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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欺诈观察:念斌投毒案,让全中国警察来评论念斌到底冤不冤!(转载)[已扎口]

2013年02月25日 综合新闻 ⁄ 共 665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姜洪波转自天涯社区

念斌投毒案是一起人为恶意制造的冤案。造假者的行为可以用“明目张胆”这个词来形容。假的无须去辩论。他们不懂得造假,也不打算造假;他们根本不会说谎,从来也没有承认自己在说谎。就那么赤裸裸、硬邦邦地告诉受害人:“我就冤枉你了,咋的?”他们的这种作为就形同“我爸是李刚”,嚣张至极。他们知法犯法、藐视法律。疯狂的行为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直到念斌被冤判死刑,办案警察直截了当地告诉念家人:“念斌要出来没有那么容易,如果他(念斌)走出监狱,我们哥几个(办案警察)就得进去。”这是什么逻辑呀?这回,他们还真说着了,如果他们不进监狱,这个世界上就没有天理了。
懂得侦查学的朋友都知道,团伙作案的案件,根本没有什么秘密可言。因为作案的人多,在作案过程中,他们的思想、行为不能完全统一,破绽自然就多。破解这类案件,相对的就比较容易一些。念斌投毒冤案就是这样,因为参与造假的警察众多,案件问题暴露的也就越多,越明显。
下面,我们按时间的顺序,将念斌投毒冤案全面展开:
2006年7月28日
凌晨5点,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南赖村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丁云虾一家四口及房东两口人因头天吃晚饭中毒,丁云虾的两个未成年孩子死亡。凌晨6点15分,平潭县公安局进入案发现场勘查。据平潭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岚公(刑)勘【2006】191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录》(以下简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录》):“现场勘验检查于2006年7月28日06时15分开始,至2006年7月28日16时30分结束。”现场提取以下五件物品送检。并现场拍照(见图https://zglszjw.com/index.php?action-viewnews-itemid-1749-php-1)。
1、卧室内呕吐物一份;
2、丁云虾灶台上铁锅一个;
3、灶台上高压锅一个;
4、煤炉上烧水铝壶(原壶)一个;
5、念斌食杂店通往陈炎娇天井的门外侧门把一个。
后来,据办案警察他们自己讲,当时在案发现场提取样品150多件物品。但唯有这五件物品被记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录》,并在现场有拍有照片。足见办案警察对这五件样品的重视程度。

当日,现场勘查工作尚未完全结束,平潭县公安局便做出(2006)080017号刑事《立案决定书》,认定该中毒事件是“人为投毒”的犯罪案件,根据刑诉法第86条规定,决定对俞攀、俞悦中毒死亡案立案侦查。
六人中毒,两小孩死亡。无疑,这是一起重大事(案)件。对于办案人员而言,搞清楚事(案)件发生的原因,是首要任务。通过法医对案发现场可疑物品检测,这也是破案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说,办案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尽可能把案发现场提取的可疑物品一次性全部送检。这可不是玩扑克牌,想出哪张就出哪张,想什么时候出就什么时候出。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2006年7月28日16时30分,办案人员在现场勘验检查后,呕吐物、铁锅、高压锅、水壶、门把手等五件物品就即刻送检,一分钟都不敢耽误。
记住这个环节,这也是我们破解这起冤案的第一个重要环节。
2006年7月28日随现场勘查送检物品
福州市刑侦支队领导向省刑总请求理化技术支援。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理化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李航麒对呕吐物、铁锅、高压锅、水壶、门把手等五件物品进行鉴定。
2006年7月29日
根据,2006年9月21日,东南快报《李航麒:投毒案犯的克星》报道。李航麒在呕吐物、铁锅中查出了氟乙酸钠,确认死者为食物中毒并查出毒源,为办案人员指明了正确的侦查方向。至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录》中的另外三件物品,高压锅、水壶、门把手等没有检测出毒,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水壶无毒!----这个水壶保留至今,至今无毒!!!记住这个环节,这也是我们破解这起冤案的第二个重要环节。
水壶在这个冤案中,是关键中的关键证据。案件到了今天这个地步,水壶的作用只有一个。它要么证明念斌有罪;要么证明办案警察有罪!
办案人员编造的念斌犯罪故事情节是这样的:“念斌将老鼠药投入水壶,受害人丁云虾用水壶内的水炒菜、做饭。丁云虾一家六口人吃了饭菜后中毒,两个可爱的孩子因此而死亡。”因此说,水壶在这个案件中,其重要性如同人的咽喉。如果水壶有毒,这个故事情节就是真实的,念斌投毒犯罪的事实就成立;水壶无毒,这个故事情节就是虚构的,念斌投毒犯罪的事实也就不成立!!!由于水壶至今仍在,并且没有检验出有毒,这就说明办案人员编造谎言,栽赃嫁祸念斌!!!
根据2009年11月30日,南方周末《一碗稀饭引发的投毒悬案》报道。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理化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李航麒指导福州市公安局的数名法医专家在36小时内,将办案人员所有送检物品全部检测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三章第八条, 刑事技术鉴定,要按下列程序进行:预备检验、分别检验、比对检验、综合评断。每个程序都要作出详细、客观的记录。最后制作鉴定书。第十二条 鉴定书由鉴定人签名,检验报告由检验人签名,注明技术职称,并加盖“刑事技术鉴定专用章”(式样附后)。
李航麒于2006年7月28日,指导福州市公安局的数名法医专家在36小时内将办案人员所有送检物品全部检测完毕,特别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录》提及的呕吐物、铁锅、高压锅、水壶、门把手五件物品。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制作鉴定书。可是,原始真实的鉴定书我们现在在案卷当中看不到了。我们今天能够看到的,是办案人员为了制造冤案。或篡改、或制作的假鉴定书。大家请往下看。
2006年8月1日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67号 《鉴定书》出具。
检验结果:呕吐物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分。委托时间: 2006年7月28日。 报告出具时间:2006年8月1日。检材送检人:林茂峰 陈秋星
综合分析:
从委托时间及报告出具时间上看,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录》相符,结合2006年9月21日,东南快报《李航麒:投毒案犯的克星》报道。这个检测报告其真实、可信度高。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662号《鉴定书》出具
检验结果:门把上提取的残留物衍生化二级质谱图与标准氟乙酸盐衍生化二级质谱图进行比较,主要离子碎片均存在,倾向于认定门把上的残留物含有氟乙酸盐。 委托时间:2006年7月31日 。报告出具时间:2006年8月1日 。检材送检人:翁其峰 林茂峰。
综合分析:
从委托时间及报告出具时间上分析,这个鉴定书的委托时间有问题。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录》不符。
首先,案发现场有九个门把手,办案人员只提取念斌家一个门把手。这在现代的刑事侦查学上是典型的先入为主、主观臆断的有罪推定办案方式。所以仅仅提取念斌家的门把手,这也是引发这起冤案的罪恶根源。
再有,检测报告中的“倾向于”其实就是“莫须有”、“想当然尔”。办案人员就是根据这个莫须有的检测报告抓捕了念斌,制造了这起冤案。以后在追查这起冤案时,这个莫须有的《鉴定书》是怎么得来的,希望有关人员查一查。
2006年8月6日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75号《鉴定书》出具
检验结果:丁云虾灶上铁锅内残留物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份。 委托时间: 2006年8月1日 报告出具时间:2006年8月6日 检材送检人:林茂峰 陈秋星
综合分析:
从委托时间及报告出具时间上分析,这个鉴定书的委托时间及报告出具时间有问题。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录》不符。该文件当中记载物品送检的时间是:2006年7月28日。在该物品送检的时间上,现有的证据当中出现了两个送检时间,这两个时间必有一真一假。同时不应该出现两个送检时间。
结合2006年9月21日,东南快报《李航麒:投毒案犯的克星》报道。这个鉴定书的真实、可信度高。
2006年8月7日
念斌被警察抓捕。
2006年8月8日
8月7日18点,警察开始审讯念斌,至8月8日15时40分念斌“认罪”。警察将念斌一部分认罪过程制作录像,后来这份录像被递交法庭。法官采信此录像并以此为重要证据判处念斌死刑。
念斌承认主要犯罪事实:“2006年7月26日当晚,被告人念斌在其食杂店中,看到顾客被丁云虾招揽过去而怀恨在心。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念斌到其与丁云虾等人共同租用的厨房,将半包鼠药倒进矿泉水瓶掺水后倒入丁云虾放置在与他人共同租用厨房烧水的铝锅(水壶)中”(摘自念斌死刑判决书:https://zglszjw.com/?action-viewnews-itemid-1511)。可是,念斌随后在法庭上翻供(https://zglszjw.com/?action-viewnews-itemid-1763),说以上那些说词都是办案人员被迫、教他说的。
念斌这些“认罪”的口供究竟是办案人员逼迫他、教他说的?还是念斌自己瞎编的?我们暂不考究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在凌晨1时许,念斌投毒于丁云虾家的水壶中”究竟是不是事实?这些能否经得起推敲?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
第一、从字面上看,念斌将毒药“倒入丁云虾放置在与他人共同租用厨房烧水的铝锅(水壶)中”。在判决书中,公诉机关只注重解释,丁云虾一家人早饭、午饭都没有吃,没有用水壶里的水。那么与丁云虾共同租用厨房的另外一家人呢?既然两家人的关系是那么的好,水壶是否也是公用?早饭、午饭那一家人是否用过水壶中的水?为什么没有死人?公诉机关怎么没有给一个明确、合理的解释?
第二、前面都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在案发24小时内,办案人员在案发现场将水壶提取并送检,经过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理化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李航麒检测,水壶无毒。时至今日,水壶依旧无毒!!!傻子都能够看得明白,水壶无毒,“在凌晨1时许,念斌投毒于丁云虾家的水壶中”这一句话就是谎言!!!然而,办案警察就认准了这句谎言,并且不断地编造,不断地加工(圆谎)。最终,这句谎言竟然成为铁证送交法庭,法官竟然采信,用以判念斌死刑。真是千古奇闻哪!!!
谎言毕竟是谎言,它虽然判了念斌死刑,但对办案警察而言何尝不是一个噩梦?只要念斌一天不被枪毙,办案警察就一天睡不着觉。因为谎言随时都会被戳穿,办案警察随时会脱下警服穿上囚服。这些谎言就像一条条绞索飘荡在天空,它们将随时套向办案警察的脖子。
2006年8月11日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76号 《鉴定书》出具
检验结果: 楼梯旁煤球炉灶上的烧水铝锅里的水中检出氟乙酸盐鼠药成份。 委托时间: 2006年8月9日 报告出具时间: 2008年8月11日 检材送检人:林茂峰 陈秋星
综合分析:
从委托时间及报告出具时间上分析,这个鉴定书的委托时间及报告出具时间有问题。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录》不符。真实的委托时间: 2006年7月28日。 报告出具时间:2006年8月1日。
这个《鉴定书》就是这个冤案的中心焦点。记住这个环节,这也是我们破解这起冤案的第三个重要环节。
首先,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理化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李航麒早在7月29日对该水壶就已经鉴定完毕,水壶无毒!这个假鉴定书又是怎么出来的呢?
关于这个假《鉴定书》,笔者有必要向大家做个详细交代。
这个假《鉴定书》中的“烧水铝锅”在该案中就是水壶!!!因为水壶鉴定无毒,他们在这个假《鉴定书》中将水壶改为“烧水铝锅”。这是在玩文字游戏。实际就是“此地无银三百两”。
在念斌投毒案中,念斌是否有罪,全部围绕呕吐物、铁锅、高压锅、水壶、门把手这五件物证说事。真正的焦点就是铁锅与水壶这两件物证的对比。因为这两件物证都是经过李航麒鉴定,铁锅有毒,水壶无毒。现在,我们再重新对比一下,大家更能清晰的看到这起冤案:(1)、我国警方使用的质谱仪其分辨率高达500亿分之一克!(2)、李航麒在鉴定时,铁锅被洗刷得干干净净,光滑近似玻璃;而水壶没有经过洗刷,水壶本身就有一层厚厚的、粗糙的水垢。(3)、氟乙酸钠鼠药的特性是不溶于脂,但水溶性非常强。李航麒能在洗刷得干干净净的铁锅中查出毒,在水壶中没有查出毒。这就充分说明“在凌晨1时许,念斌投毒于丁云虾家的水壶中”这句话是办案警察嫁祸念斌。(4)、李航麒在鉴定水壶时,水壶中究竟有没有水?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论的必要。即便有水,水壶无毒,水壶中的水也无毒!!!水在进入水壶时绝对不会戴“避孕套”。因此说,这个《鉴定书》不但不能证明念斌有罪,反而证明警察有罪。它是警察栽赃嫁祸念斌的铁证!!!
2006年8月8日15时40分,念斌屈打成招被迫“认罪”。按照办案人员的说法承认“在凌晨1时许,投毒于丁云虾家的水壶中”。随后,办案警察就开始圆谎,完善“证据链”。办案人员自己搞来毒水送检,嫁祸、栽赃陷害于念斌。这种做法无疑就是掩耳盗铃!!!
办案警察的这些作为,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理化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李航麒都看在眼里。首先,李航麒是一身正气的好男儿。更重要的是,李航麒也害怕,如果自己参与造假,一旦事情败露会殃及自己。于是,2009年11月25日李航麒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实验室只对样品负责”,所指的就是这个假鉴定书。李航麒的言下之意,“样品”来源让办案人员自己说去。
所以说,这些办案警察比猪都愚蠢。他们既不会说谎也不会造假。造这样的假,他们必须考虑两点:(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录》中,水壶是案发24小时内提取的。若要造假,首先必须篡改或者彻底毁灭记录中水壶提取的时间。(2)堵住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理化室主任,高级工程师李航麒的嘴。将“水壶无毒”改为“水壶有毒”。时至今日,这两点他们都没有做。以致他们栽赃嫁祸念斌的罪行赤裸裸地暴露无遗。
2006年8月11日
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76号 《鉴定书》出具
检验结果: 丁云虾灶边高压锅内残留物中检出氟乙酸盐成份。 委托时间: 2006年8月9日。 报告出具时间: 2006年8月11日 检材送检人:林茂峰 陈秋星
综合分析:
从委托时间及报告出具时间上分析,这个鉴定书的委托时间及报告出具时间有问题。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录》不符。真实的委托时间: 2006年7月28日。 报告出具时间:2006年8月1日。
结合2006年9月21日,东南快报《李航麒:投毒案犯的克星》报道。这个鉴定书是编造的。
这个假《鉴定书》是怎么出来的呢?办案警察在制造冤案时,编造的主谎言是:“念斌将老鼠药投入水壶,受害人丁云虾用水壶内的水炒菜、做饭。丁云虾一家六口人吃了饭菜后中毒,两个可爱的孩子因此而死亡”。为了圆谎,煮稀饭的高压锅就“必须”有毒。于是,这个假鉴定书也就“顺理成章”地出来了。

总结:
2006年8月8日15时40分,念斌屈打成招被迫“认罪”后,办案人员就开始制作伪证,栽赃陷害念斌。他们制造了榕公刑技法化字(2006)第576号这么一个非常明显的假《鉴定书》。他们为了不使假《鉴定书》孤零零地凸显在那里。因此就把五件物品的委托时间及报告出具时间搞乱。以达到混淆视听,掩盖其罪行的目的。这就出现了证据送检的时间是一件一件地先后送检的这种现象,但这种现象和报道所说的第一次检验已经送检的事实相违背。他们这种小儿科的作法其实就是欲盖弥彰。
至此,冤案形成。

念斌案审理程序简要情况
1.一审
审理机关:福州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7年3月16日
宣判时间:2008年月2月1日
判决结果: 判决念斌死刑立即执行。

2.二审
审理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8年11月5日
宣判时间:2008年12月31日
判决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州中院重审。

3.发回重审第一审

审理机关:福州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9年4月29日
宣判时间:2009年6月29日(判决书落款时间为6月8日)
判决结果:再次判决念斌死刑立即执行。

4.发回重审第二审
审理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09年11月5号第一次开庭,2009年12月16日第二次开庭
宣判时间:2010年4月12日(判决书落款时间为4月7日)
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判决。

5.死刑复核阶段
审理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移送时间:2010年4月
宣判时间:2011年4月
处理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重新审判。

6.最高院发回重审
审理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开案时间:未开庭,书面审理
裁定时间:2011年5月5日
处理结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

7.一审
审理机关:福州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2011年9月7日
宣判时间:2011年11月24日
判决结果:再次判决念斌死刑立即执行

原文网址:https://zglszjw.com/?action-viewnews-itemid-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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