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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铭:中国民主党中国违法拘禁观察年度专题简报(2012)超期羁押

2012年12月31日 综合新闻 ⁄ 共 517字 ⁄ 字号 暂无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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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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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违法拘禁的主要界定是法定程序之外的剥夺公民自由的关押公民事件,但也有许多违法拘禁来自合法程序羁押超期。

超期羁押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羁押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羁押期限的违法行为。[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超过五年,案件仍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的,为久押不决案件。久押不决案件可能同时存在超期羁押,也可能经过合法手续批准不存在超期羁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30天,此外还可以有最长7天的提请逮捕审查期限。案件从公安机关转到检察院、法院,要依法履行“换押”手续,由各阶段的办案机构重新决定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国法律,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羁押后,看守所如果没有及时书面报告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办案机关的,派驻看守所检察室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以本院名义向看守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然而,现实中许多政治背景或者维稳目的的案件超期羁押非常普遍,在政法委的统一部署下,根本得不到及时公正的调查和纠正,更不会追究超期羁押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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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党中国违法拘禁观察员 张福铭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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