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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民运动观察:财新网 福建网友诽谤案 代理律所被责令解散

2013年01月21日 综合新闻 ⁄ 共 1215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吴建峰转自博讯博客

https://policy.caing.com/2010-04-22/100138018.html
财新网:“福建网友诽谤案”代理律所被政府责令解散
https://policy.caing.com/2010-04-22/100138018.htm

律师林洪楠因八年前执业中的“泄密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三个月后,其所在律所因合伙人不足三人被责令解散。

【财新网】(实习记者 高玉 22日发自北京)4月21日,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收到了福
州市司法局责令解散的通知。该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洪楠是“福建网友诽谤案”中被告人之一
吴华英的辩护律师。

此前的4月16日,福州马尾区法院对三网友“诽谤案”第三次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诽谤罪判处范燕琼有期徒刑二年,游精佑、吴华英有期徒刑各一年。

福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的通知称,因该所律师林洪楠受到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不得再担任合伙人,已逾三个月,且该所也没有新增加合伙人,已违反《律师法》规定。特书面通知该所解散,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

林洪楠于2009年12月27日受到福州市司法局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处罚原因是林八年前执业中的“泄密行为”。福州市司法局称,林洪楠在2002年担任“6•24”福清市纪委爆炸案辩护人期间,阅卷时未经法院同意,将卷宗中标有“秘密”的福清市委政法委一份会议纪要复印后带走,并提供给有关当事人家属,造成该文件的有关内容在境外网站上被披露。该行为已违反了《保密法》以及《律师法》的规定,故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

2009年12月,林律师向福建省司法厅申请了行政复议,省司法厅维持了处罚决定。他又于2010年3月1日向福建省高级法院 提起行政起诉,状告作出停业处罚决定的福州市司法局。但该案被转至福州市台江区法院。3月29日,台江区法院正式受理林洪楠律师不服福州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一案。

林洪楠认为,他并未泄露该《会议纪要》,而且附卷的《会议纪要》在侦查阶段有一定的保密意义,但侦查终结后即不再是国家秘密。更关键的是,事发已经八年,早已过了行政处罚的两年时效,福州市司法局的处罚涉嫌报复陷害,与其代理“福建网友诽谤案”不无关系。

同为“福州网友诽谤案”辩护律师的刘晓原对财新记者表示,“虽然《律师法》有规定,合伙人不够,不符合法定条件,但如此迅速地要求律所解散,在全国也很少见。”

“一般是在律所年检的时候,如果合伙人不满三人,才会下达这种通知,而且三个月的期限也并不是不可以通融。”刘晓原说,导致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的原因是福州市司法局对林洪楠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而对该处罚的行政诉讼尚在进行当中,如此急迫地责令该律所解散,事出有因,和该所在福建当地经常接手一些重大敏感的案子有关。

林洪楠在4月22日接受财新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正在和福州市司法局律管处协调,希望通过变更合伙人等方式让律所继续保留。而记者拨打福州市律管处电话询问此事时,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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