警方逮捕并送到湖南省邵阳劳动教养两年的维权人士肖勇,于2月份被释放回家。当局给他的罪名是非法集会,因为他举行示威要求官员公布财产。据报道,在他被拘押的初期,当局5天不准肖睡觉,导致多种并发症。

5月18日,警方逮捕了一批福建维权人士。警察将上访者林应强扣押了33个小时,不准他吃饭,并将他绑在“老虎凳”上——一种用来防止囚犯在押期间睡觉的设施。

5月,四川省当局拘押并殴打了前去探访资阳一所黑监狱的律师唐吉田和江天勇;该监狱据称拘押了被当局禁止的法轮功的学员。

6月8日,东城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彭兰岚案。至年底法院仍未公布判决结果。2012年8月北京的警察逮捕了彭,罪名是妨害公务,并将她绑在老虎凳上迫害。

有大量报道称维权人士及上访者因政治原因被送往精神病院并被迫接受精神病治疗。据《法制日报》(一份报道法律事务的国营报纸)报道,公安部直接管辖着24所用来关押精神病罪犯的保安严密的精神病院(又称安康医院)。从1998年到2010年5月,有超过4万人被送入安康医院。2010年,公安部的一名官员称,将没有表现犯罪行为的病人关入安康医院是不恰当的。但是,政治活动人士、地下宗教信徒、多次上访者、被禁的中国民主党成员以及法轮功学员都有人被关在这些设施里。

2012年10月,政府通过法律禁止强制性的精神健康检查和住院治疗,除非病患表现出要伤害自己或他人的企图。但是批评人士认为,该法律仍然没有为那些被送入精神病院的人提供有意义的法律保护。2012年3月对刑事诉讼法的补充条文规定,要经由检察机关(负责起诉和调查的机构)审核、法院裁决,才能将那些有严重犯罪行为但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送入精神病院。该补充法规于4月生效,其中还包括了对强制性治疗决定提起上诉的条文。

4月7日,中国大陆一个新的杂志《视觉》刊发了一篇有关辽宁省马三家拘留所使用包括电棍摧残、强制进食和长期单独关押等虐待的文章。

维权组织继续报道犯人器官摘除的消息。2012年3月,前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承诺,将在3年到5年内废除摘取死刑犯器官做器官移植的行动。黄称,2012年器官移植使用的器官有64%来自死刑犯,而截至2013年中则为54%。

监狱和看守所条件 

关押政治犯和刑事罪犯的刑事处罚机构通常条件恶劣并不断恶化。

在惩戒和劳教机构中,强迫劳动依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见第七节b段)。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法律,正式废除劳动教养系统。官方媒体宣布,从12月30日起,劳教所所有在押人员都会被释放,并解释说他们在该系统被废除之前受到的惩罚都被认为是合法的。12月17日,大赦国际报道说,当局将很多劳教所更名为“戒毒中心”和“法制教育中心”。

居住条件:囚犯与在押人员经常被关在拥挤不堪、卫生条件恶劣的环境中。食物不足并且劣质,很多在押人员都要依赖亲属提供额外的食品、药品和保暖衣物。经常有报道说囚犯因没有床铺或被褥而不得不睡在地上。尽管官方保证囚犯有权得到及时治疗,但是,为囚犯提供充分、及时的医疗护理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有关在押人员人数的信息未加公布。在2012年4月一份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报告中,司法部长提到,全国有681所监狱,在押犯人共164万人。国际监狱研究中心(ICPS)报告说,2009年中,除了已经被判刑的囚犯之外,还有65万人被关押在拘留所,据估计审前在押人员的人数在10万到26万之间。ICPS报告说,2010年中期女犯大约占监狱总人数的5.1%;2005年未成年人犯占总犯人数的1.4%。法律规定,除非设施不足,否则应当将未成年犯罪分子和成年犯罪分子分开关押。但实际上,未成年人有时与成年犯罪分子关在一起,并被迫工作。政治犯也和普通犯人关在一起,并有报道说,狱警会教唆其他犯人对其进行殴打。一些重要的异议分子不准从亲属处获得额外的食品、药品和保暖衣物。

法律规定,监舍应当通风、自然采光、清洁、保暖。法律还进一步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生活和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和卫生制度”。该法律还说,犯人的医疗保健应当被包括在监狱所在地区的公共卫生和防疫计划中。但是许多监狱都不具备充足的卫生、通风、供暖、照明、基本医疗和紧急医疗和饮水条件。

劳教所等行政拘留所的条件与监狱的条件相似。在行政拘留所和劳教所都发生过犯人被殴打致死的事件。在押人员报告说遭到过殴打、性侵害、缺乏适当的食物、得不到医疗服务。

管理:不清楚与囚犯有关的记录保存是否适当。当局对暴力和非暴力犯罪分子都会采用其他一些方式来替代监禁。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说,自2003年以来,有超过100万名罪犯都是通过社区矫正项目来服刑的。监狱系统不设立监察员,但是,囚犯和在押人员依法可以向司法当局提交投诉而不需受到审查,并要求对可信的有关非人道待遇的指控进行调查。法律规定囚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或司法机构的信件不需受到检查,但该法律在何种程度上得以执行尚不清楚。尽管当局偶尔会调查具有可信度的非人道待遇指控,但并不对外公布调查结果。很多囚犯和在押人员都得不到合理的探视,并被禁止从事宗教活动。《监狱法》第52条规定,“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拘留所条例》第2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有关这些规定的实施情况却鲜为人知。

法律规定政府有责任调查并监督监狱与拘留所的条件。检察院的官员负责调查和监督监狱与拘留所的条件。

独立监督:涉及监狱以及相关的劳改营和劳改工厂的信息被视为国家机密,政府不允许对监狱和劳教所进行独立监督。本地与国际人权组织和媒体无法接触囚犯。当局不允许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接触囚犯或在中国探监。

d. 任意逮捕或关押

任意逮捕或羁押的问题仍然非常严重。法律赋予警方广泛的行政拘留权以及在没有正式逮捕或刑事起诉的情况下延期拘留的权利。本年度内,人权活动家、记者、未注册的宗教领袖、前政治犯及其家属继续成为任意拘留或逮捕的对象。

一月,官方媒体报道说,黑龙江省的当局将上访人员陈庆霞在一个废弃的太平间关押了三年。陈以前曾经在劳教所服刑18个月,据报道因反复被殴打而瘫痪,而且地方当局将她与当时只有12岁的儿子分开。媒体报道后,地方政府据说为陈找到住处,并承诺帮她寻找儿子。

据报道,从6月3日到25日,在辽宁省沈阳市便衣警察拘押了民运活动人士姜立军,指其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扰乱公共秩序。姜曾经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服刑4年。

7月,广东的维权人士吴斌,又名秀才江湖,因被控“破坏电力设备”罪名而遭到拘压。之前吴曾经起诉深圳市福田区公安局非法拘押他。8月初他被取保释放,9月12日在浙江省再次被抓,因“传播谣言”而被行政拘留10天。

许多维权人士都被非法软禁、剥夺旅行权利或者被行政拘留。上海异议人士冯正虎和郑恩宠在其上海的公寓中遭到非正式的软禁。两人偶尔可以在上海范围内活动,但受到严密监视。外来者通常不准许见他们,他们也不准离开上海。郑恩宠得不到批准去香港接受一项教授法律的奖学金。据报道当局还非正式的软禁了其他一些异议人士。政府官员分别判处上海维权人士王扣玛和魏勤30个月和27个月徒刑,罪名是“制造骚乱”,与其进行合法申诉有关。2月8日毛恒凤被从劳教所释放,在软禁中服完她的18个月刑期。

警察和安全部门的职能

国内主要的安全机构包括国家安全部、公安部和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主要负责对外安全,但也承担了部分国内安全责任。此外,地方执法机构还经常动用城市平民保安人员,即“城市管理人员”,执行行政法规。公安部负责协调全国警察机关,其行政组织划分成专门的警察机构以及省、市(地)、县级警察机关。司法部门对警察机关的监督有限。地方腐败现象普遍。警察和城管人员参与了非法拘留、勒索和袭击等事件。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承认,执法过程中的虐待现象仍然普遍存在。2009年,据中国国内媒体报道,一些将在押犯人或涉案嫌疑人殴打致死的公安人员被定罪。

2012年5月,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司法部联合颁布法规,声称如果监狱或劳教所的警察被发现殴打、使用体罚、虐待囚犯或教唆这类行为,就会被开除。

有数起关于“双规”制度下发生死亡案件的媒体报道——“双规”指共产党内部用来调查被怀疑有腐败行为的党员的纪律检查系统。4月,温州一个国有企业的总工程师于其一,因腐败被传讯,之后死亡。当局指控了温州的共产党纪检委员会的6名调查人员。据BBC报道,这些人被判处4到14年刑期。据报道他们都就判决提起了上诉。

对平民城管人员的监督因地区而异,而且是非正式的。按照法律规定滥用

职权的官员可以受到刑事起诉,但实际上这样的案例很少被起诉。在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省有多起在这些官员和街头摊贩之间爆发冲突的报道。例如,据报道,6月19日有城管队伍在辽宁省沈阳市的北行夜市殴打拒绝交出其设备的炸鸡摊贩一家人。一千多名沈阳居民聚集在现场表示抗议并阻断交通,据说有些人殴打城管以示报复。经过调解有些案件中的城管受害人获得赔偿。

逮捕程序和关押期间的待遇

警方拘押嫌疑犯若超过37天就必须获得检查机关的正式批捕。逮捕之后,警察有权在案件调查期间将其另行关押7个月。

警方在调查结束后可将嫌犯再拘留45天,以便检察院决定是否对其提出刑事指控。一旦刑事指控成立,当局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再将嫌疑犯拘留45天。实际上,警方有时候拘留嫌疑犯的时间超过法律允许的期限。因此,在审判前嫌疑人被拘押一年甚至更久的现象很普遍。

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在刑事诉讼提交之前可以会见自己的辩护律师。一些刑事辩护律师指出,根据新修订的刑法,他们会见委托人的能力有了显著的改善。有些时候,辩护律师能够随时安排会见,并可以在拘留所里单独会见他们的委托人。但这种情况不适用于政治上敏感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没有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或被告人是盲人、聋人、哑人或未成年人,或者可能会被判处死刑,法院应当为其指派一名律师。1月1日生效的修订法律中增加了可能会被判处终身监禁或有精神疾病的被告人。无论被告是否有经济能力,法院都必须执行这一规定。法院也可以为其他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刑事被告人指派律师,但是在这类情况下法院往往不这样做。

刑事被告人在等候审理期间有权申请保释(也可称为“取保候审”)。但该系统运作效率似乎不良,很少有嫌疑人被获准取保候审。

法律要求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者的家属。然而,有些人常常被关押了很长时间后家属也未接到通知,特别是涉及政治敏感性的案件。根据一项笼统的例外规定,如果通知家属会“阻碍案件调查”,则警方不需通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该例外规定限制于涉及国家安全或恐怖主义的案件。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允许监视居住而不需羁押在正式的设施中。按照修改后

的《刑事诉讼法》,假如警方怀疑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分子或情节严重的贿赂等罪行,而且在家监视居住有可能妨碍调查,经由上一级部门批准后,警方可以对某个嫌疑人在指定地点(即嫌疑人居住地以外的其他地方)执行长达6个月的“监视居住”。当局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受到正式逮捕或在指定地点监视居住人员的家属,除非通知无法送达。他们不需要具体说明逮捕原因或监视居住的处所。当局也可以阻止辩护律师会见这类案件的嫌疑人。

法律规定公民在受到不公待遇时有权向政府上访。但是,到北京向中央政府请愿的公民常常会受到来自其家乡的警察的任意拘留。一些省级政府在北京或其他地方设立机构,对来自其管辖地的上访者实行法外拘留。有些地方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上访。据山西省政府2010年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在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条例中列出了8种“被禁止的”上访行为,包括“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公共场所、拦截车辆或妨碍公共交通、串联他人信访”以及类似的行为。山西省的条例还规定,信访人“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网上报道称,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期间,广东省增城市的地方政府封锁了两个村庄,意图阻止居民上访。

4月17日,深圳律师蒋援民被逮捕并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据网上报道称,这与其代理海南农民土地权益的工作有关。蒋的家属称他得不到医疗照顾。

据报道,2012年秋,福建上访者罗娴英在北京被捕,2012年11月被强制遣返三明市。直至年底她都被关押在一个政府建筑中,其家人声称她的病患得不到适当的治疗。

在12月28日人大常委会决定废除劳教所之前,非司法性质的行政单位,即“劳教机构”,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可以对个人处以三年以下的劳动教养。劳教委员会有权将这些行政判决的期限延长,最多不超过一年。名义上讲,在押人员可以就行政劳教判决提出异议,就劳教判决要求减刑或缓期执行,但上诉很少成功。

其他形式的行政拘留包括“拘留管教”(针对妓女和嫖客)和“拘留教养”(针对未成年罪犯)。法律规定了一套“强制隔离戒毒”制度。吸毒人员至少要在戒毒所隔离两年,并且法律规定体力劳动也是戒毒治疗的一部分。公安机关

授权可以在戒毒所实施拘留,而且通常是通过行政手段而不是刑事手段。当局使用行政拘留手段来恐吓政治活动人士并阻止公众示威游行。

任意逮捕:2月,在一次显然是有协调的打击行动中,警方羁押并逮捕数十名维权人士、律师和其他公民,这些人属于一个名为“新公民运动”的松散组织。7月16日,北京市交通安全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羁押了北京邮电大学讲师、法律学者许志永。8月22日他被正式逮捕,12月被正式起诉。9月13日,当局羁押了风险投资人、著名微博写手王功权,罪名是“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因为他借用自己的微博来谴责逮捕许志永。

其他一些因和平倡导廉政而被捕的新公民运动成员包括刘萍、 魏忠平、李思华、袁冬、马新立、张宝成、 侯欣、李慰、王永红、丁家喜、孙含会、赵长青、齐月英、张向忠、李刚、李焕君、和宋光强。

当局以泄漏国家机密罪、颠覆罪和其他罪名实施逮捕,籍此镇压持不同政见者,压制公众诉求。但这些指控,包括何谓国家机密,都定义不清。公民和外国人士还因泄露刑事审判、会议、商业活动和政府活动信息等其他行为以范围广泛、含义模糊的国家机密法被拘留。有时,当局以追诉的方式称某种行为违反了国家机密法。据自由亚洲电台一篇报道称,由于周兴容在微博中谈到了地震中失去孩子的家长们争取赔偿的努力,四川省都江堰市的地方官员4月份以泄露“国家机密”的罪名将她扣押了9个小时。周兴容的孩子在2008年四川地震中丧生。根据西方某媒体报道,本年度当局继续骚扰周兴容。

在10月的国庆假期和其他敏感期,如外国政府高层官员到访或在人大及政协年度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天安门屠杀纪念日以及西藏地区和新疆自治区的敏感纪念日等,当局软禁了大量的异议人士、维权人士以及上访者。

 

被软禁人士的情况各有不同,但有人在警察的监视下在家中被完全与世隔绝。有时候安全官员会驻守在软禁对象的家中。其他被软禁人士偶尔会被允许离开家去上班或出门办事,但被要求乘坐警车。有些情况下,警察或便衣警察会陪同一些政治敏感人士的孩子上下学。在得到允许离开家门的时候,软禁对象通常受到警方监视。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当局对被指控支持“三股势力”(宗教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的人员实行软禁和其他形式的任意羁押。

因举行要求政治改革的抗议和试图访问著名维权人士艾未未而在劳教所服刑一年的福建访民王尾珠于7月被释放。释放后,她到北京的一个使馆区散发有关自己冤情的传单,据报道北京警方随后将她羁押了5天。

根据自由亚洲电台的报道,6月当局羁押了贵州人权研讨会的人员,包括吴玉秦、李任科和莫建刚,并且在欧盟-中国人权会议在当地召开的两日内强迫他们离开省会。

审前羁押:审前羁押可以持续一年之久。据称,涉及“敏感案件”的被告在审判之前被羁押的时间更长。

e. 拒绝公正、公开的审判

法律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践中,中国的司法并不独立。依照法学家的解读,前国家胡锦涛的“三个至上”理论认为共产党的利益高于法律。法官常常就如何裁决待审案件,特别是政治敏感案件,接到来自政府和共产党的政治指导。中共政法委员会有权审议并影响各级司法机关的审理活动。

媒体来源表示,本年度公安当局在电视上播放外国和本国博客作者、记者和企业高管的坦白交代,借以在他们的刑事审判程序开始之前就试图对其定罪。

大部分的重要案件都由一个中共控制的委员会来决定,而审判和上诉法院的法官则负责为该委员会的决定制定法律依据。

据报道,“司法独立”是一个被禁止的话题,中共命令大学教授不得讨论(见第二节a段,“学术自由”)。

腐败也会影响司法判决。抵制司法腐败的措施模糊且执行不力。地方政府负责任命地方法官并支付他们的工资,从而经常对其辖区内法官的判决施加

影响。

法院无权裁决某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虽然法律允许团体和个人对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质疑,但是只能向立法机构提出有关宪法的质疑。因此,律师几乎没有机会在诉讼中利用法律是否违宪进行辩护。

审判程序

刑事司法系统倾向于有罪推定,特别是在审理受到高度关注或政治敏感的案件之时。据最高人民法院称,2011年一审和二审刑事案件的有罪判决率合计为99.9%。2011年,在105万1638名受到审判的刑事被告中,只有891人被无罪释放。

在许多政治敏感案件的审判中,法院在诉讼程序结束后不经评议便会下达有罪判决。法院对拒绝认罪的被告的判决往往比坦白者的判决更严厉。上诉程序极少能够推翻判决。上诉程序没有提供充分的复核途径,也不能对权利受到侵犯的被告给予足够的补救。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除了涉及国家机密、隐私和未成年人等案件之外,所有的审判都应向公众公开。当局利用涉及国家机密案件的例外规定向公众封锁政治敏感案件的进展情况,有时甚至连家属也被封锁在外,并且剥夺被告寻求辩护律师的权利。法院条例规定,持有有效证件的外籍人士同中国公民一样拥有获准旁听审判的权利。但事实上只有获得邀请的外籍人士才能参加庭审。如同往年一样,驻华外交官和记者没有获得许可旁听许多审判。有些案件被重新归类为“国家机密”,或者以其他理由不对公众开放。本年度驻华外交官试图旁听全国各地的十数个公开审判。每一次法院官员都说,法庭上没有座位了,而外国人需要事先得到许可才能旁听。

有些审判被广播,庭审过程也成为电视上的固定节目。少数法院在互联网上公布其判决结果。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犯罪嫌疑人在警方初步审讯或在其行动自由被正式限制以后可以立即聘请律师。调查人员必须告知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要求,警方也必须在48小时之内安排辩护律师与其代理对象见面。

受到行政拘留的人没有寻求法律顾问的权利。刑事被告有权接受法律援助,但50%以上的刑事被告在受审时没有律师为其辩护。根据司法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12年共有超过100万起案件获得了法律援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要求范围,包括了有可能作出终身监禁判决的案件以及涉及精神病患者的案件。

人权律师报告称,当局不允许他们为某些委托人提供辩护,或者威胁他们如果选择辩护将会受到惩罚。中国政府暂停或吊销了一些律师或其事务所的执照,以阻止他们受理敏感案件,例如为支持民主的不同政见者、家庭教会活动人士、法轮功学员或政府批评者提供辩护。

中共仍然要求有3名或以上中共党员的律师事务所在所内建立党支部。有1名或2名中共党员的事务所可以联合其他事务所成立党支部。在律师人数极少的小型市、县,中共党员可以加入地方司法局的党支部。该项规定也适用于私营企业和其他团体。

有些律师拒绝为政治敏感案件中的被告辩护,因而此类案件中的被告经常很难找到辩护律师。

8月8日,当局羁押了广州的维权人士杨茂东(笔名郭飞雄),罪名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据多家西方媒体报道,官方反复拒绝他会见律师的要求。国际媒体推测,他的被捕与他参与了1月广州报纸“南方周末”被审查而引发的抗议事件以及他与新公民运动的联系有关(见第二节,言论与新闻自由)。

在政治敏感案件的被告能够找到法律顾问的情况下,政府官员有时会阻碍律师组织有效辩护。法院和政府官员采取的策略包括非法拘留、取消律师资格、骚扰、人身恐吓,以及不准其获取证据或接近委托人。

4月,江苏省的一个法院将北京维权律师王全章刑事拘留10天,理由是“严重违反法庭程序”。其违反程序的行动包括在对一个法轮功学员的庭审中使用自己的手机复印一些他要提交给法庭的原始文件。

网上报道显示,6月25日,海南省文昌的防暴警察拦截了一些从广州前来为被羁押的异议人士郑酋午及其妻子辩护的律师。防暴警察与律师们发生扭打并强制他们返回省会海口。

由北京市律师协会负责的年度执照审核工作被用来扣留或拖延批准专业律师执照,从而限制了多名人权和公益律师的执业能力。

政府官员继续骚扰参与知名的人权案件的律师。

如果委托人作伪证,辩护律师可能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而检察官和法官对于什么构成伪证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一些敏感的案件中,律师不能在审判前见到委托人,被告和律师也不许在审判期间有所交流。往往是在案件提交到法院的时候,刑事被告才得以被指派一名律师。某司法部官员称,2011年度,不足一半的刑事被告有律师代理,而在一些省级行政区,只有大约12%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有辩护律师。

被告与原告当庭对质的机制不足。只有一小部分案件有目击证人,而且只有不到10%的接到传票的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有强制证人出庭的条款,同时包含了保护证人以及为履行证人职责的人提供经济资助的内容。在大部分的刑事审判中,证词由检察官宣读,被告及律师没有反驳的机会。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预审期间的证人陈述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但检察官严重依赖这些陈述来为他们的庭辩提供支持。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获得政府掌握的涉案证据,但无权强迫证人作证或强制要求获得涉案材料。辩护律师在审判前获取信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刑法》包含了55种死刑罪名,包括贪污和腐败等非暴力经济犯罪。关于本年度有多少被告被判处死刑或被处决没有公开的政府信息。正式的处决人数被列为国家机密。据一个国际人权非政府组织估计,近年来每年有大约4000人被处决,这在最高人民法院自2007年重新启动死刑复核以来已经已经有大幅度的降低。执行死刑的方法包括注射和枪决。

辽宁省沈阳的街头商贩夏俊峰的辩护律师陈有西说,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时未考虑支持夏的自我防护主张的证据;夏因被判杀害两名城管人员而于9月25日被处决。有报道称,审判长拒绝接受数名目击者的证言,只依赖其他城管人员的说法。

政治犯与被羁押者

政府官员持续否认关押了任何政治犯,声称当局羁押他们是因为他们触犯了法律,而不是由于他们的政治或宗教观点。但是,当局继续因为政治和宗教原因将公民投入监狱。成千上万名政治犯仍然被关押。有的被关在监狱,有的被关在劳改营,还有的被行政拘留。政府不准国际人道主义组织探访政治犯。

一些外国非政府组织估计,仍有数百人因“反革命罪”在狱中服刑,尽管1997年刑法已经废止该罪名。数千人因违反国家安全法规而被判刑。显然,中国政府并未复核那些在1997年前因反革命罪被起诉的案例,也没有释放那些因刑法己经撤销的非暴力犯罪罪名而入狱的人士。中国政府坚称,那些因为反革命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罪而正在服刑的人有权申请减刑或保释。但是,与其他类型的犯人相比,政治犯被提前释放的几率要低得多。观察人士认为,有些因参与1989年天安门民主运动的人士仍然在被监禁中,但是具体数字不得而知,因为官方从未公开过相关数据。

维权律师高志晟仍然被关押在新疆的监狱中,罪名是违反了缓刑规定。当局严格控制与他接触,有时还会隐瞒他的行踪。据报道,内蒙古的民主活动家哈达于2010年服满15年刑期三年后,仍然受到非正式的羁押。哈达的妻子和儿子有时也会遭到非法软禁。

截至年底,很多政治犯依然被关押在监狱中或受到其他形式的羁押,其中包括人权活动家王炳章和刘贤斌、维吾尔族活动家热比娅·卡德尔的儿子阿布利基木·阿布都热依木、周勇军、劳工维权人士孔佑平、罗马天主教主教苏志民以及据报道健康情况不佳的藏传佛教转世喇嘛丹增德勒仁波切。

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呼吁在中国放宽政治自由和人权的《零八宪章》共同

起草人刘晓波仍然被关在辽宁省锦州监狱中。北京的人权律师莫少平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刘案,他报告说,刘的妻子刘霞被准许每个月从北京到锦州探访一次。但是,刘霞仍然在每天24小时监视居住中,当她被准许离开家时,都有警察跟随。12月,有媒体指出,刘霞可能因长期被隔离、不能读书和上网而患上了忧郁症。

8月16日,北京的一个法院判决刘晓波的妻弟刘晖11年徒刑,罪名是合同诈骗。刘霞被允许旁听4月23日的庭审,并在法庭外面告诉旁观者她没有自由。

截至年底,尚无关于以下人士是否仍被羁押的可靠消息:贾马尔·阿卜杜拉、维吾尔族活动家迪力克斯·铁力瓦尔地、冯新春(Feng Xinchun音译)、干布楞珠、干布扎尔(音译)、加洛(Jalo音译)、 次洛(Tselo音译)和王殿刚。

刑事处罚仍然包含在获释后的一段固定时间内“剥夺政治权利”,在此期间个人被剥夺言论、结社和出版自由。前服刑人员报告称,其就业、出行、获得居住许可、租房和获得社会服务的能力受到严重限制。前政治犯及其家属常常受到警方监视、电话窃听、搜查以及其他形式的骚扰或威胁。

民事法律程序和补偿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司法独立方面面临与刑事案件相同的限制。《国家赔偿法》规定,给予权益受到政府机构或官员侵犯的原告行政与司法赔偿。该法律允许对遭受拘留所或监狱人员错误拘押、精神损伤或身体伤害的人给予赔偿。很少有公民申请国家赔偿,原因是高昂的起诉费用、法院的信誉低下以及很少有人意识到《国家赔偿法》的存在。受害人的索赔很难评估,因为赔偿法的定义模糊,获取伤害或损伤的证据也很困难。法官都不愿意接受国家赔偿的案子,政府部门也很少执行对原告有利的法庭判决。

f. 任意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尽管法律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但当局经常不尊重公民的隐私。尽管法律要求执法人员在搜查房屋之前获得搜查令,但执法人员往往对这一条款置若罔闻。公安局和检察官有权自行颁发搜查令而不经司法审查。关于警察强行闯入的报道仍然时常出现。

当局监控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和互联网通信,还拆开并审查国内和国际邮件。安全部门例行监视并进入民宅和办公室以接触电脑、电话和传真机。

据外国媒体报道,公安部在全国设置了数以千万计的监视摄像头。当局以改善公共安全、打击犯罪、管理交通以及“社会稳定”的理由来为安装摄像头的做法辩护。有些人权组织称,当局越来越依赖摄像头来监视和恐吓政治异议人士、藏人以及维吾尔人。

监控和切断电话和互联网通信的行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西藏地区尤为普遍。当局经常在全国范围内警告异见人士和维权人士、地下宗教人士以及前政治犯不得会见外国记者或外交官,尤其是在敏感的纪念日之前、政府或共产党召开重大会议之时以及国外政要访华之际。安全人员骚扰并拘留政治犯的家属,包括跟踪他们与外国记者和外交官的会面以及敦促他们对其亲属的案件保持沉默。

维权人士、异见人士、法轮功学员、记者、未经注册的宗教人士和前政治犯的家属也是被任意逮捕、拘留和骚扰的对象(见第一节d段)。

4月,4个身份不明的人将民运人士张林的女儿张安妮从学校强行带走,并在合肥市警察局将她羁押了数小时。在政府的压力下,琥珀小学拒绝让张安妮返校上学达7个星期。

直至年底,维权人士陈光诚的侄子陈克贵仍在狱中。4月,媒体报道说,在指控监狱当局被指使用酷刑之后,陈克贵在狱中出现不明的健康问题。当局驳回了其家人提出的保外就医的请求。

8月16日,广州警方禁止维权人士唐荆陵及妻子汪艳芳前去参加知名家庭教会牧师林献羔的葬礼。据报道,公安人员将许多家庭教会的牧师软禁起来,以防止他们参加葬礼。广州公安人员在2011年12月和2012年1月还羁押过汪艳芳10天,均与在广东的乌坎村的抗议活动有关。

5月31日,海南省文昌的警方逮捕了异议人士郑酋午的妻子。6月4日,浙江当局羁押了郑本人并将他送回海南。郑和妻子都被控“非法经商”的罪名。

因城市开发而导致强制搬迁的事件持续发生,本年度此类事件在一些地方有所增加。对搬迁条件或补偿不满而举行抗议的现象很普遍,一些组织抗议的领袖遭到了起诉。农村地区的基础建设和商业开发项目导致了数以百万计的村民被迫搬迁。

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普遍发生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房地产纠纷,并经常演变成暴力事件。这些纠纷往往都是因为当地官员与房地产开发商勾结,对拆迁居民赔偿很少甚至不予赔偿,而且对当地官员从事房地产交易又缺乏有效的政府

监管或媒体监督,对被拆迁居民也没有提供法律补偿或其他解决纠纷的机制。尽管中央政府试图进一步加强控制非法征地行为并制定赔偿标准,但问题仍然存在。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地,传统维吾尔居住区如喀什老城的重新开发导致一些历史和文化重地遭到破坏。对政府没有给予适当补偿并使用强制措施迫使他们同意重建的做法,一些居民提出了异议。有数个报道称内蒙古地区的牧民抱怨说,传统牧区的土地被没收,用于开发。

外国媒体报道,自2009年以来,至少有53人因抗议家园被摧毁而自焚。

关于政府计划生育政策及其后果的信息,请参阅第六节——“妇女”。

第二节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a. 言论和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了言论和出版自由,但当局基本上不尊重这些权利。当局继续严密控制出版、广播和电子媒体,利用它们宣传政府的观点和中共意识形态。本年度,当局加强了对出版和互联网的审查和操控,在敏感的周年纪念活动

期间尤为如此。

言论自由:除了挑战政府或中共的言论等特例外,人们可以在私下里小范围

地讨论政治话题而不会受到官方惩罚。本年度,一些独立的智库、研究小组或研讨会报告称,曾被迫取消某些涉及敏感话题的会议。在公开演讲、学术讨论和媒体评论中发表政治敏感言论的人仍会受到惩罚。

3月,政府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新闻出版总署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广播与出版管理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项司法解释,将在网上散布谣言定为可惩戒的罪名。按照这个司法解释,任何在互联网上贴出的、被转发了500次或阅读了5000次的诽谤,或者导致群众抗议、唆使种族或宗教冲突、有损国家形象或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的网文,其作者都可能获最高三年的刑期。到年终,这个司法解释给网上讨论造成了寒蝉效应。

政府经常监视讨论政治或敏感议题的知识分子、学者和持不同政见者的集会。2008年,为纪念“国际人权日”,303名知识分子和活动人士发表了题为《零八宪章》的请愿书,呼吁中共尊重人权,在中国实施民主改革。许多《零八宪章》的签署人至今仍然报告称遭受来自官方的骚扰,在敏感日期尤甚。

据西方媒体报道,深圳的维权人士杨明玉(又名杨林)于7月19日被捕,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他的被捕与其民主活动、参与《零八宪章》以及揭露官员腐败的努力有关。

8月12日,2002年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名被行政拘留2年的维权人士刘家财,在湖北省被羁押,罪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警方报告说,他在互联网上张帖并散发有关中国法律改革的文字和观点。非政府组织的消息来源报道说,这些指控源于刘在湖北省宜昌与一些维权人士聚会一起吃晚餐,其间讨论了有关腐败和其他的敏感话题。

出版自由:出版任何图书和杂志均需要国家颁发的出版号。出版号收费高

昂且难以获得。几乎所有的平面媒体、广播媒体和图书出版商都隶属党政机构。有为数不多的民营印刷出版企业,但是没有私营性质的电视台或广播电台。中国共产党指示国内媒体不要对某些议题进行报道,所有的广播节目都必须经过政府的批准。

1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开始要求新闻机构每周都要开中共新闻原则的课,申请更新媒体证件的记者也必须参加关于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的考试。

外国驻中国记者感到那里的报道环境充满了挑战。根据驻华外国记者协会的年度“报道条件”的调查,“98%的记者不认为中国的报道环境达到了国际标准,70%的记者觉得与前一年相比报道环境恶化或依旧。”

7月8日,记者、纪录片制片人杜斌从北京监狱中被释放,他被羁押了5个星期,罪名是“扰乱公共秩序”。5月,杜曾经在互联网上载了他制作的关于马三家女子劳改营(见第一节c段)的纪录片;也是在5月,一个在香港和纽约运营的出版商出版了杜斌关于天安门大屠杀的书。

 

暴力与骚扰:7月15日,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的执法人员被指殴打一名《华商晨报》的记者,并销毁了他的采访录音。该记者当时在一个建筑工地报道居民与开发商之间的争执。

中央和地方的中共宣传部门对外国记者仍然有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在敏感时期和纪念日。外国记者站报告称,外国新闻机构在当地的员工也受到官方的骚扰和恐吓。本年度,驻华外国记者协会“发现有63起警察或身份不明的人阻挠外国记者工作,包括9起记者被粗暴对待或遭到暴力对待。”报道还说,虽然“与去年相比类似的情况有所减少”,但此类恐吓“仍然是不可接受的”。

据西方媒体报道,2月,一群身份不明的人乘4辆车,在北京附近的一个村里殴打了正在那里拍摄的德国电视摄制组成员。据当时在场的一名德国记者称,那些人将摄制组的面包车撞到路边,然后用垒球棒将车的前窗打碎。

12月,中国当局阻止一名外国记者参加英国总理大卫·卡梅隆与中国总理李克强举行的记者招待会。

据驻华外国记者协会报道,尽管近几个月来申请记者签证常规等候时间有所缩短,但受访记者中仍有10%的人报告说,由于他们或他们的前任所报道的内容,他们在取得官方记者证或记者签证时遇到困难。尽管有些写过有争议的新闻报道的记者们最终还是更新了他们的签证,他们所属的新闻机构在为新的记者和员工申请签证时却遇到困难,即使这些人以前曾经获得过中国的记者签证。

此外,在接受调查的记者中,还有30%的人表示他们的中国助手遭遇到官方压力或骚扰。

政府只允许国内媒体出席政府官方新闻发布会;外国媒体和外交官只能出席由外交部举行的发布会及围绕特殊事件的少数新闻发布会。

当局继续对受雇于外国新闻机构的公民实施严格的限制。外国媒体机构中国籍员工行为准则威胁开除那些进行“独立报道”的中国员工、取消其注册资格,并指示他们向其雇主提供有助于树立中国良好形象的信息。

供本国记者使用的官方指南通常语焉不详,宣传官员可随意修改,并可被追溯执行。宣传部门强迫报社开除发表与官方政策不一致的文章的编辑和记者,并暂停或关闭出版机构。宣传官员执行的出版后审查制度鼓励编辑自我审查,避免因无意中出版未经授权的内容而遭受损失。擅自与记者接触的官员会受到处罚。

政府官员使用刑事起诉、民事诉讼和其他惩罚方式,包括暴力、拘留和其他形式的骚扰,对作者和记者进行恐吓,以防止散布引起争议的文章。如果国内记者发表了挑战政府的观点,就有可能被降职或丢掉工作。
1月,隶属于南方报系的广州报纸《南方周末》的一些现任和前任雇员指责省宣传官员篡改该报纸传统的“新年社论”。该社论呼吁提高对宪法权利的尊重。《南方周末》的记者们于1月6日罢工以抗议审查,学生和维权人士在报纸位于广州的办公室前举行支持他们的示威。抗议成为一个反对审查的广泛的民意反弹,得到了编辑、记者和社交媒体的支持。1月8日,在报纸员工与中共监管人员之间达成的协议结束了罢工,1月10日报纸被允许恢复出版。但据报道当局随后便开始打压异见者。据媒体报道,地方当局强制驱散反审查抗议活动,羁押了多名表示支持报纸的维权人士,并且屏蔽和删除了互联网上与争议有关的内容。

直至年底仍在狱中的记者有杨同彦、顿珠旺青。维吾尔族网站管理员迪力夏提•帕尔哈提和尼加提•阿扎提继续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服刑。维吾尔族记者买买提江·阿布都拉于2010年被判处无期徒刑,据报道罪名是传播与2009年暴乱有关的“颠覆”信息。本年度,传统传媒与新传媒的记者都有人入狱。2012年12月,保护记者委员会的监狱普查报道说,在中国已知被关押的32名记者中,有12人是藏族,7人是维吾尔族,1人是蒙古族。2012年,该委员会记录了两起新的记者受监禁的案件。

审查制度与内容限制:当局继续没收“非法出版物”。据国家扫黄打非办公室称,2012年度共收缴了4千5百万册非法出版物,并删除了超过370万条与色情或其他非法内容有关的网上信息。

外国记者无法获得进入西藏的许可,除非是参加受到严格控制、由政府组织的媒体访问。对于外国记者来说,进入西藏自治区以外的藏区越来越困难。尽管外国记者获准进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但省及地方当局仍继续严格控制外国记者的出行、接触与采访, 甚至强迫他们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些城市离开。法国新闻电视台“法国24”播出记者西里尔·帕恩关于西藏的纪录片之后,中国大使馆官员到该电视台在巴黎的总部要求从电视台的网页上撤下该纪录片。“无疆界记者”报告说,中国驻曼谷的大使馆也通过电话威胁过帕恩。

媒体机构定期接到中宣部的指示,被告知哪些话题不得报道。例如,4月中宣部对大陆媒体发布了审查指南,禁止他们转载、报道或评论《视觉》杂志4月份刊登的一篇有关辽宁省马三家女子劳改营的文章。

10月份在浙江省余姚发生的台风造成了10人死亡并引起了对政府反应的抗议行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随后向媒体机构和互联网运营商发布指示,不得报道一个地方报纸刊登的有关抗议的文章。

2012年12月,中宣部要求媒体机按照权威部门提供的信息来报道官员涉嫌贪污受贿罪的案件。该年度中,中宣部还就与香港行政长官选举、藏人自焚以及薄熙来丑闻有关的报道或评论发布类似指示。该指示还包含有媒体不得自行调查或报道的内容。

当局继续禁止出版他们认为内容引起争议的图书。法律仅允许获得政府批准的出版社出版图书。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控制了所有的出版物经营许可。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有关省级出版机构批准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不得出版发行。未经政府批准就试图出版的个人面临监禁、罚款、没收其图书和其他形式的处罚。中国共产党控制出版行业的手段包括事先将某些议题列为国家机密。

许多知识分子和学者进行自我审查,因为他们预期有关政治话题的图书或文章会被视为过于敏感而禁止发表。对私营和政府媒体的审查程序日益依赖自我审查,在个别情况下还实行出版后制裁手段。

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国共产党仍然频繁出台限制性的法规和决定,对广播媒体内容实施管制。

当局继续干扰美国之音(VOA)、英国广播电台(BBC)和自由亚洲电台

(RFA)的汉语、维吾尔语和藏语广播节目,并且不同程度地奏效。美国之音的英文广播一般不受干扰。这些媒体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滚动式广播新闻和播客也往往遭到封锁。尽管海外广播受到干扰,但美国之音、BBC、自由亚洲电台、德国之声和法国国际广播仍然拥有大量听众,其中包括人权活动家、普通公民和政府官员。

外国电视新闻主要在宾馆和外国人聚居区播放,但偶尔也会受到审查。在1989年天安门广场事件镇压周年纪念日前后以及2012年中共18大期间外国广播也受到了审查。外国报纸和杂志发表的个别文章如果被当局认为过于敏感,有时也会被禁。彭博新闻网(Bloomberg.com)和纽约时报分别刊登了有关习近平与温家宝家族财产的详细报道文章之后,其网站在中国都被封锁。

就政治敏感事件的报道而言,对中文的审查最严格,其次是英文,然后才是其他语言。政府禁止一些被认为过于敏感的国内外电影在国内上映,或者会将有关部分删除才允许上映。

互联网自由

2010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第一份《互联网白皮书》,概述了政府为保证互联网上的某些言论自由所作的努力,但是这些言论不得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危害国家宗教政策、宣传异教或迷信思想、或传播谣言和其他法律与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等等。互联网广泛普及并受到广泛应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报道说,到2012年底,中国的互联网用户已达到5亿6400万,包括4亿2000万的手机互联网用户。CNNIC报道说,2012年增加了5009万新用户,与2011年相比增长了3.8%。国际电信联盟报告说,截至年底,中国有39%的个人使用互联网,41%的家庭可以上网。

中共在其2011年10月中共第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正式决定中,强调在互联网上维护安全和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该文件呼吁“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因此必须“加强对社交网络和即时通讯工具的引导和管理,严格规范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并积极培养文明理性的网络环境。”

中共继续加强对互联网使用的监管,控制内容,限制信息,阻止登陆国内外某些网站,鼓励自我审查,惩罚那些与政治敏感性相违背的人。有新闻报道指出,有超过14个政府部委参与了这些活动,导致数以千计的国内外网站、博客、手机短信、社交网络服务、在线聊天室、在线游戏和电子邮件受到审查。但这些措施并非一贯奏效。除了其自身大规模的互联网审查系统之外,政府还对互联网公司施以更多的责任,要求他们实行网上审查和监控制度,并寻求禁止在网上匿名发表意见。

国务院颁布法规规定个人博客、网络公告板和手机短信都属于新闻媒体,致使这些媒体的内容受到国家管制。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受到指示,只能使用国内媒体公布的新闻,要记录跟踪用户及其浏览习惯的有用信息、安装可以复制电子邮件的软件,并立即中止传播“颠覆性材料”。

在中共的指令下,政府在国家、省及地方各级雇佣了成千上万人来监控电子 通信。政府重点监管社交网络、微博和视频分享网站等工具。互联网公司也雇用了成千上万名审查人员来执行中共的指示。

2011年7月,中央政府当局下令所有提供免费无线上网的公共场所安装一种价格不菲的软件,能使警方查明使用其服务的用户。当局警告北京的咖啡馆 和餐馆老板,如果他们提供无线上网服务却不安装该软件,就要面临2万元人民币罚款(约合3200美元)。2012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一条法律,要

求个人在注册互联网帐号、固定电话以及移动电话服务时使用实名。供应商在允许人们公开发布信息时也必须获取他们的姓名。

主要新闻门户网站都要求用户评论新闻文章时使用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注册。在公共图书馆使用互联网的个人需要使用他们的身份证登记。据称在所有公共图书馆终端机上使用互联网的行为都会受到监控。

政府继续屏蔽其认为有争议的网站,特别是讨论台湾、达赖喇嘛、西藏独立、地下宗教和信仰组织、民主活动人士以及1989年天安门大屠杀的网站。政府有时还有选择地屏蔽外国政府、新闻分支机构、卫生组织、教育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运营的某些网站、社交网站以及方便用户快速交流和组织的搜索引擎。

2012年6月,在曝光习近平家族财富状况的文章发表后,政府封锁了一个西方媒体网站。2012年10月,某美国媒体网站发表了关于温家宝家族财富的文章后,政府封锁了其中文及英文网站。直至年底,多个西方媒体网站和社交媒体网站仍然被屏蔽。

一些网站上引入卡通警察形象,警告用户远离禁忌内容。门户网站运营商、博客托管服务商和其他内容提供者参与自我审查,确保他们的服务器不涉及政治敏感内容。拒绝对政治内容进行自我审查的国内网站被关闭,而许多国外网站则遭到屏蔽。数百万公民使用类似推特的微博,转发一些被全国性媒体禁止的新闻。微博本身也会受到审查,但往往是在发文之后的数小时或数

天后才受到审查。

2012年7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通知,要求在线视频内容提供商在发布网络视频前进行审查,并要求他们对本网站的网络视频内容承担责任。

当局采取一系列技术手段封锁服务器设在国外的敏感网站。用户登录此类敏感网站的能力因不同城市而异。政府还用一份经常更改的敏感关键词清单, 如“法轮功”、“达赖喇嘛”和“西藏独立”等,来自动审查电子邮件和网络聊天信息。尽管这种审查能够有效地使普通用户远离敏感内容,但有多种技术手段能够让审查失效。使用境外代理服务器和软件来规避审查的信息在中国国内很容易获取。但是,政府越来越多地屏蔽商业性虚拟专用网供应商的网站和代理服务器。尽管受到官方监控和审查,在这一年中,异见人士和政治活动人士继续利用互联网倡导、呼吁关注政治事务,例如,维护犯人权利、政治改革、少数民族歧视以及腐败等。跨越各个政治领域的网络用户对审查都颇有微词。本年度,一批知名活动人士、艺术家、学者和大学教授的博客有时被屏蔽或被关闭。

大量媒体报道称,存在对带有反政府信息的外国网站进行网络攻击的事件。

当局继续大量监禁通过和平方式表达政治观点的互联网作家。

根据网上报道,6月,福建警方将一名互联网活动人士羁押了10天,起因是她对6月7日在厦门发生的公车爆炸事件的微博评论。2012年1月警方就曾羁押过这位微博作者,原因是她指控说门厦市集美区强行驱逐百姓及拆迁房屋的背后是政府的贪污腐败。

环保作家刘福堂的博客依旧无法登陆。他的博客揭露了政府支持的项目造成的环境问题,因为海南省法院判决他自行出版图书非法获利,其博客于2012年末被关闭。

《保守国家秘密法》要求互联网公司必须配合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调查,一经发现需立即停止传输此类信息并向当局举报此类犯罪行为。此外,这些公司还必须按照当局的指令从他们的网站上删除此类信息,否则将会受到警方和国家安全部等有关部门的惩罚。

法规禁止从事被当局认为属于颠覆或诽谤国家性质的范围广泛的多种活动。

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

政府继续限制学术自由、艺术自由以及在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举行政治和社会题材讲座。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中宣部发布了一些限制规定和决定,约束人员和思想的交流。5月,媒体报道说中共向大学教师发布了秘密指南,列出了7个“禁忌”话题,包括普世价值、新闻自由、公民社会、公民权利、独立司法体系、高层裙带关系以及中共的历史错误。一些学者自我审查其发表的文章,在当局压力之下达成预设的研究结果,或者在政治敏感时期无法主办国际会议。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夏业良因为倡议在知识分子中间公开讨论改革而遭到政府的批评,10月他被解除了大学教职。

12月,上海的华东政法大学因法学教授张雪忠在网上发表批评一党专政的文章而解除了他的职务。据报道,在张拒绝认错以后,校方认定张不再适合教学。

对艺术创作的审查和自我审查也很常见,尤其是那些被认为涉及政治敏感话题的艺术作品。

在某些情况下,当局阻止被认为政治敏感的个人入境,同时拒绝给一些被挑选参加国际交流项目的中国公民发放护照,原因是当局认为他们政治上不可 靠,尤其是藏人、维吾尔人以及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的居民。

另有多名被挑选参加外国政府资助的交流活动的人,特别是那些来自少数民族省份的人,在获准出国参加项目时遭遇困难。

政府继续以政治态度和政治关系为标准选拔参加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人,但对自费留学生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政府及中共控制着大学高级官员的任命权。尽管中共党员身份并非是获取终身教职的必要条件,但非中共党员的学者获得晋升的机会通常更少。

定居海外的研究人员、作家和学者也报告说受到制裁。如果他们的工作不符合官方的许可,当局就会拒绝发放签证。13名外国学者声称他们上了黑名单,无法取得前往中国的签证,原因是他们参与撰写了一本2004年出版的关于新疆的学术书籍。其他一些学者也由于与中国有关的政治上敏感的工作而继续被列入黑名单或无法取得去中国的签证。

b.  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集会自由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和平集会的自由,但实际上政府严格限制这项权利。法律规定这类活动不得挑战“党的领导”或侵犯“国家利益”。举行反对政治制度或国家领导人的抗议活动被禁止。当局拒绝批准表达不同政治观点的示威游行,并迅速采取行动镇压表达不同政治观点的示威游行。

公民们继续在全国各地公开集会抗议驱逐、重新安置和赔偿不公。此类事件经常导致抗议者和当局发生冲突或被控以其他罪名(见第一节f段)。

在天安门广场事件纪念日前,广东警方竭力遏止言论自由、阻止和平集会。当局指示对一个活动的组织者行政拘留15天。警察监视其他一些活动人士或将其软禁,敦促另外一些人出城“度假”,或者将他们请到警察局“喝茶”问询。据报道,在5月底6月初天安门事件纪念日之前和期间,警方限制了佛山维权活动人士陈启棠和广州维权活动人士王爱忠及唐荆陵的自由。

1月,广州警方羁押了许多参与公开抗议省宣传部门审查《南方周末》新年贺辞行为的示威人士。除行政拘留和正式拘捕的人以外,据报道,警方还在一些非正规的羁押地点如电影院和军事基地扣押了一些参与者。(见第二节a段)。

1月2日,警方在广州洛溪一带突击扣押了数十名维权人士,包括组织者徐琳,因其策划在一个公共广场演奏音乐、朗诵诗歌来庆祝新年。

2月23日,刘远东、孙德胜和其他12位人士在广东被羁押,原因是参加了针对北韩核试验的抗议示威。大多数抗议者被释放或行政拘留,但警察于4月3日正式逮捕并指控了刘。据媒体报道,在拘押期间,警方对他们施行了包括剥夺睡眠在内的一些虐待。4月12日,广东省东莞市的当局将四名拉起横幅要求释放刘的维权人士行政拘留。8月13日,广州当局再一次羁押了孙德胜,罪名是聚众和扰乱公共秩序。

5月,成都当局先发制人,在全城出动了17万【Translator’s Note:Number needs verification, deploying 170,000 security personnel in one city seems unrealistic.】【Reviewer’s note: Most online press reports say “thousands of.”】安全人员来对付计划举行的针对在城市附近兴建石化厂及生产对二甲苯的抗议活动。在计划中的抗议活动之前几天,当局还羁押了一些可能的活动人士。

也是在5月,湖南省长沙市当局在一个有100人参加的纪念“国际不再恐同日”的和平游行之后羁押了组织者向愈韩。向因“非法抗议”的罪名被行政拘留了12天。

2月,南京非政府组织“天下公”在对苏州的一个宾馆的诉讼中获胜。2012年,在地方公安局的指令下,该宾馆在最后一刻突然取消了该组织预先订好的会议。5月,另外一个非政府组织在杭州举行的合法权利大会面临了相似的障碍,宾馆也取消了他们的预订。两个宾馆告诉非政府组织,浙江省和江苏省的公安官员命令当局不得允许在这两个省的任何地方举行这样的集会。

所有超过200人参加的音乐会、体育比赛、健身班或其他集会都需要经过公安部门的批准。尽管和平抗议是合法的,但警察很少会批准此类集会。尽管受到种种限制,仍然有许多示威活动,但那些以政治或社会为主题的示威很快就被打断,有时当局会过度使用武力。本年度反对当地政府的“群体事件”和抗议,包括暴力抗议的数量有所上升。据一家国际非政府组织报道,中共政法委的一个前领导人说,中国每年发生3万到5万起群体事件。同往年一样,绝大部分示威活动涉及土地纠纷、住房问题、工业、环境和劳工问题、政府腐败、税收以及其它经济和社会关注问题。其他一些示威活动因意外事故而起,或牵涉个人请愿、行政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

征用土地引起的纠纷仍然是引起警察与抗议者大规模冲突的主要原因。

法律保护公民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但是,上访人士要求集会和表达不满的权利受到限制(见第一节d段)。大多数上访涉及土地、住房、福利、环境或腐败问题。大部分上访者试图到国家和省级“信访”办公室投诉。

尽管有条例禁止打击报复上访者,但相关的报道层出不穷。部分原因是中央政府有鼓励地方官员阻止本地人向上级政府投诉的激励机制。具体作法包括将省级干部的考核与该省上访人数挂钩。这项措施旨在鼓励地方和省级官员解决合理的投诉,但也导致了地方官员派安全人员去北京,将上访者强制遣返回乡,以防他们到中央政府投诉地方官员。这种拘押行为往往未被记录下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规定,要求从北京派遣官员到各省,在当地解决上访问题,从而减少到北京上访的人数。规定还要求60天的上访回复期,每个案件允许上诉一次。

外地访民如果试图到北京表达不满,就会遭到骚扰、非法拘禁甚至更严重的惩罚。

1月5日,当局阻止了13名来自福建省的上访者到北京的一个外国大使馆寻求帮助。据互联网报道,警察将其中6名上访者羁押了5天,另一名上访者被羁押了10天。

结社自由

法律规定有结社自由,但政府对这项权利有所限制。中共的政策和政府法规要求所有的专业、社会和经济团体要在政府正式注册并获得批准。这些法规阻止了成立真正自治的政治、人权、宗教、精神、劳工和其他政府认为有可能挑战其权威的团体。

政府依然严格控制公民社会团体。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国内机构接受或给予外汇捐赠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法规要求,国内团体接受外国非政府组织的捐款时,各方以及银行都必须在办理业务之前制定附加措施。对于该规定的执行各不相同。有些非政府组织得以成功绕过这些法规,另一些团体通过其他方式来获得资金,还有一些团体则大幅收缩或者停止了业务。

非政府组织必须挂靠政府机构,拥有已注册的办公场所,并拥有最低资金额才能注册。年内,一些以前登记为私营和营利性的、带有社会或教育目的的组织被要求挂靠一个政府机构并重新注册为非政府组织。要找到可以挂靠的政府机构非常困难,因为一旦挂靠的非政府组织参与敏感活动,政府机构需要承担责任。3月,全国人大宣布改变非政府组织的注册要求,注册时不需要再挂靠政府机构。但这项改变只适用于4种非政府组织——工业团体、慈善团体、社会服务团体以及致力于促进技术进步的团体。非政府组织的消息来源报告说,新的规定不适用于主要目的是倡导或促进人权的团体。

7月,民政部宣布通过法规的意向,拟允许国际非政府组织向省级民政当局注册而不是民政部。截至年底该法规仍未颁布。

2012年,广东省政府官员提出议案,包含了诸如简化注册程序,以使特定类别的非政府组织能够直接在民政部注册等,目的是帮助很多非政府组织的运转。但议案相关条例的实施参差不齐。尽管一些被认为是在非政治敏感领域运作的非政府组织得以享有更多的机会,其他组织仍然面临当局的干涉,比如更多的财务审查。深圳的劳工非政府组织继续面临着严峻的生存环境,包括注册的障碍和政府不时地对其活动进行干涉。

虽然所有的注册团体受到政府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有些非政府组织能够有一定程度的独立运作。

尽管政府对非政府组织进行限制和监管,但非政府组织的数量仍在增加。政府用 “社会组织”的概念来分类,例如社会团体指得是贸易和专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即非盈利的服务提供者;还有基金会。最后一个类别包含了公募与私募两种基金会。政府仍然对私人基金会设定募捐限制。

民政部表示,截至2012年底,大约有100万个没有合法资格或者注册为公司的非政府组织。全国大约有46万2000个合法注册的社会组织,包括25万5000个社会团体,20万400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 2614个基金会。2012年,民政部的一位官员写道,“2007年,我国开始正式使用‘社会组织’一词来替代‘民间组织’,因为‘民间’是与‘官方’相对照的,反映了传统政治秩序中民间组织与政府相对立的角色关系。中共第十六次、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将此类组织名称改为‘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形式存在着,包括由中国共产党创建并资助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即官办非政府组织。”

没有合法注册给非政府组织制造了种种事务性挑战,包括难以在银行开户、聘任员工、筹措资金和租用办公场所。选择不挂靠政府机构的非政府组织可以以商业咨询公司的名义注册,这能够使他们以放弃免税地位为代价而得到法律的承认。安全机关常常警告国内非政府组织,不论他们的注册状态怎样,都不得接受美国国家民主基金会和其他被政府认为敏感的国际组织的资助。

7月,北京民政局的官员突然搜查、关闭了智囊机构“传知行研究所”并没收其文件材料,原因是注册不当。该研究所注册为商业机构,其主管郭玉闪与“新公民运动”和陈光诚、许志永等维权人士有关联。

当局支持关注扶贫赈灾等社会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但是仍担心这些组织可能成为政治对立的源头。许多在西藏自治区工作的非政府组织面临越来越困难的运作环境,由于旅行限制、官方对员工的威吓以及无法与当地的合作伙伴续签项目协定,不少组织被迫缩减其活动。

中国没有关于组建政党的专门法律和法规。但是中国民主党仍遭到禁止,政府继续监视、拘押并监禁该党现在和以前的党员。

c. 宗教自由

请登录www.state.gov/j/drl/irf/rpt 查阅《国务院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d. 出行自由、境内流离失所者、保护难民和无国籍者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境内出行、出国旅行、移居国外和返国的自由,但政府基本上不尊重这些权利。在严格限制其运作范围的情况下,政府偶尔会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署(UNHCR)驻北京办事处合作,为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保护和援助。

政府越来越多地通过不给与国内和国际出行许可或非正式软禁的形式来禁止维权人士发声。春天,官方不给江苏的环保人士吴立红发放护照到国外接受一个人权奖项,但他的妻子和孩子最终被准许代其出国领奖。维吾尔族经济学家伊力哈木·土赫提在北京机场被扣押,不准他到海外去接受一个访问学者的职位。

境内出行:当局加强了对出行自由的限制,特别是在重要纪念日、外国政要 来访或重大政治事件之前限制政治敏感人士的出行并防范游行示威。在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区,出行自由仍受到严重限制。警方在大多数县城及通往许多乡镇的道路以及拉萨等主要城市设置了检查站。据报道,来自其它省份的藏人要满足极其苛刻的证件要求才能进入西藏自治区。 非拉萨居民的藏人需要得到许可才能进入城内,并往往被迫在特别指定的地方住宿。这种要求并没有被强加在前往西藏自治区的汉族游客身上。

2012年,著名藏族诗人及博客作者、北京居民唯色,在北京召开中共十八大期间被要求离开北京返回拉萨长达三个月之久。维吾尔族经济学教授伊力哈木·土赫提也被要求在中共党代会期间离开北京。据报道,冯正虎、毛恒凤和其他一些上海维权人士在到达北京以后,因为试图探访其他维权人士或上访国家政府机关而被反复羁押。

虽然政府仍然对更换工作地或居住地的自由加以限制,但是全国户籍登记制度(户口)继续发生变化,大部分公民去往全国各地工作和居住的能力继续提高。农村居民继续迁入城市,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农村人均收入的四倍多,但是许多人不能正式更改他们在国内的居住地或工作地。大多数城市对每年可签发的新的暂住证实行配额管理制度,因此,所有的就业者,包括大学毕业生,都必须努力争得有限的暂住证。农村居民尤其难在经济较发达的城市地区获得户口。

户籍登记制度增加了农村居民在城市面临的困难,即使他们在那里安家并找到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发表的《中国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居住在其户口所在地以外的人口为2.79亿,其中2.36亿人是外出务工。许多农民工及其家庭在工作条件和劳工权利方面面临重重阻碍。农民工不是合法登记的城市居民,所以许多人在其工作生活的城市无法享受公共教育或社会保险等服务。农民工待遇差,难以融入当地社会,这些都造成了珠江三角洲农民工群体中的社会不安因素的增加。农民工在受到雇主和官员的虐待时没有什么求助渠道。一些大城市为农民工及其子女免费提供公共教育和其他社会服务,但一些地方的农民工报告称,由于要经过繁琐的官僚程序,他们实际上很难享受到这些城市福利。

根据适用于劳教所在押惯犯的“留场就业”制度,当局不准某些劳教期满者回到他们的家乡。一些获释人员或假释犯人回家后不得自由出行。

国外旅行:政府准许大多数公民合法移居海外和出国旅行。一些学者和活动人士的出行仍然受到限制,特别是在敏感纪念日前后(见第1.d.条)。 政府在机场及其他边境口岸对离境乘客实施出境管制,籍此禁止持不同政见者和在政府敏感职位任职的人出国旅行。一年来,律师、艺术家、作家及其他活动人士时常被禁止自由出境。海关官员和警方以威胁“国家安全”作为拒绝离境的理由。大部分人都是在出国旅行时被当局拦截在机场。7月,无锡环保人士吴立红被禁止出国领取人权奖项。8月,上海维权人士郑恩宠被禁止到香港去接受一项教学资助。9月,上海维权人士陈建芳被禁止到日内瓦参加联合国的人权培训课程。著名艺术家艾未未被拒发护照,无法去参加他在国外举办的作品展。其他一些维权人士也报告说曾被禁止出国旅行。

绝大多数公民都能获得护照,但是那些被政府视为有潜在威胁的人,包括宗教领袖、持不同政见者、上访者和少数民族人士说, 他们经常被拒绝发放护 照或被禁止出国旅行。

维吾尔族人士,尤其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维吾尔族居民报告称,他们的护照申请很难获得地方当局批准。他们经常被拒发护照,无法去海外旅行,尤其是无法去沙特阿拉伯朝觐或去其他穆斯林国家,以及因学术及其他目的去西方国家旅行。有报道称,当局扣压新疆地区居民和其他公民的有效护照。

在青海、甘肃和四川省藏区以及西藏自治区,藏人申请护照遭遇到重重困难。西藏的中国当局不愿意给藏人签发或续签护照,实际上禁止了大批藏人出国。藏区汉族居民没有经历同样的困境。

当局拒绝了藏族博客作者和诗人维色的护照申请,禁止她亲自去领取国务卿颁发的国际妇女勇气奖。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6月,当局将维色和她的丈夫软禁,原因是她在由政府资助的外国记者西藏自治区之旅之前谈论西藏的状况。

流亡:法律没有规定公民的归国权,也没有涉及流亡问题。政府继续拒绝众多被视为持不同政见者、法轮功活动人士或“麻烦制造者”重新入境。尽管一些移居海外的持不同政见者获准回国,但因保外就医而获准出国的人实质上往往被迫流亡。有些在海外定居的活动人士一旦回国就立刻被监禁。

移民与归国:政府继续试图阻止一些藏民及维吾尔族人士出境,并拘留了许多在逃亡中的人(见“西藏附录”)。本年度有171名藏民抵达联合国难民署驻加德满都的接待中心。还有报道称2012年有维吾尔族寻求庇护者从马来西亚被强制遣返。据报道,2009年20名维吾尔族人从柬埔寨回国,其中有3人(1名妇女和2名儿童)获释,其余16人被判刑,刑期从16年到终身监禁不等。中国当局仍然拒绝提供有关另外一人下落的信息。

难民保护

寻求庇护:中国还没有授予难民或避难者身份的法律,政府也没有制定难民保护制度。尽管政府不给予难民身份或避难者身份,但中国允许联合国难民署在协助除北朝鲜和缅甸难民以外的难民时有更多的自由。联合国难民署驻北京办事处在中国承认了大约100名来自巴基斯坦、伊拉克、索马里和厄立特里亚的难民,同时还在受理另外大约100例难民身份申请。 但是,由于这些人没有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承认为难民,他们在中国仍然是非法移民,不能工作、不能上学,并且随时都可能被政府驱逐出境。

驱逐:中国政府不为弱势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特别是来自北朝鲜和克钦的难民和寻求庇护者)提供保护,使其免遭驱逐或被强制遣返,回到因其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团体成员或政治观点而致使其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国家。中国政府继续认为所有的北朝鲜人都是“经济移民”,而不是难民或寻求庇护者,联合国难民署仍然不能与在中国的北朝鲜和缅甸难民接触。由于得不到长期的解决方案和选择,加之时时担心被当局强行遣返的恐惧感,北朝鲜难民易于成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北朝鲜难民成为强迫婚姻、强迫劳动和卖淫等各种剥削对象的报道屡见不鲜。政府仍然不允许联合国难民署在中国与北朝鲜和缅甸的边境地区开展业务。

一些北朝鲜人在进入驻华外交机构后,经过最长两年的等待期后被允许前往第三国。

5月27日,有报道说,老挝政府协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将9名北朝鲜的寻求庇护人士从老挝驱逐到中国。6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称,这9人于5月27日进入中国,随后持着有效旅行文件和签证离开北京去往朝鲜。

7月,二次脱北的南韩公民金光赫第二次逃到中国以后,吉林省延吉市的中国安全官员羁押了金和他的妻子金玉贤(音译)【Translator’s note:Please verify,the wife’s name was 高贞南 in the past news reports.】【Reviewer agrees with this comment.】及其女儿,直到8月才允许他们回到南韩。据报道,中国当局将与金一起叛逃的北朝鲜妻兄和妻姐遣返回北朝鲜。

虐待难民:据报道,自2008年开始的对北朝鲜难民的强力镇压进一步扩大范围,演变到对边境附近宗教社区的骚扰。政府逮捕并拘留了向北朝鲜人提供食物、住所、交通和其他援助的个人。据报道,一些因帮助北朝鲜人而被拘留的活动人士或中间人被指控从事人口贩运。在一些案例中,北朝鲜人被强行遣返回国。还有报告说,北朝鲜特工也在中国境内秘密活动,强行遣返北朝鲜公民。根据媒体报道,有些被中国警方扣押的北朝鲜人面临遣返,除非他们能用贿赂取得释放。

获得基本服务:一些北朝鲜避难者和跨国通婚夫妇(即父母一方是中国人,另一方是北朝鲜人)未经登记的子女由于没有合法身份而无权享受卫生保健、公费教育或其他社会服务。

长期解决办法:中国政府在重新安置来自越南和老挝、自越战时期即定居于中国境内的汉族及少数民族人员时,基本上与联合国难民署进行了合作。本 年度,中国政府与联合国难民署继续就允许这些长期居民及其子女(许多人在中国出生)入籍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第三节 对政治权利的尊重:公民改变其政府的权利

中国宪法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是全国人大和省、地区和地方的人大。尽管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利和平地改变他们的政府,但公民不能自由地选择或改变法律或者统治他们的官员。实际上,中共控制了所有的选举,并继续控制着对政治权力职位的任命权。

选举和政治参与

近期的选举:  由近3000名代表组成的全国人大选出了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总理,以及国家中央军委主席。由175名成员组成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监督这些选举并决定全国人大的议程和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仍然在中共的直接权力之下,多数立法决定需要经中共的七人政治局常委同意。虽然根据国家宪法全国人大有广泛的权威,但它不曾在未经中共批准的情况下独立制定政策或罢免政治领导人。

根据民政部的统计,中国超过60万的村庄中,几乎所有的村庄都实行了对地方政府机构(称为村委会)成员的直接选举。由普通公民选举官员仍然在狭窄的范围内进行,并被严格限制在地方级别。政府估计三分之一的选举存在严重的程序缺陷。腐败、贿选以及乡镇政府和中共官员干涉选举仍是问题。法律允许每位选民最多为其他三位选民代理投票。

选举法管辖各级立法机关,然而对其遵守和执行的情况在全国各地不均衡。根据此法律,公民有机会每五年选举县级或以下级别的人代会代表,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上级政府官员或中共干部在这些选举中控制了候选人的提名。在更高的级别,立法者在他们自己当中选出人大代表。 例如,省级人代会选出全国人大的代表。地方的中共书记一般同时在地方人代会的领导团队担任职务,从而增强了中共对立法的控制。

2012年,地方政府将大多数独立候选人(没有官方支持的候选人)排除在选票之外,尽管他们满足提名标准。2012年,没有独立候选人赢得选举。选举官员对独立候选人施加压力,让他们放弃参选资格;操控选票以排除独立候选人;拒绝对独立候选人公布选举信息;有时还为削弱选民对独立候选人的支持而调整选区。

9月,广东省佛山市的一名人大代表独立候选人被判决有罪,罪名是“扰乱选举”。她曾经在2011年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因被指控破坏选举而被羁押。据一些公开消息来源的网站透露,她的数百名支持者想去旁听审判却被阻挡在法庭之外。

政党:  官方的声明称“中国采取的政党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然而,中共保持了对政治权力的垄断,而且政府禁止创建新的政治党派。政府正式承认1949年之前建立的九个党派,中共之外的党派在全国人大中占有百分之30的席位。试图支持非官方党派的活动人士被逮捕、关押或控制。

2009年在湖南省,曾试图组织被禁的中国民主党全国大会的异议人士谢长发被判13年监禁。前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新民党创始人郭泉自从2009年因“颠覆国家政权”被判10年监禁并被剥夺政治权利3年后一直在狱中。郭发表过批评一党专政的文章。其他中国民主党党员和前党员,包括杨天水,仍然因他们号召政治改革和他们与民主党的联系而继续在监狱或劳教营中服刑。

妇女和少数民族的参与:政府对妇女和少数民族参与政治活动没有特别的限制。但是,妇女在中共或政府部门中较少担任有重要影响的职位。 参加十一届人大(2008-2013年)的 2987 位代表中有637位是妇女(21%)。

十位妇女担任部长级或更高的职位。

根据政府提供的信息,有230多位妇女为省部级官员,占总数的10%;670位女市长和副市长,是1995年人数的两倍;一位省长——安徽省的李斌(任期到6月)。总共有37名妇女担任省委常委,占常委总数的9%。11月的十八届党代会之后,在25名成员的中共政治局中有2名妇女成员。在政治局常委中没有妇女成员。大约有1500万妇女党员,约占党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政府鼓励妇女行使权利,在村委会选举中投票并参加竞选,但只有一小部分当选成员是妇女。很多地方的村委会为妇女保留一个席位,通常负责计划生育。选举法对妇女和少数民族代表的配额有一般性规定,但要达到这个配额,选举机构经常需要违反选举法规定的程序。在2011-12年度地方人代会选举期间,许多有独立参选人竞选的选区就以这些配额为理由阻止这些独立参选人获得竞选资格。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中有411名来自55个少数民族的代表,占代表总数的14%。所有官方承认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

第十八届党代会上选出了10名少数民族中央委员。

唯一担任部级职位的少数民族成员是来自内蒙的蒙族人杨晶,他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持工作。在2012年11月之前,回族人回良玉曾担任政治局委员。少数民族很少在中共或政府担任具有重要影响的高级职务(参见第六节,“少数民族”)。

第四节  政府腐败及缺乏透明度

法律规定对官员的腐败实行刑事处罚,但政府并未有效地执法,官员经常有腐败行为却逍遥法外。许多腐败案件都出现在政府严格监管的领域,比如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因而容易发生欺诈、贿赂和回扣。法院的判决常常无法对特权部门进行执法,这些部门包括政府机关、国有企业 、军方人员以及某些中共党员。

尽管腐败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政府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

1月,中共针对党员的反腐败领导机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纪委)报告说,该委员会共调查了155144起与腐败有关的案件,已结案153704起,中共及政府处罚了160718名官员。

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称,1到8月全国各地检察院调查了18283件贿赂和重大贪污案件。嫌疑人中有129名是县处级以上官员。

12月,中共中央委员会出台了一个惩治与防止腐败的五年计划。12月26日,中纪委报告说本年度已处罚了25855名违反了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纪律的人员,其中包括6247名中共官员。

2012年2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进行了修订,公民对外国政府官员、国际公共组织工作人员行贿可判刑事犯罪,最高刑期为10年监禁并课以罚款。

2012年10月,政府提出了“廉洁工作作风”的纪律,不准政府官员使用公款享受诸如豪华餐和豪华用车等奢侈品以及接受贵重礼物。9月,政府不准官员用公款赠送礼品月饼,12月政府规定了在官方宴会上禁用的食品,包括鱼翅、燕窝以及野生动物产品。12月,政府还发布了指南,禁止官员在海外包机或乘坐私人或公司的飞机。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敦促地方法院禁止官员和法官的家属在本地法院管辖范围之内担任律师。同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宣布了一项规定,禁止法官私下与案件代理人会见。

2012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建成一个全国行贿犯罪资料库,列出了所有被判行贿罪的个人和公司,包括对个人行贿、对单位行贿和协助行贿的案件。 公司和个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才能让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查询具体的人或公司是否曾在中国被判有行贿罪。公司必须提交营业执照才能查询。

201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将加强收回及冻结腐败官员转移到境外的非法资产的措施。

腐败:大量政府官员和国企领导腐败的案件在本年度受到调查,这些人通常还担任中共高级职务。6月,中纪委宣布,原四川省副省长郭永祥因涉嫌违纪受到调查。

7月,北京一法庭判决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因其对国家高速铁路网络管理不当而被调查。

8月26日,监察部宣布,国有的中石油副总经理、大庆油田总经理王永春因“严重违纪”而被调查。

9月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证实,已经因腐败罪起诉了吉林省原副省长田学仁,但没有提供开庭日期和具体的指控。据报道田因受贿被开除中共党籍和政府职务。

12月,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因“涉嫌严重违法乱纪”而受到中纪委调查。

整治官员腐败的主要机构包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国际反贪局联合会以及清华大学的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

检举者保护:199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保护公民检举权的规定”。多个刑法与劳工法中也包括了保护检举者的内容。但是法律专家认为,这些法律法规的结构并未给检举者提供充分的保护。9月份,政府建立了一个官方网站,公民可以去举报诈骗、贪污以及政府管理不善的问题,实名举报并留下联络信息的人优先处理。政府对不使用官方渠道的检举者不提供法律保护。

财产申报:2010年的一项规定要求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中的官员申报个人财产,包括他们的配偶和子女名下的财产及其家庭的金融资产投资和企业投资。根据该规定的第23条,监管单位为中纪委、中共组织部和监察部。规定未说明申报需要公开,而只是呈报上级和人事部门。对拒绝申报者有不同的处罚,包括针对规定进行教育、警告、调整工作岗位,直至免职。规定进一步要求官员申报他们所有的收入,包括各类津贴、补助、奖金以及其他工作收入(如做报告、写作、咨询、审稿和书画等)。官员和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的子女还要申报房产和金融投资状况。政府官员应报告他们的婚姻状况、因私出国的记录、子女的婚姻状况以及配偶是否来自香港、台湾或外国。此外,他们还必须报告他们的子女是否在国外居住,子女的工作状况和职务(包括在国外居住者)。官员必须每年报告一次,个人身份发生改变后必须在30天以内上报。

2012年12月,官方宣布在广东省选定的地区进行试点,要求那里的所有党政官员公开申报财产。拒绝公布财产的官员将会被撤职并被进一步调查。截至年底,这个试点项目仍未实行。

公众获取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允许公民向政府索取信息。条例要求政府为申请信息披露创建正式渠道,其中包括为被拒绝或没有得到答复的请求设立上诉程序。条例规定,行政机构应尽可能立即回复申请,否则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供答复,最多可以再延期15天。如果涉及第三方权益,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根据条例,行政机构仅可以收取按照申请者的要求公开政府信息时产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类似的成本费用(成本由国务院规定)。索取信息的公民还可以申请减免相关费用。条例也规定,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属于例外,不在公布信息之列。

已发布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省级及全国统计显示,已在案的申请数目和作为回应已公布的官方文件数目在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政府以及机构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如果信息申请者认为行政机构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他们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公民可以起诉任何一级拒绝提供非保密信息的政府部门。随后,清华大学一名研究生为写论文向14个部委索取关于官员职责的信息,在信息申请遭到拒绝后起诉了政府三个部委。法院以需要进一步研究为由延迟了对该起诉的受理,但在这三个部委提供了所需信息后,她撤销了起诉。

第五节 中国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政府试图继续保持对民间社会团体的控制,遏止独立非政府组织的出现,阻挠民间社会团体及维权活动人士团体的活动,并防止国家的所谓“西化”。政府不允许国内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公开监督或评论人权状况,并对国内非政府组织进行骚扰。政府倾向于对独立组织持怀疑态度,对在经济或其他方面与海外有关联的非政府组织严加审查。大多数大的非政府组织都是半官方性质,很多官方非政府组织都必须挂靠政府机构。3月全国人大试行了新的注册程序,允许某些非倡导性非政府组织直接向民政局注册(见第二节b段,结社自由)。

全国各地活动人士形成的非正式网络仍然是侵犯人权消息的可靠来源。这些信息通过诸如设在香港的中国人权民运信息中心以及设在国外的中国人权、中国人权卫士和互联网等渠道发布。

政府仍然不愿接受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其人权纪录提出的批评。中国政府批评国际人权监督组织的报告,声称这些报告不准确,并且干涉了中国的内政。一些国际人权组织的代表报告说,中国当局拒绝发给他们入境签证或者限制他们的签证有效期。政府继续与外国政府进行人权方面的官方外交对话,但有些国家在安排这类对话时遇到问题。

政府人权机构:中国政府没有设置人权专员或人权委员会。由政府设立的中国人权研究会属于非政府组织,其任务是为政府的人权纪录作辩护。中国政府坚持每个国家对待人权的方式都受到其经济、社会、文化和历史条件的影响。

第六节 歧视、社会虐待和贩卖人口

有专为保护妇女、儿童、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的法律。但是,基于民族、性别、残疾以及其他因素的歧视仍然存在。

妇女

强奸和家庭暴力:强奸是非法的,有些强奸犯被处决。对强奸的处罚范围从三年有期徒刑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强迫劳动。法律未涉及配偶强奸的问题。政府未提供有关强奸或性侵犯的官方统计数字,所以难以确定性暴力发生的规模。女性外来务工人员尤其容易遭到性暴力。

针对妇女的暴力仍然是个严重问题。据报道,至少有四分之一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85%以上的受害人是妇女。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包括言语辱骂、心理虐待、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肢体暴力和强奸。政府支持为家暴受害者建立的庇护所,有些法院也开始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包括使用限制令来禁止家庭暴力的行为人接近受害者。三月,陕西省指定第二人民医院为反家暴服务站,治疗家暴受害者,这是此类指定医院的首例。但是,官方援助并不能帮到所有的受害人,公安人员也经常对家暴事件置之不理。2010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报告称,该组织每年受理五万起家庭暴力投诉。虐待配偶事件通常不会被告发。全国妇联的一项研究发现,遭受家庭暴力的农村妇女中只有7%会向警方寻求帮助。在最近的一个调查中,近30%的被调查者觉得家庭暴力是私事。

虽然家庭暴力在农村地区更为普遍,但在受过高等教育的城市人口中也存在。全国妇联报告说,在每年40万宗政府登记的离婚中,近四分之一是由家庭暴力造成的。

据全国妇联的统计,2008年全国共有12000个专为投诉家庭暴力而设立的警方投诉点,400个家暴庇护所,350个为自称受到家暴伤害的妇女所设的伤情鉴定中心。许多家暴庇护所设施不足,需要大量的文字材料,或者尚未被使用。大多数庇护所由政府经营,有些庇护所也有非政府组织参与工作。在2012年度,政府提供了68万间政府办公室作为妇女资源中心。

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机制来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根据全国妇联的报告,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有缺陷,因为没有惩治施暴者的全国性法规。本年度,建立此类机制被列入人大立法议程,这是全国妇联第五次提交类似的提案。《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但有些专家抱怨规定不够具体,没有定义什么是家庭暴力,而且很难实施。由于证据标准的要求,即使法官认定发生了家庭暴力,在施暴者没有供认的情况下也不能对其做出不利判决。应用法学研究所2009年的数据显示,被指控施暴者中只有10%承认有过暴力行为。该研究所报告称,婚姻和家庭案件中有40%到60%涉及家庭暴力,但只有不到30%的案件能够出具间接证据,如照片、病历、警方记录或孩子的证词。证人很少会出庭作证。

公众对反家暴的支持在不断增加。最近的一项调查发现,超过85 %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反家暴立法。李金(Kim Lee)控告其名人丈夫李阳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案子。李金在一个社交网站上贴出了她受伤的照片后,公众一片哗然。在数月的等待之后,李金获得了民事保护令,禁止她丈夫进入距离她200码的范围之内。2月,北京一个法庭以家庭暴力为基础批准李金离婚并签发了三个月的针对其丈夫的保护令。此案形成了一个先例,因为法庭认可了以家暴作为离婚的理由,颁发了保护令,并命令其前夫付出赔偿金,以补偿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遭受的暴力。

性骚扰:法律禁止性骚扰,有关性骚扰的投诉大幅增加。2009年哈佛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中国80%的职业妇女在职业生涯的某个阶段遭受过性骚扰。同一研究发现,妇女提出的性骚扰投诉中只有30%得到了对女方有利的解决。11月,一个非政府组织发表了对广州工厂女工的调查,显示有多达70%的广州女工曾经遭到性骚扰。其中有大约一半的人没有寻求法律或行政解决,15%的受调查女工以离职来逃避其骚扰者。

性骚扰并不只在工作场所发生。根据《中国青年报》9月的一份调查报道,近14%的妇女曾在乘坐地铁时被性骚扰,82%的受访者相信这一问题的存在。2012年在海南省的一个节庆活动里,有十几名妇女被一群男子按倒在地上施虐,有的妇女光天化日之下被扒掉衣服。据媒体报道,警察护送受害妇女离开,后来拘捕了6名参与施暴的嫌疑人。

根据全国妇联网站上的信息,互联网和热线电话使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更容易获取有用信息和法律服务。北京一位人权律师告诉全国妇联,全国约有1亿至2亿名妇女在工作场所曾经遭受或正在遭受性骚扰,但很少有法律服务中心为她们提供咨询服务。

生育权:政府限制父母选择生育几个孩子的权利。尽管国家法律禁止使用身体强制手段强迫个人堕胎或绝育,然而在实现政府制定的出生人口控制目标的巨大压力下,时有地方计划生育官员使用身体胁迫手段实现政府规定的目标。这方面的做法包括强制使用节育措施和对为未经批准的怀孕强制流产。对于已有两个孩子的家庭,父母有一方往往被迫做绝育手术。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说,每年有1300万妇女因意外怀孕而堕胎。一个官方媒体站也报道说,至少还另有1000万化学药物堕胎或在非政府设施施行的堕胎。被迫堕胎在所有的堕胎案例中所占的百分比,政府未提供统计数字。根据卫生部2012年3月提供的资料,自1971年以来共进行了3.36亿次流产和2.22亿次绝育手术。

国家计划生育当局将他们的工作重心从降低生育率转变为维持低生育率,并强调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护理质量。2010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一位代表称,85%的育龄妇女采取了某种避孕措施。其中,70%使用了可逆的避孕方法。然而 ,9月份的一份调查发现20岁到35岁的妇女中只有12%的人对避孕方法有恰当的了解。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法律和实践中仍然保留了严厉的强制性质。对计划外生育的经济和行政处罚都很严厉。

2002年颁行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使政府节育政策的实施标准化,但是执行情况有显著不同。法律赋予已婚夫妇生育一胎的权利并允许符合地方和省级规定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第二胎。一胎的限制在城市里更为严格,只有那些能够满足一定条件的夫妇才被允许生第二胎(例如,准父母均为独生子女)。在大部分农村地区,第一胎生女孩的夫妇被允许生第二胎。对少数民族的政策更加宽松。在全国范围内,35%的家庭受到一胎限制,60%以上的家庭或者本身就具备生育第二胎的资格,或者符合生育二胎的某种标准。其余5%的家庭则可以生育两个以上的孩子。根据政府统计,全国妇女总生育率为1.8,在全国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上海,总生育率仅为0.8。12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一胎政策进行了修改,允许夫妇双方只要有一人为独生子女即可生育第二胎。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称,所有省份都已取消了在怀第一胎之前要经过审批的要求,但是有些省份仍然要求父母在生育第一胎之前进行怀孕登记。这种登记可能在某些省份被用作事实上的生育许可制度,因为一些地方政府继续强制怀孕的单身女性流产。省及地方当局对未婚母亲施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辽宁省和黑龙江省仍然保留着要求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妇女终止妊娠的规定。福建、贵州、广东、甘肃、江西、青海、山西、陕西等省份规定对计划外妊娠采取“纠正措施”,但未作具体说明。多个互联网媒体报道显示,在广州申请户口的外来务工妇女被要求植入宫内节育器。

10月,西方媒体报道说,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官员强行进入刘欣雯(音)的家,将她拉到附近的医院注射了堕胎药。据称,山东官员强迫已经有6个月身孕的刘签署一份文件,称她同意堕胎。

政府继续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处以“抚养费”罚款。上半年,广州市收取的这类罚款合人民币3亿多元(4900万美元),但没有公布这些钱将如何使用。据报道,广东省拒绝公布从违反计划生育者那里收缴的罚款总数。海南省屯昌县的计划生育官员用罚款和解雇来惩罚违反计划生育的人。

12月30日,海外媒体报道,新疆和田地区于田县诺鲁克(Nurluq音译)医院的官员将四名妇女强行堕胎。据报道,和田的阿日希乡副乡长证实,当局计划对六人进行强制药物堕胎,已经完成四人;一名妇女逃脱,另外一名当时还在医院等候实施堕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负责人说,这些堕胎都是在执行上级的指示。一名受害人的丈夫说,施行堕胎时他的妻子已经怀孕7个月,胎儿生下来时还活着,几小时后因化学药物的毒性而死亡。

生有未经批准子女的夫妇双方都要付“社会抚养费”,这笔罚金可高达个人可支配年收入的10倍。

社会抚养费由地方设立并估定。法律要求计划生育官员在作出“强制”行动(例如拘留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成员或没收和毁坏其财产)之前获得法院的批准。但事实上这项要求并非总能得到遵守,中央在减少地方官员滥用权力方面依然缺乏成效。

人口控制政策依靠教育、宣传和经济鼓励,也依靠强迫手段。违反节育政策而超生或帮助他人超生者将面临处罚,例如缴纳社会抚养费、开除或降职、失去晋升机会、开除中共党籍(党员身份是一些特定工作的非正式要求)以及包括损失私人财产之类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几乎所有省份单身女性生育都是违法的,会被处以罚款。法律规定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对已婚妇女进行怀孕检测,并对其提供未加具体说明的“后续”服务。有些省份对不参加定期孕检的妇女处以罚款。

能否实现所在辖区的人口控制目标仍然是对各级官员进行奖惩的依据。地方官员的升职部分取决于是否达到人口控制目标。将官员晋升与其实现或者超额完成目标的能力挂钩,这为官员采取强迫手段实现人口目标提供了有力的结构性激励。在一些地区实行的行政改革试点开始把这种关联从官员考核中取消。

尽管《计划生育法》称官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不应侵犯公民权利,但法律并未明确定义这些权利,也未明确规定侵犯这些权利应受何种惩罚。根据法律,公民可以起诉越权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官员,但保护举报者免受地方官员打击报复的措施鲜有存在(见第4节,检举者保护)。对那些协助他人逃避节育的官员,法律有严厉和具体的处罚规定。

据网络报道,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进行新生儿登记的妇女被要求植入宫内节育器。许多人在网上发帖投诉,称官员对新生儿母亲进行威胁,若不遵守这项规定,则不为婴儿登记,即使新生儿是她唯一的孩子。其他报道显示,如果母亲不愿植入宫内节育器,孩子就不能入学。

歧视:宪法规定“妇女在所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妇女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教育机会以及同工同酬。全国妇联是政府妇女政策的主要执行机构,国务院全国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妇女政策的协调工作。许多活动人士和观察人士担心对妇女的歧视正在增加。妇女继续反映,歧视、性骚扰、不公平解雇、降职和工资差别等仍是严重问题。

当局通常不能切实执行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专家分析,由于模糊的法律定义,提出性别歧视诉讼的难度很大。一些观察人士注意到,负责妇女权利保护的机构倾向于注重与产期有关的福利以及产假期间不正当解雇问题,而不是性别歧视、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和性骚扰问题。

尽管政府的政策规定在就业和工资待遇方面不允许有性别歧视,但根据相关报道,女性的收入只有男性的6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地方劳动局负责确保企业遵守《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这两部法律都包含反歧视条款。

许多用人单位更愿意招聘男性员工,以避免产假和育儿的开支(某些地区有带薪的父亲陪产假,但是并没有全国性的父亲陪产假制度)。国家允许工作单位规定女性员工的强制退休年龄早于男性。有些雇主将女性员工的实际退休年龄降低到50岁。官方一般规定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女性为55岁。较低的退休年龄也意味着退休金减少,因为退休金通常取决于工作年限。招聘广告有时对女性的身高和年龄提出明确要求。

妇女权益人士指出,在农村的离婚诉讼中,妇女往往会丧失土地和财产权利,而被她们的丈夫所得到。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规定,在土地管理方面妇女享有同等权利。但专家认为由于法律的复杂性和执行上的难度,事实上很少如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对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提出,离婚后婚姻期间房产的所有权将全部属于抵押贷款和房产登记中的产权人,这就加大了两性间的财富差距,因为登记的产权人通常是男方。在处理离婚案件的子女抚养权时,法官根据下列准则做出裁决:2周岁以下的儿童应随母亲生活;2-9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应视父母双方谁可以提供最稳定生活安排而定;10周岁及以上的儿童应征求其本人意见后再确定抚养权的归属。
女性的高自杀率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2年9月发布的报告,每天有约590名女性自杀。这个数字高于2009年报告的每天约500名。这份报告还指出,女性自杀率是男性的三倍。许多观察人士认为,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妇女在教育和就业方面受到的歧视、传统上对男孩的偏爱、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其他社会因素造成了妇女的高自杀率。农村妇女尤为脆弱,在农村地区,女性的自杀率比男性高三至四倍。

据世界银行报告,2009年,中国15岁至24岁女性的识字率为99%,15岁以上女性的识字率为91%。相比之下,15岁以上男性的认字率为97%。

妇女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也面临歧视。有些大学男性考生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比女生要低。根据教育部的统计,2010年,在本科大学生中女生占49.6%;硕士生中女生占50.3%;而在博士生中女生仅占35%。随着工作分配体系变得更具竞争性、更加市场化,获得高学位的妇女报告说她们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歧视。

性别偏见造成的性别选择:根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平均男女出生性别比为118:100。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堕胎是被禁止的,但由于传统上对男孩的偏爱和计划生育政策,这些做法还在继续。

儿童

出生登记:  公民身份来自父母。父母必须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内遵照全国户籍登记制度为其登记户口。没有户口的儿童无法获得公共服务。目前没有出生后未登记人数的数据。

教育:法律规定儿童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在经济落后的农村,许多儿童没有上完规定的教育年限,有些甚至从未上过学。虽然公立学校不准收学费,但由于地方与中央政府提供的经费不足,很多学校仍然收取学杂费。这些费用以及上学需要的其他费用使贫困家庭和一些农民工难以送其子女去上学。

2010年,官方公布的城乡青年(即年龄为15到24岁)识字率为99%。据报道,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女孩入学率低于城市;农村地区有61%的男孩和43%的女孩完成初中以上的教育。政府报告说,有将近2000万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随父母来到城市地区。因为被拒绝进入公立学校,他们大都只能在未获官方许可、设备条件差的学校就读。

医疗:与世界其他地区的常态相反,中国的女婴死亡率高于男婴。官方媒体 报告说,农村地区的女婴死亡率比男婴高27%。对女婴疏于照看是造成女婴存活率低的原因之一。

虐待儿童:对于儿童的身体虐待行为可以提出刑事诉讼。过去几年,绑架和以收养为目的的买卖儿童现象有所增加,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农村。没有可靠的被绑架儿童人数的统计数字,但据媒体报道,每年有多达2万名儿童被拐卖并被非法收养。国内被绑架的儿童大多数被卖给无法生育的夫妇。被认定有购买被绑架儿童罪的人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过去,被解救出来的儿童绝大多数都是男孩,但据报道,由于对儿童的需求有所增加,人口贩子也开始以女童为目标了。公安部为失踪儿童父母及被执法行动解救出来的儿童建立了一个基因资料库,以便帮助家庭团聚。

强迫婚姻及童婚: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童婚还不是什么问题,但有报道称有婴儿被卖做童养媳。例如,有些家庭收养并养育婴儿,目的是她们长大以后嫁给他们的儿子。

对儿童的性剥削:法律规定,强迫14岁以下幼女卖淫的人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直至终身监禁,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情节特别严重者除没收财产外可判处终身监禁或死刑。诱使14岁以下少女卖淫的,可被判处5年或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嫖宿14岁以下幼女者可被判处5年或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自愿性行为的最低年龄为14岁。

包括儿童色情制品在内的所有色情制品都是非法的。《刑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情节极其恶劣者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传播淫秽书刊、杂志、影片、音像制品、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者,情节严重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对于组织播放淫秽电影或其他音像制品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事拘留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些向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播放或展示淫秽物品者会被“从重处罚”。

杀婴或杀害残疾婴儿:《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杀害婴儿行为,但有证据显示这种行为仍然存在。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表示,根据这项法律少数医生被指控犯下杀婴罪。由于对儿子的传统偏好和强制性的生育限制政策,杀害女婴、性别选择性堕胎、遗弃女婴和对女婴疏于照顾等问题仍然存在。

流浪儿童:据官方媒体报道,有15万到100万城市街头流浪儿童。如果将整日游荡街头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也包括在内,这个数字会更高。2010年全国妇联报告,父母外出务工的农村留守儿童人数达5800万,其中有4000万不满14岁。

福利院收容的儿童:法律禁止虐待或遗弃儿童。孤儿院里的绝大多数都是女童,大多是被遗弃的。孤儿院里的男童一般是有残疾或有健康问题。医务人员有时会建议残疾儿童的父母将孩子送进孤儿院。

政府否认孤儿院中的儿童受到虐待或得不到治疗,但是也承认孤儿院的体制常常导致无法为一些儿童——特别是那些有严重疾病的儿童——提供充分照顾。在大部分地区,领养的孩子也被计入计划生育的限制政策。因此,领养了被遗弃女婴的夫妇有时被禁止再要孩子。

跨国拐骗儿童:中国不是1980年《国际儿童拐骗民事问题海牙公约》的缔约国。了解有关信息请见国务院的报告:

travel.state.gov/abduction/resources/congressreport/congressreport_4308.html.

反犹太主义

本年度没有反犹太主义行为的报告。中国政府不承认犹太人的民族或宗教地位。据犹太虚拟图书馆的信息,2012年中国的犹太人口为2500人。

人口贩运

请登录如下网站参阅国务院的人口贩运报告:www.state.gov/j/tip/

残疾人

法律保护残疾人的权利,禁止歧视。但是,残疾人的现实处境与法律要求相差甚远,残疾人也往往无法获得应有的帮助。

《残疾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中,在家庭生活和其他方面都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法律保护残疾人作为公民的权利及个人尊严。禁止歧视、侮辱或侵犯残疾人士。”

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残联)是负责残疾人事务的主要机构。中国残联是一个政府组织的民间团体。6月,中国残联称,根据2010年的 人口普查数字,中国共有8500万残疾人。根据政府的统计数字,2011年有

5254所职业教育设施为29.9万名残疾人提供培训。在3200万适龄残疾人劳动人口中,超过2200万人就业。政府的统计数字显示,740万名残疾人享有“最低生活保障金”;近300万名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险。

法律禁止歧视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为青少年提供司法保护。2007年,教育部报告说全国有1618所为残疾儿童所设的学校。据非政府组织统计,全国有近2000万名残疾儿童,其中只有2%能够得到针对其需要的特殊教育。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表示,2010年超过51.9万名适龄残疾儿童接受了义务教育,其中68%在普通学校,32%在1705所特殊学校和2775个特殊班中。非政府组织声称虽然全国儿童的总入学率为99%,但残疾儿童的入学率仅为75%。在全国范围内估计有24.3万名学龄残疾儿童没有上学。2011年,7150名残疾人被普通大学录取。

全国有近10万个为残疾人服务、保护残疾人合法权利的团体,大多设在城市。政府有时与非政府组织协作,主办一些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的项目。

误诊、医疗照顾的缺乏、侮辱和遗弃仍然是常见的问题。据报道,医生经常劝说残疾儿童的父母把孩子送进大型的官办福利院,但那里往往不能提供充分照顾。那些选择把残疾儿童留在家中的父母则普遍面临着难以为孩子找到适当的医疗照顾、幼儿园和学校的困难。政府统计数据显示,有将近四分之一的残疾人生活在极度贫困中。

成年残疾人失业仍然是一个严重问题,部分原因是对残疾人的歧视。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向聘用残疾人的企业提供激励。一些地方法规还规定,如果残疾员工没能达到法定的最低比例,雇主要向全国残疾人基金缴纳费用。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道路和建筑应符合适于残疾人通行的标准,并要求“逐步”落实这些标准。但相关规定的实施非常有限。法律允许大学拒绝其他方面合格的残疾考生入学。

法律禁止患有某些严重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的人结婚。如果医生发现一对夫妻有可能将先天缺陷遗传给孩子,这对夫妻只有在同意使用避孕措施或接受绝育手术的情况下才能结婚。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必须采取这样的措施来提高健康出生率。

民族、种族、少数民族

大部分少数民族群体都住在他们的传统居住地区。政府政策要求对获得承认的少数民族在计划生育、大学录取、申请贷款和就业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但是,少数民族政策的实质性内容及其实施仍不尽人意,歧视少数民族的 现象仍旧普遍存在。

居住在边境地区和其他一些地区的少数民族受教育的机会比汉族人少,在就业方面与汉族移民相比也受到歧视,收入大大低于其他地区的水平。政府的发展项目经常会破坏少数民族的传统生活模式,有时还包括强制性搬迁。汉族人从政府项目和经济增长中受益的程度大大超过了少数民族。为了强调建设“和谐社会”、维持社会稳定,政府对种族歧视及针对少数族裔的体制性歧视等问题轻描淡写,成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族聚居区引起不满情绪的根源。

2011年发布的一份官方报告称,少数民族代表大约占全国人大代表总人数的14%,占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的比例超过15%。2011年在面向海外读者的官方新闻网站上有一篇文章称,少数民族干部占广西壮族自治区干部总人数的41%,这个比例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是25%,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是51%。官方的新华社在2012年7月的一篇文章中称,云南省干部中32%是少数民族。6月5日的一份政府报告称,广西壮族自治区2012年录用的296名公务员中有近60%为少数民族。本年度,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的主席(相当于省长)都是少数民族。这五个自治区的中共党委书记都是汉族人。在少数民族自治区,特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汉族官员继续掌控大多数权力最大的党政职务。

政府鼓励汉族移居到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大大增加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汉族人口。近几十年来,首府乌鲁木齐市汉族与维族的比例从20:80转成了80:20,这一直是造成维吾尔族人不满的一个根源。用人单位的歧视性作法优先考虑汉族,阻碍了少数民族人士的就业前景。根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在新疆2180万正式居民中有875万是汉族,占总人口的40%;回族、哈萨克族、吉尔吉斯族、维吾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居民约为1300万,占60%。官方的统计数字少报了汉族人口,因为数以万计的汉族长期 “临时工”未被计算在内。据海外人权组织称,政府继续鼓励汉族迁入新疆并且雇用外来务工者从事当地的工作,同时地方官员还迫使年轻的维吾尔族妇女参加一个政府组织的劳务交流项目,到新疆以外的地区务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取措施淡化维吾尔族民族身份,包括在自治区的学校里减少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并施行汉语普通话要求,使少数民族教师处于不利地位。政府继续在学校中推行普通话教学优先的政策,从而减少或消除少数民族语言教学。汉语在政府、商业和学术界的统治地位使从少数民族语言学校毕业、汉语不够熟练的学生处于不利地位。

当局继续将维吾尔族人为目标,在新疆推行压制政策。新疆官员继续打击政府认定的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三股势力”,并集中发起了一场反分裂主义再教育运动。一些突袭、拘留和司法惩罚从表面上看是针对被怀疑宣传“三股势力”的个人或组织,但实际上针对的是一些寻求和平表达其政治和宗教观点的组织或个人。政府继续以反恐为由镇压和平表达不同政见的维吾尔族人和穆斯林独立宗教领袖。

根据2013年《中国法律年鉴》,2012年当局因“危害国家安全”罪名逮捕了1105人,相比2011年上升了19%。据非政府组织“对话”估计,因“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而被抓捕的人中有75% 来自新疆。

维吾尔族人士继续因分裂主义和危害国家安全的罪名而被判处长期监禁,甚至有些人未经正当程序就被处决。有报道说中国政府给外国施加压力以遣返维吾尔族人,而这些人若回国就要面临被拘禁或虐待的危险。有些维吾尔族人被驱逐回中国后即失踪。

本年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会自由极其有限。更多有关新疆违反宗教自由的信息请参见国务院的《国际宗教自由报告》:www.state.gov/j/drl/irf/rpt/

有报道称,截至年末,流亡的世界维吾尔大会主席、维吾尔族领袖热比娅•卡德尔的一个儿子仍在狱中。热比娅被政府指称为2009 年乌鲁木齐暴乱的策划人。

人们被禁止拥有涉及独立、自治或其他敏感话题的出版物或音像材料。截至年底,因和平表达政府不喜欢的观点而仍在狱中服刑的维吾尔族人有阿卜杜合力•祖奴。据报道,2005年入狱的维族诗人努尔莫哈迈提•雅辛已于2011年死于狱中。

本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中央的官员都辩称,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分裂主义和恐怖主义等“三股势力”的运动和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是维护公共秩序所需要的。官员们继续以暴力威胁为由,对当地居民、记者和来访的外国人采用极端保安措施。

法律将在互联网上讨论分裂主义定性为刑事犯罪,并且禁止以任何方式利用互联网破坏民族团结。法律还禁止煽动民族分裂或“危害社会稳定”,要求互联网服务商和网路运营商建立监控系统或强化现有监控系统,并报告违法行为。

汉族对新疆政治和经济部门的控制也加剧了紧张局势。虽然政府继续向新疆投入资金并且带来了经济的发展,但绝大部分的收益为汉族居民所得。招聘广告通常会写明不考虑维吾尔族人。

路透社报道,11月,警方使用电棍来阻止大约100名蒙古族人士旁听对被控破坏生产和故意毁坏财产的6位游牧者的审判。这6名牧民6月与一家国有林场的员工发生纠纷,后被当局逮捕。由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试图落实北京的牧民定居政策,本年度那里不断发生抗议征地事件,导致逮捕和警方滥权。

(有关西藏的具体信息请见西藏附录。)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社会虐待、歧视和暴力行为

没有法律规定成年人私下发生自愿的同性性行为是犯罪。由于社会歧视以及遵从家庭期望的压力,大多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LGBT)避免公开地讨论他们的性取向。与其他接受海外资助的团体一样,从事与 LGBT问题有关的工作个体活动者和团体继续报告说,有来自当局的歧视和骚扰。

2012年6月,北京同志中心接到物业管理处的通知,他们因被人投诉称噪音太大而被提前终止房屋的租约。据报道,在得知这是一个同性恋团体之后,邻居向管理处施压要求终止租约。由于搬迁,该中心只能够收回11000元(合1765美元)投资的一少半。

9月份,广东省深圳市中国慈善博览会的组织者告诉两个倡导同性恋权益的团体不得展示他们的广告和宣传手册,因为他们没有向民政局注册。其中一个有意参展的团体说,尽管数年来他们到地方政府办公室去过数十次,仍然未能注册成功。

据报道,与2012年不同,第七届北京酷儿电影展未遭到政府干扰。组织者保持了低调。

其他社会暴力或社会歧视

法律禁止针对传染病患者的歧视,并且允许这类人任公务员职务。法律没有对就业方面常见的一些歧视类型作出规定,包括基于身高、外貌、或民族的歧视。

尽管法律规定不得歧视,但是在许多地区,歧视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包括2000万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现象仍然非常普遍,地方政府有时试图压制他们的活动。2012年8月,西安一家法院判决一名因患有乙肝而被用人单位拒绝录用的男子获得8000元人民币(合1280美元)的赔偿。

艾滋病活动人士万延海是总部设在北京的非政府组织“爱知行”的创始人和主管,自2010年离开中国后至今仍滞留海外。该组织继续受到来自政府的压力。

西方媒体报道说,5月30日,广西维权人士叶海燕在自己的家中被10名警察殴打,随后被羁押在博白县的警察局。她倡导性工作者和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权益。

过去,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经常被医院拒收,但现在歧视不那么明显了。有些医院会找出各种无法提供治疗的借口。医院担心,如果民众发现他们在治疗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就会选择到其他医院治病。综合性医院的通常做法是将病人转入传染病专科医院。

国际社会对预防、护理和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参与以及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采取适当措施的要求,使许多地方的情况有所改善。国内外的培训项目提高了地方医护人员和医院管理人员对这一疾病的了解,一些以前拒绝收治艾滋病人的医院现在也积极开展了护理和治疗计划。北京的数十家社区中心也鼓励成立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支持团体并为其提供便利。

2012年3月,浙江省取消了对因涉嫌吸毒而被捕人员的强制性艾滋病检测,这被视为保护个人隐私的一个进步。

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行了新的法规,要求使用真实姓名做艾滋病病毒检测,并且要求检测结果呈阳性者将结果告知配偶。

尽管2010年的一项全国性规定禁止在招工、招生时强制进行乙肝病毒检测,2011年仍有61%的国营企业将检测乙肝病毒作为上岗前身体检查的一部分。

2011年北京一家非政府组织的报告指出,有32%的受访幼儿园拒绝招收感染乙肝病毒的儿童。

2012年7月,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服务肝炎患者的公共健康网站在国内遭到屏蔽。这家网站在2007和2008年已经两次遭到屏蔽。这家网站的主要目标是消除对肝炎携带者的歧视,并提供一个社交论坛以改善对这种疾病的认识。

10月,商务部在网上贴出一项法规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有禁止艾滋病患者进入公共浴室的内容。该草案规定对违反者要处以人民币3万元(合4910美元)罚款,并要求所有的所有水疗中心、温泉和浴室在其设施内张贴不欢迎艾滋病患者的告示。截至年底该法规仍处于审核阶段。

 

第七节  劳工权利

a.  结社自由与集体谈判权

法律不保护结社自由,而且工人不能自由组织工会或加入自己选择的工会。独立工会是非法的,工人不能自由组织,罢工权不受法律保护。

《工会法》赋予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控制全国包括企业一级工会在内的所有工会组织及其活动的权力。全总是中共的一个组织,由一名政治局委员任主席,要求“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全总及其省级和地方各级单位继续积极组建新的下属工会并增加新成员,特别是在大型的跨国企业中。根据全总统计,本年度工会成员的总数达到了2亿8千万,其中1亿零9百万为农民工。

法律就防止工会成员遭歧视规定了具体的法律保护,并且规定企业管理部门不得在工会代表的任期内将其调走或终止工作。这些法律的执行情况并无公开的官方统计数字,但国内媒体偶尔会有关于法院判决工会代表因被错误解职而获得赔偿的报道。

《工会法》专门规定,由全总及其下属工会负责“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并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进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该法规定各级工会代表应通过选举产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解决劳动争议规定了三个步骤:各方调解、政府指定的仲裁员仲裁、诉讼。该法的一项重要条款规定,用人单位要就直接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进行协商。

《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会“应当协助并指导员工”建立“一个集体协商机制”,集体合同可以包含“薪酬、工作时间、休息、假期、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险,福利等内容”。法律还规定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订立行业性或地区性集体合同。

劳动法允许各类企业的员工进行集体谈判,集体谈判法规对集体协商中的员工代表提供保护,使其免受歧视和不公正的解雇。法规要求工会在与管理方协商之前先征求工人的意见,并将达成的集体合同提交给工人或他们的代表大会批准。雇主没有法律责任进行谈判,有些雇主也的确拒绝这种谈判。

如果集体谈判协商确实开始了,没有规定要求雇主进行诚意的谈判。如果达不成协议,雇主无权禁止工人进入工作场所,同时工人也无权进行罢工。 尽管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停工,而且工人自发的罢工也不违法,但宪法第53条规定所有公民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共秩序”,这一条被解读成禁止罢工。

全总(特别是其省级单位)在2012年经常在呼吁改善劳工保护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在本年度这些活动有所停止,部分原因是未得到习近平和李克强领导班子的明确指示。在10月举行的全总十六届全国大会期间,高层官员号召通过积极的就业政策、更好的社会安全网和关注职场安全来改善工人的生活。他们指出,既要加强政府的执法和监督,也要强化工会和公众的责任。

11月,中共在一次高层会议后发布了决议,该决议描述的改革包括增大职工代表委员会的职能以及增加工人投诉的渠道等,有可能扩大结社和集体谈判的自由。全总在罢工中的作用主要限于参与调查和帮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解决纠纷。

全总的下属工会通常不能有效地代表和保护工人的权利和利益。这对于农民工来说尤其是如此。农民工一般较少与全总打交道。他们往往在外资企业工作,而且他们(特别是第二代的农民工)对工作条件的期望已经有所提高。全总和中共保持有各种不同的机制来影响工会代表的选择。虽然法律宣称工会干部应通过选举产生,实际上多数厂级干部都是由属于全总的工会经与雇主协调后指定,主要从管理层当中挑选。从工人中直接选举的工会领导很少,只在企业一级,而且还要受到上级工会和中共的监管。在直接选举工会干部的企业,全总的地区官员和当地中共机关保持对候选人的选择和审批的控制。即使在这些个案中,工人和非政府组织还是对选举的可持续性以及所选出的工会干部的知识和能力表示担忧,这些干部通常缺乏集体谈判的技巧。

2012年3月,公平劳动协会和苹果公司起草了一份富士康供应商工厂的改正行动计划。这个行动计划的一项关键内容就是进行工会选举。公平劳动协会在总结报告中证实,自年初以来三个厂区没有举行过选举(观澜、龙华和成都)。

10月份,来自中国9所大学的一群学生联名发表致深圳市总工会的公开信,概述了他们在深圳5家工厂的调查结果——据称深圳总工会在这些工厂里采取了直接选举。尽管很多时候选举确实发生过,但学生们发现这些工会的委员中仍然有公司管理层的成员。他们还发现工会仍然不能保护工人免遭违反劳动法的行为的侵害。

据全总称,许多自治区市制定了地方规章,允许集体工资谈判,在全国31个省市区中有25个地方的法规对有限的集体谈判权有或多或少的强制要求。广东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谈判的指南要求雇主向雇员代表提供有关公司经营的信息,包括雇员工资和福利,以便用于工资协商。该指南还允许在员工和雇主要求下,由地方劳动局作为协调方来帮助决定工资的增长。

尽管《劳动合同法》有关于对常见纠纷(如工资、工时、假期和福利等)进行集体协商的规定,不执行规定的现象,甚至违反法律最低要求的现象仍然常见。管理方使用的手段包括强迫雇员签署空白合同和不对雇员提供他们合同的副本。政府资源的缺乏也削弱了《劳动合同法》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随着职工法律意识的增强,全国范围的劳工纠纷数量继续上升。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字统计,截至2012年9月,中国有3000多 个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仲裁员2.5万名。2011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处理了130 万起“劳动人事纠纷”,其中58.9万登记为仲裁案件,这些案件的93.9%都得到了解决。多数正式的纠纷解决仍然是发生在职工个人和雇主之间,而不是处理集体纠纷。有关的法律和法规主要针对有关权利的纠纷,而不是有关利益的纠纷。

罢工仍然是在职工和管理层之间直接解决,全总或它的下属地方工会不介入。为了避免罢工或为解决轻微的劳工关系纠纷,工厂的管理层仍然倾向于直接与职工--管理委员会交涉,而不是通过法定的全总下属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声明支持在所有的企业建立职工--管理委员会。非政府劳工组织经常向职工提供有关集体谈判和解决纠纷的信息、培训和法律援助,而全总未能提供有效支持。

在全国继续有工人进行罢工、停工或其他抗议活动的报道。尽管政府限制公布每年罢工和抗议活动次数,“自发”的罢工频率一直很高,在深圳等劳动力市场成熟并有大量见过世面、有权利意识的工人的地区尤其如此。地方政府对罢工的反应各有不同,有些地区对此表示宽容,但其他地区仍然把工人抗议作为非法示威对待。

1月,香港媒体报告数千名攀枝花钢铁集团的工人上街要求提高工资。当局出动了一千名警察镇压游行,并在与抗议者发生冲突后驱散了人群。中文媒体报道,11月7日警察在一家东莞玩具工厂驱散了200名抗议工人,当局殴打并逮捕了许多工人。

工人采取集体行动有许多原因。许多情况下工人罢工的目的是揭露拖欠工资、工资不足和恶劣工作条件等问题。新的纠纷领域包括工厂关闭或搬迁、离职遣散费和其他补偿以及退休金等福利。虽然媒体报道的主要罢工多数发生在珠江三角洲,但劳工骚乱在全国广泛发生。小规模的工人抗议和罢工时常在上海、浙江、江苏以及安徽发生。

经济的下滑造成利润缩减。随着倒闭工厂和停工建筑项目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工人举行罢工要求补发拖欠工资。3月6日,广东省东莞一家电子工厂的近千名工人为了报酬问题发动抗议并阻挡了道路。

罢工也在更大的行业范围内发生。虽然许多罢工发生在制造业,但在物流、环卫和服务业发生的罢工报道有所增加,原因同样是源于无法获得足够的报酬。 在8月,广州的一所医院试图强迫本院保安人员接受一个管理层作出的拖欠加班费解决方案。尽管受到解雇的威胁,这群保安仍然举行了罢工。管理方拒绝与保安谈判,而地方当局则以非法示威将他们拘留。

8月,深圳一家玩具工厂的约3千名工人举行了一次团结罢工,向在同一工厂的551名农民工表示支持。尽管雇用这些工人的时间大大超过了享受退休金资格要求的15年,但这个公司在2008年之前没有为这些工人缴纳强制性的养老保险。面临退休,这些工人无法领取他们所应得的退休金。

5月,深圳迪威信家具厂非正式选出的工人代表领导了一次抗议活动,抗议公司拒绝讨论就计划中的搬迁对工人进行补偿。在工人举行长期的罢工并请愿市政府对没有成果的谈判进行干预后,5月23日,当局扣押了工人代表吴贵军。据独立的劳工组织称,9月28日吴被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正式判罪,但据后来的报道,检查院因证据不足拒绝接受指控,并将案件驳回公安局做进一步的调查。至年底吴仍然在押。

其他在过去几年被拘留的劳工活动人士至本年底仍然在押。他们包括陈勇(音译Chen Yong), 孔佑平、刘健、刘建军、麦麦提·图尔军·阿卜杜拉(Memet Turghun Abdulla)、王妙根、刑士库、周德才、朱承志和朱方明(音译Zhu Fangming)。

b. 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但据报道有强迫成人和儿童劳动的事情发生(见第七节c段)。

有一些报道称,雇主克扣工资或要求非技术工人预存几个月的工资,以作为防止工人在合同期满前离开的押金。此类做法经常妨碍工人行使辞职的权利,也使他们更容易沦为强迫劳工。劳动法修正案的实施以及员工对新法律赋予其权利的了解逐渐增加使此类行为不断减少。

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指称,有些省和地方政府成为强迫大学生作为“学徒”在富士康工厂劳动的同谋。富士康是一家台湾大型电子企业。地方政府为了鼓励富士康在自己的城市建厂,承诺帮助为其劳动密集型的生产操作招募工人。9月,媒体报道山东和江苏省的大学生抱怨他们的学校作出强制规定,让他们在富士康工厂的装配线上作为学徒工作45天,以满足其生产要求。公平劳工协会于12月12日发表了一份关于富士康在观澜、龙华和成都工厂的报告,指出本年度这几家工厂没有雇用学生学徒。

据国际工会联盟称,在刑罚系统内,强迫劳动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许多囚犯和被拘押者都被要求工作,而且往往得不到报酬。强制关押在劳教所但尚未经称职的法院审理和定罪的人员从事劳动也属于强迫劳动。

据报道在这两种情况中,在押人员都是在恶劣的和受压榨的条件下工作,包括长期没有休息日,每天工作10小时(有时12或14小时)以完成管理部门强加的非正式“工作定额”。没有完成定额的在押人员受到体罚和其他形式惩罚的威胁。

此外,另据可靠报道,有囚犯被迫为与监狱有关系的私营生产厂家工作。这些工厂通常有两个名称,一个是监狱的名称,一个是企业的名称。尚无有效机制防止在此种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出口。强迫劳动生产出来的商品和材料可能包括玩具、服装和纺织品、电子产品、砖以及煤。

司法部与外国政府官员讨论过监狱劳动产品的出口问题,但是包括劳教所及其相关工厂在内的监狱信息都受到严密的控制。尽管理论上司法部控制着劳教系统,但在具体的案例中,警察和地方当局有更大影响力。

2012年11月20日,重庆市一个法院驳回了任建宇有关其劳教冤案的诉讼;已在劳教所关了一年的任建宇前一天刚被释放。他因在网上发表批评政治制度的言论而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处以劳动教养两年。7月,任向重庆劳教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赔偿人民币167762 元(合27440美元) 以补偿他在劳教期间损失的薪水以及遭受的心理创伤。

人大常委会于12月表决取消劳教制度之后(见第一节d段),媒体和非政府组织报告许多劳教设施被转换为戒毒所或监狱。在这些设施内是否还有强迫劳动尚未明了。

另见国务院的《人口贩运报告》 www.state.gov/j/tip/.

c.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业年龄

法律禁止雇用16岁以下的儿童。它称16岁到18岁的工人为“未成年工”,并禁止他们从事某些形式的危险工作,如在矿山工作。

法律具体规定,对于非法雇用童工的企业给予行政处分、罚款和吊销经营执照的处罚,并且规定一旦发现未成年的工人就要将其送返原籍的父母或者监管人。雇用16岁以下儿童从事危险劳动或过长工时的劳动可判3到7年监禁,但在立法与执法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鸿沟。

童工的问题仍然存在。虽然平面媒体和网上报告主要记录了电子生产行业的童工雇用,另外有许多报道指出这在其他一些行业也有发生。

政府不公布童工状况的统计,但工资的上涨和劳工市场的紧缩使一些公司违法寻求雇用未成年工人。一些地方当局也对使用童工视而不见,甚至怂恿这种做法以防止雇主外迁。

童工的报道持续出现在劳工缺乏的地区和支付计件工资的较小企业中。例如,广东省东莞是一个制造业中心,受到劳工短缺和工资增长的严重冲击,当地雇主承认临时雇用童工很普遍。尽管东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统计显示童工的案例有所增加,但他们并没有足够的资源对该地区上千个小企业增强执法行动。

5月,在东莞一家电子工厂工作的一个14岁男孩突然死在工厂宿舍。这名男孩使用了一个假身份证找到这份工作。地方官员以违反童工法律对这家公司提出了传讯。

2012年,一个15岁的河南男孩在珠海一家电子工厂工作时被严重烧伤。他母亲在互联网上发布了一封致中共广东省委书记的公开信,请求帮助获得伤害赔偿。雇主拒绝支付该家庭要求的补偿,也拒绝支付劳动仲裁委员会最终判定的赔款。省政府对这个雇主进行了罚款并敦促地方劳动局加快结案。但对这起伤害的赔偿至年底仍然悬而未决。

12月27日,广州《南方都市报》报道,有大约70名未成年工人被发现在深圳宝安区的一家电子公司工作。据说这些未成年工人都是少数民族彝族,来自四川省偏远山区凉山,而凉山是最近几起童工贩卖案的源头。之前在2011年和2008年发生的事件都涉及来自这个地区的童工。虽然每一次在《南方都市报》发表有关童工的报道后地方当局都进行了干预 ,但这三个相似的事件反映出,无法遏制童工贩运或无法通过正常的劳工检查发现童工是一个体制性的问题。在最近发生的这次事件中,这家深圳公司在它的网站贴出了一张布告,将责任归咎于公司的职工派遣服务提供者,指责他们在提供的身份证上故意把所有工人的年龄都显示为在16岁以上。

滥用学生工制度的现象也在继续。一个国际劳工非政府组织报告称在跨国电子公司的国内供货企业工作的大多数学生都没有法律要求的正式书面合同,尽管这些企业的审查还较为严格。在一次审计之后,一家跨国电子公司承认它违反了劳工法律——年龄在14到16岁的实习生被发现在它的山东省烟台的子公司工作。

与前些年一样,本年度继续有指控称学校和地方官员不适当地帮助提供学生劳工。有些报告指出学校以职业培训的借口对工厂提供非法童工,在有些情况下将这种劳工变成对学生的强制性要求。

d. 可接受的工作条件

中国没有全国通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法律规定,地方和省级政府要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的标准制定本地区最低工资。平均工资水平持续增长。全国月最低工资差别很大,自3月1日起,广东省深圳的最低工资提高到1600元人民币(合262美元),而在偏远的宁夏自治区最低工资仅有750元人民币(合123 美元)。本年度,国家将“农村贫困线水平”提高到每月192 元人民币(合31.40 美元)。

法律规定工人每周工作40个小时,加班除外,还要有每周24小时的休息时间。法律还禁止每天加班超过3 小时或每月加班时间超过36 小时,并且规定加班必须付加班费。

法律规定,县以上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动法的执法工作。法律还规定,如果中华全国总工会发现有雇主违法的现象,则有权责令有关地方劳动局对案件进行处理。

许多弱势工人,包括由于国营企业重组而下岗的年纪较大的工人和许多农民工都是在非正式的经济环境中被雇用。 2012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估计非正式就业占就业总数的20%到37%,根据所使用的定义,45%到65%的农民工在非正式部门就业。 联合国的专家报告妇女尤其活跃在非正式的经济中,常常是作为家政工人或小业主。少于7名雇员的微型和小型企业也符合关于非正式的国际标准。非正式部门里的工人常常缺乏劳动合同所涵盖的保障,即使有合同,特别是农民工,也比较难以获得福利,尤其是社保的福利。在非正式部门的工人工作时间较长,而且工资只是正式部门工人的一半或三分之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执行职业健康和安全规章。《职业病防治法》要求雇主对在危险条件下工作的雇员提供免费健康检查并将结果通知他们。违反此规定的公司将被停止营业,或被吊销商业证书和执照。

2012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授权对举报违规公司的个人颁发奖金,违规行为包括隐瞒生产事故、不具备适当营业执照、操作不安全设备或未对职工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等。这些办法对虚假指控提出了警告,但同时规定根据法律对正当的揭发违规者提供保护。

尽管许多关于职工安全的劳动法规与国际标准完全接轨,但由于缺乏必要资源,实施和执行的情况普遍欠佳。对法律的遵从较弱,标准时常被违反。当发生过多加班时,在许多情况下是因为工人要求更多的加班以补偿他们的低额基本工资,提高总收入,这就鼓励了违规的做法。由于劳动法、职业健康和安全法以及规章未能适当地执行,使得工人的生计、健康和安全面临危险。

由于经济和人口状况的变化,几乎所有的地方和省级政府都在年内显著提高了最低工资水平。随着珠江三角洲工人平均工龄的增加,他们的技术也相应提高,这就加大了提高工资的压力。熟练工人的短缺、内地投资的增加和成功的罢工造成了全国各地工资水平的普遍上涨。

拖欠工资在许多地区仍然是一个问题。各级政府继续努力防止拖欠并追回未付的工资和社保欠费。公司仍然可能临时搬迁或关闭,这经常使职工无法追索应得的报酬。在一些极端的例子中,工人因为害怕失掉适当的报酬和离职金,采取了一些诸如绑架经理之类的行动。

虽然一些跨国公司具有创意的策略提供了在供应商工厂里减少违反劳动法事件的新方法,但政府对外企附属的供应商和纯属国内企业的供应商均监管不足,成为继续造成恶劣工作条件的因素。有关可接受的工作条件的问题,特别是加班的问题,一直困扰着富士康这样的电子生产商。

12月12日,公平劳动协会发布了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关于中国富士康工厂条件的核实报告,追踪到7月1日为止行动计划的进展。据报告记录,公平劳动协会所建议的所有行动中,近100%已经在三个主要厂区(观澜、龙华和成都)完成,公司的政策也因而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尽管如此,公平劳动协会的评估员们还是记录了许多违反国内法律的事例。一些工人平均每周可以休息一天,而有其他的工人一个月或更长的时间才能有一天休息。有的工人连续6个月每周工作超过60小时。龙华和观澜工厂中超过一半的工人每月加班多于法定的36小时。在成都,从7月到10月,75%以上工人的加班时间超过了限制。

虽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称工伤的发生率持续下降,还是发生了几起重大工伤事故。6月3日,总共121名工人死于吉林省一家禽类加工厂的火灾。在该事故中,工厂多数的出口都被从外面反锁,而且当时在厂里工作的395名职工当中无人接受过防火安全培训。作为对该事故的反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派遣了工作组前往各地工厂评估安全标准。尽管检查时常能找出工伤隐患,如何确保公司对此采取行动仍然是一个挑战。

当局继续敦促矿业改善安全措施并要求加大在安全方面的投入。 2012 年8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了其在年内为试图减少死亡事故而关闭数百个小型煤矿的目标。

尽管矿难死亡人数持续减少,全国各地仍有许多煤矿事故。

在吉林省,3月29日和4月1日的煤矿瓦斯爆炸造成了53名工人的死亡。4月21日的第三次爆炸造成了18名工人死亡。这次爆炸同样发生在吉林,尽管在前两次爆炸之后全省的煤矿被命令停产进行安全检查。

全总的职业病专家估计有2亿工人在有害的环境中工作。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统计,仅有10%有资格的职工得到了定期的职业健康服务。中小型企业雇用工人最多,但他们往往不能提供必要的健康服务。他们也不提供必要的防病设备,而且很少被要求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支付补偿。矽肺病(又称黑肺病)的病例数字仍然高居不下。一个帮助农民工治疗矽肺病的非政府慈善组织估计有大约600万农村居民患有这种疾病。

 

 

香港2013年度人权报告

概要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PRC)的一个特别行政区(SAR)。1984年关于香港问题的中英联合声明以及特别行政区章程——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 确认香港享有除国防与外交事务以外的高度自治。2012年3月一个由1193名成员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选出梁振英为第三届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首)。在2012年9月选出的第五届立法会由直接选举的成员和 “小圈子”功能界别议员共同组成。当局保持了对保安部队的有效控制。保安部队基本没有违反人权的行为,但有一些关于警官袭击的报道。

据报道,最重要的人权问题是公民参与和改变政府的能力受限,用任意逮捕或拘押及其他治安手段来阻碍集会自由,立法机构权力有限,社会上某些阶层对立法会有巨大的政治影响力。

引发关注的其他方面还包括对新闻自由日益增多的限制以及自我审查、对媒体的暴力、因政治原因而拒发签证、选举涉嫌欺诈、人口贩运以及对某些少数民族的社会偏见。

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制裁和惩罚滥用职权的官员。

第一部分  尊重人格的完整性,包括免受以下侵犯:

a. 任意或法外剥夺生命

未有政府或其所属机构有任意或法外杀人的报告。

b. 失踪

未有政治原因造成的失踪。

c.  酷刑及其他残暴、非人道或屈辱性的待遇或惩罚

基本法禁止酷刑及其他形式的虐待;然而有报告称有政府官员使用这些手段。上半年,警方的“投诉警察办公室”接到了1068起投诉,其中6起被证明属实,6起被证明属实但与报告不符,1起未被完全证实,7起未能证实,6起谎报,8起未涉及过失,114起无从追究,446起被撤销,383起在等侯调查并由警方独立监察委员会受理。有21起是有关警员袭击非在押人员的指控,其中无从追究的有11起,撤销2起,8起直至6月仍在等候调查中。

上半年有114起有关警员袭击在押人员的指控,其中1起发现为虚假,14起无从追究,43起至6月份已被撤销。

监狱和拘留所的条件

监狱与拘押中心的条件基本上符合国际标准,而且惩教署准许独立人权观察员到访。过去,非政府组织曾向立法会的公众投诉办公室表达过担忧,指出“监狱广泛地使用单独监禁”并且“缺乏对工作的囚犯进行劳动保护的立法”。

物质条件:年内,惩教署共管理24所刑罚机构(包括最低、中等和最高警戒的监狱,一所精神病中心以及一些培训、拘留、教化和戒毒中心),许可的收容量为11528人。截至6月30日,香港监狱中的总人数为9189人,其中8245人为21岁或21岁以上的成人(6668名男性和1577名女性)。截至6月30日,有63名16岁以下少年犯(54名男性和9名女性)被收入惩戒场所,包括监狱、培训中心、拘留所和戒毒中心。当局没有将男性和女性囚犯关押在一起,也没有把少年和成人囚犯关押在一起。

所有的刑罚机构的平均使用率为79.7%。惩教署承认在某些类别的刑罚机构,比如拘留所(审判前拘留)和最高警戒的监狱,存在着超员问题。

服刑人员通常都可以得到饮用水。

在前半年,有11例关于囚犯死于被惩教署关押期间的报告。至年底,死因调查结果尚未报告。

行政管理:服刑人员与被拘押人员都可以收发信件、接受常规探访、表达他们的宗教信仰或从事宗教活动,并可在惩戒所参与宗教礼拜。据惩教署称,监狱犯人可以不受限制地通过内部和外部渠道投诉。服刑人员和被拘押人员可以向司法当局提交未经审查的投诉,要求对可信的非人道条件指控进行调查,并就非人道条件采取法律行动。司法当局对可信的非人道条件投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以向公众开放的方式记录在案。政府调查并监督监狱与拘押中心的条件,此外还有一个政府外的申诉专员公署。没有关于存档记录发生任何问题的报告。惩戒和司法当局对非暴力犯人实行社区服务或罚款的惩罚方式来替代监禁。

独立监督:政府允许人权组织访问监狱。在上半年有14次媒体的访问和222次治安法官的访问(均无事先通知)。治安法官可以就监狱设施的物质条件、过分拥挤、职员改进、培训、娱乐节目和活动以及其他影响在押人员福利的事务提出建议和意见。没有任何人权组织要求访问监狱。

d. 任意逮捕或拘留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或拘留,但是年内发生过一些任意逮捕或拘留的事件。

警察与安全机构的角色

香港警察部队属于保安局,负责维护内部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解放军负责外部安全。民选政府保持对香港警察部队的有效控制,政府具备有效的机制来调查和惩罚滥权与腐败。

年内未有关于保安部队存在着有罪不罚现象的报告。

人权活动人士和一些立法会议员对独立监查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监警会)表达了关注:所有的监警会成员都是由行政长官指定的,而且监警会缺乏从事独立调查的权力,从而限制了其监督职能。监警会无法迫使警员参与其调查,媒体也有一些有关警察拒绝参与调查的报道。

8月,在监警会秘书长朱敏健称8月4日举行的支持警察的集会为一个政治活动而禁止警员参加之后,警方抱怨监警会未能保持中立。监警会主席翟绍唐试图淡化这次事件,他提议重审警察守则,明确警员可以参加什么活动,不可以参加什么行动。

逮捕程序及对被拘押人员的待遇

对嫌疑人的逮捕通常公开进行,有经正式授权的官员基于足够证据签发的逮捕证。嫌疑人必须在48小时内受到指控或者被释放,政府尊重此项权利。对嫌疑人的询问必须录相。法律规定被控人员有获得及时的司法决断的权利,当局能够有效地尊重该权利。在押人员能够及时被告知他们被控的原因。保释系统能够有效运作,当局允许在押人员随时接触一个自行选择的律师及家庭成员。

任意逮捕:  民主活动人士称有针对他们的任意逮捕事件,而且这些事件是有政治目的的。

警察在一次元旦抗议活动中逮捕了两名泛民主派的立法会委员——陈伟业和梁国雄。他们两人指控警察的逮捕是出于政治动机,因为在他们被扣押时抗议者已经解散。后来他们被保释。

e.拒绝公正、公开的审判

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政府总体上尊重司法独立。司法机构为公民提供一个公正和有效的司法程序。法院可以在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限范围内解释基本法中与此有关的条款。法院同时也解释基本法中有关中央政府职责或涉及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但是,在对这些问题作出最终裁决之前,法院必须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就相关条款作出解释。最终判决作出以后不可上诉。基本法要求法院遵从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但解释发布之前作出的裁决不受影响。作为基本法的最终解释者,人大常委会有权主动解释基本法。

人大常委会的基本法解释机构是基本法委员会,由6名大陆成员与6名香港成员组成。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及首席大法官提名香港委员。人权及律师组织对此程序表示了担忧,因为该程序能够取代终审法院作出最终裁决的权力,可能会被用来限制司法独立或降低法院的权威。

审判程序

法律规定了获得公正和公开审判的权利;独立的司法系统基本上能够保障该权利。除在裁判法院和区法院级别之外,案件都由陪审团审理。如果被告请不起律师,可以得到一名公费律师的服务。数名活动人士抱怨说,法律援助提供的律师在向这类被告提供无偿服务时未能投入足够的关注。被告有足够的时间和服务设备以准备辩护。被告有权被迅速告知他们所面临的指控细节,并有权获得公开的、没有过度拖延的审判。被告可以面对并质询对方的证人,也可以提出证人出庭为自己作证。被告及其律师都可以查看政府持有的与其案件有关的证据。被告有上诉和不被强迫作证和认罪的权利。

被告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但官员腐败案件除外。根据法律,倘若现任或前任政府官员的生活水平高于与其官职收入相当的水平,或者所控制的现金或财产与其官职收入不符,便被认为有罪,除非当事人能够令人信服地解释这种差别。法庭在实际运作中执行该法令。法院审理案件时使用特别行政区的两种官方语言:汉语或英语。

政治监禁与拘押

没有政治监禁与拘押的报告。

民事司法程序与补救措施

有一个独立而公平的司法部门来处理民事问题,并可以向法庭起诉为侵犯人权而造成的损害寻求赔偿,或要求法庭下令终止该侵害。活动人士时常提出对特别行政区法庭的独立性表示担忧,根据基本法,法庭被赋予高度的自主权。

3月,终审法院驳回了政府希望人大常委会澄清其1999年对基本法第24条所做解释的含义的请求,该条款有关永久性居民问题。律师协会欢迎此项裁决,敦促政府在寻求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时应“十分谨慎”,因为任何尝试都“可能对香港的法治造成不利的影响”。

f. 任意干涉或侵犯私隐、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类行为,政府基本上尊重这些禁律。

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个人资料不得被用于采集该资讯时所声明的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一些特定的豁免允许特别行政区当局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调动个人资料用以防止、侦察或起诉犯罪。在满足法律所规定的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资料可以被调往特别行政区以外的机构,以达到保护特别行政区的安全、防御或国际关系的目的;或者用来防止、侦察或起诉犯罪。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致力于防止未经当事人或公署专员的同意而不当使用、公布或比对个人资料的情况。

秘密监视或截留电讯及邮局信件只能被用来防止或侦察“严重犯罪”或保护“公共安全”。法律建立了一个两级系统用来批准监视活动;在这个系统下,具有较强侵入性的监视需要由法官批准,而侵入性较弱的监视则需要由一名高级执法官员来批准。申请截留电讯必须与至少要判刑7年监禁的罪行有关,而申请秘密监视则必须与至少要判刑3年监禁或至少处罚金100万港元(约合12.9万美元)的罪行有关。

8月,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阻止了通过智能手机的应用提供诉讼和破产记录中的个人资料,这种做法不经个人同意向使用者提供诉讼的详情。所有这些资料已经可以从公共领域获得。隐私专员蒋任宏指出,这表明有一个常见的错误观念,认为在公共领域的资料都可开放供无限制的使用。他特别担忧的是意外暴露隐私的风险会增加,以及可能产生无限制的资料储存。

在1月1日和8月31日之间,这位隐私专员审查了1299份投诉。发现其中21例违反了法律,629例在初步询问后得到解决或被驳回,74 例在正式调查后得到解决或被驳回,433 例已被撤回或无从追查。其余投诉仍然在审查当中。

第二部分  尊重公民自由,包括:

a. 言论与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言论与新闻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这些权利。独立的新闻业、有效的司法机构与总体上支持新闻自由的政府相结合,推进了言论与新闻自由。然而,在全年中自由媒体组织抱怨在这方面有日益增加的挑战。

新闻自由:  8月,反腐机构廉政公署寻求一个法院传票,命令香港商业电台和《阳光时务周刊》交出对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刘梦熊的采访记录。媒体批评这一行动是试图限制新闻自由。刘指控梁振英特首在处理自己家中违法建筑的问题上说谎。他还责备梁食言,没有按照承诺对他委任行政会议职务作为其在2012特首大选中支持梁的回报。9月,高等法院驳回了廉政公署关于香港商业电台的请求。10月,廉政公署从法院撤回了它关于《阳光时务周刊》的请求。法院后来命令廉政公署支付有关此案的法律费用。

暴力与骚扰:  年内发生过几起暴力袭击与媒体有关人物的事件。泛民主派称所有这些事件表明中央政府正在不断加大力度,控制特区内对其政策的批评。

6月发生了针对支持民主的壹传媒集团的一系列袭击。开始,一辆被盗汽车撞到该集团主席黎智英的家门。肇事者在从现场逃逸之前留下了一把斧头和一把刀子。一周之后,两名男子在一辆送货卡车内焚烧了壹传媒的民主报纸《苹果日报》。一个相似的事件发生在四天之后,三名带面罩的男子焚烧了大约26000份《苹果日报》。

同样是在6月,《阳光时务周刊》的老板陈平被两名持棍棒的青年男子袭击,该杂志报道了中国和香港的敏感问题。他住进了医院但无重伤。警方一直在调查此案,但至年底尚无实施逮捕 。

审查或内容限制:年内仍有关于媒体自我审查的报道。大多数媒体都为与大陆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所拥有。有人指责说,这些媒体的编辑会顾及发行人对商业利益的考虑,容易做自我审查。

9月,观察员批评《信报财经新闻》撤下一篇指责TVB新闻的社论,该社论认为TVB有关特首梁振英9月15日基层走访的报道有偏颇。该报纸的副总编袁耀清反对这个撤销决定,他说这篇社论对TVB报道不平衡的批评是公正的。他指责报纸在新指定的总编郭艳明领导下实行自我审查。民主派的公民党立法会委员毛孟静指责TVB违反通讯事务管理局颁布的《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播出了可能误导公众的偏向报道。

11月,新闻自由活动人士批评香港商业电台把言论大胆的主持人Siring 李从一个受欢迎的早间节目换到一个晚间节目,认为这个决定是有政治动机的,是媒体自我审查的又一个例证。 李经常批评政府,对几个因社会问题引发的抗议活动表示支持,激怒了许多政府的支持者。香港商业电台的首席执行官陈志云称李的调动是一个节目安排上的决定,与电台营业执照需要由政府在2016年进行续期的事实无关。

互联网自由

政府未限制对互联网的访问,但对互联网有所监控。民运人士声称中央政府当局密切监控他们的电子邮件和互联网使用情况。互联网随处可得,并被广泛使用。

学术自由与文化活动

一般而言,对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有一些限制。有的学者认为香港的学术界在与中国有关的工作中实行了一些自我审查,为的是保持良好的关系,并维护在大陆进行研究和教学的机会。

在2012年8月底大型示威活动之后,政府宣布暂停有争议的“道德国民教育” 课程。批评者认为该课程掩饰了中国历史上的艰难时期,比如文化大革命和天安门屠杀。但是在年内,政府实行了一个政策,允许个别学校采用这个课程计划。在7月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教育局长吴克俭告诉媒体,标准化的学校课程应该包括道德国民教育的内容。

在全年中,批评者称政府2012年12月关于将2000万港元(合260万美元)的预算从独立的研究资助局转到一个公共政策研究基金的决定威胁了学术自由。这个公共政策研究基金由政府“中央政策组”的一名学者主持,而中央政策组的领导是一名支持政府的政策研究者。

7月,教师林慧思路遇法轮功团体被支持政府的香港青关会骚扰,警方据报在旁边没有介入。当旁观者试图保护法轮功修练者时,警察组成了人障将对立的双方分开。林见到后责骂了警察,认为他们保护了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骚扰的人。后来她穿过人障并和警员激烈争吵。一位支持当权派的地方刊物将事件进行了录像并将剪辑过的版本张贴上网,以表现该教师为侵犯者。结果是林和她所教的小学被迫公开道歉,梁特首要求教育局长吴克俭写一份关于林的报告。立法会成员叶建源指控特首对此事件有“严重偏见”。吴是否编写了报告尚不清楚。

10月,地方艺术界批评香港芭蕾舞团在一个表演作品中删掉了12分钟有关文化大革命的一段。据数名艺术和文化界代表称,制作团队在中央政府联络办公室主任张晓明和香港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观看演出后删除了这一部分。香港芭蕾舞团的艺术总监区美莲对媒体称该段是由于“艺术原因”而被删除,但是将会被恢复。

b. 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

集会自由

法律规定集会与结社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这些权利。政府常规性地对公众会议和示威颁发“不反对通知书”;绝大多数抗议活动都未见有严重事件发生。政府统计数字显示每天平均发生7到8起“公共事件”。但是,对于政府严格限制在中央政府联络办公室前举行抗议的做法,活动人士和泛民主立法委员表示了关注。该做法多次造成与示威者的冲突并以逮捕行动告终。活动人士指称警方是按照大陆政府的指示行动,对此警方予以否认。

示威者仍然称他们举办抗议活动的能力愈发受限,因为香港警务处处长曾伟雄反对民主派组织的抗议活动。据组织者称,43万人参加了每年的7月1日示威,他们关注的焦点是中国日益增加的干涉和特首梁振英的当选。警方的估计是66000人。

5月,警察以两年前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为由逮捕了女见习律师陈玉峰,她是“占领中环”运动的志愿者。这场运动是推动香港实行普选的一次社会抗争。她于7月被判一年保释,这意味着她如果在未来12个月里违法,将面临2000港元(合256美元)的罚款和6个月的监禁。 审判之后陈告诉媒体她接受了保释因为她不愿意这个案子影响她的工作。

活动人士和一些立法者表示担忧,当一个人因与公开示威有关的袭击被逮捕时,缺乏指导准则来决定应该按《警察条例》起诉还是按《侵害人身罪条例》起诉。尽管两个条例都可对袭击警员起诉,《警察条例》可判最高监禁6个月及罚款5000港元(合645美元),《侵害人身条例》则可判最高监禁两年。有的活动人士还称当被逮捕者最终未被起诉或被法院驳回不予受理时,警察不需面对惩罚,这就使得他们得以使用逮捕作为威吓和抹黑示威者的一种手段。非政府组织联盟民间人权阵线报告称执法机构逐渐增加了按更严厉的《侵害人身条例》来起诉抗议活动参与者的数量。

结社自由

法律规定结社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该权利。在上半年,当局注册了1317个协会而没有拒绝任何申请。

c. 宗教自由

请访问如下网址参阅国务院的《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www.state.gov/j/drl/irf/rpt/

d. 迁徙自由、国内流离失所人士、难民保护和无国籍人士

法律规定有在特别行政区内迁徙、出国旅行、移民以及返回原籍的自由。政府基本上尊重这些权利,但有一些突出的例外。

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之下,特别行政区继续实行其特有的移民与入境政策,并对与《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相关的投诉独立作出决断。有3637起酷刑投诉在等候入境事务处的处理。在入境事务处已经处理的1079起酷刑投诉中,只有8起有事实根据。投诉者和活动人士继续对投诉处理的缓慢速度及政府对申请者提供的有限补助提出抱怨。

政府与联合国难民署及其他人道组织合作对内部迁徙人士、难民、回归难民、寻求政治避难人士、无国籍人士和其他相关人士提供保护和协助。

继续有人抱怨称入境事务处拒绝因并不违法的原因前来特别行政区的人士入境。地方法轮功首领称入境事务处拒绝了许多台湾学员入境,而没有提供一个解释。按照政策,入境事务处不对个别案例发表意见。活动人士、一些立法会议员及其他人士认为这些拒绝入境的决定是根据中国当局的指令作出的,因为被拒人士通常对大陆持批评观点。保安局回应称,尽管入境事务处与其他机关(包括大陆的机关)交换信息,但它是独立做出自己的决定。

出国旅行:大多数居民很容易从特别行政区政府得到旅行文件。但是,中国当局不准一些香港人权活动人士和大多数民主派立法委员们到大陆去访问。

移民与遣返:政府的政策是遣返来自大陆的无证移民,当局不考虑他们的难民申请。截至9月,有2645名非法入境人员和非法移民被遣返大陆。政府不接受台湾护照为有效的签证文件,但是有针对欲访问香港的台湾护照持有人的方便机制。从9月开始,持有大陆通行证的台湾游客可以在网上注册以在香港停留一个月。

难民保护

获得庇护:特别行政区有严格的政策不授予庇护或避难身份,也没有临时庇护政策。政府的做法是把难民或庇护申请人交给律师或联合国难民署。

推回:  政府承认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的法律义务提供不推回保护,该公约从1992年起应用于香港。在2009年入境事务处对酷刑的诉求起用了一个“强化审查机制”,以满足特别行政区法院要求的“高度公平标准”。提出诉求者可以得到当值律师服务提供的法律顾问,那里的律师都在香港法律专业学会受过有关难民和酷刑问题的培训。此外还有一个可以就入境事务处的决定进行上诉的制度,由经验丰富的地方法官来重新审核。

工作:政府视那些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提出申请的人士和寻求庇护的人士为非法移民或“超期逗留者”,因此没有合法的工作权利。等待审批的申请人没有合法的工作权利,那些被联合国难民署给予难民身份或按照《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而被免予遣返的人士必须得到入境事务处处长的批准才能够工作。这些人士也没有资格接受雇员再培训局或职业训练局的培训。酷刑诉求被接受的人员可向入境事务处处长申请在特别行政区工作的许可。4月,一名斯里兰卡申请者在他即将对终审法院提出法律抗诉的前一天获得了临时工作许可。这是因遭受酷刑而提出申请的人士被批准在香港工作的首例。

获得基本服务: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国际社会服务社”香港分部合作,在诉讼期间对庇护申请者和因遭受酷刑而提出申请的人士提供实物援助,包括临时住房、食物、衣物、交通津贴、心理咨询、医疗服务以及其他基本必需品。截至8月,共有4821人得到了援助。

医院管理局根据具体情况在公立诊所或医院对使用者免除医疗费用。教育局接受不会在短期内被遣返的青少年提出的入学申请。学校或大学的入学申请由入境事务处处长酌情裁量。

9月,联合国难民官员对1000名居住在特别行政区新界肮脏环境中的申请庇护者的状况表示担忧。他们警告政府未能确保申请庇护者享有适当生活标准的权利。

第三部分  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改变其政府的权利

基本法限制居民和平改变其政府的权利。立法会的一部分委员是由为主要经济和社会部门代言的“功能组别”投票者选出来的。在这个结构下,有些人可以控制多个立委席位的票数。选举30个功能组别立委席位的选民总数比选举一个地方选区立委席位的选民人数还少,而地方选区有30个立委席位。从2012年开始,选民可以选举5个在区议会部门新设的功能组别席位,这些席位又被称为“超级席位”。这5名立法会成员由不属于其他功能组别的选民选出。政府表示,现有的选举功能组别立委的方法不符合普选的原则,但是并未采取行动来取消功能组别。除了这5个新功能组别席位之外,在2012年还增加了5个地方选区席位,使立法机构由过去的60席位改变为70个席位。

基本法禁止立法会提交能够影响公共开支、政治架构或政府政策的提案。特别行政区选送36名代表参加大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199名代表。要在人大的日程上加入修订基本法的提案必须经过特区行政长官、三分之二立委以及三分之二的特区人大代表的批准。只有人大才有权修改基本法。

虽然早先曾经承诺要去掉区议会中所有由他任命的议员席位,在2012年特区行政长官仍然动用其权力任命了534名区议会议员中的68名。政府表示会在2016年和2020年分批淘汰非民选席位(为中国本土乡议局的代表所保留的27个当然席位除外),但泛民主人士指称该做法违反了之前在立法会和政府之间所达成的立即淘汰所有区议会任命成员的共识。

选举和政治参与

近期的选举: 2012年3月,有1193名成员的特首选举委员会选出前行政会议理事长梁振英作为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而该选举委员会由支持政府的选举人和他们的支持者所支配。这次选举被广泛批评为一个非民主的程序。中国国务院正式对梁振英进行任命,胡锦涛主席在2012年7月主持了他的就职宣誓仪式。

根据基本法所建立的标准,2012年9月为新的70成员立法会进行的选举一般被认为是自由和公正的。在35个功能组别席位中,16位现任议员无竞争对手而获再选 ,他们全是支持政府的成员。与35个地方选区席位合在一起,支持中国和现任当权者的候选人赢得70个席位中的43席,而民主派候选人赢得了27席。

1月至8月,廉政公署接到了553个与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有关的投诉。这些投诉包括收买选民、选举前向选举官员提供虚假或误导信息、候选人及其代理人之外的人员使用选举费用、发表关于候选人的虚假或误导声明、发布不符合某些要求的竞选广告、不登记选举结果,以及在选举时向他人提供茶点和娱乐。到9月为止,490起选举投诉还在调查中,1起被认为是无从追查,62起查无证据。在同一时期,有五人因前几年的两起选举案件被起诉。其中一人已判罪,其他四人还在等待审判。

政党:泛民主党派面对一系列妨碍他们在立法会中占有多数席位或让其党员成为行政长官的体制问题。选举的程序确保亲商代表和政府的盟友掌控着多数席位。此外,中央政府及其商界支持者向支持北京在香港的政治议程的党派提供慷慨的财政资源,以保证这些团体保持对政府的控制,占据高层官职。

妇女与少数民族的参与:在29名行政会议(内阁部长和辅佐行政长官的“非官方”委员)成员中有6名女性。35名直接民选的立法会议员中有9名女性,35个功能组别议员中有两名女性。在立法会中占有席位的党派中有两个党派的领袖为女性。在44名最高层的政府官员中(局长、副局长和常任秘书长),有13名是女性。

对于非华裔人士参加竞选或做公务员并没有法律限制,然而大部分民选或高层任命的职位都要求任职人员只在特别行政区有合法的居留权。立法会中没有少数民族立委。政府认为民族血统与任命公务员无关,所以并未收集公务员中非华裔成员数量的资料。有些观察员批评这种做法妨碍政府监督对非华裔的雇用和晋升。

第四部分  政府腐败与缺乏透明度

法律规定对官员腐败给予刑事处罚,政府基本上有效地执行了该规定。特别行政区继续被认为较少有腐败,但年内有几个重大的逮捕案件,许多观察员

认为腐败总体有所上升。一位廉政公署的发言人指出,一些著名的腐败案件在媒体广为报道,这或许影响了人们对特别行政区的看法。

在10月,组织者称有12万人(警察估计36000人)在政府总部集会抗议政府拒绝向香港电视网络(HKTV)发放进行免费电视牌照的决定。活动人士指控将牌照发给HKTV的两个竞争者而拒绝HKTV的申请的决定不透明,而且有政治动机。梁特首否认了这一指控,称牌照申请的程序是公正和合法的。

腐败:  廉政公署负责打击腐败,它的职责是调查和起诉案件、预防腐败和制订反腐政策。廉政公署的运作基本上是有效和独立的,它和公民团体积极合作而且有足够的资源。在1月和9月30日之间,廉政公署接到了529起举报,涉及政府职员违反《防止贿赂条例》中的条款。截至9月,廉政公署正在审查这些报告中的240起,认定242起无从追查,47起查无证据。在同一时期,当局根据2013年之前收到的举报起诉了13起案件中的13名政府职员。其中4人已被判罪,8人在等候审判,1人被宣告无罪。

9月,前廉政公署专员汤显明涉嫌说谎和作伪证,因为他在立法机关的证词和9月初公布的一份报告内容有出入。该报告是由廉政公署公务酬酢、

馈赠及外访规管制度和程序独立检讨委员会发布的。汤被控在国外与官员和学者用餐时挥霍开支。9月25日和26日立法会传唤他对这些出入进行解释。

8月前发展局局长麦齐光与路政署助理署长曾景文和他们的妻子们因在1985年和1990年之间冒领政府住房津贴被判8个月的监禁并缓期两年执行。

在上半年,廉政公署收到1256份腐败报告,其中774份涉及私营部门,393 份与政府机构有关,89份涉及公共机构。

举报人保护:  对举报人没有法律保护。

财务公开:  特别行政区要求,27名最高级别的公务员需每年一次公布其金融投资,另有3100名工作级别的高层人员需每两年一次公布其金融投资。负责政策决策的部门还会对容易出现利益冲突的职位提出额外的报告要求。公务员事务局监测和核实这些对公众开放的披露报告。对不遵从者有刑事和行政处罚。

7月出现了对发展局局长陈茂波一项利益冲突的指控:他的妻子及其兄弟的公司在政府计划开发的地区内拥有一块农地。10月,支持政府的多数派反对泛民主派在立法会上提出的一个要求调查陈与这个问题的关联的动议。

公众对资讯的获得: 对于资讯自由没有立法。《公开资料守则》是政府各局、各处以及廉政公署向公众提供资讯的框架。根据该守则,如果会在几个宽泛的领域中造成或有可能造成伤害或损害,政府部门可以拒绝披露资讯。这些领域包括:国家安全与外交事务(仅限中央政府管辖)、移民问题、司法与执法问题、对个体有直接危险、对环境的危害、不正当获益或得到优势、经济管理、公共服务的管理和运作、内部讨论及意见、公共就业和公职人员的委任、研究统计及分析、第三方资讯、商业事务、过早提出资讯要求,以及受法律限制的资讯。政治上的不便或可能造成困窘都不可作为拒绝提供资讯的理由。1到6月,申诉专员共收到41起与《公开资料守则》有关的投诉。

截至9月,政制和内地事务局收到1090份根据这个守则获取信息的请求,其中76份由提交人撤回,74份的情况是相关的政府局、处并不拥有所请求的信息。到6月底,剩余的1222份请求当中,1118份请求已被满足(1094份全部满足,24份部分满足),其余有74份仍在处理,30份被拒绝。

第五部分 政府对国际组织及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各类国内和国际人权组织的运作基本上不受政府的限制,能够调查和发布人权案例的调查结果。政府官员基本上予以合作,并且对人权组织的观点有所回应。批评中央政府的著名人权活动人士也能够自由地运作,并在特别行政区保持有永久居民身份。

政府的人权机构:有一个申诉专员公署和一个平等机会委员会。由政府任命申诉专员和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他们在运作中都是独立的。这两个机构的工作都不受政府干扰,都在其负责的领域中发布过批评内容。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周一嶽作为一个公众代言人倡导少数民族权利、方便残疾人士进入公共及商业建筑以及其他平等机会委员会责任范围之内的问题。.

第六部分 歧视、社会虐待以及人口贩运

法律规定所有的永久居民都是平等的,政府在执行此项规定。平等机会委员会负责实施有关法律。

妇女

强奸与家庭暴力:强奸,包括配偶强奸,属于刑事犯罪,警方有效地执行此法律。到6月份,警方收到59个强奸案及759个非礼案的举报。其中警方确认了53个强奸案和505个非礼案。

政府严重关切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并对此采取措施来防止和起诉罪行。政府有效地执行了禁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法规并起诉违法者。从1月到6月,警方调查了946起家庭暴力案件。法律允许受害者寻求对施暴人处以3个月禁令,还可以延长到6个月。家暴法不能直接对施暴者治罪,但是施暴者有可能在其他法规之下受到刑事指控。政府执行相关法律并起诉违法者,但判决一般只包括禁令或禁制令。

法律涵盖了已婚配偶、同性和异性同居者、前配偶或前同居者以及直系亲属和非直系亲属之间的骚扰行为。法律保护18岁以下的受害者,允许他们在成年监护人的帮助下自行申请禁令,以应对来自其家长、兄弟姐妹以及法律规定的直系或非直系亲属的骚扰。法律还准许法庭命令虐待者参加一个反暴力学习班。如果虐待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法庭可以在现有的禁令上附加一个逮捕授权令。法庭可以将禁令和逮捕授权令延长到两年。

政府继续对施虐者提供干预和辅导项目。65个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和11个家庭与儿童保护服务站向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及施虐者提供服务。政府继续进行公共宣传以强化家庭、对抗暴力,并加强了有关预防家庭暴力的公共教育。

性骚扰:法律禁止性骚扰和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和怀孕的歧视。该法律适用于男性和女性。警察有效地执行了该法律。

生育权:夫妻和单身人士有权决定生育孩子的数量、间隔以及时机,可拥有相关的资讯和方法而不必遭到歧视、胁迫和暴力。避孕资讯、分娩时熟练助产士的服务、产前及产后护理等都很普及。

歧视:妇女享有与男性同样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截至4月,各级公务员中女性占了35.8%,在“首长”级别中有33.7%。女性在立法会的秘书处工作人员中占59.8%,在“首长”级别中有46.7%。24%的法官和司法官员为女性,而法院中70%的非法官和司法职员为女性。

性别权活动人士和公共政策分析人员认为,尽管法律平等对待男性和女性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权和继承权,事实上妇女要面对就业、工资、福利、继承以及升职等方面的歧视。据报道,绝大多数的务工穷人和在劳工法保护之外的人都是妇女。

法律授权平等机会委员会开展工作以消除歧视和骚扰,并倡导男女之间的平等权利。妇女事务委员会为妇女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许多非政府组织积极地提出社会态度和歧视妇女方面的问题。

儿童

出生登记: 所有在特别行政区出生的中国人,或在境外出生且其父母中至少有一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永久居民的中国人,均可获得中国国籍和香港永久居留权,后者给予在特别行政区居留的权利。在特别行政区出生的孩子,其父母为非中国公民但至少有一人是永久居民者,可获得永久居留权并有资格申请入籍成为中国公民。对上述身份的登记是常规性的。

虐待儿童:从1月至6月,有608起虐待儿童的报告:246起案件涉及人身虐待(指14岁以下的受害者),362起涉及性虐待(指17岁以下的受害者)。法律要求保护遭到虐待的受害儿童,包括遭受殴打、袭击、忽视、遗弃以及性剥削的儿童。政府执行此项法律。法律允许起诉在特别行政区领土之外的某些性犯罪,包括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

政府在卫生署的所有50个母子健康中心提供包括防止虐待儿童在内的家长教育项目。政府还提供公共教育项目来提高公众对虐待儿童的意识,并警示儿童如何保护自己。社会福利署的临床心理服务部门设有儿童心理专家,家庭与儿童保护服务部门有社工提供服务。警方保持有一个虐待儿童调查组并与社会福利署合作开展一个儿童证人支援计划。有关托儿所的法律有助于防止不当人员提供儿童保育服务。

强迫婚姻和早婚: 法定最低结婚年龄是16岁,21岁前的婚姻要求书面同意。在特别行政区没有早婚或强迫结婚的例证。

对儿童的性剥削:  在特别行政区有关于来自某些亚洲国家的18岁以下少女遭性贩卖的报告。

请访问如下网站参阅国务院的《人口贩卖报告》:www.state.gov/j/tip/

异性之间双方同意的合法性交年龄为16岁。根据法律,与16岁以下的受害者“非法性交”的人可被判监禁5年,而与13岁以下受害者非法性交的人可被判终身监禁。

法律认定持有、制作、复制、进口或出口涉及18岁以下儿童的色情照片为犯罪。至于出版或导致出版广告,如果该广告传达或有可能被理解为传达某人已经出版、出版或有意出版任何儿童色情照片的讯息,则也属于犯罪行为。对制作、出版或为儿童色情照片做广告所处的刑罚为8年监禁,持有儿童色情照片的刑罚为5年监禁。

跨国拐骗儿童: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1980年《国际儿童拐骗民事问题海牙公约》的成员。各国的相关资讯请参见国务院的以下网站: https://travel.state.gov/abduction/country/country_495.html.

反犹太主义

香港的犹太社区有大约5000到6000人,本年内没有什么反犹太主义行为的报告。犹太社区中对穆斯林社区的某些宗教言论产生了担忧,但香港穆斯林社区总体是较温和的。

人口贩运

请在以下网站参阅国务院的《人口贩运报告》:www.state.gov/j/tip/

残疾人

法律禁止在就业、教育、医疗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歧视有肢体、感官、智力以及精神残障的人士。政府基本上执行了这些规定。政府基本上实施了法律及有关项目,以保证有残疾的人士能够出入建筑物、获取资讯以及进行交流。但仍有一些受限制的报告。

《残疾歧视条例》指明残疾儿童必须有受教育的平等机会。学校歧视残疾学生为违法。据政府称,有严重残疾或多种残疾的学生经家长同意被安排到特殊学校,而有较轻残疾的学生则在普通学校就读。媒体上有个别关于在教育和精神健康设施中发生虐待的报道。最近一次涉及此类虐待的法院案例发生在2011年。

尽管中央政府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特别行政区仍然遵守自己的《残疾歧视条例》。人权组织称该条例范围很狭窄,而且没有责成政府推动机会平等。

社会福利署直接或者与非政府组织和雇主协作,为残疾人士提供培训和职业康复服务。到6月止,共有16938人参与了各类项目。截至6月,社会福利署对不能独立生活的人士在12232个地点提供了由政府补贴的照顾服务。另外还在 6230个地点对残疾儿童提供了学前服务,目的是提高他们加入到普通学校并参加其课外活动的机会。

截至4月,政府雇用了3391名有残疾的公务员。残疾人在立法会中占有2%的秘书职位,在司法系统占有1%的司法职位和2%的非司法职位。

在就业、教育以及某些公共服务方面仍然有歧视残疾人士的事件。法律要求改善建筑通道并制裁那些歧视的人。

尽管政府检查和偶尔关闭不合要求的企业,对于有残疾的人士来说,出入公共建筑(包括公立学校)以及使用公共交通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残疾人士抗议说,政府歧视他们。他们指称,为了得到社会保障服务,那些与家庭成员住在一起的有严重残疾的人士只能搬出去独居,或者其所有的家庭成员都必须辞去工作。政府坚决否认了这个指控,称政府为有严重残疾的人(“100%丧失收入能力”的人)建立了残疾补助项目,以帮助满足他们因自己的身体条件而产生的特殊需要。另外,如同特别行政区内所有面临经济困难的公民一样,残疾人可以申请广泛的社会保障协助。

公平机会委员会表示,特别行政区在对残疾学生提供公平机会方面较落后,尽管自1997年以来一直实行一个整合的教育政策。

国籍、种族、少数民族

尽管94%的人都是华人,但特别行政区仍然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来自许多民族的人士都被承认是永久居民,他们依法享有充分的权利。法律禁止种族歧视,平等机会委员会监督该法律的实施与执行。种族关系办公室从属于民政事务局,是促进种族和谐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实施该委员会的计划。该平等机会委员会还设有一条热线,听取与种族歧视有关的查询及投诉。除了英文及中文版本以外,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行为准则(及其他一些选出的材料)还用印地、泰、乌尔都、尼泊尔、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语言发布。

9月,平等机会委员会周主席呼吁政府在招募公务员时接受少数族裔语言。他指出少数族裔在满足公务员职位的中文要求时会有困难。由于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中有6%是少数族裔,周表示希望政府修订政策。政府尚未对周的观点发表意见。

种族关系办公室通过给非政府组织发放资金,为母语非华语的青年主办了一个跨文化学习项目。

政府为非华裔学生融入香港的学校制定了政策。政府还为有大量非华裔学生的指定学校提供专项资金,用以发展他们自己的项目、与其他学校分享最佳做法、研发补充教材,并建立华语支持中心来提供课后活动项目。根据媒体报道,在852所公立学校中有31所的学生大多是少数族裔,而且只教授有限的中文。政府称他们已经不再把这些学校叫做“指定学校”了。

对于没有正式的、政府提供的课程来帮助学生为中文的中学教育证书考试做准备,活动人士表示了关注,因为绝大多数公务员职位都要求通过该考试。活动人士还指出,政府鼓励主要是华裔的学校欢迎少数族裔学生的计划事与愿违,将整个学校变成了“隔离机构”。这些学校不教非华裔学生中文。根据官方与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报告,没有学会中文的学生要进入大学和劳动市场都有很大的困难,导致了包括失业和贫困在内的各种问题。

在2010年,平等机会委员会建立了一个关于少数族裔教育的工作组,他们于2011年向教育局提交了一套建议。活动人士和平等机会委员会表示,教育局强调选择普通学校或指定学校是父母的决定。教育局同意在两类学校中都应加强支持措施以帮助非华裔学生学习中文,但他们也对开发一个替代中文课程的建议表达了保留意见,因国际大学对其认可的程度较低。

在10月,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委员会称许多少数族裔学生集中在个别学校的现象本身就是“事实上的歧视”。该委员会呼吁政府“紧急废除”这些学校并帮助少数族裔儿童进入主流学校。

少数族裔领袖和活动人士抱怨说,政府要求所有申请工作的人都讲华语的做法使不讲华语的人无法担任公务员和执法人员。香港警务处称在年内雇用了10名非华裔警官。

在来自大陆的新移民是否应该被当作一个在反歧视法之下值得关注的人群这个问题上,活动人士与政府有不同意见。尽管有人关注新移民在特别行政区住满7年之前没有资格获得社会福利的情况,法院仍然坚持这一法律标准。这些移民可以基于个案申请帮助。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社会虐待、歧视及暴力行为

没有法律对双方同意的同性性活动治罪。2005年,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判决,把21岁而不是16岁作为男-男性关系的自主同意年龄违反了《人权法案条例》。关于女-女性关系的自主同意年龄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

在11月,一位来自南美的变性妇女对媒体透露,她在9月入境时花了9个小时,机场移民和海关官员对她搜身时的行为“如同动物”,还对她加以嘲弄。尽管她提出要求女性官员,搜身还是由男职员执行。她开始了申请在特别行政区庇护的手续,因为她害怕回到出生国会被杀害。官方否认了她的指控,坚称他们遵从了适当的程序,因为她的身份证明以及来港理由令人怀疑。她还告诉媒体,在机场事件后,香港最大的一家公立医院的职员把她诊断为精神病人并对她进行约束。医院称该行动是必要的,因为她有自杀倾向。

尽管特别行政区有法律禁止基于种族、性别、残疾和家庭状况的歧视,没有法律禁止公司因性取向而歧视。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LGBT)的专业人士仅被允许通过一个“长期访问签证”带伴侣到特别行政区。但是,成功获得这种签证的人不能在港工作、获得身份证或获得永久居民资格。政府称公共教育足以保护LGBT社区的权益,立法是不必要的。

2012年9月,特别行政区选出了第一位公开同性恋立法会成员。

其他社会暴力或歧视

没有关于针对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社会暴力或歧视的报告,也没有关于针对其他未包括在上述内容中的团体的社会暴力或歧视的报告。

第七部分 工人的权利

a. 自由结社以及集体谈判的权利

法律,包括相关的规章和法令,规定工人有组织和加入独立工会以及罢工的权利,不需要事先批准或满足过份条件。但法律没有规定集体谈判权。工会必须向政府的职工会登记局注册,而且必须有至少7名会员才能注册。工会可以联合,工人组成工会不会受到阻拦。截至9月当局注册了7个新工会,有3个工会根据工会的要求取消了注册。年初有大约3427800名领薪水的雇员和挣工资的人员,其中有813897人(大约23.7%的工作人口)属于工会。

法律允许使用工会资金达到政治目的,条件是工会必须举行一个大会得到多数投票成员的批准。

法律规定了罢工的权利,但是对公务员在这方面有所限制。根据《雇佣条例》,雇主不得解雇、惩罚或歧视行使其工会权利的雇员,且不得防止或阻拦雇员行使其工会权利。另外,根据《雇佣条例》,被不合理和非法解雇(包括因该雇员行使其工会权利而解雇)的雇员,可获得责令复职或重新雇用形式的补偿,这取决于雇主和雇员双方的同意。政府报告,截至10月,共发生了涉及774名工人的4次罢工。活动人士称发生过更多的罢工,但政府不愿承认,担心影响特别行政区的商业友好形象。

法律规定,对不合理和非法解雇要恢复雇员职位和/或支付不超过15万港元(合19300美元)的赔偿。

劳工处劳资协商促进组为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沟通、协商以及自愿谈判提供方便。九个经济部门各自的三方委员会都有工会、雇主和劳工处的代表。在劳工纠纷中,劳工处劳资关系科协助调解,以便使劳工纠纷得到解决,尽量减少矛盾与干扰。

工人团体独立于政府和政党。但是,民主派劳工活动人士称只有亲政府的工会才能在三方会谈中有实质性的参与,而民主派的香港工会联合会则受到排挤。反工会的歧视并未出现。

尽管对罢工并未有法律上的禁止,而且罢工的权利和自由已由基本法的第27条所保障,但实际上大多数工人都要签署受聘协议,协议通常会说明擅离岗位就是违约,有可能导致即时解雇。《雇佣条例》中许多条文都禁止因罢工而解雇工人,并宣布受聘协议中任何惩罚工人罢工的部分为无效。和往年一样,数千名工人参加了五一劳动节游行,呼吁提高最低工作和改善工人的保障。据政府称,年内没有雇主因工人参加罢工而将其解雇的报告。

5月,300多码头工人结束了40天的罢工后回到葵青货柜码头工作。这次罢工以承包商保证提薪9.8%而结束。该罢工是1997年特别行政区回归中国以来最长的一次。 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告诉立法会这次行动估计造成罢工工人1000万港元(合129万美元)的工资损失。码头工人和工会认为,没有集体谈判的权利,他们只能通过罢工和公开压力来迫使老板谈判。现在普遍的一种经营模式是在工人和公司由承包商做中间人,导致码头工人的处境非常复杂。

8月,一次在高速铁路车站由200名工人举行的罢工在14个小时后结束。最后承包商让步,同意解决有关不合理裁薪和工作条件的要求。

b. 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法律禁止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政府有效地执行了该法律。有人担心,作为受雇条件的一部分,一些移民工欠下了高额债务,这使得他们有成为债奴的风险。香港禁止追讨与就业有关的债务,但是执法却由于输送工人的一些国家较为宽松的规定而受到阻碍。一些持有香港执照的雇佣代理机构被怀疑与印度尼西亚机构勾结,从债务安排中获利。有些香港机构非法没收家庭佣工的护照、就业合同以及自动取款机卡,将他们扣押至还清债务为止。政府就这些案件向多个外国使团表达了关切。

还有一些报告说,有些雇主非法禁止家庭佣工因与工作无关的原因离开工作地点,这有效地防止了他们向当局报告所受到的剥削。特别行政区当局称他们鼓励受到侵害的工人进行投诉并使用政府的调解服务,积极地追查任何有关违反劳工法的行径。

另见国务院的《人口贩运报告》:www.state.gov/j/tip/

c.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业年龄

有法律保护儿童不在工作地点遭受剥削。法规禁止任何工业设施雇用15岁以下的儿童。其他法规限定,在制造业,15到17岁的人每天的工时为早7点到晚7点之间的8个小时,每周不超过48小时,并禁止18岁以下的人在危险行业的工业设施中超时工作。

13到14岁的儿童可以在一些非工业设施中工作,前提是要保证他们受到至少9年教育,并要保证他们的安全、健康和福利。

劳工处有效地执行了这些法律,并定期检查工作场所,以确保这些法规得到遵守。在年内的前8个月里,劳工处共做了107477次检查。检查发现了两起违反儿童劳动规章的案例,是否起诉仍有待违规调查的结果。

d. 可接受的工作条件

特别行政区的法定最低小时工资为港币28元(合3.60美元),于2011年开始实行。本年5月调整至港币30元(合3.87美元)。在9月,扶贫委员会划定根据家庭的大小,以税前和领取政府福利前的家庭月收入中位水平的一半作为官方贫困线。单身家庭的贫困线定为3600港元(合465美元),两口之家的贫困线为7700港元(合993美元),三口之家的贫困线为11500港元(合1483美元),等等。根据这个定义,超过131万人(总人口718万)生活在贫困当中。一组香港和英国学者于11月公布了一份研究,称共有147万香港人在贫困中生活,比政府估计的数字多出16万。

工资往往是由雇主或雇主协会决定。此外,一些活动人士指责说,雇主哄骗工人签署合同,将他们的聘用条件变成“自雇”,从而使他们不再能够享受雇主提供的福利,例如带薪休假、病假、医疗保险、工伤赔偿,或政府规定的公积金等等。据劳工处称,在一些案例中雇主因此类行为面对高额法院罚款。劳工处表示,它正努力提高公共意识,加强咨询、调解服务,并加强执法以保护雇员的权利。

对大多数雇员来说,没有有关工时、带薪周休日、工休或强制加班的法律。对某些团体或职业来说,比如保安和某些类别的司机,有关于工时和工休的规定与指南。根据当年由政府统计处所作的综合住户统计调查报告,大约有17%的香港雇员每周工作60个小时以上。法律规定工人有权享受12天的法定假日,雇主不可以用付钱的方式来取代法定休假。

9月,政府将外籍家庭佣工的最低月工资从3920元港币(合506美元)提高到4010元港币(合517美元),此标准适用于10月1日之后签署的所有新合同。政府还提高了外籍家庭佣工的强制膳食津贴标准——若雇主不提供膳食的话。代表外籍家庭佣工的活动人士对家庭佣工的待遇提出了关切,称他们对仅仅2.3%的提薪表示失望和愤怒。

 

政府的标准雇佣合约要求雇主除了支付最低工资以外,还要为外籍家庭佣工提供住处、工伤保险、旅费津贴以及膳食或膳食津贴。这些费用可以为其提供一个不错的生活水准。外籍家庭佣工如果被解雇就可能会被驱逐。在离开一个雇主以后,工人在必须离开特别行政区之前有两个星期的时间来寻找新的工作。活动人士认为,这个限制使工人容易受到各类雇主的虐待。通过法律途径提起投诉的工人可能会被允许离开雇主但是仍留在特别行政区,不过他们不能去工作,所以只能靠自己的存款或依靠慈善援助生活。

政府认为,为了保持有效的移民控制并防止流动工人超期滞留并从事未经批准的工作,“双周规定”是必要的。政府称,最高工时和工休时间的有关规定涵盖了本地工人和流动工人。但是,对于为何住家佣工(包括本地和外籍佣工)不包括在法定最低工资限制之内,政府解释说,“独特的工作模式——全时在家、按需服务的规定以及要求家庭佣工做的五花八门的家务——都使确认实际工时成为不可能,从而无法确定应付的工资。”

家庭佣工都要与其雇主住在一起(雇主不总为佣工提供分开的住处),致使难以执行每日最多工时或加班的规定。他们也可能遭受身体和言语的虐待,面临恶劣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并且活动自由受到限制。

在年内的前8个月,劳资审裁处以13个与雇用外籍家庭佣工有关的罪名对三名雇主判刑,罪名包括工资违约、年假违约以及不支付赔偿。从1月到8月,96名外籍家庭佣工递交了刑事诉讼,其中42件是针对雇主虐待的,包括强奸(4件)、非礼(24件)以及伤害和严重殴打(68件)。

9月,法官对一对夫妻判罪,指控他们“残酷”和“恶毒”,他们对其印度尼西亚家佣施加了两年的虐待。法官认定这对夫妻的8个罪名成立,包括伤害和袭击而造成身体损伤。他判处丈夫3年零3个月监禁,妻子5年半监禁,因为她在袭击中起了较大的作用。

有保护工人在工作场所的健康和安全的法律,这些法律被有效地执行。

劳工部的职业安全及健康部门负责推广健康与安全、执行安全管理法规以及规划并执行政策。在前8个月中,劳工处进行了80581次工作场所检查并发出了1449份停工或改善通知书。在同一时期,当局还就工作场所检查出的1386项违规收取了共1030万元港币(合133万美元)的罚款。

本年度第一季度,劳工处报告了8506起工伤事故,其中2607起被归类为工业事故。同期还发生了1起因工业事故造成的死亡。雇主必须报告雇员因工作事故造成的所有伤害。致命工业事故的数目有所增加,其中主要是由于建筑业和香港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成的意外,劳工活动人士对此表示关切。

没有限制在台风或暴雨警告期间工作的法律。但劳工处发布了一个关于天气恶劣时工作安排的“实践守则”,包括建议雇主在有某些级别的台风或暴雨警报时只要求必要的工作人员上班。亲政府和泛民主的工会都呼吁审查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对劳工的保护,包括法律保护。

 

2013年澳门人权报告

概要

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根据特区宪法(基本法)享有除了国防和外交事务之外的高度自治。现任特区行政长官佛南多∙崔世安在一个由三百人组成的委员会进行的选举中当选之后,于2009年就任。当局对安全部队保持有效的控制。安全部队没有侵犯人权。

年内报道的明显违反人权的问题限于三个方面,包括限制公民改变政府的能力、限制新闻自由以及未充分执行有关工作条件和职场虐待的法律。

人口贩运仍旧是一个问题,尽管当局在加强追查贩运案件的力量。有人担忧据基本法第23条于2009年通过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可能对各种公民自由造成不利的影响,但直至年底检察官没有根据此法律起诉任何案例。

政府采取步骤起诉和惩罚滥用权力的官员。

第一节 尊重人格的完整性,包括免受以下侵犯:

a. 任意或法外剥夺生命

没有关于政府或其职员进行任意或法外杀人的报道。

b. 失踪

没有关于出于政治原因失踪的报道。

c. 酷刑及其他残暴、非人道或屈辱性的待遇或惩罚

法律禁止此类做法,没有政府官员使用这些做法的报告。

在上半年有5起警察虐待的案件。年底时检察官正在调查这些案件。澳门治安警察纪律委员会收到两份有关警察虐待的投诉,但两案都因证据不足而被撤销。2013上半年,廉政公署收到3份有关警察虐待的投诉,但判定这些投诉在法律上无事实根据。

上半年警方收到两份有关警官虐待被关押人员的投诉。警方将案件转送检察院,年底时检察官正在处理。警察纪律委员会收到1份投诉,被认为是无事实根据。廉政公署在上半年没有收到投诉。

2013年上半年警方收到1份有关警官虐待非关押人员的投诉。此案被转送检察院,仍然在待审。在同期,廉政公署收到4份案件,其中1例被转给澳门海关,3例被判为在法律上无事实根据。警察纪律委员会没有收到有关警官虐待非关押人员的投诉。

监狱和拘留所的条件

监狱和拘留所的条件基本上符合国际标准,政府允许独立人权观察员前往探视。

物质条件:  特别行政区监狱的最大容量是1353人,设计容量是1297人,占用率约为最大容量的85%。本年度上半年,16岁(刑事责任年龄)或以上的犯人有1156名,其中有968名男性和188名女性。12岁到16岁的犯人要受到“管教”,根据其犯罪情节可以包括监禁。上半年内,24名青少年被当局收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政府报告有一名犯人在警察看押期间死亡。该犯人在试图从一所医院逃跑时死亡,当时他正被警察看押在医院接受治疗。

特别行政区报告囚犯可以得到饮用水。

行政管理:  政府有适当的存档记录程序。政府继续使用替代方法处理非暴力犯罪者。有申诉专员为监狱囚犯和被拘押人员服务。监狱囚犯和被拘押人员有合理的机会会见访客并获准进行宗教礼拜。法律允许囚犯和被拘押人员在不受检查的情况下向司法机关投诉并要求调查管理的不足。法官和检察官每月视察监狱以听取囚犯的抱怨。

独立监控: 据政府称,没有独立的人权观察员要求访问澳门的唯一监狱—澳门监狱。法官和检察官每月对澳门监狱进行视察。

d. 任意逮捕或拘留

法律禁止任意逮捕和拘留,政府基本上遵循这些规定。

警察与安全机构的角色

民选当局对治安警察(普通执法)和司法警察(刑事调查)保持有效的控制,政府具有对官员滥用权力和腐败进行调查和惩处的有效机制。本年内没有关于保安部队有罪不罚的报道。

逮捕程序及对被拘押人员的待遇

对嫌疑人的逮捕公开进行,有经正式授权的官员基于足够证据签发的逮捕证。被拘留人员能够自行聘请律师,如有经济困难,政府会为其提供一名律师。被拘留者能够迅速与家庭成员联系。在收押48小时之内,警方必须将被拘留者呈交给一位法官审查。 这位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前调查的审查法官享有广泛的权力,可以收集证据、命令或撤销起诉以及决定是否释放被拘留人员。据政府称,被告人应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审判。检察官必须在八个月内结束调查,提出或撤销诉讼;如被告人在押,则必须在六个月内结束。如案件没有被拘人员,审前阶段必须在四个月内结束;有被拘人员的案件的必须在两个月内结束。根据法律审前拘留期限在六个月到三年,根据起诉和司法程序的进展情况而定。对可能判刑三年以上的案件法官经常拒绝保释。

在2012年上半年,执法机关收到了三份投诉,称警官对被关押人员有违规行为。 两起案件中启动了对警官的惩戒程序,其中一案已结,另一案至年底仍在等待启动刑事程序。 上半年还有一起关于警官攻击在押人员的投诉。

e. 拒绝公正、公开的审判

法律规定司法独立,政府在实际运作中基本遵守此项规定。

法院可以对涉及中央政府职责或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事项进行裁决。但是,在对这些问题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对最终裁决不得上诉),法院必须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当人大常委会作出对有关条例的解释后,法院在援引这些条例时“应遵循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审判程序

法律规定被告享有受到公平审判的权利,独立的司法系统基本上执行了这一权利。一个案例可由一个法官或一组法官主办,根据犯罪的类型和设计的最高刑罚而定。

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可查看政府所掌握的有关其案件的证据并有上诉的权利。法律规定审判必须公开,并由陪审团进行,除非法院为“保护人员的尊严、公共道德或确保法院的正常功能”做出另外的安排。被告人有权被迅速告知起诉的细节(有免费翻译)、出席审判、与证人对质、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辩护、不被强迫作证或坦白罪行并可及时向律师咨询。对无经济能力聘请律师或支付诉讼费用的人提供公共律师。法律赋予所有居民这些权利。

司法系统为公民提供一个公平和有效的司法程序。但由于法院超负荷运作,从提出一个民事案件到排定的听证日期之间往往要长达一年。办案能力的不足也使一些刑事案件拖延。

政治监禁与拘留

没有政治监禁与拘留的报道。

民事司法程序与纠正措施

有一个独立和公正的司法系统处理民事案件。公民可要求法院下令停止对人权的侵犯或寻求赔偿。

f. 任意干涉或侵犯隐私、家庭、住所或通信

法律禁止此类行为,而政府基本遵守这些规定。个人资料保护办公室承认有关资料保护的投诉和查询持续增加。

批评政府的活动人士称政府监听了他们的电话交谈。

第二节  对公民自由的尊重,包括:

a. 言论与新闻自由

法律规定言论与新闻自由,而政府基本尊重这些权利。

法律认定,从事或“准备从事”叛国、分裂、颠覆中国政府和盗窃“国家机密”为犯罪行为。叛国、分裂和颠覆罪特别指使用暴力,政府声明此法不会被用来打击和平的政治行动或媒体自由。

新闻自由:  独立媒体活跃并表述广泛的观点,国际媒体自由运作。主要报纸享有政府大量资助,在敏感的政治问题上倾向紧跟中国政府的政策,如台湾问题。但它们一般对特区政府进行自由报道,包括刊载批评政府的报道。

暴力和骚扰: 有些报道政府负面形象的记者抱怨受到不公正的惩戒,如暂时停职、拖延升迁以及被编辑分派报道比较不重要的事件。

新闻检查或内容限制: 活动人士对某些媒体的自我审查表示担忧,特别是因为新闻机构和记者担心有些批评性的报道会使政府限制资助。活动人士还报告说政府曾拉拢高层媒体管理人员出任各种顾问或选举委员会,这也造成了自我审查。记者对政府限制有关它自己活动的新闻发布、而且只在自己喜欢的媒体上公布法律通知的做法表示关切,认为这影响了编辑内容。

互联网自由

政府不限制使用互联网,也没有报道称政府曾监视电子邮件或网络聊天室。

据统计暨普查局统计,至2012年7月,在591900总人口中有243196 名互联网登记用户。这个数字没有考虑多人共用一个帐户的情况,也没有包括使用移动设备上网的人。

法律对许多网络犯罪进行刑事处罚,并授权警察在得到法院拘捕令后可责令互联网提供商保存和提供各种资讯。一些立法者担忧该法律授权给警察在某些情况下直接采取这些行动,即使没有法院拘捕令。

媒体报道几个在中国大陆被屏蔽的网站,包括脸书、YouTube以及Skype,也在政府提供的免费无线上网服务中被阻挡。政府不承认有限制上网的意图,称主要的问题在于可用网络带宽的限制,并指出脸书的手机版仍可使用,还可以使用在大陆被禁的推特。活动人士报告他们可以自由地使用脸书和推特进行交流。然而,活动人士也报告政府装置了企业级软件,能够审查、解密和浏览在免费无线网上加密的信息传送,而不通知使用者。

学术自由与文化活动

政府没有对学术自由或文化活动施加限制。一位学者称政府曾因政治敏感性迫使一个学术会议延期。

b. 和平集会与结社自由

集会自由

法律规定集会自由,政府基本尊重此项权利。对于使用公共道路、公共场所或对公众开放的场所举行示威,法律要求事先通知,但无须事先批准。当政府试图限制在公共场所举行示威或其他公开活动时,法院一般会做出利于申请者一方的裁决。警察可更改游行路线,而组织者有通过法院对其提出抗争的权利。

活动人士报告警察经常试图通过明显的方式对示威者录像,以示威胁,而且建议旁观者不要参加抗议。活动人士还指出当局对示威者发出口头命令,而不是通过书面交流,这对上法院抗诉其决定造成困难。在6月,执法官员逮捕了6名在反对一名澳门政府高级官员的抗议活动中与警察发生冲突的示威者。终审法院后来裁决警方扣押示威者的行为不当。

在5月6日抗议政府对某些公民组织的补助不透明的集会之后,澳门工人自助联合会(Macau Workers Self-Support Association)批评警察阻止200名老年抗议者参加。执法官员称活动人士要在一个未批准的区域游行,而参加者称警方已经批准了他们的游行路线。

6月4日,约500人参加了一个烛光集会,纪念1989年天安门广场屠杀。

结社自由

基本法和民法规定结社自由。建立一个组织不需获准,唯一的限制是这个组织不可宣扬种族歧视、暴力、犯罪、扰乱公共秩序或具有军事或半军事性质。

c. 宗教自由

请参见国务院的《国际宗教自由报告》:www.state.gov/j/drl/irf/rpt

d. 迁徙自由、国内流离失所人士、难民保护和无国籍人士

法律规定在特区内迁徙、出国旅行、出境移民和返回原籍的自由。政府基本尊重这些权利。入境事务处与联合国难民署及其他人道组织合作为国内流离失所人士、难民、回归难民、寻求避难者、无国籍人员及其他值得关注的人员提供保护和帮助。

内部安全法赋予警察拒绝某些非居民入境或将其驱逐的权力,其中包括按法律规定不受欢迎的人士、被认为可对内部安全及稳定造成威胁的人士以及可能涉及跨国犯罪的嫌疑人。

1月,政府第二次拒绝香港立法会成员李卓人(一位知名工人领袖)进入特区。政府坚持说治安警察官员“可根据公共利益…拒绝任何身份不适当的非居民入境”。

难民保护

获得庇护:  法律规定可授予庇护或难民身份,政府建立了一个对难民提供保护的系统。理论上获得难民身份的人士应该最终享受与特区居民同样的权利。但根据联合国难民署报告,至年底为止澳门特区没有对任何庇护申请者授予难民身份。在等待关于庇护申请的最终裁决时,政府对申请者进行了登记并保护他们避免被驱逐或被遣返到原来的国家。申请者在其等待审理过程中有资格领取政府补助,包括基本的需要如住房、医疗和子女教育。

政府有责任对难民身份做出决定,但据联合国难民署称这个程序在年内仍然停滞不前。4例难民申请正在等待审理,但关于他们的决定要等数年的时间来处理。一位阿富汗庇护申请者已经等待了10年。当局宣称这些案例仍然有效,但澳门难民委员会的长官明确表示资源的短缺和其他要务阻碍了这些案子的迅速解决。

第三节  尊重政治权利:公民改变其政府的权利

法律限制公民改变其政府的能力。只有很小一部分公民在选举行政长官时起作用 ,行政长官是在2009年由一个300名成员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而这个委员会中有254名成员是由四个广泛的社会界别选出(这些界别选举权有限),其他46人是选自特区立法会成员和全国人大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代表。【Translator’s note: This section may need verification because the constitution of Macau election committee described here is not consistent with the official document published online.  There should be 260 members from the first 3 societal sectors, and 40 members from the 4th sector.】【Translator’s comment confirmed by the reviewer—this needs to be checked out.】

选举和政治参与

近期选举:  最近的选举在9月15日举行,选出在有33名成员的立法会中的14名直选成员。在20个选举名单上的总共145名候选人竞争这些席位。这次选举基本上是自由和公正的。

观察员发现富有的候选人为支持者主办了宴会和娱乐活动,并提供了交通。  总检察长称他的办公室调查了10起选举贿赂的案件。警察逮捕了两名向选民非法提供“奖励”的人员,并因投票中的反常情况扣押了14名选民以进一步调查。

两名亲民主候选人称政府审查了他们的公开选举宣言,宣言呼吁一名据称腐败的高级官员辞职,并要求调查前特首安排的一个可能是腐败的商业交易。

立法委员可提出的议案受到限制。法律规定立法会委员不可提出有关公共支出、特区政治架构或政府运作的议案。在提交有关政府政策的法案之前必须事先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准许。立法机关对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的任命没有批准权。

一个10名成员的行政会起到非正式内阁的作用,在呈交立法会之前批准法案的草案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从主要行政官员、立法会成员以及公众人物中指定特区行政会成员。

政党: 特区没有关于政党的法律;因此政治活动团体注册为协会或公司。这些团体积极推动他们的政治议程,对政府持批评态度的团体基本上没有受到限制。此类团体可以不受限制地参加反对政府政策或反对立法提案的抗议。

妇女和少数族裔的参与:在33名成员的立法会中有7名妇女。妇女还在整个政府机构内占据了数个高级职位,包括特区政府中第二高级职位——行政法务司司长。据行政暨公职局称妇女在特区政府中占41%,在司法部门中占48%,并在立法会高级职员中占58%。一名行政会成员是少数族裔,警察总局局长也是少数族裔。至6月为止,有31名女法官在司法部门工作。

第四节  政府腐败与缺乏透明度

法律规定对官员腐败给予刑事处罚,鲜有官员腐败事件的报道。

腐败:  廉政公署调查公共和私营部门并有权逮捕和拘留嫌疑人。廉政公署内的行政申诉局审查廉政公署行政违法或滥用职权的投诉。在廉政公署外也有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廉政公署职员纪律监察委员会,该委员会接受并审查有关廉政公署职员的投诉。

对举报人的保护:  澳门没有具体对公共或私营部门职员举报人进行保护的法律。

财务公开:  根据法律,要求行政长官及其内阁、法官、立法会和行政会成员以及行政部门主管在他们就职、提升或退休时公布他们的财务资讯,在同一职位任期内每五年公布一次。

公开获取资讯:  法律没有关于公开获取政府资讯的规定。但是行政部门在网上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公布大量有关法律、规章、法令、政府的政策和程序以及政府官员的简历等资讯。政府还就公众关心的议题发布每日新闻稿。立法会提供的资讯较少。

第五节  政府对国际和非政府组织调查侵犯人权指控的态度

一些国内和国际人权观察组织对人权案件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其运作基本上不受政府的限制。政府官员经常采取合作态度并对他们的观点积极回应。

第六节  歧视、社会虐待以及人口贩运

法律规定居民不应因种族、性别、残疾、语言或社会地位而受到歧视。许多法律包括对歧视的具体禁令,政府有效地执行了该法律。法律没有涉及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

妇女

强奸与家庭暴力: 法律将强奸,包括配偶强奸,定为刑事犯罪,而政府有效地执行了此法律。在2012上半年,警方记录了九起投诉强奸的案例。警察与法院对强奸案迅速采取行动,逮捕了四名被控强奸的嫌犯。

虽然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具体法律,但政府有效地执行了将相关行为定罪的法律,包括“虐待儿童或配偶”,以起诉家庭暴力。许多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官员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在刑法中家庭暴力属于几种不同的犯罪,包括虐待儿童、无能力人员或配偶。这些罪行可判监禁1到5年。若虐待导致受害者的严重身体伤害或死亡,严重伤害罪的惩罚可增至2到8年,致死罪的惩罚可增至5到15年。在上半年,警方接到164例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投诉,其中116例涉及虐待配偶。

政府将受害者送去就医,医务社会工作者为受害者提供咨询并告知他们有关社会福利服务的资讯。在上半年,社会工作局处理了29起家庭暴力案件。政府资助了非政府机构来对受害者提供支援服务,包括医疗服务、家庭咨询和住房,直至他们的投诉被解决。政府还设立了两条24小时热线,一条用于心理咨询,另一条用于报告家庭暴力事件。

非政府组织和宗教团体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办了一些项目,政府支持并资助了这些组织及其项目。家庭行动局(The Bureau for Family Action)是属于社会工作协会家庭社区部(Department of Family and Community of the Social Welfare Institute)的政府组织,它帮助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为她们及其子女提供安全住所,并向她们提出有关对施暴人采取法律行动的建议。如果受害者在社会服务中心提出要求,她们可以得到各种咨询服务。两个政府支持的宗教项目也为女性暴力受害者提供康复计划。

性骚扰:  没有专门针对性骚扰的法律,除非是利用权力地位强迫对方从事实际性行为。那些有关机会平等、就业与劳工权利和劳工关系的法律中一般会有禁止性骚扰的规定。2012年上半年没有关于性别歧视的投诉上报到行政暨公职局或劳工事务局。

生育权:  夫妻和个人有权利决定他们生育子女的数量、间隔和时间,并有资讯和途径去自由地实施个人计划而不受歧视和强迫。避孕帮助、产前护理、由熟练的护士提供分娩和产后护理都很普及。

歧视: 机会同等法案规定妇女同工同酬,法律禁止在雇工时基于性别和身体能力的歧视,对违反这些政策的雇主予以处罚。法律允许就性别歧视提出民事诉讼,但很少有妇女向劳工事务局或其他机构报案。2013年,警方、劳工事务局和廉政公署没有接到关于歧视的投诉。性别在职业上的差异是存在的,妇女主要集中在低工资、低级别的工作。观察人士估计男女之间的薪水有显著差别,特别是在低技术的工作中。

儿童

出生登记:  根据基本法,中国籍澳门居民出生在特区内或特区外的子女及非中国籍永久居民出生在特区内的子女均视为永久居民。在出生登记方面这些不同类别之间没有区分。多数的出生可立即登记。

被迫的婚姻和早婚:  最低结婚年龄为16岁。年龄在16岁和18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欲结婚必须经过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对儿童的性剥削:  法律具体规定了对性虐待儿童和学生、法定强奸和涉及未成年人卖淫的刑罚。刑法将14岁定为可自主同意性行为的年龄,而将16岁定为合法卖淫的年龄。法律禁止儿童色情作品。上半年内,警察记录了两例性虐待儿童的投诉、一例与未成年人发生性交的投诉以及八例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投诉。执法机关逮捕了一名涉嫌性虐待儿童的人员、一名涉嫌与未成年人性交的人员及六名涉嫌与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的人员。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指出,“儿童性旅游仍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一个严重问题。政府官员默许人口贩卖和性剥削犯罪,造成对此类犯罪活动的有罪不罚。”政府否认了这些指控。

跨国拐骗儿童: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1980年《国际儿童拐骗民事问题海牙公约》的成员。

反犹太主义

犹太人口数目极少,没有反犹太人行为的报道。

人口贩运

请参见国务院的《人口贩运报告》:www.state.gov/j/tip

残疾人

法律禁止在就业、教育、医疗和其他公共服务方面歧视有肢体、感官、智力和精神残障的人士。政府在实际运作中基本执行这些规定。法律强制要求建筑物、资讯和通讯对残疾人无障碍。政府有效地执行了该法律。政府修建和重建了残疾人士可使用的公共设施,如轮渡码头和天桥等。在新的公交车上有空间供使用轮椅者乘坐。社会工作协会(Social Welfare Institute)主要负责协调和资助对残疾人的公共协助计划。有一个负责残疾人康复的政府委员会,该委员会的部分工作是解决就业问题。没有残疾儿童入学时遇到障碍的报道。

家长强调主流学校中帮助有学习障碍的儿童的资源严重不足,呼吁政府开办一所专门这类儿童的学校。活动人士称政府未能为有视力障碍的人士提供一个“友好的环境”,请愿政府提供场地以建立一个提供就业和生活协助的教育中心。一位有视觉障碍的活动人士在9月的立法会选举中竞争一个席位,但没有成功。

国籍、种族、少数民族

尽管政府努力解决葡萄牙裔和澳门少数族裔的抱怨,这两个群体的成员仍然声称他们没有被占多数的华裔平等对待。他们虽然能参与政治和文化生活,但有些活动分子声称企业拒绝雇用非华裔员工。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社会虐待、歧视及暴力行为

没有法律为性取向定罪,没有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或变性者(LGBT)成立团体或协会的禁令。没有因人们的性取向而对其施行暴力的报告。

亲政府成员占优势的立法会几乎以全票否决了由一名民主派成员提出的法案,该法案提出赋予同性配偶组成民事结合的权利并享有与异性配偶相同的社会福利。一份亲北京的报纸公开谴责一名支持LGBT权利的活动人士为“道德不健康”,不宜参与政治活动。

其他社会暴力或歧视

法律禁止歧视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并对要求个人披露艾滋病毒感染状况进行限制。在非医疗领域工作的雇员不需要将他们的病情告知雇主。有零星报道称有人在病情被发现后面临某种形式的歧视,而有些支持他们的组织也会受到歧视。没有对艾滋感患者施行暴力的报道。

第七节  工人的权利

a. 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法律,包括有关的规章和法令,规定工人有权利成立并加入他们选择的工会或“劳工协会”,而无须事先获得批准或满足过分条件。但若要注册一个正式工会,政府要求组织提供所有领导机构成员的姓名和个人资讯。没有法律具体规定工会的地位和功能,也没有法律规定雇主必须与工会谈判。法律禁止反工会的歧视,规定雇员或求职者不得因他们的工会成员身份而被歧视、剥夺任何权利或免除任何职责。《劳工关系法》没有对为因工会活动被解雇的工人复职作出规定。

对于从事某些职业的工人,比如安全部队成员,禁止成立工会、参加示威或罢工。这些团体有对成员提供福利和其他服务的组织,这些组织可以代表成员与政府对话。 弱势工人群体,包括家庭佣工和流动工人,可以自由成立和加入工会,公务员亦如此。非全日工作的雇员没有这个权利。

根据基本法27条,工人有权利罢工,但如果他们行使这一权利,法律中没有对其免受报复的具体保护。政府认为劳工法的规定保护了罢工雇员不受报复,因为它要求雇主在开除一位雇员时有合理的理由。

法律规定在雇主和工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应是有效的,但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赋予工人(无论是本地居民或外国人)以集体谈判的权利。独立的立法会委员继续推动政府制定一部工会和集体谈判法。

对反工会歧视,法律课以澳币2万元至5万元(合2500 至6300美元)的罚款。观察员称这不足以阻止歧视的行为。

工人如果认为自己被不合法开除,可以告上法院或投诉劳工事务局或廉政公署,后者还有一个行政申诉局,处理行政违法的投诉。该局在完成它的调查后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劳工关系法》对公职人员不适用。澳门  公职人员协会抱怨它的许多成员因参加工会而遭受歧视。

本年度没有罢工。尽管在首席执行官办公室、立法会和其他重要政府建筑附近禁止罢工、集会或示威,仍然有抗议活动在政府总部附近发生。5月1日,2000人示威要求全民普选、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保护澳门本地工人的工作机会不受外来工人侵占。8月23日,10名房地产中介在政府总部附近集会要求政府提出豁免,允许他们不仅在商业建筑中,也可以在居民建筑中营业。10月11日,3000名赌场经纪人在政府总部附近举行抗议,要求针对外来劳工威胁本地人就业提供法律保护。

政府没有对关于工作条件或虐待的正式投诉作出反应,当雇主以拖欠工资作为对雇员投诉的报复时,政府也没有对其进行惩罚。此外,劳工事务局处理这些投诉时可以向工会收费。工会领袖还称政府保存了一份“煽动者”的“黑名单”。

即使没有正式的集体谈判权利,公司还是经常与工会协商,但政府通常起到中间人作用。亲中国的工会传统上没有参加过集体谈判。澳门工会联合总会对于向劳工事务局投诉的人起到一个顾问和助理的作用。劳工事务局负责裁决劳工纠纷。

b. 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

法律禁止强迫或强制劳动。惩罚范围在3年至12年之间,若被害人年龄低于14岁,最低和最高量刑则增加三分之一。

没有发生此类做法的报道。但有些情况使移民更加容易成为强制劳动的受害者(见第七节d段,“可接受的工作条件”)。

c. 禁止童工和最低就业年龄

特首令禁止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工作。但如果获得健康证件证明其有“必要的强壮体格以从事专业活动”,14到16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获准工作。这个法令没有定义“特殊情况”。地方法律没有建立具体的规章以规定16岁以下的儿童可以工作几小时。规定工作时间的法律(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同等适用于成人和合法工作的未成年人,但法律禁止未成年人超时加班。

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被禁止从事某些种类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家政服务、任何在晚上9点和早上7点之间的工作以及在任何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工作。雇主在开始劳工关系之前必须对工作性质、内容及工作危害暴露的长度进行一个评估 。

劳工事务局通过定期和有目标的检查来执行此法律,违反者被起诉。  雇主也有义务提供专业培训并提供适合未成年人年龄的工作条件,以防止不利于其教育或危害其健康、安全以及身心发展的事情发生。没有关于对此类违规惩罚的信息。

有些儿童据报在家庭生意或小型企业工作(见第六节,“儿童”)。

d. 可接受的工作条件

本地劳工法律建立了合理工资的一般原则,并强制遵守工资合约。没有强制性的最低工资,但政府外包的安全警卫和清洁工以及外籍家庭佣工除外,他们的最低工资是每小时澳币26元(合3.26美元)。法律还制定了最多工作时数、休息日、法定假日和奖金规则。本地法律要求雇主对雇员实行同工同酬,无论他们的性别。法律包括要求雇主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劳工事务局负责制定和执行职业安全和健康标准。

劳工法规定一个工作周为48小时(许多企业每周营业40小时),每个工作日为8小时,有带薪加班、年假及病假和产假。法律规定每周有一个24小时休息时段。所有地方工人,无论是据短期合约或是无限期合约,都享有这些福利,如规定的工作小时数、每周假期、法定假日、年假和病假。

本地的习惯一般偏好不成文的无限期工作合同,流动工人的情况例外,他们会得到注明具体期限的书面工作合同。法律不定义“临时合同”或“短期合同”。它只说明工作合同可以是有限期的或无限期的。劳工团体报告他们的雇主越来越多地使用临时合同以回避为工人提供福利的责任,例如退休金、病假以及带薪假日等。这些书面合同的短期性质也便于通过不续约的方式来辞退工人。《劳工关系法》覆盖短期合同工人但没有覆盖非全日制工人或家庭佣工。

根据法律,流动工人享有的待遇与本地工人相同,包括相同的权利、义务与报酬。所有工人(包括流动工人),如果被非法解雇、雇主不付薪金或认为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都可以上诉到法院。雇主可“无合理原因”而解雇职员,但他们必须按雇员的工作年限提供经济补偿。

劳工部(The Labor Department)【Translator’s Note: Such department has not been found in Macau government structure, independent of the Labor Affairs Bureau. Verification may be needed.】【Reviewer agrees with translator’s comment.】对提出要求的工人提供帮助和法律建议,有关劳工不法行为的案件被转送到劳工事务局。劳工事务局协助处理的案件数目不得而知。

劳工部还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的法规,不改正违规行为可导致被起诉。卫生局公布了指南,保护怀孕的和患有心肺疾病的工人不接触二手烟,这些人可以被豁免在吸烟区工作。工人协会表示希望这条法律可以保护拒绝在不健康环境中工作的工人免遭解雇。

根据官方统计,在2012年底有122105 名非居民工人,占人口总数的21%。他们大多是来自中国大陆、香港、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越南。他们多数在餐饮和酒店业工作,其他的人则做家庭佣工、在博彩业或建筑和零售业工作。  他们经常抱怨在工作场所受到歧视。

非居民工人协会和国际劳工组织对《聘用外地雇员法》表示关切,该法要求因任何不正当理由辞去工作的外籍工人要离开澳门6个月,然后才能回来开始新的就业。劳工官员回应说这个法律旨在阻止“跳槽”,如果一个工人能提出希望结束合同的一个正当理由,比如受虐待、雇主不发工资或违反合同,此法就不会被执行。处理投诉的劳工事务局和出入境事务处之间缺乏协调则意味着提出投诉的工人在其投诉得到解决之前就会被解职、剥夺移民身份并强迫递解出境。有些观察员指出这可能会阻止外地工人报告劳工剥削或强迫劳动的状况。

1月,一个赌场工人协会为获得健康的工作条件而请愿,提出要更好地在赌场牌桌执行对吸烟的限制,以保护工人的健康。他们还要求确定一个实现在赌场强行禁烟的时间表。这个组织还向劳工事务局提出指控,称雇主未对在台风期间受伤的赌场工人提供保险。

2013年度西藏人权报告

摘要

美国承认西藏自治区以及中国其他省份的藏族自治州和自治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一部分。中国共产党(中共)中央委员会主管中国的西藏政策。2011年以来,来自河南省的汉族干部陈全国担任了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的职务。在甘肃、青海、四川以及云南省的10个藏族自治州当中,有8个州的党委书记由汉族干部担任。青海省有两个藏族自治州的党委书记是藏族人。与中国境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样,汉族共产党员把持了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族地区几乎所有的党、政、警、军高级职位。最高权力集中在由25名成员组成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以及7人组成的政治局常委。总体来说文职政府保持着对安全部队的有效控制。安全部队有侵犯人权的行为。

本年度,中国政府对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族地区人权的尊重与保护情况依然不佳。在维持社会稳定和打击分裂主义的名义下,政府对西藏特有的宗教、文化和语言传统进行了严厉打压,打压方式之一就是严格限制藏人的言论、宗教、结社、集会和迁徙等民权。政府常常诋毁达赖喇嘛,谴责“达赖集团”和“其他境外势力”煽动社会动荡以及本年度发生的至少26起藏族普通信众、僧人和尼姑的自焚事件。

中国当局在藏族地区其他严重违反人权的行为包括法外杀人、酷刑、任意逮捕、法外监禁以及监视居住。藏人越发感觉到,政府当局正在系统性地对他们进行政治压迫、经济边缘化、文化同化以及教育和就业歧视。青藏高原各地的很多社区仍有大量的人民武装警察(武警)和其他安全部队驻扎。压制政策在全年都很严重,但在敏感的政治和宗教事件纪念日前后更加突出。在很多藏族地区,学生、僧侣、普通信众和其他人因为要求自由与人权以及表达对达赖喇嘛的支持而被拘押。

政府严格管控西藏自治区及其他藏区的信息流通,外界因此很难准确评估该地区违反人权的状况。中国政府严格限制外国记者前往藏族地区。不仅如此,中国政府还对那些与外国记者交谈、试图向国外人士提供信息或通过移动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发布抗议信息或表达不满的人员进行骚扰或拘押。中国政府还拒绝了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外交官访问西藏的多次申请,并反复阻止外交人员前往按规定不需专门申请的西藏以外的其他藏区。由于这些限制,本报告引述的很多事件和案例无法得到独立证实。

当局内部的纪律程序缺乏透明度。外界无法得知,安全部门和其他权力机关那些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被界定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否受到了相应惩处。看来存在官员逍遥法外的问题。

藏人自焚

据报道,本年度藏传佛教普通信众和神职人员的自焚事件至少有26起,大大低于2012年的83起。自焚者大多为普通信众,而不是正在修行或已经还俗的僧尼。绝大多数的自焚者死亡。

2012年3月以前,所有自焚者都是正在修行或已经还俗的僧尼。但是,正如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事务委员会(CECC)2012年8月一份题为《西藏自焚—更频繁,更广泛,更多元》的报告所指出的,2012年下半年普通信众自焚事件显著增加。截至2012年年末,当年自焚的人数中普通信众已超过一半。2013年保持了这一趋势,26名自焚者中只有10人为僧尼。根据相关报道,自焚者仍是将自焚行为视为对当局政治和宗教压迫的一种抗议。例如,据媒体报道,自2009年3月以来第100个在中国自焚的藏人、前格尔登寺僧人洛桑南杰在自焚时高呼达赖喇嘛万岁的口号。中国政府采取了对自焚者的亲友和熟人进行惩罚的政策。2012年3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州长吴泽刚说,自焚者“受到企图制造混乱的分裂主义分子的利用”。吴泽刚指责自焚者与西藏流亡社区有联系,并表示,“达赖集团和海外分裂主义势力正在凶残地把藏传佛教引入极端主义歧途。这些人把自焚者称为所谓的英雄,并为死者举行超度仪式,他们实际上是在支持和鼓励自焚。他们煽动人们仿效自焚者,他们会毫不犹豫地通过牺牲他人生命的恐怖手段来达到自己的分裂主义目的。”

根据多家中国境外权益组织透露,2012年11月,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政府向当地党员和政府官员发布了一项通知,要求他们以扣发救灾援助等公共福利的方式对自焚者家属施以惩罚。该通知还要求惩处组织或参与自焚者葬礼或哀悼活动的普通信众、僧尼、家属以及官员。发生自焚事件的村镇可能会被取消政府资助的发展和救灾项目,被发现参与或组织为自焚者或其家人举行的筹款活动或超度仪式的寺院可能会被断绝政府拨款,甚至被勒令关闭。

2012年12月,《甘肃日报》在其网站上发表的一篇社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将涉及自焚的一系列行为定为犯罪,包括“组织、策划、煽动、胁迫、引诱、教唆以及帮助他人自焚”。对其中任何一项行为均可以“故意杀人罪”提出指控。《意见》称,自焚者“普遍具有分裂国家的动机”,自焚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因为自焚威胁了公众安全和公共秩序。《意见》还表示要对指挥策划自焚的“首要分子”予以严惩。

《关于依法办理藏区自焚案件的意见》发布后不久,青藏高原各地一些自焚者的亲友、熟人即被关押、逮捕或判刑,2013年全年继续保持了这种趋势。2月,官方媒体报道说,青海和甘肃两省有近90名与自焚者相关的人员被正式逮捕。1月,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格尔登寺僧人洛桑贡确因“教唆和胁迫8人自焚并导致3人死亡”而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他的侄子洛桑才让因同样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8月,该法院又判处藏人卓玛嘉死刑。当局指控卓玛嘉勒死妻子后放火焚尸,但Phayul网站(一个由流亡藏人维护的新闻网站)和其他消息来源称他妻子是为了抗议中国统治而自焚身亡。

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

有一些关于中国政府或其工作人员任意或非法杀人的报道,但没有关于官员对责任者进行调查或惩罚的报道。

据Phayul网站报道,西藏昌都地区左贡县强巴林寺的僧人噶多于4月28日被警察殴打致死,他是因持有达赖喇嘛的讲话录音而在此前一周被拘禁的。

8月,Phayul网站引用一名前政治犯的消息说,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警察逮捕了涉嫌盗窃的藏民古拉克,将其殴打致死,对外宣称他是自杀。包括古拉克家人在内的约500名藏民在警局外集会,抗议对其死因的官方解释,当局最终承认他是在拘押期间被殴打而死,并同意向家属提供5万元人民币(8180美元)的丧葬费用。

据自由亚洲电台报道,10月,一群藏民在西藏那曲地区比如县集会,要求政府释放一名因带头反抗政府要求居民家中悬挂中国国旗的命令而被拘押的人。安全部队向人群开枪,造成4人死亡,50人受伤。

失踪

西藏各地政府继续对藏人实施任意的无限期拘禁。

仅次于达赖喇嘛的藏传佛教第二位精神领袖班禅喇嘛根敦确吉尼玛的下落仍然不明。2010年以后中国政府未对他的情况发出过任何公开表述。

拉萨东嘎语言学校两名学生——扎西秋旺和阿布索南在2012年10月扎西秋旺的叔叔自焚后被捕,至今下落不明。

酷刑以及其他残酷和侮辱性对待

中国宪法声称,“国家尊重并保护人权”。但由于释法权完全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掌握,法官无法在法庭案件中应用该宪法条款。

西藏地区的警察和监狱当局对一些在押者和囚犯使用了酷刑和侮辱性手段。

本年度有报道指出,中国官员对一些藏人在他们被监禁或以其他方式关押期间施以酷刑,包括电击、挨冻、毒打以及重体力劳动。安全部队常常强迫在押者和囚犯参加“政治再教育”的学习班。

《纽约时报》4月2日的一篇报道说,因领导反革命组织而入狱的前僧人久美嘉措在服刑17年后被当局释放。报道说,因遭受多年酷刑,再加上狱中医疗条件很差,他的身体十分虚弱。

Phayul网站5月27号的一篇报道说,因参加1988年在拉萨举行的反对中国政府的示威而入狱的洛桑丹增在服刑25年后获准保外就医。他正就服刑期间酷刑造成的伤害接受治疗,仍处在监视居住的状态。

监狱和关押中心的状况

在押囚犯的人数无从得知。有报道说,近期获释的一些出狱人员由于在押期间受到的严酷对待而导致终身残疾或健康情况极差。据多家消息来源透露,政治犯的卫生条件很差,常常无法洗浴。很多囚犯在地上睡觉,没有毛毯和床单。一些已出狱的人员报告说,他们曾被单独关押在狭小的单人牢房达三个月之久,见不到阳光,也没有足够的食物、水和毛毯。此外,狱方还禁止在押人员进行宗教活动,并强迫他们——尤其是政治犯——参加政治学习。

有消息来源指出,除非在押人员生了重病,否则他们很难得到医疗照顾。出狱者还抱怨说,他们常常收不到家人送来的钱、食物、衣服和书籍,因为狱警会将这些物品没收。

在很多情况下,在押者不得与包括家人和律师在内的访客会面。该政策显然被用于很多在押人员和囚犯,但往往被更为频繁和严格地用于政治在押者和政治犯。那些获准与家人见面的人员,当局会要求他们在会面时讲汉语(而不是他们的母语藏语)。

和在中国其他地区一样,当局禁止外界对其监狱系统进行独立监督。

任意逮捕或拘押

西藏地区存在任意逮捕和拘押的问题。警方如持有拘留证,就可以在不将当事人正式逮捕或提出起诉的情况下扣押最多37天。警方必须在拘押后24小时内通知在押者家属或雇主。在37天过后,警方必须要么正式逮捕在押者,要么将其释放。但实际上警方常常违反这些法规。不清楚到底有多少藏人被关押在劳教系统或其他不受司法审议的拘押体系中。

据自由亚洲电台1月30日报道,有关当局传唤了拉萨主要寺庙的14名高僧,并将他们关押在那曲地区的本嘎寺(音译)进行“政治教育”。

据自由亚洲电台7月2日报道,西藏昌都地区八宿县当局逮捕了在庆祝共产党统治的官方仪式上呼喊西藏独立口号的僧人洛桑更敦。

拒绝公平和公开审判

遭到拘押或监禁的藏人获得的法律保障在设计和实施方面均不充分。根据新华社7月的一份报道,西藏自治区司法厅下设81个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犯人有权请求与政府指定的律师会面。但实际上很多被告,特别是因政治原因被起诉的被告无法获得法律代理。

本年度,西藏自治区的法律事务委员会、司法厅、检察院以及公安厅负责人均是汉人。兼任西藏自治区律师协会会长的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也是汉人。

据自由亚洲电台3月11日报道,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甘德县东吉寺僧人赤赞因出版了一本关于藏人自焚的书而被当地警方逮捕。据报道,警方直到将他定罪和判他入狱之后才通知其家人,而且不透露他的刑期以及关押在何处。警方还对他母亲说不能探视。

审判程序

在当局声称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分裂主义”的案件中,审理过程通往往是草率而不公开的。被控支持藏独的藏人无论是否被控犯下暴力行为,均会被判刑。

根据《西藏日报》2011年的一篇报道,截至2009年,西藏自治区总共有17家律师事务所和101名律师。这17个律师事务所当中,有11家自己设有党委,其余6家由所在州的司法局党委兼管。和中国其他地区一样,没有党组织的律师事务所均会由政府指派一名党的干部。4月20日,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吴英杰要求全区律师加强“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认识。

西藏自治区政府于8月25日公开宣布招聘355名农村政法工作者。申请者需要符合的各项条件中,有一条是“坚决贯彻党的路线,以坚定的政治立场反对分裂”。

政治犯和在押者

本年度,数量不详的藏人因其政治或宗教活动而被拘押、逮捕以及/或者被判刑。很多人被关押在司法程序之外的劳改监狱,从未公开出庭。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同样是在12月,大赦国际发表的一份报告称中国当局正在用其他形式的法外拘押代替劳教中心。

美国国会及行政当局中国事务委员会(CECC)政治犯数据库的信息显示,截至9月1日,共有642名藏人因政治原因在狱中服刑或被关押,其中多数人关押在藏区。据信,藏人政治犯和因政治原因被关押者的实际人数要高得多,但由于无法接触政治犯和监狱系统以及缺乏可靠的官方统计,实际数字很难掌握。数量不详的人仍被关押在劳教系统。CECC所跟踪的642名藏人政治犯当中,有622人是在2008年3月10日以后被拘押,20人是在此日期前被拘押。在622名2008年3月10日以后被拘押的藏人当中,有288人据信或者据推测是被关押或囚禁在四川省;143人在西藏自治区;122人在青海省;68人在甘肃省;还有1人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其中182人的刑期是已知的,从18个月到无期徒刑不等,平均刑期为6年零3个月。在这182名已知刑期的人当中有79人是僧人、尼姑或藏传佛教经师。

在2008年3月10日以前被拘押、据信截至9月1日仍被监禁的20名藏人政治犯中,可以找到其中16人的刑期信息,从8年到无期徒刑不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员平均刑期为13年零1个月。

据Phayul网站报道,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分裂罪判处阿秋加塔4年徒刑。阿秋加塔是因被指控发表西藏独立言论并向本地自焚藏人的家人提供物质援助而被捕的。

4月,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煽动分裂”的罪名判处四名藏人长度不等的刑期,最长的为6年。设在印度的西藏行政中央4月12日发布的新闻稿说,这四人散发了关于自焚事件的信息。

言论和新闻自由

言论自由:与外国记者交谈、试图向境外提供信息以及通过手机、电子邮件或互联网传播有关抗议的信息或表达其他不满的藏人都会受到骚扰或者拘禁。在2008年抗议事件后因“制造和散布谣言”而于2009年被定罪的59个人至今下落不明。本年中,西藏自治区政府试图进一步加强对电子媒体的控制,惩罚那些“制造和散布谣言”的人。11月,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在中共的党刊杂志上撰文称,政府正努力确保“敌对势力和达赖集团的声音形象听不到、看不到”。有消息称,很多藏人,尤其是僧侣、学者、学生和政府官员努力回避敏感话题,即使在自己家中私下交谈的时候也是如此。

非政府组织“中国人权捍卫者”报道说,政府当局10月11-18日在西藏自治区比如县进行镇压,将多人拘押并将他们与外界隔离。这些人针对政府要求他们在家中悬挂中国国旗的命令举行了抗议。抗议活动从比如县的莫阿村扩散到了拉萨和西藏以外的地方。

比如县警方拘押了作家次成坚赞和他的同事、原担任警员的玉杰,指责他们“参与分裂主义活动,传播谣言以扰乱社会稳定”。警方是在坚赞对一名西藏自治区高官关于继续镇压行动的言论公开表示异议后将其逮捕的。警方还拘押了9月从比如逃到拉萨的一名藏族普通信众(达瓦楞珠)、一个尼姑(强巴)和两个僧人(强巴列谢和格南南杰),罪名是“泄露国家机密”。警方还逮捕了一个名叫格桑的妇女,因为他们在她手机里找到了达赖喇嘛的图像和关于西藏独立的歌曲。此外,警方还在10月19日拘押了一个名叫丹增让卓的普通信众。这引发人们在次日举行抗议活动,武警随即又逮捕了要求释放让卓的十多个人。

新闻自由:中国政府严格限制外国记者在藏区旅行。几名得以前往西藏采访的外国记者是参加了政府组织、有严格约束的旅行团才成行。在这种旅行中,政府官员无时不在,很难进行独立采访报道。例如,《澳大利亚人报》记者罗文凯(Rowan Callick)在9月2日写道:“我已接受中国政府负责媒体的部门——国务院新闻办的邀请访问西藏,因为记者完全没有其他正常方式进入西藏。”罗文凯反驳了中国媒体上刊登的关于他访藏期间对西藏形势作出积极评价的报道。在西藏自治区以外的藏区,外国记者也常被禁止进入或是被从这些地区驱离,尽管中国政府在2008年通过规定称外国记者在这些地区采访无需获得地方政府批准。据驻华外国记者俱乐部的报告称,中国青海省官员曾告诉有关记者,所有藏区都不对外国记者开放。

据《国际西藏邮报》报道,5月14日,青海省一间法院判处黄南藏族自治州泽库县瓜什则寺僧人瓜什则久美5年徒刑,罪名是他的文章中包含“政治内容”。他的现状及被关押地点不明。

中国政府继续在一些藏族地区干扰美国之音、自由亚洲电台以及西藏之声的藏语和汉语广播。在甘肃南部和青海的藏区以及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警察收缴并销毁了他们怀疑被用来收看美国之音藏语电视节目以及收听美国之音和自由亚洲电台卫星广播的接收天线。一些天线被换成接收政府控制的有线电视系统的天线。有些藏人说他们可以通过互联网收听收看海外藏语广播和电视节目。

中国国内记者一般不对藏区的压制事件进行报道。在网络上发布这些信息的博客通常会被有关部门迅速删除,其作者有时会受到惩罚。这一年里,北京藏族作家和诗人唯色经常被安全部门置于事实上的监视居住状态。唯色曾经撰文记录藏人的抗议和自焚,并呼吁保护藏人的人权、青藏高原的环境以及西藏文化和宗教。夏天唯色对拉萨进行例行探访后,当局不许她返回北京,在拉萨被监视居住数月之久。本年中,中国官员还拒绝向其颁发护照,以阻止她本人出国领取“美国国务卿国际妇女勇气奖”。根据自由亚洲电台的一份报道,她曾在政府组织外国记者前往西藏之前就西藏形势发表谈话,随后当局在6月对她和她丈夫王力雄实施监视居住数个星期。

政府对供职于国内媒体的记者有严格控制,并可以根据其政治可靠程度而聘用或解雇。比如, 3月9日,《西藏日报》宣布招聘若干媒体工作人员,所列的应聘条件之一就是“政治思想表现”。

暴力与骚扰:中国政府对制作了关于西藏的纪录片的法国记者西里尔·佩恩(Cyril Payen)进行了骚扰。法国一个新闻台5月播出该纪录片后,中国驻法国使馆人员前往该电视台的巴黎总部交涉,要求将该片从电视台网站撤下。据“无国界记者”组织报道,中国驻曼谷使馆的一名工作人员还给佩恩的电话上留了一条威胁性留言。

据报道,8月1日,藏族作家和教师岗吉志巴嘉因所谓分裂主义政治活动被判处5年零6个月徒刑。他是于2012年2月被20多名安全官员从位于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的家中带走并拘押的。他撰写了一本关于藏区骚乱的书,于2008年出版。

2009年因为拍摄25分钟纪录片《远离恐惧》(Leaving Fear Behind)而被定罪并判处6年监禁的藏族电影制作人顿珠旺青目前仍然在监狱中,据说身患肝炎。他的这部电影记录了西藏地区的人权问题。据Phayul网站1月22日报道,他在西藏自治区的西川劳改营遭受了严酷对待,并被单独监禁数月之久。后来当局将他转到了青海省女子监狱。

互联网自由

西藏自治区和四川、青海及甘肃省藏区的手机和互联网服务在动荡时期和政治敏感时期都会受到限制,比如3月里的2008年西藏抗议事件周年纪念、“农奴解放日”、7月份达赖喇嘛的生日前后以及中共十八大召开期间。此外,在藏区主要宗教和文化节日期间,很多网站被关闭,网吧也处于当局严密监控之下。位于印度达兰萨拉的非政府组织“西藏人权和民主中心”报道说,拉萨政府当局3月份对僧侣的手机进行了系统性搜查。2月,西藏自治区党委书记陈全国表示:“稳定压倒一切,因此必须全面落实对包括手机和互联网在内的新媒体的管理,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

全年大多数中国境外与西藏相关、批评中国西藏政策的网站均在中国遭到屏蔽。中国境外的藏族活动人士和组织遭到来自中国境内有组织的网络黑客攻击。当局对位于中国境内的藏族互联网活跃人士进行了骚扰和拘押。负责监测互联网的安全部门往往缺乏必要的语言能力来对藏语内容实行有效监控,因此藏语博客和网站常常被不加区分地实施管制,即使并未触及敏感话题,还是被全部关闭。西藏自治区和四川、甘肃、青海省藏区的很多教师和学者透露说,他们在用手机交换了被认为性质敏感的藏文信息后,收到了官方的警告。

中国官方媒体3月5日报道说,拉萨市公安局的网络安全监督部门要求拉萨所有网吧的业主参加一个“网吧安全管理”会议。会上他们必须签署一份“责任文件”,承诺确保网络安全。

4月28日,青海省举行了“互联网与信息安全管理”会议,要求相关部门打击“有害信息”、“净化互联网”。

学术自由和文化活动

藏区当局要求高等院校师生参加政治学习,以防止校园出现“分裂主义”的政治和宗教活动。藏族学者常被鼓励参加政府宣传活动,比如发表公开讲话支持政府政策,或者接受官媒采访。拒绝配合此类活动的学者升迁的可能性会降低。在中国,公开批评中共西藏政策的学者会遭到官方报复。政府控制课程设置、教科书、其他教学材料以及具有历史和政治敏感性学术书籍的出版。当局常常拒绝批准藏族学者出国开会或参加学术和文化交流。

1月,西藏自治区政府举行了“文化市场执法工作”会议,要求党和政府官员以“牢固的政治觉悟”和“坚强的政治责任”保护西藏自治区的“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的安全”。

2月在拉萨举行的一个会议上,西藏自治区高层领导讨论了全年出版工作重点。会上要求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确保西藏意识形态和文化领域的绝对安全”。

5月18日,《西藏日报》发表了一篇关于自治区文化事业发展的文章,要求负责文化事业发展的官员大力宣传“共产主义好、社会主义好、人民解放军好”、“爱党爱国”、“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等主题。

7月,西藏自治区高层领导要求有关部门打击关于西藏的非法出版物和“反动宣传材料”,改善搜集和删除网上非法信息的能力,找出非法信息的源头,关闭地下印刷厂。

西藏自治区旅游局继续实行拒绝招聘在印度和尼泊尔受过教育的藏人导游的政策。政府官员表示,所有在西藏自治区工作的导游都必须经旅游局批准并通过旅游业务和政治思想考试后才能上岗。政府称其意图是为了确保所有导游都能向游客传达政府反对西藏独立和达赖喇嘛活动的立场。自治区的一些藏族导游抱怨说,他们面临来自政府支持的内地“援藏”导游的不公平竞争——当局认为内地导游政治上更为可靠,他们在参加一个关于西藏的速成班后就可以开始工作。据新华社报道,自2003年以来,中国政府已经通过“援藏导游”项目向西藏派出了612名来自中国其他地区的非藏族导游。

有规划的城市经济增长、快速的基础设施开发、非藏人涌入传统藏人地区、扩展旅游产业、强制性重新安置藏族农牧民以及削弱公立学校中的藏语教育——当局的这些政策继续破坏着藏区的传统生活方式和习俗。

拉萨安全部门继续进入私人住宅和商户搜查达赖喇嘛的照片以及其他政治上被禁的物品。警方还检查拉萨居民的手机,看是否有来自印度的“反动音乐”和达赖喇嘛的照片。据说一些手机铃声都被认为具有颠覆性,并可作为拘押当事人的理由。从1月到3月,青海省海南自治州派出180人对36个印刷厂、155个文化企业进行了突击检查,没收了2684张非法DVD光盘和500张图片,并对4家网吧进行了惩处。6月,有报道说青海省和西藏自治区一些地方的地方政府决定允许私下摆放达赖喇嘛的照片,但后来官方否认有这样的政策变化。

3月28日,西藏自治区第五次庆祝“农奴解放日”,纪念1959年这一天中国政府正式解散了西藏噶厦政权(当时西藏的统治机构)。在官方纪念活动中,政府官员和来自乡村和寺院的代表被要求谴责达赖喇嘛,歌颂中国共产党。

观察人士仍然担心,经济开发项目和中央政府其他一些政策过于优惠非藏族居民,导致大量汉族和回族人进入西藏自治区。青藏高原上的很多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都是由位于其他省份的大型国企设计和实施,由其他省份的专业人员和低工资的外来临时工管理和运营,而不雇用本地居民。很多人在西藏自治区生活多年,但户口仍然保留在原籍,因此并未列入西藏自治区居民的统计范围。政府继续大力改善对移民人口的公共服务,尤其是在教育和医疗等领域,同时为移民的新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即使在官方指定的“自治”地区,藏人一般也无法在保护藏区文化遗产和独特自然环境方面发挥实质作用。如果他们对可能损害环境和圣地的采矿和其他工业活动表示抗议的话,就会面临逮捕或恐吓。

8月16日,中国安全部门使用催泪瓦斯驱散了在青海省玉树州杂多县抗议钻石开采的藏人,数名藏人受伤。

2012年8月,大约1000名藏人游行到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芒康县的一处矿场,抗议这个他们认为会危害环境的大工程。安全人员向抗议者发射了催泪瓦斯和实弹,导致藏人尼玛死亡。当局逮捕了6名抗议者,其中5人被证实为达瓦、阿桑、普措尼意玛、嘉央旺姆和格桑叶佐。这些人至今下落不明。

藏语和汉语均为西藏自治区官方语言。一些(但并非所有)公共和商业标识使用两种文字。在官方和商业建筑内,如银行、邮局和医院等,常常缺少藏语标识。很多情况下,表格和文件只有中文。汉语普通话被广泛使用,大多数官方通讯交流使用汉语,很多藏区公立学校的授课语言绝大多数也是汉语。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並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第三十七条)。

藏区中小学的藏语教材大多是从汉语普通话全国统编教材翻译而成,无法帮助藏族学生了解自己的文化和历史。藏区很少有小学使用藏语作为主要教学语言,有的学校则完全不用藏语。虽然当局承诺保障藏人的文化和语言权益,但藏区的初中和高中,甚至在一些官方指定的藏语学校中,藏语通常只用于藏族语言、文学和文化之类的课程。所有其他课程均用汉语普通话讲授。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17所高中当中,只有4所主要用藏语授课。2011年初,西藏自治区政府在农村地区设立了217所双语幼儿园,以此强化学龄前儿童的双语免费义务教育。青海省以及四川的甘孜藏族自治州和阿坝藏羌自治州都在 2011年宣布启动类似项目。

据自由亚洲电台1月10日报道,四川阿坝藏羌自治州和甘孜藏族自治州均发出禁令,禁止志愿者在寒假期间给学生讲授藏语课程。

据自由亚洲电台6月12日报道,青海省一家法院判处黄南自治州民族中学学生旺秋多吉4年有期徒刑,原因是他参与组织了黄南的一场学生示威。2012年11月, 数千名学生走上街头,要求学校用藏语授课。学生们呼喊着“民族平等、语言自由”等口号,并要求允许达赖喇嘛返藏。

在中国,熟练掌握普通话对接受高等教育和获得政府工作至关重要。中国的顶尖大学不用藏语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少数民族学生和有兴趣从事少数民族研究的汉族学生设立的“民族”院校只在藏族语言和文化课程中使用藏语授课。由于其他高等教育课程均不使用藏语教学,藏人中受过良好技术培训的人员较为缺乏,藏区内那些要求有专业技术和资质的工作职位一般都由外地移民担任。

Phayul网援引中国境外的藏人消息来源报道说,流行歌手格桑亚培7月14日在拉萨被捕。他的歌曲鼓励藏人讲藏语、思考西藏的未来,政府当局认为这是鼓动颠覆。

宗教自由

请参阅美国国务院的《国际宗教自由报告》。

网址是:www.state.gov/j/drl/irf/rpt/.

迁徙自由

中国法律规定公民有国内迁移、国外旅行、移民和回国的自由。但事实上政府严格限制藏人,尤其是藏族僧尼旅行和迁移的自由。

国内迁移:在整个西藏自治区以及其他省份的藏区,所有藏人,尤其是藏族僧尼的迁移自由受到严格限制。武警和地方公安人员在主要道路、城市、城郊以及寺院周围设置路障和哨卡,这种情况在敏感时期尤甚。身着僧侣服装的藏人在路边哨卡会受到格外严格的盘查。

2012年5月,来自四川和甘肃藏区的两个年轻藏人在拉萨自焚。这是近年来拉萨发生的首次自焚事件。其后,当局基本上禁止了西藏自治区以外的藏人,尤其是僧尼,进入西藏,除非他们事先获得官方颁发的特别旅行证件。许多藏人报告说很难获得所要求的旅行证件。这个规定不仅使自治区以外藏人无法进入西藏自治区的宗教圣地朝觐,同时也阻碍了从陆地经尼泊尔进入印度的旅行。本年中,有些藏人报告说当局不再要求必须有特别旅行证件才能进入西藏,但要求他们在抵达西藏后在当地进行登记。有些从西藏以外前往拉萨的藏人也报告说,拉萨当局要求他们每天向被派驻在旅店大厅的警察告知自己的活动计划。此外,2011和2012年,有很多非本地居民的藏族僧尼和普通信众被驱离西藏,尽管有些人已在西藏自治区居住了15年之久。现在已经获准返回西藏的为数很少。例如,2012年12月,成都一名年轻藏族艺术家报告说,政府官员发现他的原籍是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后,便强迫他离开西藏。此前这位艺术家已在自治区内一座有名的寺庙工作了两年,帮助该寺修复神圣的唐卡彩绘。即使在西藏自治区之外也有很多藏族僧尼报告说,到他们自己的寺庙以外旅行非常困难,政府人员常常拒绝批准游访的僧人在别的寺庙短暂停留和灵修。

非藏族人,尤其是汉族的藏传佛教僧人,也只被允许在藏传佛教寺庙短暂访问。这项规定在西藏自治区和四川省藏区实施得尤为严格。

境外旅行:很多藏人,尤其是知名的宗教和文化界人士、学者、活动人士以及来自农村的人员继续报告说,获得新护照或者为现有护照延期非常困难。一些藏人报告说,他们只有通过数额不菲的行贿或者承诺不去印度才能拿到护照。有些案例中,当局拒绝给被外国大学录取的藏族学生颁发护照,使他们无法出国留学。据报道,西藏自治区和四川甘孜藏族自治州的一些藏族党政干部被禁止送子女出国留学。一些没有合法文件私自离开中国前往印度旅行的藏人称,他们在有限的情况下被允许返回中国,然后又被允许经尼泊尔再次进入印度。

藏人在出于宗教、教育和其他目的进入印度时仍然面临很大困难和障碍。有报道说,一些曾前往印度旅行的人护照被本地有关部门收回。严密的边境控制大大限制了跨越国境进入尼泊尔和印度的人数。2012年有242名藏人难民通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加德满都设立的藏人接待中心进入尼泊尔,并由此转往印度定居。这个数字与2011年的739人和2010年的874人相比有所下降。

中国政府在敏感纪念日或敏感事件之前或期间会对藏人活动进行限制,并在此时期加强边境控制。旅行非常困难,通讯有时会被切断,这在西藏自治区和四川省藏区尤为突出。

中国政府对外国人进入西藏旅游实行管制。根据一项1989年出台的规定,外国游客在进藏前必须获得一份官方证明信。很多游客在通过官方注册的旅行社预订行程时获取这份文件。在西藏自治区内,外国游客必须全程由一名政府指派的导游陪同。外国人很少被批准由公路进入西藏。

每年3月里的1959年西藏平暴纪念日以及7月中国共产党成立和西藏“和平解放”纪念日之前和期间,禁止外国人进入西藏自治区,这已经成为惯例。外国游客前往西藏自治区以外的藏族地区——尤其是四川阿坝藏羌自治州和甘孜藏族自治州——也面临严格的旅行限制,尽管当局从未正式发布不得前往这些地区旅行的禁令。一些零星证据显示,中国国内游客进入西藏人数的增加超出外国游客进藏人数的下降。与外国游客不同,汉族游客进藏无需特别许可,也不受同行人数和进藏交通方式的限制。

中国官员继续严格限制外交官和记者进入西藏。外国官员只有在获得西藏自治区外事办公室批准的情况下才能前往西藏旅行。即便得到了批准,他们的行程也必须由西藏外事办公室安排并有人全程陪同。此类许可很难获得。2011年5月到2013年11月间,美国政府官员至少递交了16次外交官访问西藏自治区的申请,只有两次获得批准。2013年6月,美国驻华大使在两年多时间里首次率领美国代表团访问西藏。10月,美国驻成都总领馆两名领事官员获准前往西藏,向一组因车祸受伤的美国公民提供帮助。中方是在拖延了很久并经美国高级官员多次申请之后才批准他们前往西藏的。合法进入西藏自治区以外藏区——如四川阿坝藏羌自治州和甘孜藏族自治州等地——的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外交官常常受到当地警方盘问,有时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即被迫离开。除了几次受到当局严密监控的旅行外,当局反复拒绝外国记者进入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区的申请(参见“言论和新闻自由”部分)

歧视与社会虐待

妇女

强奸和家庭暴力:本年度没有经过证实的关于藏区强奸或家庭暴力事件的信息。

生育权利:计划生育政策允许藏族和其他一些少数民族生孩子的数量多于汉族。一些任职于政府部门的藏人受到工作单位的压力,让他们只生一个孩子。有的县有时鼓励农村藏民孩子的数量不要超过三个。中国其他一些地区由于性别选择堕胎以及女婴健保不足而导致性别比例失调,但西藏自治区没有性别比例失调的情况。

性工作在藏区并不少见。非政府组织和卫生专家对HIV病毒/艾滋病在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区的日益增多表示非常忧虑。

歧视:对妇女参政没有明显的限制,很多基层政府职务都由女性担任。但在省、州级政府工作岗位中,妇女人数明显偏低。一个中国官方网站显示,女性在西藏自治区全体干部中占的比例超过34.9%。虽然中国劳动法规规定男女同工同酬,禁止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实行用工歧视,但曾有报道指出,在汉人拥有的企业工作的藏族男子和妇女,其工资常常低于从事同样工作的汉族男性或女性雇员。

儿童

藏区很多农村都实施了中国在全国实行的“撤点并校”政策,导致很多村级学校关闭,很多学生,包括小学生都被转入城镇或城市的寄宿学校。有报告显示,很多寄宿学校未能给年幼的学生提供充分的照顾和监管。

人口贩运

请参阅美国国务院的年度《人口贩运问题报告》。

网址是:www.state.gov/j/tip/.

少数民族

西藏自治区人口普查数字显示藏族居民在自治区登记的常住人口当中占90.5%,但大量在西藏长期、中期或短期居住的汉族人口没有包括在官方数据里,如干部(党政官员)、技术和非技术工人、军队和武警人员及其家属等。

西藏自治区的移民人口绝大多数集中在城镇地区。政府对经济开发的补贴政策往往使汉族居民获益多于藏人,结果引发怨恨。青藏高原上很多以藏人为主的城市中,很多小企业、餐馆以及零售商店都是由外来的汉族或回族移民拥有或经营。官方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藏人仍占农村地区常住登记人口的近98%。

中国政府继续在西藏和其他藏区实施将游牧藏人安置在城镇地区和新建农村社区的政策。官方还提供资金补偿,鼓励牧民宰杀或卖掉牲畜,迁入农村新建的藏民社区。据报道,出现过强行安置的做法。新华社2012年12月的一篇报道称,一个由政府提供建设永久住宅所需资金的安置项目覆盖了西藏自治区的40.8万户家庭,包括210万农牧民。2013年1月,官方媒体报道说,政府安排了8.75亿元人民币(1.43亿美元)的预算,用于46万藏人的安置。官媒引用一名官员的话说,这种安置项目是“对抗达赖集团的基础”,安置后的农牧民可以“少拜佛,多学习文化技术”。

官方声称安置项目的目标是帮助藏族贫困人口改善住房条件、医疗和教育;不过,牧民常被安置在乡镇和公路附近,远离寺庙,而寺庙是传统上的社区和社会服务提供者。政府还要求牧民自己承担相当一部分安置成本,这常常导致他们陷入债务。

尽管官媒在8月报道说西藏自治区省级政府工作人员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到了70%,但自治区党委书记职务仍然由汉人担任,自治区内绝大多数县的党委书记也由汉人担任。在自治区内,安全、军事、财政、经济、法制、司法以及教育等领域的最高职务仍然不成比例地由汉族干部担任。担任党政职务的藏人常被禁止在寺庙公开敬拜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宗教活动。在青海省的6个藏族自治州中有4个州的党委书记由汉人担任,两个由藏人担任。在甘肃的一个藏族自治州、四川的两个藏族自治州以及云南的一个藏族自治州,党委书记均由汉人担任。在青海、四川、甘肃和云南的藏区中,有几个县的党委书记是由藏族干部担任。

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受到排斥是造成各种身份的藏人群体产生不满情绪的一个主要根源。这些藏人群体包括企业经营者、工人、学生、大学毕业生和农牧民等。仍有藏人报告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歧视,一些招聘广告明确说明不欢迎藏人应聘。以前曾有人报告说,汉人在招聘过程中会得到优先考虑,从事同样工作也会得到比藏人更高的报酬。2012年5月之后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因为很多原籍在西藏自治区外的藏人被赶出自治区,为区内的非藏人创造了更多就业和商业机会。一些藏人报告说,和汉人相比,有意创业的藏人更难获得许可和贷款。由于当局仍然限制为藏人提供帮助的国际非政府组织(NGOs)的活动,导致西藏自治区和其他藏区缺乏有益的NGO项目。

政府有关“亲藏独势力”的宣传加重了中国社会对普通藏人的歧视。很多藏族僧尼在寺外活动或在中国其他地方旅行时选择穿着非宗教服装,以免遭到骚扰。成都的一些藏人报告说,他们会遭到出租司机拒载,有的旅馆拒绝为其提供房间。

社会暴力

藏族牧民之间的争斗以及因此产生的暴力——有时甚至包括杀人事件——是一个严重问题。根据青海省官方消息来源,5月,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县的两个村庄因为在有争议的草场上采挖虫草而发生冲突,两人被开枪打死,另有两人受伤。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在全县收缴枪支,并在涉事村庄进行“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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