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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民运动观察:严晓玲事件 感想 萧瀚

2013年01月21日 综合新闻 ⁄ 共 1523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吴建峰转自博讯博客

“严晓玲事件”感想

萧瀚

1. 今天南周刊登了一篇报道《网民帮人发帖,被控诬陷罪受审》(https://www.infzm.com/content/37691),是讲前段时间传得沸沸扬扬的严晓玲事件导致了三位网友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被控诬告陷害罪。

2. 严晓玲到底是不是被八个人轮奸致死,现在没有可靠证据证明。但是如果警方调查的程序完全是单方行为,缺乏有关当事人的认可,不管是谁质疑警方都是一项基本权利。

3. 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三位帮助严晓玲的妈妈将控诉材料传到网上,即使这些材料缺乏确凿证据,但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极端一点说,只要人们不是恶意构陷(是不是恶意构陷得拿证据证明),对人命关天的大案替人代书何错之有?帮人将材料上网何错之有?议论几句何错之有?怀疑政府包庇罪犯又何错之有?

4. 马尾政府可能会说,你凭什么怀疑我们包庇犯罪?好!那么我问你们政府,你们可曾完全按照民主程序让人心服口服地接受了你们拿出来的证据?你们可曾按照民主程序让人心服口服地认同了你们的调查?

5. 本案中,如果警方涉案刑警没有能够履行他们理应承担的解释与说明义务,没有用公民当事人能信服的民主方法接受其解释与说明,任何公民诉诸公共舆论质疑他们为什么不可以?怎么会构成诬告陷害罪?政府该做的是用事实证明人民错怪了自己,而不是堵住质疑者的嘴,否则岂不是欲盖弥彰?

6. 马尾政府或许认为此次自己很冤枉,所以又一次毫不犹豫地拿起政权的大棒痛打质疑他们的公民,顺便堵住其他公民的嘴。殊不知,这样做只能让人看到他们的气急败坏,看到他们的蛮横无理,看到他们的色厉内荏,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己就是恶棍。这再一次证明了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不受限制的公权力本身就是罪犯。

7. 我想,中国的《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这一罪名时,立法者根本想不到各地政府能够如此具有想象力和创造力,把人民对政府的正常批评搞成犯罪。中国的各级政府是如此地不习惯被批评,仿佛他们天生神明英武,个个金光灿烂,老百姓除了对他们顶礼膜拜就没别的可干。

8. 马尾政府抓捕三位网友控告他们诬告陷害,这从另一方面似乎也反映了政府对人民的敌视状态,曾有人说当代中国存在着普遍的仇官心态,我倒觉得倘若真有这么回事儿,首先是因为中国的官员普遍存在仇民心态,与人民为敌。视人民为寇仇的官员,人民怎么可能不视他们为敌呢?

9. 如果一国国民最大的乐趣就是对公务人员诬告陷害,那么需要反思的绝不是人民,而是公务员们,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人民是弱者,只有被欺负得过于悲惨的人民才会以公务员坐牢为乐吧?倘若公务员都是兢兢业业的,人民还希望他们倒霉,那这国家的人民岂不是有病?——从普遍意义上说,我不相信会有这样的国民心理环境。

10. 此事再次证明我多年前提出的公权力“罪错递增规则”,马尾政府本来可以将严晓玲事件处理得很合法,很得体,可是他们非要迷信暴力,迷信军警、法庭这些国家机器,以为靠着这些东西把人吓住就行了,可是事实正好相反:原本可能有理的政府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越来越远——蠢无返顾地要将正常批评他们的公民“绳之以法”,看他们怎么收场。

11. 想起个笑话:某人旅行,见路边立一牌,上书“前方有大河,无渡”,此公不理睬,继续走,走了大约两公里,见一大河,无桥、无船,傻眼了,垂头丧气而返,到刚才路牌处,见路牌另一面写着:“傻瓜,欢迎回来。”

12. 马尾政府虽然走得已经挺远了,但不必憋在河边较劲不回来,也建议社会各界欢迎他们回来吧。让三位网民范燕琼、游精佑、吴华英回家,向他们赔礼道歉,该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并以有公信力的方式处理严晓玲案,也许是马尾政府唯一能做也是该做的事。

2009年11月19日於追遠堂

(2011/07/15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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