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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暴行观察: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场党委在政治上拉帮结派显示出黑社会性质

2013年03月06日 综合新闻 ⁄ 共 1892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乔海明 转自 博讯新闻网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场党委一班人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联盟,显示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经常采取上下勾结,内外联合。共同策划等手段,每个案件往往涉及十几人甚至几十人。利用独裁的权力的“继承”或“转移”牟取私利,利用权力向亲友输送实质并自己间接获利,利用政策广结关系网牟取私利,利用集体决策并规避个人责任,利用合法程序任人唯亲,利用职务消费黑洞大肆牟利和享乐。红山农场从1994年至今,因场长、书记丁有根,财务场长朱瑞柄腐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平均数十亿元人民币,被贪官吃掉、浪费掉的经济损失难以计算,要挽救回来十分有限。

申诉状

贯彻学习三个代表—实践在杭州市领导——依法治民“捞一把”

行政诉讼(裘金友诉浙江省萧山区公安局非法秘密假证人证言杀人灭口、灭尸、黑帮巨案、调查处处封锁、扼杀举报人时效为由一案)申诉状(辩词)

一、我为什么要上告

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作为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的一名场员,亲眼目赌了以现任红山农场党委书记、场长丁有根为首的腐败集团的种种令人发指的事实,有权利、有义务向有关部门如实举报,以求法律能伸张正义,惩办贪官,造福人民。
(一)集大权于一身的丁有根,利用职权,受贿、侵吞集体资产数十万元。

1、1987年至1989年接受场企业萧山丝化印染厂以厂名义送河南义马矿务局30台彩电中私分的六分之一,由该厂供应科写书证(龚冬明,住二分场)和鲍金法等供述(住六分场)。

2、1991年至1993年上半年,丁调任萧山农场管理局局长期间,仍来农场领工资玖万元,收受丝化印染厂陈成惠(现任农场副书记、副场长)送的房子、空调等(折肆万元)和市农场管理局副局长钱伯增提供的尼桑轿车一辆。

3、1985年接受原二分场布厂厂长、书记徐金法(现任工业场长)装璜、造假山等计贰万余元(由原布厂出纳周丽华提供)。

4、1995年上半年,在新街镇购得黄金1500克私藏(由六分场赵世明、徐梅生等提供作证)。

5、近十年里,每年年终接受场属20多家企业的贿赂,每年数万元之巨(全场人民均可作证)。

6、1994年3月收受场属之江开关厂厂长马传兴为保位子的贿赂数万元(由五分场俞云国、三分场许金连、一分场宋仁土及丁水荣、徐维金等人作证)。丁有根用集体25%股份和下属75%民营企业大肆偷逃国税。2002年12月10日被国家审计署依法查获,偷逃国税贰仟伍佰万元整,有红申电器全部追缴。所犯罪责都被腐败庇护。

7、先后收受场属农垦水泥厂、之江开关厂、钱江水泵厂等单位在基建中的工程回扣数十万元(由水泥厂副厂长、水泵厂副厂长张连木、徐培友等人作证)。

8、1998年10月,在红山农场又建豪华住宅一套(260多平方米),又在萧山区东门菜场附近购得皇宫式豪华住房三套,以上几套住宅装饰费用也令人吃惊。这些钱是哪里来的?令人费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也犯法)。

9、1994年7月,场部1.5亿元的失窃案发生。该款属当时从开发区贷来的3.2亿元中的一部分。其余的钱,丁有根拿去为红山农场的周凤剑等家庭建房及装璜,估计每家均在40余万元的化费。丁用数佰万元在城厢镇东门菜场附近购买地皮,为丁、周全家建房和装璜。同时丁有根借这笔贷来的款项在内部搞空头集资,让集体支付贷款利息之外,再支付高额的集资利息。经丁有根这么倒来倒去一倒弄,资金也就从大到小从有到无的流失了。《总会计师徐水员》本领。

(二)、丁有根任人为亲,对上拉关系网,对下则笼络亲信,这些亲戚、朋友、亲信均借丁势力,以权谋私,化公为私,搜括、侵吞集体资产,给农场经济造成极大损失。

1、2000年4月,杭州红山化纤厂已转资给丁有根妻舅周凤剑。一个净资产达1.4亿的工厂。重新注册后,竞只有净资产1960万元注册资本,同时声称又集资了1000万元人民币作注入资金,这样就在外形上构筑成了丁有根岳父全家拥有厂的60%以上股份的假像。该厂的所有手续,至今尚未落实(至今没有发过文)。

2、1996年7月,用场属红港石材有限公司进口高级花岗石,以低于市场价几倍乃至几十倍的价格“送”给萧山市组织部长、现任人大主任施松青、市委副书记赵纪来(由原市委宣传部部长熊德利等人)获证后,94年9月20日的机会本人向丁有根从假花名册得到国产花岗岩21550.74元,为得到一切证据,本人应付2853.94元,本人获得18696.80元。1997年2月至5月,红港石材公司因破产而被场拍卖,只卖得667万元(丁团伙),使集体行贿损失数千万元。(丁有根行贿给原市长莫妙荣进口花岗岩9万元,已供认、判刑)

3、红山实验厂1991年至93年大肆走私切片和走私轿车5辆,杭州海关难道走私切片20本白本纸应该留档案的。
1989年至1995年期间,丁有根利用场长的职务之便。财务场长朱瑞炳与远宁波军分区政委陈瑞良拉上表兄哥弟关系、动用解放军的军舰,大量走私轿车、聚脂切片卖给浙江省内各有关企业。给国家造成高达数佰亿元的经济损失。在杭州市和宁波市有关主要人物司法帮助下,把陈瑞良弟陈瑞宝诬陷鉴定为精神病。引渡美国定居,现返回杭州到宁波市开大公司,《陈瑞宝一贯走私为生》。

4、场属钱江水泵厂厂长屠金秀(系党委委员)几年来,利用厂基项目,用所收回扣在萧山城厢镇买住房一套,场内建房一套,计80多万元(原厂长徐培友作证)。

5、场属水泥厂厂长张官夫(系党委委员)利用厂内基建和钱江制药厂基建项目回扣在场建豪华住房一套,萧山白云宾馆一套,计千万元以上(由原副厂长张连木提供)。

6、场属丝化印染厂陈成惠于1997年4月在场内建别墅数百万元,城厢镇买房30万元,在1997年私房完工后,辞去了厂干部,逃避追查。

7、场属之江开关厂厂长马传兴利用提高工程基建费,虚开白头发票等方法,贪污60多万元(一分场宋仁土、三分场许金连、五分场俞云国、沈小钊、丁水荣作证,丁也曾上访中纪委)。

8、场属丝化印染厂1991年建造办公楼,由包工头孟建华(系萧山市党湾镇胜利村人)行贿给陈成惠的同伙沈钊根高档家具和装璜材料达5万元(由六分场鲍金法提供)。

9、场属丝化印染厂陈成惠厂长,沈钊根副厂长用假发票,临时经营发票等手段逃避税收达数百万元(龚冬明、鲍金法作证)。

10、萧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继中,1994年7月退休后,到场属红山纺织实验厂任书记,至1996年11月,除吃喝玩开支外,净拿工资40万元(由全场人民作证)。

11、场党委班子成员几年来大肆提取场养殖场的海鲜、鱼禽等送上级部门,以笼络领导,又用红港石材有限公司的建筑装璜材料送上级部门,用来扩充关系网。

12、1998年11月10日场属聚胺酯泡沫厂发生火灾,全厂毁于一旦,损失500多万元,但农场为了逃脱法律责任,买通萧山区公安局等领导,虚报损失98万元。实际理赔560万元,详细查保险公司萧山支公司,财产保险科,经办人朱江川,地址:城厢镇人民路280号,险赔留档案室。2002年1月5日晚聚胺酯泡沫厂又发生火灾,二幢钢结构3000平方和成品正品仓库全部毁于一旦,和三辆汽车报废,出动消防车16辆,记者全被拦住,第二次又逃避责任,虚报损失12万元,实际是350多万元。二分场潘柏锦7302东风康明斯35000元,赭山蔡仁安7518乘龙王子13万元,坎山国庆丁水明6851跃进2万多元,光汽车烧掉19万元多。

13、场属吉化萧山联营染料厂自建厂以来,就置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于不顾,至今已死伤十几名职工,更为严重的是经常排放有毒气体,致使红山农场大气受到污染,百姓怨声载道,做为场领导一班人明知这种做法是违法害民的,但却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其中之奥妙令人深思!

14、丁有根身为人大代表,我们至今却不知道他的代表资格是谁给提名的?有谁附议?有谁投的票?别人我们不知道,我们这些签名的人户是没有投过票的,这样选出来的代表有效吗?我们可以肯定,投票人不会超过选民的三分之一。镇压老百姓在人大代表选民强迫重签名。
2003年1月15日,不足的一个名额另行选举。丁有根动用红山农场办公楼和联防队全体人员和场下属所有企业法人代表等在选举现场督促强制选民参选,强制选民选谁不选谁,指使真正受人敬仰的候选人落选,群众迫于丁有根手中的权力,敢怒不敢言,怕吃萧山公安局镇压关押。

15、1个集团公司企业:浙江金首水泥有限公司、杭州大路实业公司、浙江红山协和陶瓷有限公司、萧山红山热电厂、杭州红山化纤厂、杭州吉华化工有限公司、杭州红申电器有限公司、杭州红港石材有限公司、名扬全国“小康”企业拥有20亿元人民币的集体企业。不知何时竟已变成了丁有根等人的民营企业!全体职工一概不知,丁又对自己的股份资本扩充,使全公司资金比例进一步下降。丁有根和下属企业法人代表合谋,利用朱瑞炳、俞尧剑这样的一些假帐、假手续、假负债、假工资,将总集团公司投入40多亿的集体资产层层剥离,转眼之间无形中白拿企业。朱瑞炳、俞尧剑私下又建造杭州捷美特食品有限公司,达陆仟万元无形资产。2003年1月21日又行凶打承包户,2003年8月25日萧山日报第一版刊登李乍虹、金烽、邱芳扮演靠假话蒙骗全区群众又骗去全市人民百姓,宏大、血腥、惨烈的杭州捷美特食品有限公司。

此案——真惨。有多少举报人都被萧山警方非法拘警。走私—厦门远华集团赖昌星不戴帽子,引渡加拿大定居。走私—浙江红山集团陈瑞宝戴上精神病司法诬陷帽子保外就医,引渡美国定居。又把举报人上访资料引渡海外媒体,栽赃陷害举报人。大逆乱伦,天理难容!

综上所述,一把手的腐败就是意味着集体腐败。将好端端的浙江红山集团——红山农场却假装叫喊-快捉贼,自盗自查、假汇报、伪调查。由于市区政法队伍中出现了少数害群之马,玷污了共和国神圣的国徽,以转移别人的视线,使自己悄然脱逃,贼喊捉贼,侵犯人权,贪污受贿,丑化百姓,恶作剧非法拘禁谢国兴、朱冬根、倪俊生、朱月夫、蔡兴法、张金其、倪金康等人都受到市区腐败的赃吏,玩弄法律的奸吏和流氓恶势力的致命,万劫不复。2002年11月5日——6、7、8日三天全场职工集体静坐,拦车示威和2003年6月16日集体静坐反腐败,声势浩大的贪官不除,民怨难消。详细抄上老干部的要求:
红山农场党委丁有根同志:

我们几个是红山农场开荒者、老党员、老排长、老连长、老农民,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收看,我们体会到党是正确的、伟大的。这几年在党的领导下,红山经济发展很快,场员生活水平有提高。但是由于场党委思想政治工作落后,党内纪律松驰,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被废除,政务、财务长期没有公开,干群之间隔阂日深,关系恶化,出现了我们这些老头不顾看到的2002.11.8事件。

为了使红山农场成为一个名副其实、声誉崇高的文明场,使全场场员的生活真正达到小康,我们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领导研究执行,如能如此,我们几个老头即使去见马克思了也瞑目:

一、估计红山农场已失去耕地2000余亩,其资金补偿有多少?要求明细分布;
二、各工厂二十多家企业在转资前的资产,股份有多少?现在股份有多少?
三、要求召开一次全场场员大会。
报告人:蔡正祥、王金水、翁百水、李定相、寿贵友、俞永康、王永奎、王永水、裘茂贤、应金泉、徐梅生、庞金泉、沈钊根。
2002年12月
二、艰辛的上访之路

1991年12月,我发现丝化印染厂沈钊根一系列犯罪事实,就向杭州市市长进行举报,很快,这件事得到了落实,沈被撤消一切职务。但从此却留下了祸根,至1993年,丁有根回农场任职后,我却遭到了报复。1994年2月26日,我被开除出丝化印染厂。在这种情况下,我从1994年起就踏上了上访之路。随着红山农场领导层的腐败升级,激起了全场场员的义愤,至1996年就有428户联合签名,由我作为代表,去北京上访。从1996年4月至1997年9月,我曾先后7次上访中央,但这其中的上访路是充满了血和泪,甚至有掉脑袋的危险!
第一次至第六次上访的过程不再详述。现以第7次上访作集中地说明。

1997年7月7日起,我就受到萧山区公安局的跟踪、监视和追杀,在生命受到威胁,有家不能回的危急时刻,9月13日我向我所属单位的厂长冯仁根借了2400元作为路费,第7次去北京中纪委信访室上访。但杭州公安局一位姓蒋的,萧山区公安局的朱惠民,萧山区纪委的赵传土三人早在北京守候我。当即把我骗至宾馆,干饭后就“押”送我回杭州,在三堡看守所被拘押。当时的罪名是“挪用公款,监视居住”,并逼我签字。我在签字时写上了“贪桩枉法,包庇贪官”的内容。他们三人又将我所有的上访材料和证据抢走。对我的非法关押是在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我的家属、亲戚、朋友根本不知道我在何处。在三堡共关押44天,这当中于9月23日、9月26日两次由杭州公安局安康医院派人来为我鉴定,诬鉴为“精神病”。诬陷说:

(一)鉴定书污蔑我为无业人员,以达到他们可以不赔偿我的经济损失和二个企业的应收款。

(二)在鉴定书中他们对我的人格进行污蔑和攻击,无中生有污蔑我强奸罪、喜怒无常、情绪不稳、无内省力、辩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以达到他们对我这个“无恶不赦”的罪犯彻底“治理”找到一个充分的理由,在此我请他们出示证据。那时我15岁—16岁,毛泽东主席逝世放鞭炮,逃跑在建设兵团八团知识青年一起盗窃过,少年犯,假我亲哥哥裘官友年龄判刑。(判决书)在法院电脑房,萧法刑字(78)第70号坏分子的判决(档案编号0000061),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多行不义必有毙。义蓬派出所指导员雷福兴强奸妇女,上吊自杀,我们大队书记汪凤林喝农药自杀。他们自侦自鉴、自盗自鉴,血口喷人的鉴定人深挖他人隐私,诱骗诬陷、强奸民意一手恶意的政治流氓。

(三)鉴定书他们确实我被萧山公安局秘密拘禁的案由1994年挪用单位公款27000元,这真是信口雌黄,既然我是挪用公款的罪犯,那么公安机关为何不在94年对我进行惩处,而要到97年9月15日中纪委去举报诱骗回来呢?既然我是挪用公款的罪犯,我和我的家属并没有我是“精神病患者”的司法鉴定的申请,而公安机关却要主动提出呢?真是颠倒黑白,欲加之罪!

(四)鉴定书确认我给联合国写信。那么,请问我写的信在哪?司法应该有笔迹鉴定证据在哪?难道公安机关鉴定机关也能随便捏造笔迹和其他证据吗?

(五)鉴定书确认我上告信件达18000多封,真是徇私枉法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必须交纳18000多封信件,交纳我亲笔写过的书面鉴定资料。

(六)司法鉴定书对我给予强制治疗等监护措施的建议,那么,科学和医学论文的依据在哪?我在国徽、国旗前庄严宣誓,遵纪守法,问心无愧。那么我对社会的危害在哪里?

(七)退一万步说,既然我是一名患者。我理所当然有权利得到我的病历和资料。公安局和安康医院为什么要剥夺病人的基本权力,不给我病历和有关资料?医院不是在创建文明医院吗?这种日本法西斯731部队的作法难道是现代文明医院的标志!何况,置法律于不顾,非要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精神病无精神病需要治疗或不需要治疗,凭什么有名、有姓、有住址、有家属,怎么能连家属都不打招呼,家属救我时,被迫按照警方的旨意,竟毫无人性被告写什么说什么,脱身上签名。司法鉴定包括刑事鉴定、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除了贪官外都是精神病,君不见,有法难依,知法犯法者乎?省检察院长葛圣平办:0571-88810001,宅电:87051289;省高院长张启楣:0571-87054269,宅电:87056917,他俩最清楚。

又于10月14日由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为我鉴定,医生说:“你是鸡蛋碰石头,政治迫害,以后不要盲目签字,你是没有毛病的,你的代理人倒是有毛病的。”经萧山区公安局与七院联系,想把我“关”在七院,但遭到了七院的拒绝,理由是“没有精神病”。在这种情况下,10月29日,他们把我送到了安康医院,而且还有文件,现抄录如下:
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

我市精神病患者裘金友今年10月31日,经杭州市治安处批准您院强制治疗。鉴于其现处于发病期,故建议对裘金友强制药物治疗,所需费用由我局承担。

萧山市公安局(公章)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日期明显有问题,很明显,是颠倒了的,这就可以看出萧山区公安局先斩后奏,知法犯法。常言道一个好汉三个帮,其实是一个腐败三十个帮。没有道德人性的司法鉴定人,人渣?

在安康医院期间,我被强制服用了63粒和144粒折磨肉体精神的药物,致使我在脑、肝、肾部剧痛,出现脱发、抽搐、震颤、失眠、精神萎靡、健忘、厌食等症状。在24天折磨中,我为了保全生命,违心出具血书,保证不再检举上告。在这种情况下,才在1998年4月10日出院回家。

为了澄清事实,要求还我清白,证明我不是精神病患者。本人在1998年4月10日出院后,几次要求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将我的求诊病历给我。我的这一要求作为病人要求医院也好,消费者与商家也好,都是合理合法的。医院拒绝提供病历是剥夺我对自己病情的知情权。其行为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的。自本人出院后,本人为揭露某些人的行为,一直连接不断地去人去信要求诊断医院提供病历,至今一直遭拒绝。为此本人于2001年11月5日具状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呈诉。11月10日,余杭法院行政庭以“不属行政诉讼范筹,本案所诉及的内容也不是我行政收案的范围,况且从时间上看已超过法律的规定的2年时效”的“一并退回”作答。本人认为余杭法院行政庭的不受理是不合法的,因为:安康医院不是一般意义上人民医院,是三厅合办的医院。其收纳的病人也非一般意义上的病人,它是指在守纳在劳动教养,劳动改造场所发生的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性医疗机构,为了能取得有说服力的证据,本人才再三要求安康医院提供病历的。上述情况表明:本人在案件进行中未中断过,时效应连续计算。

在三堡,安康关押期间(1997年9月15日——1998年4月10日),萧山区公安局又派员于1997年9月26日去我家搜查。他们翻箱倒柜,名义上是搜查枪支,实质上是搜查我的举报材料。那么,这种搜查是合法的吗?他们也明明知道“枪支”是不存在的(1995年就已上缴给了萧山区公安局老局长),既然搜不出枪支,这就是非法了。萧山区公安局这种自欺欺人的真实用心已完全暴露出来。
1994年3月28日,参与举报的农场俞云国、丁水荣15名职工遭开除。
1994年4月25日,农场职工鲍金法遭开除。

1994年10月11日,本人被推举为代表,对场领导贪污、受贿事件进行了上访、举报。

1997年7月7日,原萧山市公安局老付和陈峰两位警官上门劝阻本人上访、举报。

1997年7月15日,劝阻无效,萧山市公安局陈峰和杭州市公安局刑侦一处姓蒋的警察上门威胁,企图阻止本人举报。

1997年7月19日,萧山市公安局政保科施黎明、朱伟民对本人的委托代理人倪俊生实施搜查、关押,对本人也进行了搜查。
1997年9月3日,萧山市公安局新街派出所宣竹林等7人再次上门威胁。

1997年9月4日,萧山市公安局对本人进行跟踪。下午近百名警察要对本人进行关押,在红山农场职工的保护下送到南阳,后到前进。
1997年9月14日,全红山农场职工决定由我去北京上访、举报。

1997年9月15日上午,本人去中纪委、信访办上访,被萧山市纪委赵传土等人骗回,秘密关押在杭州市公安局三堡看守所。

1997年9月16日,谢国兴、倪俊生、朱冬根及其儿子四人也因举报遭新街派出所红山联防队关押30多个小时。
1997年9月17日,公安局对我进行讯问。
本人相信正义不能战胜邪恶,坚信我们的党一定不会容忍腐败分子继续危害社会。

1998年2月28日,“血”的行政起诉状,控诉童继伟(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杭州海峡律师事务所张渭文,代理诉状。

1998年4月4日,侵害精神身体健康名誉纠纷案行政起诉状,控诉杭州安康医院。
1998年4月14日,“血”的行政起诉状,控告吴健和公安局长童继伟。

1998年5月15日上午,萧山市市长接待日,我又继续向林振国市长进行了反映,无果。
由于长达281天的关押,本人的身体出现了严重损害一直出现了头部及肝脏疼痛。但是,这并未削减我继续举报的决心。

1998年6月5日,秘密医疗监护杀戮证人及扼杀举报人的行政起诉状,对安康医院。

1998年11月30日,本人委托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张金屏律师对我有无精神病进行调查,受到百般阻拦,依法鉴定中止。

1999年元月,上海市委、政法委的领导发函给浙江省委、政法委进行交涉,未果。
1999年4月8日,状告童继伟的行政起诉状,上一律张金屏写。
1999年4月9日,向省高院起诉,不予受理。
1999年5月4日,向省检察院吴春莲进行了反映、控诉。
1999年6月1日,向省检察院葛圣平进行了控诉。
1999年6月11日,上海《民主与法制》将我的材料转到省委、政法委。

1999年8月,本人收到萧山市人民检察院通知,此案转给萧山市纪委负责处理。被市纪委形同虚没。
2000年2月11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信行政起诉状。

2000年2月11日,全国人大把行政诉状转到浙江省委,浙江省委又将诉状转到省检察院处理。

2000年2月21日,“紧急通报”公安局宣竹林,场瞿雪明到4队农业劳动上门威胁。
2000年5月8日,省检察院吴春莲叫我去杭州市检察院询问。
2000年5月15日,去杭州市检察院拿查报结果,陈嘉祥处长接待,没有。

2000年5月23日,萧山市信访局副局长和农场局纪委书记丁蔻生接待本人,依法鉴定申请一份。

2000年8月7日,本人委托浙江西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龙永生,行政诉讼前的调查取证,被百般阻拦,黑帮封锁。

2000年8月29日,本人邀请浙江电视台、有线电视台、钱江电视台、浙江工人报、浙江青年报、浙江法制报六单位前来红山农场调查采访,电视台曝光一次被阻挠,丁有根赔给联名举报人17万元后,举报头目俞灿国、许柏根等人叛变出卖。

2000年9月6日,向省人民法院院长接待要求立案起诉,不要在重大违法案件隐瞒不报或拒不查处。

2000年9月9日,本人委托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原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浙江风华利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办理非诉讼调查、鉴定,手续费贰仟元,鉴定费500元,聘萧山华富物资有限公司本人债权308108.96元,25%为报酬,诉讼费、强制执行费已交,2000年11月13日判决,钞票没有收到,浙江风华利民律师事务所诈当事人,2000年10月9日又捞处交涉调查,依法鉴定1500元,鉴定费柒佰元,得到中央纪委和政法委督查,李洪生拿钱后中止。

2000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下文,要求浙江省委、政法委立案侦查,并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终因关系网难破,没有下文。
2001年5月18日,挂号第(0381)号检察院钱中贤检察长的信。
2001年8月23/24日,在北京受到最高新闻媒体热情接待谈话,摄像。
1999年2月至今,连续向省委、政府、省检察院8705222287052496
8705223688810018高风险传真采纳,要求立案起诉,依法办事。

2001年11月5日挂号第(0853)号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要求澄清事实,还我清白。对查有实据的贪官绳之以法的起诉状。

2001年11月5日挂号第(0852)号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政庭要求远离毒品,还我清白的行政起诉状。
2001年11月18日挂号第(0157)号向省检察院反贪局一处举报。
2001年11月18日挂号第(0158)号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民庭民事起诉状。
2001年11月22日,法院通知,叫我去萧山区人民法院辩述、交涉。

2001年11月30日,向杭州市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2001)萧行受字第2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上诉人提起的确认侵权和赔偿之诉。
2002年1月19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传询。

2002年1月23日下午1点30分,到达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律师两人,不见传询及终身裁定理由,另派他人诉讼时效理由笔录几句,时效不时效,上面的法庭不是不知道,而是一直不受理,我们人民不禁要问,我们社会的道德哪里去了?我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到哪里去了?真是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应,详见鉴定书和裁定书。依法查处假证人证言,杭州市极力掩盖伪造事实制造了几起血腥杀人案。

总之,为了反腐败,不但我,而且我的妻儿均受到了如此的摧残,我们付出的代价实在是太大了!中国有多少反腐斗士惨遭杀害。信访办、信访转最后被杀害。
四、我是否有“精神病”。
跨世纪的——反对伪科学之四申请报告

我是萧山市红山农场原丝化印染厂职工裘金友,自1993年9月起,举报红山农场法人代表丁
有根为首的贪污腐败集团的一系列犯罪事实,至今已有将近7年了,在这7年中,我走过了一条充满艰辛和血泪的路,也走过了一条和腐败犯罪分子(包括司法部门的腐败犯罪分子)殊死较量的曲折道路。但令人费解的是1997年9月4日,案件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这些犯罪分子终于想出了一个高招——诬陷我为精神病,以为这样一来,就找到了一个挡箭牌。于是在这合法外衣的掩盖下,干出了杀人灭口、置我于死地的勾当。1998年2月,我妻找到了杭州市海峡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渭文。1998年2月就状告萧山市公安局局长童继伟,此案虽经上海第一律师事务所全力办理,又申报中央有关部门,最后呈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但至今仍未有查处结果。问题的关键还是(被告方)死死抓住“裘金友是个精神病患者”这根救命稻草。

此案久拖不查、久拖不办、久拖不决,后果使整个红山农场的政治、经济毁于一旦。事实已有力地证明:红山农场(萧山市公安局、萧山市人民检察院)诬陷一个举报者(正常人)为“精神病”就损失了三亿多元,倒退了20年(光红山纺织实验厂就有两个多亿元)。如果这个“精神病患者”帽子再戴下去,那么红山必将山穷水尽。
为此,我恳切请求:尽快按法律程序办事,依法对我进行司法鉴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的鉴定才是最科学、最有权威性的结论。如果鉴定出来我一切正常,那此案就会水落石出;如果鉴定出来确实是个“疯子”,那也可将我送进“疯人院”,以显示国家的人道主义精神。
谨呈申请报告人裘金友
2000年5月23日

挂号信接萧山市农场管理局俞华富、丁筘生萧山市信访局局长、领导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吴春莲浙江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吕祖善现任省长
申请司法精神病鉴定是以精神病学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事件性质,对举报人强制吸毒技术环节问题,必须在全国法庭上摆出来。拖十年半载,法律时效裁定,罪魁祸首是谁?贪官们睁开眼睛看看吧。免得下地狱遭油锅煎熬。杭州市人民检察院陈嘉祥最清:0571-88323580。

此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我是否有“精神病”,是不是一个“偏执狂”、“诉讼狂”。铁的事实、证据,科学的鉴定都已充分证明,我是一个正常的人。

那么,萧山区公安局凭什么对我不断追杀,又为什么把我送到三堡、安康医院关押起来?我认为,这件事的背后就是对举报腐败贪官的公民进行报复,直至置于死地,我如果不举报,不上访,决不会出现上述情况。所以,他们在我第七次上访时,当得到我又要去北京上访的消息后,表现得那样的惊慌失措,最后还铤而走险!

看来萧山区公安局是知法犯法,明知故犯,一点凭据都没有,就把一个正常的人当做“精神病”患者送到安康医院去;就把一个没有任何错误的人送到三堡监住起来,真不知居心何在!我们先不必追究萧山区公安局幕后还有何人在指挥,在操纵,今天在法庭上首先要解决的是萧山区公安局非法监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事实!为揭露上述罪证,我几年来一直没有停止过诉讼请求。

本人因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及附带行政赔偿争议一事,不服萧山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01)萧行受字第2号不予受理裁定,于同年12月5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02)杭行受终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以“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早就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过诉讼”故中级法院认定原审法院以起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最后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证明本人的诉求正确,且又不超时效,本人将原存放在倪锦生处的全部原始资料收回。现将有关时效部分的材料上呈贵处,恳请对本人的诉讼进行再次复查,要求领导为我作主,还我一个清白。

如本件所附材料还不够证实事实,敬请贵处依法向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调取本人的全部证据。(附有关材料的时间表)

原告义无反顾上诉部分材料时间表

邮 第0392号 1998年10月21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邮1101 第0423号 1999年2月1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邮1101 第0778号 1999年6月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邮1101 第0621号 1999年8月23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吴春莲
邮1101 第0635号 1999年9月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快专递 439837484CN 1999年9月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纪处
特快专递 118711732CN 2000年2月15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
特快专递 439837966CN 2000年2月11日 全国人大委员长秘书处
邮 第0123号 2000年3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
邮1101 第1518号 2000年3月20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吴春莲
邮 第0623号 2000年5月15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吴春莲
邮 第0762号 2000年5月24日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
火车票 310036456 2000年6月19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室
火车票 2000年6月19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室
火车票 E0014804 2000年6月20日 中共中央纪委信访室
邮1101 第0999号 2001年5月21日 新华社浙江分社采编部
邮1101 第0621号 2000年7月13日 浙江省委政府吕祖善省长
邮 第0381号 2001年5月18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钱中贤
邮 第0846号 2001年6月16日 中共中央纪委
特快专递 320807837CN 2001年7月14日 浙江省委书记张德江
特快专递 320807854CN 2001年10月23日 南方周末
来回机票 619-2200527403 2001年8月23/24 全国人大和华厦时报社
邮1101 第0853号 2001年11月4日 萧山区人民法院
邮1101 第0852号 2001年11月4日 余杭区人民法院
邮1101 第0158号 2001年11月18日 余杭区人民法院
邮1101 第0547号 2002年3月6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邮1101 第0548号 2002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邮1101 第0241号 2002年3月27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陈亨光
特快专递 428914171CN 2002年4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邮1101 第0818号 2002年5月27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谢水木107克
邮1101 第0796号 2002年5月2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109克
邮1101 第0073号 2002年8月24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谢水木28克
邮1101 第0074号 2002年8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59克
邮1101 第0075号 2002年8月24日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庭22克
邮1101 第0076号 2002年8月24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30克
邮1101 第0463号 2002年8月28日 新华通讯社北京西大街57号280克
邮1101 第0466号 2002年8月28日 〈〈民主与法制〉〉192克
特快专递 E1814733792CN 2002年10月24日 法制日报阳光运动59张355克
邮1101 第0203号 2002年11月19日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庭60克
邮1101 第0204号 2002年11月19日 浙江省委书记张德江65克
邮1101 第0205号 2002年11月19日 浙江省纪委副书记张美凤65克
邮1101 第0206号 2002年11月19日 杭州市法人代表茅临生80克
邮1101 第0669号 2002年12月8日 萧山区法人代表陈如肪110克
邮1101 第0853号 2003年2月24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82克
邮1101 第0852号 2003年2月24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朱检察长95克
邮1101 第0375号 2003年7月28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朱检察长20克
邮1101 第0376号 2003年7月2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20克
邮1101 第0486号 2004年1月19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74克
邮1101 第0485号 2004年1月19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74克
第0029号 2004年6月3号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朱孝清收,
第0030号 2004年6月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收。
2002年6月24日,杭州武林广场,省检察院,检察长接待裘金友序号2。
以上这些仅是我粗略的记忆,详细请查阅呈上的附件,另本人的详细材料均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吴春莲,傅贵贤和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两处。申请您们可派员调阅。
申诉人:裘金友沈玉英二00四年六月三日
详见附件50份统请裁量,并予受纳,依法判决:

1、2002年5月24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证明原告的诉求正确,依法申请书1份。
2、2002年3月27日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请抗诉状》1份。
3、2002年3月1日收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1份。
4、2002年3月6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书状》1份。
5、申请法庭上的辩词申请书(共7页)1份。
6、杭州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诬鉴定书》共4页,1份。

7、99年7月15日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书面通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调取案件资料凭法院和检察院立案通知1份。
8、沪一律报上海市司法局、司法部,调查报告(共6页),1份。
9、98年2月28日,杭州新海峡律师事务所代书行政起诉状,1份。
10、98年4月4日在情势危急中,针锋激烈(行政起诉状),1份。

11、98年4月14日释放:代书人倪俊生发,“血”行政起诉状,200份,现发出199份。
12、98年6月5日,黑社会性质扼杀举报人,行政起诉状,1份。
13、关于诉讼时效的陈述,1份。
14、98年1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病情证明书》,1份。
15、98年11月30日,聘请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合同,1份。
16、(2001)萧行受字第2号,萧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书,1份。
17、受害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18、受害者:授权委托书证明书,1份。
19、1996年聘请销售科长证明,1份。
20、被恶势力追杀、诬鉴后,损失应收款432440.00元,证据1份。
21、被黑恶势力诬杀后,萧山华富物资有限公司吊销执照证明,1份。
22、被黑恶势力诬杀后,萧山南阳红山合成洗剂厂吊销执照证明,1份。

23、被屠杀中,浙江桐乡市申炉水泥厂欠我308108.96元应收款(判决书),1份。
24、向桐乡市申炉水泥厂财产保全,担保书(保不到),1份。
25、萧山市华富物资有限公司倒闭后股东会决议,1份。
26、我义无反顾参加全场人民反腐败、反贪官签名,1份。
27、企业家担保书,1份。
28、检举控告书,1份。
29、历史昭示:丁有根的政治荣誉和背景,1份。

30、就萧山市委、执法部门对红山农场的腐败现象抱暧昧、庇护、拖拉处理1份。
31、上海市司法局向萧山市公安局交出证据,调查的介绍信,1份。
32、上海市司法局向各单位调查取证介绍信,1份。
33、2001年11月9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裁定书,1份。

34、1993年11月15日,杭州人民检察院,94年10月6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各通知1份。
35、1996年4月9日,中央纪委对红山农场丁有根一案处理查办通知,1份。
36、1996年9月20日,丁水荣上访中央纪委对丁有根一案查办的通知,1份。
37、鉴定人马云峰考我三个题目,秘密审讯背后的犯罪事实证据,1份。
38、大肆盗窃红港石材有限公司,进口花岗石,证据清单,1份。

39、倪锦生在1999年7月7日对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一系列违法、包庇、玩忽职守行为报告,1份。
40、泣血控诉于1998年10月1日报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沪一律,1份。
41、依法鉴定,请帐理财于1998年10月8日申请报告,1份。

42、1999年6月11日民主与法制编辑部将裘金友来信转请浙江省委政法委处理,1份。

43、1999年10月19日萧山市人民检察院转市纪委联系通知(是否法院推卸)不明,1份。
44、1998年10月13日,关于被搜查举报材料证明一份。

45、萧山市人民检察长郑继中退休任命红山农场红政(94年)10月12日该厂书记,1份。
46、反对伪科学之四申请报告,2000年5月23日,凭挂号信号码,1份。

47、1999年5月4日省检察院领导受理《刑事诉讼》诉讼事实及理由,1份。(交办)
48、1999年5月24日沈玉英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立案公诉1份。

49、97年专家鉴定,猫、鼠、猴现形,裘金友答司法鉴定问,定量表(BPRS),1份。
50、2000年9月20日,序号226。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接待裘金友。
冤情昭昭。(均略)
为此,原告向法庭提出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三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至第122条,《刑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共五节),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共二节),第三十一条的诉讼请求。
1、萧山区公安局必须立即停止这种侵害活动,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
2、萧山区公安局必须在中央电视台和新闻媒体、省级报纸上刊登向我及我的家人道歉的启事,以挽回我的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3、萧山区公安局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我受侵害期间的误工费,受侵害后直至今后的医疗费和医疗补偿费、精神损失及名誉损失费,原告妻沈玉英及儿子裘明等两人担惊受怕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车旅费,对5岁儿子教育带来损害的补偿费。
①无罪关押,无精神病而被打入精神病医院被迫害208天(杭州安康医院)赔偿名誉权损失费80万元。
②因本人被秘密关押强制送去所谓“精神病治疗”造成萧山红山合成洗涤剂厂和萧山华富物资公司等两家的应收款(本人系两家供销员),至今无法收回,上述两企业,因上述贷款无法及时收回而倒闭。
③为检举揭发上访等费用120万元。
④本人被秘密强制治疗208天,52000元(工资)
⑤为追讨桐乡申炉厂贷款,化去追款费、招待费、车旅费、诉讼费,强制执行费62649元。其中诉讼费10649元,强制执行费2000元,车旅加工资等费50000元。
⑥1997年约10月份,我被精神病医院关押期间,萧山市公安局派人非法收查住宅,将我家庭财产砸光,后来公安局叫我写下不准检举揭发而回家。我重建家园共花去12万元人民币,也应予赔偿。
⑦除追求案件经办人的法纪责任外,应承担当事人重复诉讼精神伤害的补偿责任陆拾万元。
⑧为上告查明走私犯罪请律师费50万。
4、本案诉讼费应由萧山区公安局支付。此致
敬礼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厅
法庭上的辩词人裘金友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中央纪委: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不吝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关注我这个共和国普通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事情。出于社会责任感及对腐败现象的憎恨,我曾在90年代就发生在我工作生活中一些严重违法违纪犯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揭发,鉴于腐败分子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了巨额经济损失且严重损坏了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因此,我在当地举报未果后,又向杭州市、浙江省的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在腐败分子强大关系网的保护下,事情并无进展,所以我来到北京向中央反映情况。由于这已超出了腐败分子关系网的范围,为制止我的举报行为,居然出现了公安机关非法介入的现象,杭州市萧山市(现改为区)公安局对我采取了一系列打击迫害措施。为了遮人耳目竟然诬蔑我患有精神病,并在不向我家属通报的情况下,把我非法关押并强制进行所谓的“精神病治疗”,历时208天。出来后,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未见任何处理;多次向各级法院起诉,未见任何答复。直到2001年11月才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我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为此,我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诉讼时效已过为同驳回我的上诉,对我提出的曾向法院起诉而法院迟迟不作答复的事实!
不加考虑。迫于此,我只得向贵委反映情况,望能督促杭州市的两极法院受理或上级法院提级受理并作出公正裁决。关于法院以诉讼时效已过而不予以受理的做法错误的理由如下:
1、关于法律的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为公民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实践中存在着行政机关不告诉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问题,故此,最高法院于1991年6月11日制发的法[1991]19号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若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此后,最高院又在2000年3月10日起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1条中将其延长到2年。并在第43条中进一步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也就是说,在2000年3月10日前,如当事人由于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其所适用的诉讼时效是1年,在3月10日以后,则为2年,且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行使诉权的期间可?
钥鄢患扑阍谒咚鲜毙诩淠凇?2、关于本案事实。
我是在1997年9月被杭州市萧山区公安分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直到1998年4月10日才重获人身自由。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从未告知过诉权及起诉期限,事实上也不可能告知我诉权,因为他们是把我强行关押在精神病院里的,有向精神病人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可能吗?!此后,我们夫妻俩就开始了漫长的上访之路:1998年2月28日我妻子沈玉英委托杭州市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书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院提起行政起诉状。1998年6月30日我妻沈玉英委托泰国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书了行政诉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未见答复;1999年4月8日,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张金屏律师在数次调查受阻后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在有关证据无法取得的情况下还是书写了行政诉状并于次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但浙江省高院一直未作答复(关于此事,既有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的张金屏律师可以作证且有寄送凭据,也有省检察院的信访的记录为据,并且省高院亦应有案可查)。也就是说,我是在实际知道诉权并能够行使诉权之日起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我所提起的诉讼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至于浙江省高院未作答复,那是浙江省高院失职,但浙江省高院失职的责任不应?
晌依闯械!?001年我再度向法院起诉并选择向萧山区法院起诉,因为经过这几年司法改革,法院的工作已规范了不少,在我一再向萧山区法院主张即使不受理也总得给我个说法和凭证的情况下,所以我才拿到了法院的裁定书。而不是如以往的那样连个凭证都不给,并由此使法院找到推托的借口即“你得提供证据证明曾经起诉过”。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是无视我所提交的证人证言和邮寄凭据,以我曾经起诉过的证据不足故无法证明诉讼时效未超过为由驳回上诉。
上述事实仅是我向法院直接起诉、上诉的简要介绍,自从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于法院迟迟不予受理,不答复,我为此四处奔波,找法院领导,找检察院,找其他领导,但始终未见进展,在此期间,2000年9月18日经人介绍委托原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浙江省司法厅长李洪生,收取我依法申请鉴定费2200元,诉讼代理费10649元,仅仅交通费、邮寄费就花了不下15000元,现在法院竟然以我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受理,我实在是投诉无门,告状无门,只好求助于贵委,恳请各位领导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督促法院受理并作出公正裁决。至于我所举报的人员及相前内容,具体事实已在附件中有详细介绍,这些被举报的人员也只有寄望贵委予以关注关督促,才有可能真正被查处。
此致
敬礼申诉状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裘金友二00二年四月一日
浙江是在维护贪官利益,还是维护群众利益?三个代表在哪里?深化了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始终坚持执政为民的政治承诺,那么当了这么长时间共产党干部还只为着自家发展,深化了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执政谋财害命,杀人灭口,和犯罪嫌疑人有利益关系的部门调查处理此案,毁证灭尸。
雷锋那个年代的人品德很好,我们一直在思考,为什么现在共产党执政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不能把雷锋时代的道德品质带到这个时代来。只能读职、徇私情。谁是为人民服务,谁就是傻瓜。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
法律是强制性的,不管法律怎么限制人的行为,它都比不上德的力量大,德是人们发自内心的,依法举报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政府主要人物来说,自古以来就有做贼心虚的说法,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罪恶和导行一旦暴露必然遭到全民百姓的谴责。只有依靠(公安干警、公安局安康医院、司法鉴定人)执政科学栽赃法、陷害法。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按诸法律,物证与质证应当在当庭出示原物,为什么不经过辨认查证属实,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键无疑附于原萧山市法律工作者倪锦生所代写代书代理人资料鉴定为由,错误做法对此案引起2002年11月5日至8日全场人民集会造反后果也不审查。而硬要栽赃诬陷1997年9月15日举报人处之以极刑?
如此查案、判案何其荒谬,何等荒唐!一审一张裁定书,二审不审,又是一张裁定书,这在程度上无论如何是个重大的漏洞。如果仅凭法官自由心证,审理之先就已确定了证言虚假可不当庭质证,那要《诉讼法》何用?虚假鉴定杀人作案情节在裁定书未经合法调查证实的证言歪曲事实、混淆是非加害于人,这不是枉法又是什么?二审对此当然明察,却不纠正,一错再错,这又是为什么?就专横地杀人灭口。此风不杀,法将不法,必起民怨。事关稳定大局,怎敢不辩!
但是,不管司法再腐败,他们逃脱不了道德法庭的天天审判。因为只要有人类社会在,就回有人性在、公德在、有良心在!祝各位尊敬的首长,新闻媒体,权威专家们,我曾经几年来,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乃至中央领导一直都相继收到过我的劣迹事件。最后向各位收看我的电子邮件申诉状ü?3页)后,致以崇高的敬意,并贺国家繁荣昌盛,早日立案。望实现全面小康作贡献。谢谢大家!
敬请审查,并祈采纳。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裘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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